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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磊 赵磊: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如何看待资本家的管理劳动?

作者:赵晓磊 赵磊   来源:中国政治经济学智库  

摘要:如何正确认识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是学界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针对有人提出不同社会形态下资本具有“不同的特殊性”的命题,研究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的特性,是由资本固有的经济关系以及由此生成的生产目的和分配原则所决定的;古代资本是“封建所有制的破坏者”,它与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不相容的;资本在历史演化中改变的并不是自身的性质,而是其功能和作用。针对有人提出马克思“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的命题,研究发现:马克思既不否认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具有积极作用,也不否认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参与了价值创造;马克思科学地证明,在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中,“雇佣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是最为本质的特征,而“资本家的积极作用”则是应当抽象掉的非本质特征;马克思之所以将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抽象掉,是为了更深刻地说明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既具有历史必然性,又具有历史局限性和历史暂时性。

正确认识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关注的重大课题,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题中之义。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讨论中有两篇文献集中反映了学界的分歧:一是简新华教授等人撰写的《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以下简称简文),该文提出了在不同社会形态下资本具有“不同的特殊性”的命题;二是贾康教授等人撰写的《依基本原理扩展的“剩余价值”认知框架及“管理劳动”的相关辨析》(以下简称贾文),该文提出了马克思“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的命题。我们认为,简文提出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资本具有“不同的特殊性”的定性依据,是值得商榷的;至于贾文指责马克思“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则是对《资本论》的误读和曲解。有鉴于此,我们针对这两个命题展开讨论。本文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特性的定性依据;第二部分,古代资本是封建所有制的破坏者;第三部分,马克思如何评价资本家的管理劳动;第四部分,抽象掉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是否科学;最后是小结。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特性的定性依据

我们先来讨论简新华教授等人提出的命题:在不同社会形态下资本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及其特性,简文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理论在坚持马克思经典资本理论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提出资本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资本”;“资本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范畴,还可能存在于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内的其他社会形态之中”;“由于资本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又是归属于所有者的,而且可以存在于不同社会形态的不同所有制中,必然会打上不同的社会和所有制的烙印,因此资本既具有共性(普遍性,即存在于不同社会形态中不同所有制的资本都具有的共同性质)又具有个性(特殊性,即存在于不同社会形态中不同所有制资本的特有性质)。”

简文提出“资本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范畴”,这个命题中的资本含义与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的定义或存在明显分歧,这里不赘述。我们注意到,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学界的基本共识,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是学界通用的范畴,那么简文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资本”,这个判断在逻辑上应该是没有歧义的。问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究竟有何区别?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资本”必然引申出来的问题导向,我们与简文的分歧也由此产生。那么,简文是如何得出“不同社会形态中不同所有制资本的特有性质”的呢?对此,简文分别考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资本,简文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资本的特殊性主要是,资本属于劳动者或者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增值的价值或者说利润也属于劳动者或者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条件,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要增值或者说追求利润、考虑收益最大化,但是必然要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制性质的制约,增值不是生产经营的唯一目的,还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最终目的也不是增值,而是满足社会需要,不能毫无限制、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公有制资本及其利润只能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满足劳动者或者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诉求,不存在剥削,任何个人都不能凭借公有制资本的所有权取得个人收入,体现的是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关系。” “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体现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公有制资本则体现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

