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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作者:周新城   来源:红色文化网  

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周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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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地阐述了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的問题。坚持我国多年来社会主义实践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的前提。要善于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来治理社会,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庞大系统,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等。我想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谈一点看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践的伟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囊括了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经济运行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是囊括了我国当前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最基本的东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是某个个人臆想出来的东西,它是我们党历届领导集体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经验,进行长期艰苦探索的伟大成果。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前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晶,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国情,并经过了多年实际经济工作的检验,证明是完全正确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才把它作为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的基本的经济制度确定下来。我们讲制度自信,这个自信心,就是建立在这个制度是科学的、正确的基础上的。没有理论依据、不符合国情、经受不住实践检验的制度,我们是树立不起自信心的。

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是我们所有经济工作取得成就的根本保证。

我们回顾一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形成过程。这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过程。

先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这时党中央及时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推进,以个体私有制为基础的农业、手工业,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私营工商业已经不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了,出现了许多矛盾。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我们党领导广大人民对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政治前提。仅仅花了短短的三年多时间,在我们这样复杂的大国里,实现了如此庞大的、涉及各个阶级、阶层根本利益的社会改造工程。整个过程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虽然存在时间过紧、工作过粗、形式简单等缺陷,总的来说工作做得很好,最终大家敲锣打鼓地进入社会主义。回顾这段历史,不能不承认,这的确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我们用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实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提出了许多独创性的观点,值得用浓墨重彩载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册。一切否定三大改造成绩的言论都是错误的,那是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没有三大改造,就没有后来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慎重地研究了我国的国情,到党的十三大,明确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这是一个重大的、科学的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这是中国人民讲过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决不能放弃,那种走回头路、要求补资本主义课的主张,是绝对错误的。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即不发达阶段。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进入社会主义的。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时候,生产力比较落后,还需要花费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来实现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完成了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又很不平衡,建立公有制所需要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在许多地区和部门还不具备,非公有制经济对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这种状况决定了我们不能实行单一公有制,还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水平决定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十三大做出这样的论断以后,经过十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这一论断是正确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这种制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到党的十五大,我们才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把这一点载入宪法。可见,我们党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即所有制结构,是十分慎重的,既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又经过实践的检验。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很不容易的,是长期探索的伟大成果,我们必须倍加珍惜。

改革开放前,与单一公有制相适应,我国在分配制度上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相应地在分配制度上也进行了改革,由单一按劳分配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大家知道,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决定分配,消费品的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就有不同的分配方式。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按劳分配原则,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按要素分配原则。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分配方式只能是资本家获得利润、工人获得工资(这是按要素分配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公有制占主体地位,那么分配制度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既然允许私有制存在,那么必然存在按要素分配方式(其中包括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十五大在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以后,相应地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这也是客观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经济运行机制基本上是计划经济。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实现形式。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用指令性计划加以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生产出来的产品,都由国家统一调拨。生产过程获得的利润上缴国家,生产上需要的资金则由国家拨给,统收统支。企业只是一个计划执行单位,而不是经营单位。这种体制有它历史的由来,曾经起过积极作用。它有利于国家控制经济的运行,防止盲目性,有利于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在社会主义工业化初期,保证了工业化的推进。但这种体制也存在弊病。最大的弊病是束缚企业的积极性,企业只是被动地听从上级指挥,缺乏主动性、创造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数量增多,经济联系越来越复杂,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由粗放方式转向集约方式,企业的主动精神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束缚企业积极性的体制的弊病暴露得越来越明显了。为了克服计划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机制的弊端,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一直是沿着不断扩大市场调节范围、加强市场调节的作用的路子进行改革的,开始时讲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后来提出计划调控市场、市场调节企业,到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指出,要尊重市场的规律,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加强政府的调控职能。既使得企业充满活力,又保持国家控制经济运行的能力。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这种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结合起来,这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崭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而且不断完善。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来的,它在实践中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逐步定型和成熟了,日益显示出它的优越性。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充满了自信。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且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也应该发展。当然不同时期,不同所有制经济发展速度会不一样(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刚刚提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时候,由于原来基本上没有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会快一些),但就绝对量来说,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要发展。所谓“国进民退”,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客观上并不存在。我们是主张“国”(公有制经济)进,“民”(非公有制经济)也进,没有谁进谁退的问题。

