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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部美国涉华恶法!

作者:郝  敏   来源:补壹刀  

又一部美国涉华恶法!

郝  敏

  今天,美国参议院将就“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进行表决,通过已是大概率事件。

  如何确保在未来技术和工业领域的世界领导地位,这被美国视为对其经济繁荣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问题。

  拜登政府上台以来的一系列紧锣密鼓的立法举措,昭示着科技竞争必将成为美国对华战略竞争的重中之重。

  1

  “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早就被贴上了“必须通过”标签。

  它以“无尽边疆法案”为母本,将“2021战略竞争法案”“2021应对中国挑战法案”等相关立法作为修正案加入其中。

  在进入院会程序后,两党议员纷纷夹带私货,塞入了611项各种修正案内容,最终拼凑成了一份长达1420页(5月28日数据)的综合法案。

  这一“法案”涵盖了遏制中国和科技竞争、国际联盟外交事务、航天、芯片和5G无线、购买美国制造、网络安全和人工智能、无人机、医学研究等诸多议题。

  它被比喻成国会参议院大厅里的圣诞树,所有议员都争先恐后地在上面挂上自己心仪的法案,一旦立法通过,也都能在树下找到自己满意的礼物。

  同时,美国众议院也提速推进着自家的“确保美国全球领导地位与接触法案”,简称 “鹰法”。

  虽然最终以哪个版本为主导尚未可知,以及表述上还有待继续磋商、合并和扬弃,但这却是美国历史上罕见的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一揽子法案,是一种美国式“举国体制”的战略演练,体现出强烈的技术民族主义和技术安全化倾向,预示着美国正通过系统性立法的方式开启“制华时代”。

  2

  “法案”各组成部分中,影响最大的就是美国政府心心念念旨在提高产业科研投资、确保美国科技领域绝对优势、强调长远布局和国家竞争意味浓厚的“无尽边疆法案”。

  The Endless Frontier,现在很多人称为“无尽前沿”,其实Frontier是美国的一个文化矢量。

  从西进运动拓殖开疆的Frontier,到肯尼迪时期扩张势力的New Frontier——新边疆,再到美苏太空竞赛时期里根政府的High Frontier——高边疆,Frontier一直处于美国历史演进的动态系统中。在科学研究上,Frontier应该是指不限于本研究领域已有的成功,还可以向其他领域无限拓展。

  “无尽边疆法案”呢,强调的恰恰是基础科学研究和面向长远,而不是仅仅瞄准先端前沿。

  溯本清源有助于矫正文化程式参照系,把握正确内涵。

  “中国”一词在“无尽边疆法案”中出现多次,也是各级标题中唯一提及的外国国家名称。

  例如,要求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为联邦科学机构制定关于外国政府人才招聘计划的统一政策准则”。

  禁止任何参与由中国资助的人才计划的美国科学家获取联邦资助。

  申请联邦资助的人员须向有关科学机构提交所有外国政府人才招聘计划合同。

  涉及中国、俄罗斯、朝鲜或伊朗资助项目的研究人员,都将被明令禁止担任联邦新研究项目的主要研究员,甚至被禁止参与同事的项目,或从任何联邦项目中受益。

  换言之,与中国等国家的研究项目有关系的研究人员,将会被严格排斥在美国科研项目之外。

  与此同时,对内投资STEM教育,加强科技创新后备梯队建设;对外积极调整移民政策,“激励世界上最优秀和最聪明的人来美国学习、工作和生活”。

  “保障美国创新法”提出增设“联邦研究安全委员会”,制定联邦资助的研究和开发拨款的申请流程和管理指南,保护美国的国家和经济安全利益。

  对“美国法典”第18篇进行修订,增加了一项关于联邦拨款申请欺诈的规定,任何人在知情的情况,没有如实、全面披露收到外国报酬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试图进入美国、故意获取敏感或新兴技术,破坏美国国家安全利益,使外国敌对政府受益的外国人应限制入境。

  修订“1961年相互教育和文化交流法”,确保外国研究人员和科学家交流项目的赞助商必须保护事关国家安全利益的出口管制技术。

  “其他事项”部分的“教育和医学研究竞争力和安全性”规定了要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校外研究人员披露参与外国人才计划的情况,其中包括提供所有相关的赠款、合同协议副本。

  要求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HHS)部长与国家安全顾问、中央情报局局长、联邦调查局局长制定战略,应对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国家安全威胁,包括外国人才计划,并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采取了哪些行动处理与外国影响有关的不端研究行为。

  修订“1965年高等教育法”,要求高校报告收到外国捐赠合同的门槛从现行法律规定的25万美元降至5万美元;并有效识别通过教职员工收集潜在信息的间谍活动。

  3

  我们需辩证看待中美科研交流因“法案”出台可能面临的多重阻遏。

  首先,中国不宜过度解读高调出台的“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或将之视为纯粹的对立或挑衅,而应实事求是地对其内容和意图进行客观判断。

  从科研交流的角度来看,“法案”在立法层面明确规范了科研人员交流合作的行为准则,以及防堵所谓中国对美国科研领域的“渗透和影响”。

  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美国科研及商业机密、防止泄露,力争赢得对华科技竞争。

  不利的地方在于,“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案”体现了美国谋求科技霸权并对中国进行科技遏制的战略定位,中国以前依靠科研国际合作和海外引才推动国内科技创新实质性提高的阶段再难重现了,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外部环境将变得更加严峻。

  美国还加强了全球科技人才的吸引和争夺,无疑将增大中国技术进步的阻力。而且,“法案”一旦通过系统化立法模式固定下来,必然难撼其不利影响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有利的一面是,通过明确的立法,两国科研人员或可免受特朗普时期与阴谋论、意识形态、种族主义相交织的政治指控,避免美司法部的“中国行动计划”在学术界造成的寒蝉效应,以及其给正常的国际科学交流所带来的障碍。

  完备规范的法律出台,反而可能推动两国展开更具实力的科研创新,特别是促使中国调动国内一切资源进行独立性研发,推动科研合作更加高效而透明化。

  第二,我国宜保持战略定力,持续加大科研投入。

  科技研发是一个相对中长期的过程,拜登政府上台后的一系列大手笔烧钱的法案都被认为是在花钱买时间,而时间是在中国这一侧。

  过去几十年,中国超大规模的制造生产和消费市场,为科技发展提供了内生升级的环境。一方面,种类齐全的制造业企业相互竞争不断为技术升级提出诉求;另一方面,巨大的消费市场又会摊薄解决技术更新迭代的成本。

  随着中美经济差距逐渐减小,中国在科技研发上地投入超越美国甚至触手可及。科研投入不是军备竞赛,是国家最有远见和价值的长期投资。

  这些中长期变量都决定了中国科技发展壮大的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改变。

  第三,发挥优势互补,积极推进科研国际合作和全球化。

  中国相对于美国的优势因素包括丰富的人力资源,大量的华裔科学家、学术精英文化,以及愿意投资打造科技强国和创新高地的强有力的政府。

  基于这些优势,中国在扩展成熟的研究领域这样依赖于物质和人力资源的研究领域可能做得更好。

  美国今天雄厚的基础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也得益于不同国家间科学信息的共享和合作,以及来自于全球各地的优秀科技人才。

  因此,需要站位更高地充分认识中国和美国不同的科研优势,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

  科学不是一场竞赛,而是一件全球性的公共产品,它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全球化,也应该通过全球化去造福更多人,任何国家取得的科技进步都应该是让全人类最终受益。

  (作者是国际关系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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