众所周知,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和社会实践中,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消除剥削的必要前提。简文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资本的特殊性主要是,资本属于劳动者或者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增值的价值或者说利润也属于劳动者或者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条件”。从“消灭剥削的基础条件”上讲,简文的这个定性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毋庸讳言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告诉我们,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消灭剥削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消灭剥削的充要条件——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出的新的理论课题。那么,市场经济中的公有资本是否真如简文所说“不存在剥削”,并且“体现的是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关系”呢?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资本是公有资本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认为,判断国有资本是否已经“不存在剥削”的依据,不仅要看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还要看国有资本运行过程中的劳资关系以及相应的分配关系——尤其要看劳资双方的关系究竟是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非雇佣劳动关系。因此,判断国有资本是否已经“不存在剥削”,显然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在国有资本或国有资本占主要比重的企业中,如果劳资双方的关系是以雇佣劳动的合同和契约来维系的,那么这样的雇佣关系与私人资本中的雇佣关系有什么本质区别呢?如果劳资双方的收入分配遵循的是“按资分配”原则,那么这样的分配关系与私人资本中的分配原则有什么本质区别呢?倘若仅仅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有归属作为“不存在剥削”的依据,那么我们能不能据此将西方资本主义的国有资本也定性为“体现的是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关系”呢?由此可见,仅仅用生产资料所有权来判断国有资本具有“不存在剥削”的特殊性质,是缺乏说服力的。

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资本是否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私有资本的特性呢?简文的回答是肯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制资本还具有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制资本不同的特殊性,主要是,资本的行为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的相关法律规章,服从社会主义国家的调控和管理,不能只顾资本所有者的利润最大化,不能损害广大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的利益。” 问题在于,按照简文“遵守社会主义的相关法律规章,服从社会主义国家的调控和管理”的判断依据,外资在西方国家要服从资本主义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它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资本;外资在中国要服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它就成了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资本。也就是说,资本的特性不是由资本内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内在的矛盾所生成的,而是由资本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决定的。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私有资本当然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但是,用“资本的行为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的相关法律规章,服从社会主义国家的调控和管理”,来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有资本的特性,以此断定私有资本从此具有了“非资本主义”的性质,这样的定性依据是值得商榷的。

在不同的国家,资本当然要遵守和服从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然而,简文把约束资本的外部因素(法律法规)作为资本特性的定性依据,这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其一,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决定着事物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向,它是第一性的;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外部条件,它是第二性的。因此,决定事物性质的不是外因,而是内因。换言之,从资本内部固有的经济关系去揭示资本的特性,这是唯物辩证法的定性依据;反之,把约束资本的法律法规当作资本特性的衡量标准,这是唯心主义的定性依据。其二,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不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如果说资本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那么约束资本的法律法规就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决定资本特性的并不是资本所在国家上层建筑所具有的性质,而是资本固有的经济关系所具有的性质。从经济关系的性质出发来把握资本的特性,这是唯物史观的逻辑;反之,从法律法规出发来把握资本的特性,这是唯心史观的逻辑。

综上所述,判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资本的特性,仅仅用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否国有作为衡量依据,显然是不够的。不仅如此,判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有资本的特性,也不能仅用约束资本的外部因素(法律法规)作为衡量标准。我们认为,既然资本是一种生产关系,那么判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的特性,就不仅要看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还要看资本运行过程中的劳资关系和分配关系。一言以蔽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的特性,不是由约束资本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的主观愿望所决定的,而是由资本固有的经济关系、生产目的和分配原则,以及由此生成的运行规律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的特性不是抽象的定义和理论演绎的结果,而是体现了该资本中固有的经济关系、劳资关系以及分配关系的客观存在。

有人担心,若不强调当下资本所具有的社会主义性质,那么,会不会因此矮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呢?抑或窄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空间呢?我们认为,这样的担心是理论不自信的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不仅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时代的呼声”,更在于其理论逻辑与实践活动必须自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当然要不断发展,当然要借鉴当代经济学的一切有益成果来观照现实。但是,不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怎么发展,它的理论内核都不能是别的什么经济学理论,而只能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

二、古代资本是封建所有制的破坏者

为了说明资本具有“不同的特殊性”,简文特别强调,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以前,资本就已经存在。简文说:“马克思也明确指出,历史事实表明,资本的出现远早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资本并不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才产生和存在的,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简单商品经济中,原始形态的资本就已经出现。”“这些论述说明,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经济范畴的观点并不符合马克思的经典资本理论,资本并不是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还存在于‘极不相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也不能认为资本只是体现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关系、不能体现别的经济关系。实际上,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存在的资本,可以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

