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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世华:“业主”是西方资本的产物

作者:江世华   来源:红色文化网  

居住小区住户“业主”的称谓之我见

江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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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对居住在生活小区的住户人习惯地被称为“业主”。 这种称呼严格说来有其合法的一面,但也有其不妥的一面。在小区生 活中的人规范的称呼应统称为“居民”,而不应该称为“业主”。

首先,我们从“主“这个字的本义考证来看(引用词典注释), “主”最早出自于商代的古甲骨文,古字形像灯中有火炷的样子。是 炷的最初文,对于灯来讲火头是最为主要的,所以引申是指最基本的, 最突出的,又引申专指君主,再引申指对奴隶仆役拥有所属权的人, 主也用作动词,义为负主要责任,及掌管,主持。另有一说,主的古 字形像神主的牌位,引申指君主,也可以引申为“为首的”。

“主”之原义的前面再加上一个定义词“业”为“业主”,就 可以理解为“物业之主”。当然,从住房本身的合法权属层面的意义 上理解为一房之主,无可非议。但是将其扩展到在小区集体的”“社会性”称呼,即住在小区的所有住户每一个人都称呼为“业主”,就 有点说不通了,我们的每一位居住小区的人都成了一小区之“主”。 人人都是“主”,小区就不可能有“主”了,小区的生活秩序就会乱 套了,因为每个人都是主,每个人都可以以一己之私的主观意志为主。 任何管理机构的任何符合整体利益而不符合其个人利益的相关规定 在这些自认为权利至上的“业主”者眼里都是无稽之谈,都可以被其 无视甚至被其无条件否决而拒不遵守或对抗执行。

当今社会在小区的生活中,居住在小区的人,在很大部分人心目中各个表现出的都是“太上皇”,他们将房产证赋予他们的合法“权 益”或者“权利”误认为从此拥有了势不可挡的“权力”且权力无限 大。对各级政府特别是对待物业管理与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他 们有什么生活中需要解决的任何问题,其口气之大,不可想象,往往 都很不友善,常常是坐在家里或命令、或指使,只要稍不满意,或训 斥、或谩骂,或大发雷霆,动辄就像上人对待下人,主人对待仆人,东家对待奴隶一样,挑三拣四,这也不行,那也不好,有时候还凶神 恶煞,仗势欺人,以强欺弱,以大欺小,以众欺寡,一不顺眼还会对 管理服务者暴力殴打与恐吓且心安理得。这样的恶劣行径,不是友善 地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一种强制压倒性使唤。这是一种我国曾经被推 翻了并批判过的封建主义时代富人对待穷人、老板对待佣人的赤裸裸 的盛气凌人的欺压性行为,是对一个普通的服务行业人人格的极不尊 重,甚至是他们的人格尊严被肆意践踏与侮辱。总之,在有这样恶劣 表现的人心目中的是老子天下第一,老子说了算。好似他们在社会生 活中属于群众中十分卑微的一分子身份必然受到许多社会规范性约 束导致的不自由与压抑,好不容易在小区找到了他们可以尽情宣泄的 最佳场所,他们可以尽其所能地彰显其自身的权力无限。因为在他们 看来,“业主”这个称呼给了他们一种先天性合法的“权力资本”,他们在小区将此“权力”的使用发挥到极致。

笔者认为:人们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房子由房管部门颁发给了署名所有权属归于购买人的“房产证”本身,显示出了购买人为该房产 主人的合法权益并受到合法保护无可厚非。但是,作为购买房产者个 体取得的合法的“房产证”赋予的权益权力只应该仅限于房产自身, 并不意味着购买者通过经济资本获得了房产资本后而自然地转换成 了社会集体生活中权利至上,可以不受集体生活中任何的约束为所欲为的“一切权力”的资本。

所以“业主”这个称呼作为“房产证”的所属权完全正确,但是 将其作为一种社会人个体以社会属性的身份定位讲,确实值得我们商 榷。在我国早就有对城市的市民的普遍认同的称呼为“居民”,我们 为何不以这个早已约定俗成的“居民”来称呼小区住户人为“居民” 呢?为何要特别突出地将城市的居民在商业楼盘小区里改称为“业主” 呢?因为房产拥有者的权力再大,作为一户之主也只能算作是众多户主中的一分子。

