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信用评级霸权缘何难撼动
2011-08-12
中国证券报
美国主权信用评级遭标普下调,但美国国债仍受市场青睐,价格上升收益率下降,国债拍卖也非常顺利,避险资金纷纷涌入美元资产避险。为何在利空因素下,美国国债反而成为最安全的产品?美国国债到底呈现怎样的结构?标普为何敢“玩火”下调美国评级?
全球金融市场又一次经历了评级机构“制造”的大震荡。与三大评级机构以前制造的历次市场动荡不同,这回标准普尔操刀的对象是当今全球金融霸主——美国。由于在“太岁头上动土”,评级机构遭遇“秋后算账”的压力也大幅度提升。但由于种种原因,国际主流信用评级机构的玩火行为又很难招致“自焚”结果。
在实践中,信用评级工具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异化,对其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信用评级的准确程度如何?能否准确反映潜在风险?对此是有疑问的,特别是信用评级机构对主权风险的评级记录并不令人鼓舞,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到去年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主要信用评级机构都没有预先作出反应。
其次,信用评级一旦成为法定的监管要求,就可能产生新的扭曲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和证券推销机构会寻求“采购”最廉价或最宽松的评级,并赋予评级机构某种特权。如果评级机构的法定收入来自监管需要,很可能使其业务重点偏离为投资者提供信息的宗旨。
第三,信用评级机构不仅在确认机构投资者使用的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时具有一言九鼎的影响力,而且广泛从事基金业绩评价业务。2001年底以来的国际金融市场诚信危机已经充分显示了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从事审计、咨询业务所隐含的利益冲突,以及这种利益冲突对会计师事务所中立、客观立场的损害,信用评级机构从事的上述业务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更广,对其中立、客观立场影响如何,不言而喻。
第四,评级变更能够引起资产价格、融资成本变动,进而在市场上造成正反馈动态发展。由于降级对资产价格、融资成本和资本流量的影响大于升级的影响,评级变更的“证明效应”甚至有可能造成自我实现式危机。在希腊债务危机一步步升级成欧洲债务危机、再到今年上演危机“第二季”的全程中,危机每次加剧背后似乎都有评级机构的影子,信用评级机构每次调低欧元区国家主权信用评级都会在金融市场上掀起一番风波,重创市场信心,以至于其在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中被指为国际金融霸权主义打手,不是帮助市场规避危机,而是制造和引爆了危机。这次美债降级风波更被某些人视为可能是操纵市场洗盘的阴谋。
鉴于国际知名独立信用评级机构集中于美国,同时垄断了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信用评级市场,而这些机构多年来对美、英及其金融机构显得颇为“宽容”,对非美、英西方国家相对严格,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及其金融机构则相当苛刻。人们不能不怀疑这些信用评级机构能否真正做到他们自我标榜的公正、客观,怀疑这些评级机构有为维护盎格鲁—萨克逊金融霸权主义充当工具之嫌。早在1998年8月13日,《远东经济评论》就尖锐质问:谁为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以保证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评级的客观、公正?此次危机后,类似质问更是与日俱增。
在广泛的质疑声中,不止一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限制信用评级机构的行动。在1997年金融危机中深受其害的东亚各国和地区对信用评级霸权的抨击不绝于耳,自不待言。欧盟委员会去年就两度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旨在加强监管的立法建议,包括主张设立“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今后在欧盟内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必须统一向该新机构登记注册,领取欧盟“牌照”,并接受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的监管。就是在美国,《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939A条款也被视为有可能终结信用评级霸权的杀手锏。这次标准普尔给美债降级造成全球性股灾,抨击声浪更加高涨。但相关条款真能发挥作用吗?要准确评估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追溯至金融监管中使用信用评级工具的由来和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中使用信用评级工具由来已久。1931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就率先在监管中对投资级、非投资级债券区别对待,评级为BBB或更高的债券由银行按账面价值持有,评级较低的债券需要冲减至市值,相应损失的50%需要从资本中抵扣。但在监管实践中广泛运用是20世纪90年代的事情了。在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中,信用评级工具主要运用于以下四个领域,通过影响被评级对象的融资成本而发挥警示作用,正是这些难以摆脱的用处使得《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939A条款等“杀手锏”不得不沦为无牙老虎。
第一,利用信用评级工具限制机构的资产组合选择,禁止一些机构持有非投资级证券。1936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和联储禁止银行持有至少两个评级机构没有评为投资级的债券,这一规定又于1951年为国家保险委员协会采纳。这种做法后来运用得日益广泛,扩展到了养老金、储蓄与贷款、货币市场基金等领域。少了信用评级工具,机构投资者不仅要自己开展信用分析,而且缺少了一件说服其股东的便利工具。
第二,利用信用评级工具改善信息披露。198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放宽对投资级债券发行者的信息披露要求,允许高信用等级发行人使用简化的信息披露格式。199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3a—7规则》,允许评级为投资级的资产支持债券发行人使用简化的等级要求。
第三,利用信用评级工具调整资本要求。上世纪50年代初,美国保险监管机构开始借助信用评级工具来确定持有某些类型债券时所需留出的资本。1993年,欧共体颁布《资本充足率指导原则》,规定金融机构应为持有非投资级债券预留更多的资本金。到1997年,大多数欧共体国家都根据《资本充足率指导原则》要求修改了本国立法。影响最大的还是《巴塞尔协议》在修订过程中将风险权重与信用评级联系起来。直到最新的《巴塞尔协议III》,依然使用了信用评级工具。假如美国单独扼杀信用评级工具,无异于将自己排除在国际通行资本标准之外。
第四,是对某些金融工具发行人提出信用评级要求。如日本对国内外发行人发行欧洲日元债券有评级要求;法国对发行商业票据、资产支持债券和银行存单都有信用评级要求。假如剔除信用评级工具,那么有什么工具可以替代?
所以,抱怨归抱怨,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霸权在长期内也完全可能动摇,但在中短期内,不会看到立竿见影的改变。(梅新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