第二、公有制为主体。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因为,1,它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自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实际存在的社会,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单一所有制社会,只是理论的抽象)。一个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因为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就是毛泽东指出的,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性质。所以邓小平一再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必须占主体地位,一旦公有制丧失主体地位,这个社会的性质就变了,就不能叫做社会主义社会了。这是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的政治原因。2、公有制经济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力,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经济的主力军。马克思恩格斯分析资本主义的矛盾时指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资本主义私有制越来越同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发生矛盾,生产的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构成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公有制是适合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的,能够解放、发展生产力。这是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原因。这两点,也就是我们绝不搞私有化的道理。

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意味着公有制这种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系中居于主体,这就要求无论在经营性资产方面,还是在就业人口方面,公有制经济都处于优势地位,也就是说,“量”上要占优势;同时公有制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控制力、影响力,也就是说,“质”上要控制力。量上占优势是质上有控制力的前提,没有一定的数量,控制力是要落空的。

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中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公有制为主体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主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国民经济经济运行角度看,国有经济能够控制经济运行的方向,使得经济运行朝着预定目标进行,不出现大的波动,不出现盲目的无政府状态;二是从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关系的角度看,国有经济能够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引导它们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国有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顶梁柱和基石。

国有经济要发挥主导作用,是需要有经济实力的。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国有经济如果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是无法控制经济的运行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没有经济实力,文件上讲的主导作用是会落空的。所以,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问题,也是一个敏感问题。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分析这个问题。有这样几个问题必须明确:

一、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的性质。这是讨论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一切问题的前提。必须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既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就意味着它本身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这几种经济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有的是个体私有制,个体户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不存在剥削;有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剥削。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都是私有制。私有制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把私有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那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也是违反宪法的(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经济)。说私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那等于说私有制的性质与公有制是一样的,这样一来,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的问题也不存在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系列问题就解释不通了。

由于私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下面我们仅就私营经济的性质问题做点分析。

私营经济是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而工人丧失生产资料,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资本家在市场上按照劳动力价值购买工人的劳动力,然后驱使工人进行生产,并无偿占有工人在生产中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经济关系表明,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毫无疑问,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政治上,工人阶级政党处于领导地位,经济上,公有制居于主体地位,私营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经营的,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营经济相比较是会有一定差别的。但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只能影响企业的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影响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但不能改变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因而不可能改变它的根本性质。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是由它内部经济关系决定的,不管外部环境发生多大变化,只要内部经济关系没有改变,它的根本性质就不会变化。

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之所以不仅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而且要鼓励、支持它发展,不是因为它符合人的自私本性(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本身就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也不是因为它是先进的生产关系,代表了生产力发展的方向,而是因为在这个历史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因而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必不可少的,这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决定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说现在私营经济就应该“离场”,那是不符合我国具体国情、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

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处于补充地位,它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补充。“补充”是相对于“主体”来说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补充,这就使得我国社会尽管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从整体来说,仍然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如果非公有制经济不甘心作为补充,一心想成为主体(这是某些人梦寐以求的),一旦成为现实,那样整个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社会主义变为资本主义。这是我们极力想避免的事情。

四、私营经济的作用。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初级阶段,私营经济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私营经济对增加产品、缴纳税收、提供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必须重视它的积极作用,在市场准入、资源分配、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在这方面,我们党和政府做了许多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忽视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一切在市场竞争中歧视私营经济的思想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另一方面,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其中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剥削现象,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正因为它的作用具有两重性,所以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鼓励、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要引导它们朝这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这是一个完整的政策,不能有任何片面性。当前主要的倾向是只讲鼓励、支持,忽视甚至否定引导,这显然是不对的。

五、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未来,我们可以作这样的预测: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将不断发展、壮大,绝对量是会增长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相对来说,与生产社会性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将更快一些,因而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也许会有所缩小。随着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过渡到高级阶段,并向共产主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将随之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无庸讳言,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产主义,共产主义是要消灭私有制的,我们应该为此进行奋斗。我们是利用非公有制发展经济,为将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当然这是未来的事,不是现行政策。

为了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全面地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应该看到,“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中第一个“毫不动摇”是决定性的,是第二个“毫不动摇”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没有力量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关键是要全面地理解和贯彻。要把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统一起来,把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起来,不能有任何片面性。当前主要的倾向是,只讲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讲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只讲第二个“毫不动摇”,不讲第一个“毫不动摇”;只讲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而忽视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这种片面性必须纠正。

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怎么确定的?

