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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反击小平牌友:改革“再出发”到哪儿去?

作者:周新城   来源:红歌会网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于是舆论界围绕改革问题再一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些已经退休了的老同志也不甘寂寞,积极参与讨论,为改革出谋划策。这本来是件好事情。问题是出的主意对不对,如果倚老卖老,出点歪注意,把年轻人的改革热情引导邪路上去,那就不好了。

  我看到《中国青年报》2014年3月24日上刊登了一篇采访一位老同志的文章,标题叫《改革再出发,思想仍需解放》,这位老同志出的主意就实在不怎么样。本来他愿意讲些什么,完全可以不当回事,不过采访者着重指出,他是邓小平的亲密牌友,意思是他的思想来自邓小平。这就值得探讨了:他主张的“再出发”的改革,究竟是些什么东西,是不是符合邓小平理论,他想把我们正在深化的改革引到哪儿去?

  这位老同志的核心思想是:社会主义不需要讲公有制,改革不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只要能发展经济,不要问姓“公”姓“私”。这就涉及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必须讨论清楚。

  我们从邓小平关于这个问题的思想谈起吧。

  一、邓小平始终强调改革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现在大家都在讲改革,但并不是一切改革都是正确的,都要支持。这要看想改什么、想改成什么样子。改革不是目的,我们不是为改革而改革。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改革是手段,是解决矛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他明确指出了我国改革的目的,他说:“我们的改革要达到一个什么目的呢?总的目的是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而这“三个有利于”,也应该成为今天深化改革(也就是“再出发”的改革)的目的,一切改革的措施都应该服从于、服务于这个目的。

  问题在于,什么叫社会主义制度?如何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我们仅仅从经济上谈这个问题。

  邓小平多次强调:“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以上这些,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他讲到社会主义,总是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放到第一位,把它作为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根本区别所在。他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离开了公有制为主体,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我们说,改革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其中重要的就是要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问题,这是有道理的。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一直是几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呢?当社会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时候,社会的性质就取决于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也就是看哪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而事物的性质也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之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原因就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受到公有制的制约和规定,所以,尽管还有非公有制经济,甚至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还相当大,这个社会从根本性质上说,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然这个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大合格”。作为邓小平的资深牌友,应该是懂得这个道理的。

  有人提出,邓小平晚年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改变了,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了。理由是: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论断中没有出现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等字眼。于是他们要求“从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声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可以了。他们提出,应该“用价值目标(共同富裕)界定社会主义取代用经济制度(公有制)界定社会主义”。那位老同志实际上也持有这样的想法。这种说法相当流行,值得分析一下。

  毫无疑问,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个表述,字面上的确没有提到公有制,但是公有制是这一表述题中应有之义。首先,在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达到今天这样的水平的条件下,从总体上讲,只有公有制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适合生产力性质的生产关系才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正是由于生产力具有社会的性质,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我们才需要、也才能够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场所。再次,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剥削人和两极分化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凭借生产资料来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从而消除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根源。公有制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第三,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并不是简单地说普遍改善生活,它是指这样一种分配关系,即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有的人凭借劳动来参与分配),从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可以一起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存在剥削、两极分化现象,就谈不上共同富裕。所以,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一样,共同富裕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做到。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人民的生活也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但同时会导致财富集中在少数剥削者手里,导致两极分化,而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

  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推论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论断的人,忘记了就在同一个视察南方的谈话(而且在同一个第二部分)里,邓小平指出,特区姓“社”不姓“资”,理由是“公有制是主体”。邓小平是把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作为判断特区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的。这不就直接打了那些认为邓小平晚年不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人一记耳光吗?我们要全面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思想,把特区姓“社”不姓“资”的论断与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统一起来,而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用后者否定前者。

