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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泛用“比较优势”论阻碍民族经济自主开放的发展

作者:何干强   来源:察网  

警惕泛用“比较优势”论阻碍民族经济自主开放的发展

何干强

警惕泛用“比较优势”论阻碍民族经济自主开放的发展

一段时间以来,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有学者根据西方发展经济学中关于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原理,提出“新结构经济学”和“比较优势战略”,在经济界产生了较大影响。这种主张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要从一定时点生产要素资源、劳动和自然资源等的丰裕程度出发,以其禀赋结构选择发展对外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和产业;当国民经济中的软硬基础设施适合于“发展充分竞争的市场”时,就可以使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相对降低,形成市场竞争优势,获得较高的“资本回报”。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就可以利用后发优势,取得比发达国家更快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从而比实施“赶超战略”更加有利于一国经济的快速发展。[1]其实,这种“比较优势战略”是把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扩展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上了。

“比较优势原理”最早来自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或“比较利益说”,认为各国只要选择生产相对成本较低的商品进行国际贸易,彼此形成一定的国际分工,就对各国都是有利的。但是,这种从私人资本追求利润和自由贸易角度提出的“比较优势原理”,缺乏科学的国际价值论作为基础。它不能解释:为何劳动生产率高的国家总是处在国际分工的有利地位;为何整体上劳动生产率落后的国家,从来不能取得国际市场的国家竞争优势。因此,把西方发展经济学中的“比较优势”论,作为促进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很值得商榷。

其一,应当用马克思的国际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认识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现象。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创立国际价值论,同时运用剩余价值论分析国际贸易关系,既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发现的国际贸易“比较利益”中的科学成分,做出了更深入的解释,又揭示出李嘉图这种经济思想的片面性。

马克思肯定,一般的国家都有可能通过发展对外贸易,比封闭运行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因为“对外贸易一方面使不变资本的要素变得便宜,一方面使可变资本转变成的必要生活资料变得便宜,就这一点说,它具有提高利润率的作用”[2]。这段引文中使用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范畴,显然是对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而言的;不过,对外贸易有可能获得便宜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个原理对其他商品生产社会也是适用的。

马克思强调,在对外贸易中,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这是由国际价值规律决定的。他指出,“价值规律在其国际范围的应用”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市场上,商品的国际价值“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3];在国际价值规律作用下,“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超过国际水平”。[4]简言之,同种商品生产力高的国民劳动或国别劳动在同一时间能创造出较多的国际价值。因此,

【“投在对外贸易上的资本能提供较高的利润率,首先因为这里是和生产条件较为不利的其他国家所生产的商品进行竞争,所以,比较发达的国家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虽然比它的竞争国卖得便宜。在这里,只要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劳动作为比重较高的劳动来使用,利润率就会提高,因为这种劳动没有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支付报酬,却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出售。”[5]】

马克思同时还揭示出国际贸易中被李嘉图称之为“比较利益”的获利情况,指出“对有商品输入和输出的国家来说,同样的情况也都可能发生;就是说,这种国家所付出的实物形式的对象化劳动多于它所得到的,但是它由此得到的商品比它自己所能生产的更便宜。这好比一个工厂主采用了一种尚未普遍采用的新发明,他卖得比他的竞争者便宜,但仍然高于他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出售,就是说,他把他所使用的劳动的特别高的生产力作为剩余劳动来使用。因此,他实现了一个超额利润。”[6]举例来说,虽然某国出口的一种商品(WA)所含的本国社会必要劳动是100单位,在世界市场只能按低于本国社会必要劳动10单位的国际市场价格卖出;但是,该国商人可以用换回的世界货币(外汇),从世界市场上进口自己要耗费110个单位本国社会必要劳动才能生产出的商品(WB),因此该国还是可以得到10个单位本国社会必要劳动的利润或利益。这与在一国之内的价值规律作用下,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在同一时间可以创造更多社会价值,从而通过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是相似的道理。例如,劳动生产率高的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的商品,个别价值是90单位,此价格低于同种商品的社会价值110单位,尽管它在市场上卖得比社会价值便宜,但是仍可按高于自己的个别价值100单位出售,由此可赚取超额利润10单位,随手装进资本家的腰包。因此,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李嘉图发现的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的实质。有学者指出,马克思建立在国际价值论基础上的国际贸易理论及其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批判,在科学性上,远远超出了一百多年来现代自由贸易派新贸易理论(从赫克歇尔和俄林到克鲁格曼、赫尔普曼和格罗斯曼再到梯伯特等[7])的“和谐智慧”。[8]这是有道理的。

