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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临:《摆脱贫困》中的共同富裕智慧

作者:徐祥临   来源:经济导刊  

共同富裕要求发挥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功能

——研读《摆脱贫困》的点滴体会

徐祥临

《摆脱贫困》

1992年出版的《摆脱贫困》一书探讨了当年闽东地区如何摆脱贫困落后面貌。习近平同志在书中表达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立场、观点、方法,构成了20年之后(即2012年党的十八大)我国启动脱贫攻坚战的坚实思想基础。三十年之后即2022年,我国已经赢得了脱贫攻坚战的彻底胜利,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迈上了实现共同富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征程。

这部著作深刻论述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就是农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营体制,并对如何巩固和完善这一体制进行了系统论述,特别强调了发挥“统”的功能的重要性和途径。要把双层经营体制优势发挥出来,需要从发展市场经济的角度深刻认识“统”的制度优势,纠正阻碍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的错误观念和举措。

农村村民民主协商机制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摆脱贫困》关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观点

1990年的闽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农业经济比重很大且分散落后。习近平同志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为闽东地区指出了念好“山海经”、发展大农业的产业发展战略。同时,他高度重视与发展大农业相匹配的农业农村经济制度建设,要求闽东地区处理好农村大包干之后“统”与“分”的关系,注重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摆脱贫困》一书首先对闽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基本区情作出了科学判断。该书开篇写道:“闽东,交通闭塞,信息短缺,是小农经济的一统天下。商品经济的发展较其他贫困地区,显得更为步履艰难。”[1]但同时,闽东又“是念‘山海经’,发展大农业的好地方”。[2]寥寥数语,既阐明了闽东地区贫穷落后的根源,又展现了闽东农业发展的美好前景。

二是明确闽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坚持问题导向是习近平同志研究问题和推动工作的基本方法论。在深入农村基层调研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习近平同志着眼于发展大农业,指出了闽东发展农村商品经济面临的制约因素:(1)农民与土地圈守一块,自给自足,备受自然经济束缚,难以投身于商品经济生活中;[3](2)分散的、单个的农民家庭很难把握市场需求的变化;[4](3)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放松了“统”的功能,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出现了弱化现象,表现为集体经济实力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收入渠道少。[5]

三是分析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原因;主要是在指导思想上忽视了乡村集体经济实力积累和发展工作,没有把发展集体经济实力摆到应有的位置。[6]一些农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时,没有很好地理解统一经营和“归大堆”的区别,放松了“统”的方面,需要统的没有统起来,不该分的却分了,结果是原有的“大一统”变成了“分光吃净”,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7]

四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大思路。首先要端正对发展集体经济实力重要性的认识。有人认为,只要农民脱贫了,集体穷一点没有关系。针对这种认识,习近平同志指出:不是没有关系,而是关系重大。加强集体经济实力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是振兴贫困地区农业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

发展集体经济实力,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化为切切实实的行动。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确立“统”与“分”的辩证观;第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第三,积极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具体形式和路子;第四,建立、健全积累与投入机制;第五,实行优惠政策,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创造外部环境;第六,加强领导,改善和强化农村经济组织,增强乡村集体经济发展机能。[8]习近平同志还要求,要以县为单位,制定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规划。

实施农村改革须以农民利益为主导

农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营体制优势再认识

习近平同志1988年6月到福建宁德地区工作。他在宁德工作期间,给每一位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提出了新的历史使命,要在发展市场经济中践行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直至今日,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必须面对的新课题。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停留在书面和口头表态上面,必须有脚踏实地的实际行动。习近平同志要求发展集体经济实力,正是为包括他本人在内的所有在“三农”领域工作的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改革开放之后,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明确要求,现阶段中国共产党人坚守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要体现在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上,落实在行动上,就是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好。那么,具体到“三农”工作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现在哪里?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一书中给出了明确答案: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是“农村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营体制”,[9]它能够促进共同富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过去我们在讨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制度优势时,往往片面强调“分”的优势,而对于“统”的制度优势则认识不到位,甚至有的人把“统”作为人民公社体制残余对待,主张一分到底;这才导致农村改革中出现了习近平同志指出的“需要统的没有统起来,不该分的却分了”问题普遍存在。严峻的现实给我们提出了必须回答的问题,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认识“统”的制度优势。

