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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教授四评“路在何方”:用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否定社会主义革命

作者:何干强   来源:红色文化网  

用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否定社会主义革命

——四评某原中共市委书记的违宪言论

何干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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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起来,“路在何方”的作者以私营经济达到“56789 ”为根据,要求改变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似乎在遵循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其实恰恰相反,指导他思想的是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的方法。前面提到,凭表面现象判断是非的人,是不可能正确运用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基本原理的。

“路在何方”的作者以为,既然私营经济达到“56789”已经成为事实,那就必须肯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的“巨大变化”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也就是要肯定这个经济现象具有合理性。这让人不禁想起恩格斯对唯心主义大思想家黑格尔的一个有关命题的科学评论。黑格尔说:“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恩格斯指出,这个命题“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把一切现实的存在都视为合乎理性,这就等于在哲学上替德国现实的“专制制度、警察制度、专制司法、书报检查制度祝福”;不过,黑格尔作为辩证法的开创者,他还有另一个命题,即“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也就是说,黑格尔同时认为,只有现实的东西“在它是必然的时候是合乎理性的,是同理性相符合的”,恩格斯指出,黑格尔的后一个命题实际上否定了他前一个命题,因为“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不合理性的,就是说,注定是不合理性的,一开始就包含着不合理性”,这就使前一个命题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一定要灭亡”。 可见,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是与辩证法结合在一起的。然而,“路在何方”的作者认为“56789”这种事实,“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符合常识”,把这个由私有化实践造成的不良经济后果,从而把不具有必然性的、不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现实”,视为完全合乎理性、不应再改变的事实了。这等于把任何实践的后果,都当作了合乎理性的东西,可见,不管他是否意识到,他是把黑格尔的前一个命题绝对化了,保留了唯心主义,却丢掉了黑格尔另一个命题的辩证法。“路在何方”的作者分析经济现象使用的是唯心史观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毫无科学性。

唯物史观的辩证法完全不同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更不同于唯心史观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因为人在思维中运用的唯物史观的辩证法,是能动地反映出客观的社会内部矛盾的辩证运动,这种社会历史的运动本质上是遵循对立统一这个普遍存在的核心规律不断进步、向前发展的。自觉遵循历史辩证法思维的人,必定会通过社会实践,深刻认识现存社会的内部矛盾,肯定社会内部矛盾中存在的进步的、代表事物前进方向的一面,并克服一切困难,积极促进这方面的成长、发展,同时,也会努力以批判和革命的态度,不断否定社会内部矛盾中陈旧的生产关系一面,坚信陈旧的生产关系必然趋向灭亡。

只要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史,就不难看出,“路在何方”的作者否定宪法有关条款,把所谓“民有经济”即私有制经济视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完全否定了我们党遵循唯物史观的辩证法,在经济领域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

唯物史观揭示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包含经济基础(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经济结构)、上层建筑(竖立于经济基础之的法律和政治等)和社会意识形式(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这些基本层面。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式起决定和制约作用,而后两者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这表现在,只要人们意识到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冲突,就会力求把它克服;但是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正是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我们党在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国民经济恢复之后,就着手领导全国人民逐步进行生产关系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这是因为,我国社会既然已经产生了社会化的机器大生产的生产方式,就有必要主动发展有利于自觉调节适应社会化生产的生产关系,也就是发展代表人民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旧社会遗留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私人手工业等私有制生产关系,以及土地改革胜利之后形成的农业领域小生产的“耕者有其田”的生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不适应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为此,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并在1956年取得了伟大胜利。尽管后来的经济实践证明,这场胜利的成果中包含某种程度的“急于求成”,以至于后来又在经济政策上做了一定调整,允许私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有所发展。但是,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历史无可辩驳地证明,正是这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社会主义革命,促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占据了主体地位,形成了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生产关系。

从那时起,我国经济面貌焕然一新。195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300亿美元; 1953年至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按不变价计算增加了122倍,年均增长8.2%,平均每9年翻一番;到2010年,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为92403亿美元,占世界份额达到12.3%;我国由低收入国家迈进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按不变价计算比1978年增长33.5倍,年均增长9.5%,平均每8年翻一番,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2.9%左右的年均增速,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名列前茅。 我国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显著缩小。

宪法第六条把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庄严地规定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对上述伟大胜利和经济建设的成就的科学总结。宪法从根本大法上充分肯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公有制为主体”起着主要的作用,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起着主导作用,实际上也就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有一定作用,但是总起来看,起的是辅助作用。怎么能像“路在何方”的作者那样,全然看不到公有制经济的伟大作用,而把当代中国经济建设的伟大成就归结为私营经济发展和私营企业主的功劳呢?

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史证实了,唯物史观和历史辩证法的科学原理不可动摇。在经济形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些环节的循环运动过程中,生产环节起支配作用,它支配着分配、交换、消费等要素;“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的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胜利,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灭亡,这些基本原理,都是科学真理。“路在何方”的作者根本看不到,私有制经济发展到“56789”,这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根本不具有存在的必然性,这种“现实”表现出的其实是照搬新自由主义搞私有化“改制”造成的倒退或曲折。他把应当纠正的失误,当成要充分肯定的东西,这就完全否定了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的科学性,也否定了我们党所领导的生产关系领域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岂能容忍?

(待续)

(作者是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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