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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国有股转为优先股非常危险

作者:木清   来源:破土网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提出: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然而“优先股”“特殊管理股”,这些陌生的财经名词,让普通老百姓望而生畏、不知所云,无形中被剥夺了话语权。

  那么,什么是优先股?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但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

  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其实就是拿决策权换收益权。是这次国企改革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的体现。最大的后果,就是国有股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国家退出监管。

  国有股正是因为有控股权,企业才成为国有企业,国家才对企业负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如任免企业高管、考核经营业绩、查处企业的违规行为等。国有股要有收益权,但重要的是控股权,这才是国有股的本质所在。

  到底“部分国有资本”是指哪些,还没有细则出台。但由于国企改革之前实行“抓大放小”策略,现存的国企几乎都是大企业。国有大股东拥有超强的战略地位和支配能力,一旦变成优先股,丧失表决权,把重要的产业拱手让人,显然是非常危险的。

  那么,为什么《意见》会提出这一改革?

  这还是跟老生常谈的所谓“委托人困境”有关。因为国企的管理者和国家的利益不一致,所以导致国企腐败、利润率低下。尤其在现在一般利润率下降、 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国企面临深刻的危机:负债率居高不下,国企沦为地方政府利益线条的影子机构,国家对地方国企的控制面临失控的风险。解决的途径,最简单 的方法,就是私有化。

  他们或许认为,通过优先股的制度设定,政府不能对企业管理指手画脚,企业管理者有了充分的股权激励和决策权,就和企业的命运绑到一块。他必须保 证足够高的利润率,才能在优先股分红后,自己也能分得一杯羹。通过优先股的设计,还能堂而皇之地卖股份、进行证券化,刺激私人资本投资。国家只要舒舒服服 地数钞票就行了。

  这样做,不排除利润率真的会提高,或许还能甩掉债务包袱。

  历史上,英国在撒切尔夫人主政的私有化过程中,“英国”打头的公司中能卖的都卖了。一大批的国有企业被推向市场后效益大增。比如,英国电信公司 在私有化之前连年亏损,私有化后成功扭亏为盈。政府在出售企业后不仅甩掉了财政包袱,每年还有数十亿英镑的税收进账,且分得大量红利。

  然而,国企之所以为国企,就是按照其功能定位,不能只算简单的经济账。涉及宏观层面的国家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党的执政基础、社会责任、就业等政治账,远比眼前的蝇头小利要重要的多。只算经济账,就是对国企的“矮化”,沦为追求利润率的普通资本主义企业。

  由私人资本来运营“国企”,就是以利润率为中心。提高利润率无非主要靠两条:一是降低成本,如裁员、减员增效、降低职工福利;二是提高价格,在国计民生的领域,就表现为提高公共品的价格。

  还拿英国为例。在一些公共领域,私有化的公司形成了价格垄断联盟。据英国《卫报》网站2014年的报道,英国几乎三分之二的成人都表示当他们觉 得冷的时候,不会使用天然气或是电力来取暖,因为价格太高。将近七成的英国人认为能源公司应被国有化。2014年6月的研究显示,英国有33%的家庭因为 太穷而没法满足三项及以上的生活所需(包括让自己和孩子吃饱、穿暖,使用暖气以及给住处上保险)。这个数据在上世纪80年代只有14%。

  另外,由于以利润率为导向,在一些投入大、收益低的公共领域,就会导致无人问津。由于企业一切以效益为导向,因此提供公共服务的意识日益淡漠。英国在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中,投资日益减少。目前,英国基建在西欧国家中排名靠后,再次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

  如果国企股份控制权转移出去。那么,国有企业的股份控制权会转移到谁手中?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拉丁美洲自1970年代开始的全面私有化过程中,美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几乎主宰了阿根廷等国的经济,使拉美国家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新的依附关系。

  反观国内,一旦将这些大型国企的股份控制权转移出去,能够有足够资金取得国企控制权的,很有可能是国际垄断资本集团。

  基础产业的进入门槛,允许私人资本和外资进入,国际垄断资本集团就掌握了这些国企的控制权,从而也就掌握了中国的经济命脉。这将最终导致中国国有企业、国民经济的“外资化”、“殖民化”。

  也许有人会说,《意见》中不是还提到了“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吗,这就是为了防止俄罗斯式的寡头经济。

  那什么是“特殊管理股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同股不同权。股份制有个原则,就是等量资本要求等量权利。而特殊管理股就旨在打破这一规矩,就是国资虽然股份少,但要更多的投票权。甚至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所以也被称之为“黄金股”。

  那么,这是不是说国企就不会丧失控制权了呢?其实不然。请注意《意见》中的限定词“少数特定领域”。那么属于这个少数特定领域的有哪些呢?十八 届三中全会提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现在,见诸媒体的也主要是文化传媒业(意识形态的大权党还是要牢牢控制的), 有研究机构猜测还包括“金融类”。但这毕竟还是少数。更多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怎么办?

  换句话说,在更多的领域是没有这种制度来保证国企的控制权的。

  特殊权力制度被广泛运用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欧洲,尤其是在英国撒切尔夫人推行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运动中。20 世纪60年代,德国大众公司最早开始实行“去国有化”,向公众出售公司的股份;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国撒切尔政府开始采用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对国有企 业进行私有化改革,在航空、电信、水利、电力等行业陆续出售国有股份。英国政府在这场改革中设置了“黄金股”,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了政府在这些公司中的 特殊权力。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匈牙利、波兰等国家也都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广泛推广“黄金股”制度。

  从这些国家的实践来看,即使是推行了这种特殊权力制度,私人资本对所谓国企的控制也是在加强的。并没有改变私有化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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