首先,我们有必要重新明确什么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改革开放从农村起步。农村改革最先取得的制度性成果就是推广安徽小岗村大包干经验,其实质是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时主要是指生产队,即现在村民组的前身)经营自主权,[10]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成为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对应的独立经营主体;利益分配基本格局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这就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由来,时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来称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这项制度有三个要点:一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二是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三是集体向农户提供统一经营服务。正是靠这一改革成果,我国长期被压抑的农业生产潜力得到了解放,实现了农业生产快速增长,很快解决了农户温饱问题,也大大缓解了我国农副产品市场供应短缺难题。

对于这一制度优势的认识,过去几十年,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只注重了“分”的优势,却忽视了“统”的优势是什么,以及如何体现出来。“统”的优势是客观存在的,体现在农村改革与发展实践中,就是凡是能够坚持当年创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初心的农村,都比那些一味强调分的农村发展得更好。比如,广东省清远市有个叶屋村(村民组),35个农户,900多亩农田。为了解决农户承包地分割细碎带来的土地撂荒和农户贫困问题,该村在村民组长带领下,经过2009年近一年的反复民主讨论,决定重新收取承包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农道建设。由此,叶屋村从2010年起就做到了农户承包地集中连片,不仅有效解决了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问题,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还解决了邻里矛盾、增加了集体积累,一举甩掉了省级贫困村帽子,跨入富裕村行列。

从“统”的角度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势可归纳出以下三点:

一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了农民尤其是新生代农民无偿获得土地的权利,切实保障了“耕者有其田”,做到了农业领域的土地要素与劳动力要素的零成本结合。这是“统”的制度根基。农民从集体获得土地,才会产生依靠集体、维护集体的愿望和行为。在叶屋村,自发改革前,一些老人户没有能力耕作却占有大量承包地,导致土地撂荒,而娶进媳妇添了孩子的农户却土地很少,劳动力闲置浪费。通过改革,他们重新按人平均分配土地,新增劳动力无偿获得了土地,农业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

二是农业中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利益和谐统一。承包户作为集体成员,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上缴承包费,集体有了经济收入后用于为交纳承包费的农户服务,首先是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其次是改善农户生活。土地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以承包费——其实就是普通民事行为中的租金——确立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说明农业领域的市场经济关系已经确立起来。租金用于为交租金的经营者们提供统一经营服务,这就彻底消除了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地主-佃农”利益对立关系,经营者使用自家劳动力完成农事作业,也消除了“雇主-雇工”的利益对立关系。这种土地经营制度,是基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来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过改革开放建立起来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有理由说,它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农业生产关系,为高效率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为现代乡村治理奠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土地集体所有制彻底消除了土地私有造成的两极分化,为土地权利人人平等奠定了制度基础。这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底色。在这个基础上,集体的土地资源如何发挥出更大效能,如何给集体和集体成员带来更多的收益,要通过集体成员民主协商进行决策。叶屋村自发进行改革,是经过35户代表会议反复讨论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不会仅仅讨论土地问题,还要讨论村庄整治、伦理道德、邻里关系、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等诸多事务,制定乡规民约,等等。所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过程。

综上所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确如习近平同志所论,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经营体制。其主要制度优势不仅仅是“分”,更主要的是体现在“统”上面。可以说,只讲“分”,只能分出个低水平、无序竞争的市场经济,还不是社会主义,只有“统”才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统分结合”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清远市叶屋村通过土地整合、适度经营模式成功脱贫