  回顾一下历史,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许多分歧和斗争,焦点往往集中在要不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个问题上。始终有一些人自觉不自觉地盼望着公有制退出主体地位,由私营经济占据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在国有经济的比重大大下降的情况下,有人还使劲批评所谓“国进民退”(其实这是子虚乌有的事),其目的就在于此。只不过有的人是明确表白这一点,有的人则是在“只要能把经济搞上去、不要问姓‘公’姓‘私’”的幌子下表达出来的,而有了这个幌子,就更能迷惑人。

  理论与实践都证明,越是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就越要重视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问题。丢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也就不再存在了,就变成别的社会了。老实说,有的人就是想通过模糊这一点,把改革引向资本主义方向去的。这个问题,绝不可等闲视之,而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出来。

  邓小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的思想,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而且也被全党、全国人民所接受,写进了《党章》、《宪法》。《党章》的总纲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员要遵守《党章》,公民要遵守《宪法》,这是常识。所以,捍卫、巩固、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尤其是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深化改革的根本前提,同时也是经济改革的底线。绝不能打着“解放思想”的幌子,打破或否定这个底线。如果改革的具体措施违背了这个前提,不是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是削弱甚至破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这种改革就真的走上了改旗易帜的邪路了。这种情况,前一阵子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还真见到过。有一个领导机关,10年时间接连发出好几个文件,要求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在各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唯恐下面不重视,却没有开过一次会、发过一个文件研究国有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没有采取过一项重大措施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对私有制、公有制的态度,亲疏分明,明眼人一看就明白的。结果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使得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岌岌可危。总结我们的经验,今后深化改革,不应该再出现类似的现象了。

  二、讲社会主义的本质能够不问姓公姓私吗?

  这位老同志对“再出发”的改革所出的主意的要害是,在发展经济的旗号下,歪曲社会主义本质,动摇和否定公有制的主体位。我们稍微多引一些他的话吧。

  他说,深化改革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问题一定要搞清楚。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的核心问题,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更是打破思想禁锢的核心问题。然而,直到今天,一些人的观念里仍然不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比如,有些人老觉得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正宗’,公有制经济比非公经济地位高,只有国有、公有才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不是形式主义,多种所有制共存,才能真正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发展了,真正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这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1992年,小平同志提出了两条:“一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二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什么样的形式、体制适合生产力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就用什么形式、体制”,不要区分什么主体、补充。当记者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他马上接口说,“现在我们一些部门、一些同志总喜欢还把非公经济看作是补充,不能平等对待民营企业,根子就是搞不清社会主义的本质。他还把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国有制经济是补充,谴责为“文革思维”。当记者提出:“把公有经济和非公经济排成老大老二这种思维定式就是‘姓资姓社’说法的延伸”时,他十分赞成,并进一步说,“从根子上说,这更与我们对‘文革’思维的清算不够有关。”

  他的讲话涉及关于社会主义的一系列理论问题,需要一一澄清。

  他提出,核心问题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这是对的。我们同他的分歧的根本问题在于,能不能撇开公有制来谈论社会主义的本质?难道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发展生产力,而要不问是公有制占主体还是私有制占主体吗?

  我们还是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道理说起。现在有一种倾向,一讲解放思想,一讲深化改革(也就是“改革再出发”),就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置诸脑后,就想突破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然而正如习近平指出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叫社会主义。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抛弃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了根子,那是会枯死的。

  马克思主义是十分重视所有制的。这是因为,人们要生活,就必须进行物质生产。物质生产是每一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而要进行生产,人与人之间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就是生产关系。脱离社会关系的、孤立的个人是不可能进行生产,从而也不可能生存的。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性,这是人类同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在整个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关系,它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在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丧失生产资料的社会里,人类就划分为阶级,整个物质生产就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服务的,丧失生产资料的阶级只能忍受剥削和压迫。如果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就可以消灭剥削和压迫,物质生产就可以用来满足全体劳动人民的需要。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

  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指出社会革命虽然是政治行动,但归根到底是为了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他说:“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实行彻底的决裂”。他们在考察、研究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获得解放的途径时,始终把所有制问题放到首位。他们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社会主义革命,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然后“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他们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的,也就是说,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

  他们把工人阶级政党叫做共产党,把工人阶级奋斗的最终目标确定为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这“共产”二字,说的就是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忘记了公有制,或者淡化公有制,那就是忘记了根本。讲社会主义本质,而不强调公有制,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不强调公有制为主体,那是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一定意义上讲,说“只有国有、公有才叫社会主义”,私有制从性质上说绝不能叫社会主义,这并没有错,不能把这一点当做“左”、当做“文革思维”来破除。

  那么怎么看对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呢?