应当注意的是,马克思研究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是以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结合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决定的分配关系进行的,他深刻揭示出对外贸易获得的比较利益(额外利润)的归属关系。马克思指出,“处在有利条件下的国家,在交换中以较少的劳动换回较多的劳动,虽然这种差额,这种余额,同劳动和资本之间进行交换时通常发生的情况一样,总是会被某一个阶级装进腰包。”[9]可见,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企业通过对外贸易获得“比较利益”(这对国内平均利润率的下降有反作用),是和“剩余价值率趋向提高,从而和劳动剥削程度趋向提高是结合在一起的。”[10]而这些科学原理,李嘉图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因为站在资本家阶级的立场上,都是看不到的,不可能涉及的。因此,我们不能离开生产关系和由此决定的分配关系,来抽象地理解对外贸易的比较利益。

上述马克思所说的一国通过对外贸易,可以购回比自己国内生产成本低的商品而获利这种“比较利益”现象,被搬用西方发展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理论称之为可以利用的“比较优势”。似乎任何社会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只要能够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利用这种比较优势,就可以赶上发达国家。其实,这样的理解是十分片面和表面的,也是具有欺骗性的。

不应当忽视,马克思所说的对外贸易中的比较利益,是以国际价值论为根据的,是以该国某种商品(WA)出口后,能够买到国内需要的比自己生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更低的外国商品(WB)为前提的;[11]如果不能买到这种外国的商品(WB),就不能获得这种比较利益。同样不能忽视,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达国家的生产关系即根本经济制度对外贸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也会妨碍发展中国家实现外贸中的“比较利益”。例如,我国在对美国的国际贸易中,以相对成本低的劳动密集型商品卖给美国,但是美国为了维护经济霸权,却不准把高新技术商品卖给中国(中国生产这种商品的成本过高,包括研发及其商业化生产的成本),这样一来,中国就不能获得比较利益。为此,把中国生产劳动密集型商品当成都可以获得“比较优势”,显然是片面的。

由此可见,不能把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泛化为任何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都能够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比较优势”;更不能把获得这种比较利益扩大到劳动生产率较低的整个国家范围。从国家战略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如果迷信“比较优势”原理,就会把依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整个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看得无关紧要;这样,即使本国某些企业能赚取李嘉图“比较利益”,但国家在总体上却处于不利的国际分工地位,只能生产低端产品,在高新技术产品上却受制于发达国家。以这样的“比较优势战略”来指导国家的经济发展,这是不可取的。

其二,以李嘉图为创始人的西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生产率水平相差不大的国家之间贸易,却不适于劳动生产率水平相差很大的“富国”和“穷国”之间的贸易。这是因为,劳动生产率低的“穷国”(发展中国家)与劳动生产率高的“富国”(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按国际价值,前者只能用较多的本国社会劳动,与后者较少的本国社会劳动交换,这就使后者可以通过这样的交换,无偿占有或剥削前者的本国社会必要劳动;[12]这势必形成富国与穷国之间资本积累的两极分化。这是南北经济关系在国际价值规律作用下,不平等交换的基础性机制。正如马克思指出,“一国国家的三个工作日也可能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价值规律在这里有了重大变化。或者说,不同国家的工作日相互间的比例,可能像一个国家内熟练的、复杂的劳动同不熟练的、简单的劳动的比例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13]“国家之间可以不断进行交换,甚至反复进行规模越来越大的交换,然而双方的赢利无须因此而相等。一国可以不断攫取另一国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而在交换中不付任何代价”。[14]显然,如果不设法使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平均水平赶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只从个别企业、个别产业凭借所谓“比较优势”,去赚取比较利益,那就只能导致前者永远跟着后者走,二者的差距可能因国际贸易中的剥削造成的资本积累分化而不断扩大。