发挥“统”的优势要勇于破除私有化误区,增加集体积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11]可见,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在今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共同富裕历史进程中仍然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实事求是地说,缺乏统一服务功能的农村集体至今还普遍存在,如何把“统”的制度优势发挥出来,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还说:“改革是乡村振兴的法宝。要解放思想,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破除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藩篱,让农村资源要素活化起来,让广大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迸发出来,让全社会支农助农兴农力量汇聚起来。”[12]应该说,只讲“分”,忽视“统”,集体经济薄弱,是重大体制机制弊端。要发挥双层经营“统”的优势,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突破固有观念及相应的体制机制。

(一)破除事实上的土地私有化,旗帜鲜明地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普遍薄弱,与过去的一些农村改革举措不利于集体经济巩固和发展关系极大。1987年,贵州省湄潭县在一些专家指导下,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改革试验,[13]其目标很明确,就是把承包地固定到现有承包户,永远不再调整;今后土地如何经营乃至于是否流转、撂荒,都完全由承包户自行决定,与发包土地的集体不再发生关系,等于集体事实上不存在了。按照这个做法,农户普遍认为土地就是私有了。从事后披露出来的相关文献看,试验的主导者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晰,搞市场经济就要彻底改革这种制度,把土地产权清晰地固定给农户。

按照湄潭试验搞农村改革,集体经济事实上彻底瓦解了。湄潭的做法推广后,农村再讲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主要是靠我们党在政治上对农村的领导权,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很难发挥作用。今后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发展集体经济实力,必须从理论到政策来一个正本清源,旗帜鲜明地反对土地私有化理论观点和政策措施。习近平总书记说:“我多次强调,农村改革不论怎么改,不能把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减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些底线必须坚守,决不能犯颠覆性错误。”[14]

所以,农业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学者应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认真反思一下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认识是否端正,是否认识到了经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独特制度优势,是否敢于正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造成的种种弊端。

(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基础,不是推行事实上的土地私有化的借口。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视察安徽小岗村时指出,农村改革的主线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如何处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双层经营体制就是最佳处理方式。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深化农村改革大原则和底线。

那么,如何理解长久不变的“关系”?回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农村改革历程就不难明白,十九大报告中所讲的“关系”是指生产关系,也就是像当年推广小岗村大包干经验那样,是为了调整不适合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农业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如果承包户手中的承包面积乃至承包地块长久不变,必然产生一些农户因为人口老化或就业选择等多种原因不能或不想耕作土地现象,造成耕地撂荒和粗放经营。这一现象已经在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出现。而且,这样僵化地理解党中央的政策,直接损害了农村家庭新增人口的利益,导致这个代表农村未来希望的群体对土地和集体不再拥有基于利益的亲和力,村庄自然而然就失去了长久发展的活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更是对年轻农民脱离农村、脱离集体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利于发挥多方优势壮大村集体经济

所以,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应该是指土地集体所有制长久不变,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长久不变,集体向农户提供统一经营服务长久不变。否则,让农户把“长久不变”理解成土地私人所有,土地撂荒集体也无权干涉,农村改革就犯了颠覆性错误。巩固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挥“统”的功能,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党的领导下,走群众路线,由干部群众民主讨论决定。广东叶屋村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方面为全国农村树立了榜样。

(三)科学区分“集体提留”与“农民负担”,让土地集体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为发展集体经济实力和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提供物质保障。

土地的位置是不可移动的。土地归谁所有,一方面要看国家法律规定由谁支配使用,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看土地产生的收益如地价或租金归谁占有使用,也叫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

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直至2005年,农户都要按照“留足集体的”承包制约定,每年向集体交纳土地承包费,体现了集体的土地所有者权能,表明在法权关系上没有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但是,从2006年起,农村完成了税费改革。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从国家政策层面取消了农地承包户的农业税和“三提五统”(“三提”是指土地承包户交给村组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共同生产管理费;“五统”是指土地承包户交给乡镇政府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公益事业费),农户不再因承包集体土地而交纳各种费用;不仅如此,国家征用农业用地的补偿款和承包地流转租金,在大多数地方也完全归承包户占有。这样,集体土地所有权就失去了经济上的实现形式,集体也就随之失去了所有者权能。