  有人提出,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的私营经济,应该同资本主义国家里的私营经济不一样。他们经常说,我国政治上是共产党领导,经济上是公有制为主体,在这种条件下的私营企业,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规章,要为社会主义服务,所以,我国的私营经济同公有制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能再说是资本主义性质了。有人虽然不直接讲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也尽量回避提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这位老同志就是这样,他一字不提公有制与私有制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问题在于是什么样的差异。要区分两种不同的差异:一种是由企业内部生产关系决定的根本性质的差异,一种是由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决定的经营形式、管理方法的差异。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个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首先,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其次,是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三,是企业收入(即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在私营企业里,生产资料为私营企业主(老板)所有,他在市场上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这种商品,也就是雇佣工人,然后把他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同被雇佣的工人结合起来,组织生产,最后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私营企业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私营企业主与工人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

  在我国,同资本主义国家里相比较,私营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从经济上说,由于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运行的,因而它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方法,显然会有自己的特点,而与资本主义条件下有所不同。但这种差异终究只是由外部条件决定的企业具体的运行状况。外部条件会对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改变企业的根本性质,因为企业的性质是由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内因是根据,它决定事物的性质;外因是条件,它只能决定事物本质的具体表现形式。私营企业的性质并不会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总不能说,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办的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跑到社会主义的中国来办企业,同样是私有制,同样是雇佣、剥削工人,却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了。这是说不通的。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提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私营经济不仅允许存在,而且在政策上得到鼓励,但对私营企业的性质的看法并没有改变。被邓小平同志评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央文件又强调:“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这就科学地界定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

  有人要问,既然在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仍然是资本主义的,为什么我们不仅允许它存在,而且还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它发展呢?这就要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解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超越了生产力水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了这个教训,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实践证明,这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符合我国国情,它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可见,我们对私营经济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之所以采取不仅允许存在,而且鼓励、支持和引导它发展的政策,并不是因为它与公有制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也不是因为它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恰恰是因为我国生产力水平不高而且发展又不平衡,因而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像这位老同志说的那样),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这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永恒的。无需隐讳,随着社会主义进入高级阶段,我们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共产党员不能崇拜私有制,不能主张私有制万岁,仿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永远不能离开私有制似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经济,为将来过渡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就由此得出结论:公有制、私有制不要分“老大老二”了,不要再提谁是主体、谁是补充了。其实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一个是指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载体的比重,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规模迅速壮大,它同公有制经济一样,都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另一个是指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补充”是相对于“主体”来说的,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就始终处于补充地位。上面讲过,在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社会里,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处于主体地位,它制约着、规定着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和发展,社会制度的性质恰恰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决定的。换句话说,讲到所有制结构,总有主体与补充之别,各种所有制并起并坐、“不分老大老二”的情况是不可能有的。那些喧嚷“不分老大老二”的人,其实是希望公有制退出主体地位,让私营经济取而代之。但是一旦出现这种状况,我国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就变成资本主义社会了。

  这位老同志批评说,有人“不能平等对待民营企业”。说到平等对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应该做点具体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一视同仁。竞争没有例外,不能对某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但是,谈到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总是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这不是人们政策上想不想平等对待的问题,客观上总是不平等的。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

  我们的结论是:深化改革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必须为巩固公有主体地位服务。这是我们改革决不允许突破的底线。那种“只要发展经济,而不要问姓‘公’姓‘私’”的理论,是会把改革引导到邪路上去的,改革就有可能出现颠覆性的错误。

  (作者是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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