“业主”这个称呼大概与我国城市居民住宅楼进行改革,在房地产开发初期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港台地区 对居民社区人统称为“业主”,先由南方沿海的深圳,广东不加甄别 地赶时髦性地全盘照搬后逐渐移用到我国内地。所以,我们城市里的居民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商业楼盘小区的“业主”了。当前,城市街区 都以众多的单个小区组成,作为国家城市各级政府的最为基层的管理 服务机构“社区”之名至今为止并没有因为居住小区的人都称为“业主”了而将原来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随之改为“社区业主’委员会”,依然是被命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是呢,最为尴尬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管理和服务于辖区的工作对象却不再被称呼为 “居民”了,而是被普遍地改称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真 是牛头不对马嘴,让人啼笑皆非。

再则,前面所述“业主”的由来是因为其通过自己付出的一定经 济资本换取的物业资本,并使购买了房产人自认为以其物业资本赋予 了他在小区生活中物业之主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如此类推,是不是我 国公民的个体所拥有的资本越多赋予其自身的权力就会越大呢?假 若这个推断成为社会的现实,那么,我们与西方霸权的资本主义社会 制度的本质有何差异?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外表所谓民主的 里面却只有代表了那些大财团资本家富人阶层的利益者才有资格成 为被推选的统治者。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对居住在小区人称为业主 是否恰当,进一步被证明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另外,改革开放后曾经有那样一些权威专家们,成天在那里鼓吹西方“民主”,西方“自由”等社会价值观。这些人从来都不加任何批判地宣传了西方的“人权”至上等普世价值观来愚弄我国国民。可 是当你真正深入到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国度里,人民的实际生活 状况是和他们口头上说的完全一致吗?其他不论,在我国特色社会主 义社会制度下,习近平主席在我们的党内反复告诫全党要不忘初心,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别是这次全球新冠疫情中,习近平主席一开 始就特别地强调了必须将人民的生命放在最为首要的位置上,亲自指 挥号召全党举全国之力救治所有的感染人群,继而又进行全国全民免 费疫苗防治。在关乎人民生命的控制疫情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堪称世界之最,中国人民的无比幸福之感令世界人民仰慕。

可是那些一贯标榜着的“人权第一”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 国家统治者在他们的国家新冠疫情肆虐,人民生命受到极其严重威胁的紧急时刻,不是去集中所有的人力财力抗疫,而是在那里极其不负 责任地一味地向别的国家甩锅,将所有疫情之责恶意地莫须有地全部 归罪于他们希望扼制发展的国家--中国。铁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西方资 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们标榜的“人权”至上完全是一个骗人的鬼把戏。 终上所述,这个房地产开发出现的“业主”这个称呼,可说是住 房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怪胎”。会不会是那些崇洋媚外,企图在我国 实现全盘西化与和平演变而顺我国房地产开发之势悄然实施的一种 举措之一我们虽然无从考证,但是,可以断定居住小区的人开始被称为“业主”移用进我国的那个时代应该正好与同一时代的那些人不失 时机地宣传赞美西方的“人权”普世价值观完全契合。

可能有人会提出小区人在生活中对待管理服务人员的霸凌现象 的起因不一定是“业主”单方面原因造成的,也有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服务质量与态度有关。笔者认为不可否认这也是引起冲突的因素之一, 在我们管理服务机构队伍中确实存在管理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 不齐,特别是那些等级很低的管理服务机构,加上他们的最终目的是 为了盈利,他们大多是尽量以少的成本实现其利润最大化,利用小区 平台中一切可以用来获取经济效益的渠道增加其经济收入,特别是涉 及到非法侵占业主公共经济利益最容易引起相互间的矛盾冲突且不 易调和。在笔者看来,由物业企业方的原因而引起的冲突并非本文讨 论的主体(物业企业方面问题社会的议论已经有许多),本文讨论的主体在小区“居住人”自身。