毛泽东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提出了研究分配问题的一个方法论原则,即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因为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消费品的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的。他批评“教科书把消费品的分配问题当作决定性的动力,这是一种分配决定论的错误观点。就以分配问题来说,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分配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资料在谁手里,这是决定性的问题。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消费品的分配。教科书在这里不讲生产资料的分配,只讲消费品的分配,并且把消费品分配当作决定性动力,这是对马克思上述正确观点的一种修正,是理论上的一种很大的错误。”[《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39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印,1997年。]

这一方法论告诉我们,不能孤立地研究分配问题,把分配当作决定性的东西,仿佛整个社会主义就是一个分配问题,围绕着分配问题兜圈子,这恰恰是马克思批评过的拉萨尔主义的错误观点。马克思批评说,这是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庸俗社会主义”。我们也不能主观地确定分配制度。分配是一种经济关系,它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客观存在,我们的分配制度必须反映这种由所有制决定的经济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并不是人们主观地确定的,而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客观地决定的。江泽民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汇编)》,第58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党的十五大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结构),接着就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这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也符合客观实际的。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内,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他们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是平等的所有者,谁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产品。生产资料公有制,一方面使得人们向社会提供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这就是说,人们不能不劳而获,只能凭借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得消费品。这就排除了剥削。

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还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因而还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加上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有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的社会,旧的分工依然存在,三大差别还没有消灭,劳动还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取得消费品的多少同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数量联系,也就是说,要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可见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不同的交换方式(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会影响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但不能改变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

在非公有制范围内,必须实行按要素分配。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私有制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有可能、而且必然要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参与分配,也就是说,参与分配的,不仅有劳动,还有生产资料,这就是按要素分配。非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导致按要素分配也具有不同的形式。在个体私有制中,所有者同时是劳动者,因而无论劳动所得还是生产资料所得,都是个体所有者的收入,这里没有剥削。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这类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中,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所有,而工人丧失了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资本家在市场上按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然后驱使工人进行生产,并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居为己有。生产领域里这样的经济关系,决定了在分配领域必然是资本获得利润、工人获得工资(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态)。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必然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

由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而公有制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处于补充地位,因而在分配领域必然形成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实际上也就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这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也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在分配领域人们往往追求公平,甚至把实现公平作为社会主义的标志。然而世界上并没有什么抽象的公平分配。公平是一种观念,一种价值判断,它是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神圣化的反映。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公平标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是公平的,除此之外没有更公平的分配方式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才是公平的。但按劳分配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人们劳动能力不一样,赡养人口也不一样,因而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不平等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才是公平的。所以,离开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追求抽象的、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永恒的公平,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观点。我们讲“公平”,必须从社会经济关系出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经济共同发展,使得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相结合成为最公平的分配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剥削和两极分化现象,受到人们关注。应该看到,剥削和两极分化现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是资本与劳动对立的表现。只要存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剥削和两极分化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邓小平晚年强调的两级分化自然出现。我们不能仅仅从伦理道德观念出来评论剥削和两极分化(抽象地说,我们是始终谴责剥削和两极分化的),而要从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出发来对待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我们允许并鼓励、支持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发展,那么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剥削和两级分化就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也是合法的。现在立即消灭剥削和两级分化现象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剥削和两级分化的现象必然引发许多社会矛盾,我们必须把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绝不允许扩大到全社会,并在再分配领域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广泛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规定最低工资、征收累进所得税、遗产税等等,来缓和剥削和两级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这些措施只能缓和矛盾,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只有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过渡到高级阶段以至发展到共产主义,随着私有制的彻底消灭,剥削和两级分化现象才能根本消除。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回顾世界经济的发展的历史,资本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计划经济相结合也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还没有人从理论上论证、更没有从实践上实行过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这的确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伟大的创举,也是整个世界经济史上伟大的创举。

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有其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的。

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依据是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观点。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传统的经济理论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对立的,社会主义不可能采用市场经济。这种认识,使得人们对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产生疑虑,怕市场经济用多了,就会走资本主义道路。这成为改革开放的一大思想障碍。邓小平在经济学上的一大贡献,就是他明确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社会主义可以用、资本主义也可以用,都属于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而不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这就扫除了改革开放的思想障碍,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979年,邓小平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利用这种方法来发展社会生产力,不会影响整个社会主义,不会回到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相似,但也有不同”,它“归根结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985年邓小平又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有力地发展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987年他又强调“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990年底,他再次强调:“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计划和市场都得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991年初,他又提到:“不要以为,一说计划,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就是资本主义,不是那么回事。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992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对这个问题有过总结式的概括:“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我们不厌其烦地引用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话,是因为这些论述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