面对农村集体出现的经济窘境,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区分集体提留与农民负担的关系。从当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衷来看,农户向集体上交“三提五统”费用,是为了集体拥有为农户提供统一经营服务能力。但由于当时国家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工业剥夺农业、城市剥夺农村”局面,各级财政向农村的投入很少,无法覆盖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只能挪用“三提五统”来解决经费不足问题,让集体提留蜕变成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后,少量农村像前述广东省叶屋村那样,农民集体自主决策向土地承包户收取承包费,用于为农户提供统一经营服务,才恢复了集体提留的本来面目,形成了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利益和谐统一的新型农业生产关系。

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一书中对集体提留高度重视并寄予厚望。他写道:“在积累方面,首先要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逐步推行土地有偿承包,使各项集体提留真正落到实处;其次,要完善专业承包办法,逐步解决承包费过低,集体收入下降的问题;再次,要完善集体企业各项承包指标,逐步实行集体承包和全员抵押承包;第四,要推行全方位提留,凡从事林、牧、副、渔、工商、建、运、服务各业的个体农民,应按照纯收入的情况,确定合理提留的比例,向集体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公共积累;第五,充分发挥劳动力丰富优势,增加劳动积累。总之,应通过发展各业生产和各类服务,积极开拓积累途径。”[15]

习近平同志还高度重视集体积累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问题。他写到:“要搞好农业集体经济的公共积累,则要注意正确处理四个‘软件’:一是要使农村干部和群众真正懂得,扩大公共积累不仅不会改变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政策,而且有利于家庭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使他们自觉地关心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和公共积累的壮大。二是要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否则,扩大经济积累就难以顺利实现,原有的一些积累也可能会被破坏掉。三是要划清合理提留和强制摊派的界限。在尊重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搞好提留,防止资金流失。四是要管好用活公共积累。要把积累用在帮助农户解决农业生产中紧迫性问题上,用在办农民迫切要求办的公共福利事业上。要严格财务制度,取信于民,坚决杜绝少数人侵吞公共积累的现象。”[16]

习近平同志之所以高度重视集体提留形成集体积累,他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要求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集体经济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不仅可以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还可以发挥调节作用,某些方面个人收入过高时,可适当增加集体提留,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当部分农民靠诚实劳动仍无法脱贫时,可以凭借集体经济实力对其实行物质上的扶持。

从事“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可以把《摆脱贫困》一书作为破解“三农”工作难题的经典来读,对照书中有关双层经营体制“统”与“分”辩证关系的深刻论述,扪心自问,是否真正认同,是否为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真抓实干了,干得怎么样。在这个基础上,“三农”领域的领导干部和相关理论工作者,有必要以参加伟大斗争的姿态来一场“三农”领域的自我革命,主要是排除土地私有化论调对农村改革发展的干扰,坚决纠正只讲“分”不讲“统”的片面性错误。

加强集体经济实力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现共同致富的重要保证

我们有理由相信,一旦“三农”领域领导干部的思想真正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上来,尤其是每年数以万亿元计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把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让亿万农户在发展个体经济的过程中得到集体经济的强有力支撑,同时也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那么,农村必将彻底摆脱贫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注释:

[1]本文是作者应福建省委宣传部之约,为2022年7月上旬召开的“《摆脱贫困》出版30周年暨乡村振兴理论研讨会”提供的论文。这次公开发表,作者进行了修改充实。

[2]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2页。

[3]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66页。

[4]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68页。

[5]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69页。

[6]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2页。

[7]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2页。

[8]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3页。

[9]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5-200页。

[10]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82页。

[11]《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45页、195页、280页。

[12]习近平:《论“三农”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6月,第244页。

[13]习近平:《论“三农”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6月,第263页。

[14]刘守英:《中国土地问题调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12月,第24页。

[15]习近平:《论“三农”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6月,第263-264页。

[16]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8页。

[17]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199页。

(作者系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本文原载《经济导刊》202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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