资本的出现早于资本主义社会,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就已经存在着古代资本,这是经济史的常识,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常识。对于古代社会就已经出现的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马克思称之为“资本这两个洪水期前的[形式]”。简文聚焦于古代资本的问题导向在于,既然资本并非资本主义的唯一范畴,那么前资本主义的资本就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资本的特殊性质。换言之,既然历史上早就存在着不同于资本主义资本的古代资本,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理所当然地存在着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资本。简文用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资本的史实,来证明不同社会形态下的资本“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能不能因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古代资本,就用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比如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的性质来定性古代资本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古代资本与前资本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并不是和谐共生的关系,而是互相排斥、此消彼长的关系。事实上,古代资本的存在与前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是不相容的。马克思对此有过专门的论述,并以高利贷(古代生息资本)为例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一方面,高利贷是封建的财富和封建的所有制的破坏者,另一方面是小市民的、小农民的生产的破坏者,总之,是生产者仍然是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一切形式的破坏者。” 为了说明高利贷破坏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革命性作用,马克思进一步指出,“高利贷者在资本主义前的一切生产方式中所以只是在政治上有革命的作用,只是因为他会破坏和瓦解这样一些所有制形式”。正是因为这种革命性的作用,“在古代世界,在比较兴盛的时期,高利贷是被禁止的(即不允许收取利息)。后来它合法化了,并且十分盛行。在理论上则始终(如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认为高利贷本身是坏的”,“在基督教的中世纪,高利贷被看成是一种‘罪恶’,并为‘教规’所禁止”。

其实,不仅古代西方社会视高利贷为异类而竭力打压,在古代中国,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的命运亦是如此(以至于“重农抑商”和“重本抑末”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立国之本)。既然古代资本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具有“破坏和瓦解这些所有制形式”的革命性作用,那么这恰恰表明资本关系是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破坏者和掘墓人;既然古代资本因这种革命性作用被前资本主义视为异类而备受歧视和排斥,那么这恰恰表明资本关系并不是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同路人。由此可以看出,用前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来定义古代资本的特性,不仅有悖于资本发展的历史,也与马克思对古代资本的剖析背道而驰。

当然,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尚未达到能够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的情形下,马克思对资本的革命作用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高利贷者在前资本主义的一切生产方式中“只是在政治上有革命的作用”,“高利贷也有集中的作用,但只是在旧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起集中的作用,结果是使除了奴隶、农奴等等以及他们的新主人以外的社会瓦解为平民。在亚洲的各种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除了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之外,没有造成别的结果,没有造成真正的解体。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其他条件——自由劳动,世界市场,旧的社会联系的瓦解,劳动在一定阶段上的发展,科学的发展等等——已经具备的时代,高利贷才表现为形成新生产方式的手段之一,同时又表现为使封建主即反资产阶级要素的支柱遭到毁灭,使小工业、小农业等等遭到破坏的手段,总之,表现为把作为资本的劳动条件集中起来的手段。”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指出:“在高利贷者本人不是生产者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生产起初不得不同高利贷作斗争。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已经确立的时候,高利贷对剩余劳动的这种同旧生产方式的继续存在结合在一起的支配权已经终止了。产业资本家以利润形式把剩余直接装进自己的腰包;他也已经部分地占有生产条件,并且直接占有一部分年积累。从这时起,特别是随着产业财产和商业财产的发展,高利贷者即食息的贷出者,就只是一种由于分工而同产业资本家分离、但又从属于产业资本的角色。”