再也许还有人会如此辩驳,在我国解放初期我们的毛泽东主席首次高喊“人民万岁”,且提出了打败日本入侵者和国民党反动派,为的就是使得我们的广大穷苦人民翻身得解放,做我们新中国的“主人”。笔者就是与那个火红年代一起走过的老者,对那个时代有深刻的认识、 深情的眷恋与深切的追忆。那个年代的人民群众是发自内心地感激共产党让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无限恩情,人民自觉大公无私地热衷于对 祖国建设的无私奉献,热火朝天地建设社会主义祖国而不顾个人安危与不计个人得失。

笔者将那个时代人民的“当家作主”与这个时期人的“房产业主” 相比较认为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前者是为共同建设伟大祖国而 争做一名无私奉献的主人,提倡国民具有一种建设祖国的主人翁精神。 而后者则是私有房产拥有者的“业主”。前者为公,后者为私,两者 不可相提并论。由于两者的立足点各不相同,导致了两者思想境界与 其利益维护的驱使与动机也会绝然有异。由此两者产生的言行与导致 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或许还会有人这样地认为,业主乃物业之主。不能专从其负面影 响作以否定性评判,也可以对其正面性认知,以其正面地导向与引导 他们成为自觉主动地参与小区管理、建设与改造,争做自觉维护小区 环境美的主人。但是小区生活现实中的表现恰恰与之相反,常常是说 的人多,指责的人多,命令指使他人为自己服务的人多,愿意参与实 际工作与做的人却少之又少,大多表现的是键盘侠或被动的享受者。 而完全没有觉悟到他们作为居住在同一小区的一员既是权力的拥有 者,舒适生活的享用者;同时还应该是共同努力建设改造小区的奉献 者,自觉遵守与履行小区文明公约的义务者。

在笔者看来,给在住房购买者在小区命名为“业主”的称呼,它 来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实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港台地区,自然 而然地给我国内地市民植入了一种“人权”思想理念的“种子”,使 得我国内地市民在其内在观念中逐步形成自我“权力”放大并不断地 膨胀。稍有不如他意便牢骚满腹,轻则抱怨谩骂,重则故意挑起事端, 煽动群起闹事。这是显而易见的一种西方帝国主义早就企图实现的对 我国进行文化侵略与意思形态的占领,最终实现他们搞乱我中国,实 现祖国分裂,颠覆我国人民政权而使我国重新沦为帝国主义列强的附 属国而被奴役的险恶目的。

笔者认为,生活在商业楼盘小区的住户人不应该称呼为“业主”, 而应该正本清源,恢复我国早有的城市市民为“居民”的称呼。居住 在小区的所有人都统称为“居民”。

由此,便涉及到现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这个群众性组织的名称问题,笔者建议也必须随之更改。我们从这个“业主委员会”名称 本身不难看出,这是一个多高的“权力机构”啊,还以“委员会”之 大名而命名,小区简直就像成了一个独立王国了。在笔者看来,城市 生活小区如果需要一个群众民间性组织,建议最为恰当的称谓应该是 “某某小区居民事务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人称为组长即可。“小区居 民事务工作组”隶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由此社区居民委员 会与各小区居民事务工作组之间的“主从”关系的明朗化才是符合上 下组织原则的正常关系。这样的组织关系将有利于各级政府一元化领 导,有利于国家安宁和谐发展。

以上论述并非有意削弱甚至否定人民合法拥有房产 的基本权益和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在小区生活中每一位拥有合法房 产的居民的基本权益体现有许多方面。比如在小区涉及到每一位居民 基本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均会组织全体居民投票表决。任何重大决 定的唯一指标必须实现双过半。本文反对的不是对居民合法“权益” 的维护与享用,而是居民在小区的种种不良实际表现反映出来的没有 底线的被任意放大了的“自我权力”。

我们只有从相关理论上严肃认真地进行思辩与明析,才能认识到 用这个特有的小区住户人称呼为“业主”存在着多么严重之弊端与多么大的副作用,是一个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安定与否的问题,应该值得人们对居住小区人为“业主”这个称呼的重新审视与讨论。 以上是笔者几年深入小区管理实践后不成熟的一孔之见,供大家参考与批判。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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