资产阶级“比较优势”理论不懂得,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国际贸易中,体现资本剥削关系的剩余价值规律是和国际价值规律结合着起作用的;富国与穷国之间的国际商品交换中,存在前者对后者的剥削关系。这种理论认为,富国和穷国之间可以构建彼此和谐的国际贸易关系,落后国家只要发挥“比较优势”,就可以赶上去。这具有很大的欺骗性。马克思深刻指出,“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竞争中,作为不变的和起调节作用的量加入到计算中去的,是工资、利息和地租的已定的和预先存在的量”,“这些因素是起决定作用的要素”。[15]他在批判美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阶级调和论的创始人亨·凯里时写道:

【“他起初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说成是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并且说这些规律的自由的、和谐的作用只是由于国家干涉才遭到破坏,可是后来他发现,英国对世界市场的恶魔般的影响(似乎这种影响不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中产生的),使国家干涉即通过国家来保护那些‘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成为必要,换句话说,就是使实行保护关税制度成为必要。”[16]】

实际上,只要民族国家主权仍林立于世界市场之上,后者又以不平等的国际分工为基础,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就不存在基于抽象“比较利益”的永恒自由与和谐。马克思曾引述一本匿名小册子作者的话,“体现在对外贸易结果上的不仅是国民的劳动,而且是国民的剩余劳动”,并进一步分析道,“只有对外贸易才使作为价值的剩余产品的真正性质显示出来”,这“要看具体劳动发展为包括世界市场的各种不同劳动方式的总体的程度怎样”。[17]《共产党宣言》指出,

【“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18]】

于是,“一种与机器生产中心相适应的新的国际分工产生了,它使地球的一部分转变为主要从事农业的生产地区,以服务于另一部分主要从事工业的生产地区。”[19]《共产党宣言》发表40年后,恩格斯总结道:“经过长期的、剧烈的斗争以后,英国的工业资本家取得了胜利”,“建立一个以英国为大工业中心的世界,而其他一切国家则成为从属的农业区”。[20]事实证明,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的“全球化”时代,西方垄断资本“全球产业链”下的国际分工,变得更有利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国家仍在掌控世界贸易旧秩序,推行新殖民主义,剥削发展中国家,破坏南南合作,阻碍它们自主发展民族经济。

其三,促进一国经济发展,不能只从生产要素的禀赋结构出发。从宏观角度来看,“新结构经济学”所说的“生产要素的禀赋结构”,主要指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之间的结构关系。用《资本论》的经济学科学术语来表达,这主要指社会总资本各产业部门资本技术构成和价值构成不同的产业结构。它们只涉及宏观经济形态中的社会生产力层面(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经济层面),并未涉及社会再生产中各产业部门生产要素总体的比例关系结构(全社会劳动的社会分工或科学发展所需的产业结构)。进一步说,这种“禀赋结构”的分类,并未涉及马克思揭示的社会总资本运动中,生产要素的再生产按比例发展的社会化经济结构。马克思揭示,商品生产社会一般的宏观经济结构是多层面的,包括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资本流通(其中有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银行资本之间的结构)、产业结构(社会分工结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社会生产力不平衡发展等多个经济层面之间的结构。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内部结构,对宏观经济运行起着能动性的基础作用。因此,研究宏观经济结构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应树立唯物史观指导下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全面经济结构观,尤其不应当撇开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层面对于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狭隘的“新结构经济学”视野主要盯住国际贸易流通层面,并认为“充分竞争的市场”会自动地调节宏观经济结构,有很大的片面性。