尽管高利贷“只是在政治上有革命的作用”,而且“资本主义生产起初不得不同高利贷作斗争”,但马克思对高利贷侵蚀和破坏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革命作用,仍给予了高度评价。在马克思看来,虽然在封建社会“高利贷不改变这种生产方式”,但是高利贷却“像寄生虫那样寄生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高利贷吮吸着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并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所以,这种资本“是封建的财富和封建的所有制的破坏者”。对于高利贷破坏封建所有制的革命作用,马克思还作了具体说明:“高利贷有两种作用:第一,总的说来,它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第二,它把劳动条件占为己有,也就是说,使旧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破产;因此,它对形成产业资本的前提是一个有力的手段,对生产条件和生产者的分离是一个有力的因素。” 高利贷资本这两种作用(一是货币财富的积累,二是促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的演化结果,不就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产生的前提条件吗?马克思说高利贷“对形成产业资本的前提是一个有力的手段,对生产条件和生产者的分离是一个有力的因素”,这个定位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开始萌动,即将破土而出。

不少人以为,资本主义萌芽意味着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发生改变。我们认为,这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误解。我们有必要指出,资本主义最初的萌芽并不是在直接改变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情形下发生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起初是在历史上既有的技术条件下使劳动服从自己的。因此,它并没有直接改变生产方式。” 问题是,“它并没有直接改变生产方式”是否意味着资本主义萌芽因而就具有了前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呢?回答是否定的。我们固然可以把封建社会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称之“封建社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但是,正如不能把“方形之中的圆形”称之为“方的圆”一样,倘若把资本主义萌芽定性为“封建性质的资本主义萌芽”,这在理论逻辑上是荒谬的。因为资本主义萌芽与封建生产关系是不同质的事物。举一个例子,我们能不能因为癌细胞是生长在健康细胞中的细胞,就断言癌细胞具有与健康细胞一样的“健康”性质呢?

同样的道理,若用封建社会的性质来定义作为“封建的财富和封建的所有制的破坏者”的古代资本的特性,也是难以成立的。正如马克思在考察高利贷历史的时候所说:“如果说已经站稳脚跟的资本主义生产在它的幼年时期力图迫使生息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那么,在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时,承认‘高利贷’这个生息资本的古老形式是一个生产条件,是一种必要的生产关系,反而成为第一个步骤;正如后来,当产业资本使生息资本从属于自己时(18世纪,边沁),它本身就承认了生息资本的合理性,承认了它们之间的血肉关系。” 因此,“自由的高利贷已经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要素得到承认”。与其说古代资本属于非资本主义性质的资本,不如说古代资本是资本主义萌芽的先声和催化剂,是破坏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癌细胞。一言以蔽之,虽然生息资本(高利贷)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就已经存在,但是作为“封建的所有制的破坏者”,它与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不相容的。不仅不相容,它反而与资本主义产业资本有着割不断的“血肉关系”。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到,在唯物史观的视阈中,前资本主义的古代资本是封建生产关系的破坏者,而资本主义的现代资本则是资本关系发展最成熟和最充分的形式。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呢?根据“否定之否定”的辩证逻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在未来的演化过程中,终将成为资本关系的“吹哨人”或者消解因素。在笔者看来,与其说不同社会形态的资本具有不同的特性,不如说资本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发挥着不同的革命作用: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古代资本是封建生产关系的破坏者,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催化剂;在资本主义社会,现代资本是剩余价值的剥削者,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的守护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资本是雇佣劳动关系逐渐走向式微的余绪,是消解资本关系的积极因素。总而言之,资本在发展演化中改变的并不是自身的性质,而是其历史功能和历史作用。