从邓小平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三点结论。第一,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只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属于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它们不能说明社会制度的性质,不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邓小平强调,计划经济不能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市场经济也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如果说改革开放前主要的错误观点是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的话,那么现在有的人则把市场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它“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仿佛只有搞市场经济,才是社会主义。从理论上讲,这实际上回到了改革开放前的错误观点上去了:仍然是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看作是决定社会制度性质的基本制度的范畴,不过翻了一个个儿:不是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的本质,而把市场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荒唐的,要知道资本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已经有好几百年时间了,谁也没有见到它们由此变成了社会主义了。我国改革开放前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难道那时我国就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第二,既然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方法、手段,本身不能说明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性的问题是谁来运用这些方法、手段,为什么目的来运用这些方法、手段。在公有制基础上运用,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他们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运用,为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服务,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换句话说,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它们同那种基本制度相结合,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同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基本制度的性质,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自身并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所以,我们实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前面总有“社会主义”这四个字,这四个字,不是可有可无,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点明了我们搞的市场经济的性质。改革开放以来,深受新自由主义影响的“著名经济学家”往往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甚至认为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例如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的公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就是把市场经济当作社会主义本质的典型。今天有人把市场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只是延续了这位“著名经济学家”的错误思想罢了。第三,既然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那么我们就可以选择,什么场合、什么领域适合用什么方法、手段我们就采用那种方法、手段。不是只能用一种方法,完全排斥另一种方法。任何一种方法,不管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有它的长处和短处。邓小平就指出,计划经济的优点是可以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但只搞计划经济,就“把经济搞得死死的”,市场经济的优点是经济可以搞活,但市场经济也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市场经济的调节是短期的、滞后的、盲目的。所以,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的时候,就要求利用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把计划与生产结合起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不同。”[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邓小平指出:“在实际工作中,在调整时期,我们可以加强或者多一点计划性,而在另一个时候多一点市场调节,搞得更灵活一些。以后还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如果把市场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那就完全排斥计划、政府作用这种方法、手段,仿佛运用计划这种方法、手段,发挥政府的职能,就违反了、破坏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显然不符合邓小平理论,不符合十四大的决议。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得出来的结论。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市场作用发挥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发展态势也比较好,我国经济要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快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继续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正是总结了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十四大才决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等错误思潮的激烈斗争过程中,这一体制不断完善。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显示出了这种体制的优越性。事实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发展这一运行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历史地位

我们必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放到世界科学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进程中加以判断。

第一,它是具有中国民族特点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毛泽东在批判赫鲁晓夫修正主义时,明确指出,各国社会主义都要遵守十月革命开创的社会主义发展的共同规律,违背了,就是修正主义;但各国国情不一样,共同规律如何实现,每个国家必须根据本国国情进行探索,共同规律的具体实现形式应该具有民族特点。没有个性,此路不通。不根据本国国情探索共同规律的实现形式,走自己的路,那就是教条主义。共同规律与民族特点相结合,这是所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必须遵守的原则。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都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赋予鲜明的中国特色。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应该这样认识,它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具有中国的民族特点,是两者相结合的结晶。我们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泛化成一般原则,它是具有中国的民族特点的,因而不能把我国现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称之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可以从中借鉴对他们有用的东西,但由于国情不一样,决不能照搬。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的经济制度,它的内容相当大一部分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提出来的。随着社会主义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现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终是要退出历史舞台的。不能把它永恒化、凝固化。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毛泽东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指出,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教科书提出要“彻底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毛泽东说,他读到“彻底巩固”四个字就很不舒服。他说:“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生产关系,要巩固,但是不能强调过分。”“一定的社会制度,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巩固它,但是这种巩固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不能永远地巩固下去。认识不到这一点,反映这种制度的意识形态就僵化起来,人们的思想就不能适应新的变化。”[《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736、33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印,1997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们也应该持这样的态度。我们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同时,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发展它,而不要把它凝固化。必须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但不要把话说死了,仿佛它永远不变的了。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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