上述分析说明,搬用西方发展经济学的“比较优势”原理,按照“新结构经济学”实施“比较优势战略”,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某些企业或许能够有较快发展,但从国家总体看,只要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必然会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必然会在国际贸易中受经济发达国家的剥削,从而不可能实现真正自主平等的经济开放。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必须有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决心,而且完全有可能实施科学的赶超发展战略。19世纪下半叶,俄国经济明显落后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但马克思认为,俄国当时在全国范围内仍存在的农村公社“集体生产的因素”,如果能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无私援助下,让它“摆脱其原始特征”,在全国范围发展起来,就“能够不经受资本主义生产的可怕的波折”,而占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积极成果”,俄国“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21]这说明,发展中国家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有历史现实可能性的。从落后国家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发挥基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主观能动性,全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角度看,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要利用可以不走资本主义老路的现实有利条件,争取生产关系方面的跨越式发展,取得根本经济制度的优势。二是要努力占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形成的一切积极成果,实现比先进国家速度更快的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因此,中国不应当指望搬用“比较优势”原理来加快国家的经济发展,而应当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独立自主的经济开放,实施跨越“卡夫丁峡谷”式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国只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重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的精神,大力推进自主科技创新,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就一定能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列宁指出:

【“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资本主义造成了在农奴制度下所没有过的劳动生产率。资本主义可以被最终战胜,而且一定会被最终战胜,因为社会主义能创造新的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22]】

我们理应牢记列宁的教导。

注释:

[1]参见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经济评论》2017年第3期。

[2]《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4页。引文中使用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范畴,显然是对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而言的;不过,对外贸易可以获得便宜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个原理对其他商品生产社会也是适用的。

[3]《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5页。对国际价值计量单位的理解,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就是在世界经济的一般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杨国昌、钟伟:《从马克思的国际价值理论看国际剥削的新变化》,《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9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宜把国别价值的计量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套用到国际价值上,把它看作是各国生产该商品所需的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马克思用“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这自有他的道理,因为国内生产商品的劳动强度的分布类似正态分布,即大多集中在中间,而两头少;而在国际上,强度分布可能是均匀分布,呈现“位阶”状态,而非中间大,两头小的情况,因此,计量单位只能用“世界劳动强度的平均单位”。(任力,王宁宁:《国际价值论对价值规律的修正及其意义》,《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1期。)

[4]《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5页。

[5]《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4—265页。

[6]《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5页。

[7]参见《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http://www.managershare.com/wiki/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2018年5月24日。

[8]参见谢富胜、李安:《国外学者对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的新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9]《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5页。

[10]《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7页。

[11]例如,马克思当时曾指出,“投在殖民地等处的资本”,“由于发展程度较低,利润率一般较高,由于使用奴隶和苦力等等,劳动的剥削程度也较高。”“在殖民地国家的有利的自然条件下,较高的利润率就可以和较低的商品价格同时存在。”(《资本论》第3卷,第265、266页)

[12]例如,按国际价值标准,富国一个工作日的产品可以与穷国三个工作日的产品交换,这是相等的“国际价值”关系。但是,从两国之间社会劳动的关系角度看,即从各自产品中包含的本国社会必要劳动量看,这种交换关系实际是不平等的劳动关系,是富国多占了穷国的二个工作日。这是因为,国际价值规律的作用机制与国内价值规律是有区别的。后者表现在,在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由于单位时间内具体有用劳动含量高,同一时间生产的同种产品个别价值低,与持平均劳动生产率的企业相比,可以体现较多的社会价值,获得超额利润,反则反之;而这种较多的社会价值,并不是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转移给它的,因为同一部门的企业生产同种产品,企业之间不发生产品交换,因而不会发生企业间的价值转移,也就不存在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占有或剥削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这种关系。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穷国与富国是用不同的产品交换,产品中的本国社会劳动是会转移到对方国家的。富国用一个工作日,可以换回穷国三个工作日的产品,穷国产品中的本国两个工作日的社会劳动是无偿转移到富国的,因而是被富国所占有或剥削的。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11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02页。

[15]《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0页。

[16]《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77、278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04、405页。

[19]《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19-520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1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2、769页。

[22]《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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