三、如何评价资本家的管理劳动

接下来,我们讨论贾康教授等人对马克思的指责:马克思“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对于这个命题,贾文给出了如下论证:“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视域中,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体是不被视为劳动者的,从而他们的活动也不会被视为劳动,由此更不可能创造劳动价值及其剩余价值,这是很长时期‘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大前提。” “最重要的是,马克思意在由此让读者明白一个道理,即这种剩余价值只是雇佣劳动者创造出来的,和资本家没有一点关系,这成为资本家对普通劳动者赤裸裸的‘剥削’。在他对商品价值变动的分析框架中,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马克思在论证这两个作为大前提的命题时,隐匿遮盖了另外一个更大的前提,正是这个并没有被明说的大前提构成了上述两个视角认识的支点。这个大前提就是,占有生产资料并雇佣其他人从事直接劳动的一切其他活动,并不具有抽象劳动的特质,由此就不具备创造劳动价值及其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可能。这本身应是需要在科学探索中论证真伪的假设,但却被马克思当作值得肯定且隐匿化的最大前提。”

贾文的论证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马克思拒不承认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贡献;第二,马克思拒不承认资本家的管理劳动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由此,贾文得出了马克思“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的结论。那么,贾文的论证成立吗?我们的回答是:不能成立。既然贾文的论据来自于马克思的《资本论》,那么,我们的反驳也以被作为《资本论》第四卷的《剩余价值理论》为依据。在谈到资本家的产业利润时,马克思说:“当然,产业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captain of industry)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只要这些职能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形式……那末,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正如在奴隶制下奴隶监工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一样给予报酬。如果一个人把他对自己的本性、对外部自然界以及对其他人的关系以宗教形式想象成某些独立存在的力量,以致被这些想象所统治,那末,他就需要祭司和祭司的劳动。但是随着意识的宗教形式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关系的消失,这种祭司的劳动也就不再进入社会生产过程。祭司的劳动与祭司一起消失了,而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所完成的或他委托别人完成的劳动,也会与资本家一起同样消失。”

什么是“产业利润”?产业利润就是产业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从产业利润出发,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如果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付出了管理劳动,那么在产业利润中就应当包含资本家应得的工资报酬。资本家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在劳动过程中起着积极作用。第二层含义,资本家的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管理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让给经理来承担),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增加了产品价值的劳动。因此,资本家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一样给予报酬(正如在奴隶制下奴隶监工的劳动必须得到报酬一样)。第三层含义,既然古代祭司的劳动与祭司已经一起消失了(随着意识的宗教形式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消失,古代社会祭司的劳动——祭祀和占卜从此就不再进入社会生产过程),那么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将来也会与资本家一起同样消失。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有积极作用;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创造价值;资本家的管理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既有历史必然性,又有历史局限性和历史暂时性。

马克思有关的论述很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确得出以下结论:其一,马克思并不否认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具有积极作用;其二,马克思并不否认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参与了价值创造。因此,贾文所谓马克思“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其实是对《资本论》的误读和曲解。贾文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误读和曲解,我们认为原因在于:第一,贾文的作者对《资本论》并没有认真阅读和准确把握。如上所述,对于“资本家的积极作用”,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有过极为深刻的剖析。很遗憾,贾文对此却完全视而不见。不仅如此,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篇“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马克思专门分析了资本家管理劳动的二重性。遗憾的是,贾文同样对此视而不见。第二,在《资本论》中,虽然马克思专门讨论了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和积极作用,但在解剖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中,《资本论》第一卷的叙述方法是在抽象掉了资本家管理劳动的基础上展开的。那么问题来了,既然马克思并不否认“资本家的积极作用”,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把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抽象掉呢?

四、马克思的抽象是否科学

在《资本论》第一卷分析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中,马克思之所以抽象掉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我们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抽象掉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是为了更彻底地揭露“资本剥削劳动”的客观事实。众所周知,长期以来“资本剥削劳动”一直是被资产阶级极力否认并精心掩盖的真相,最为流行的做法就是把利润归结为“监督劳动的报酬”。晚近以来,西方经济学干脆把利润定义为“风险报酬”,以至于“资本家养活工人”的极端说辞流弊甚广。总之,为了掩盖“资本剥削劳动”的真相,庸俗经济学的辩护士不惜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无限夸大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把利润完全归结为“监督劳动的报酬”。对于所谓“监督劳动的报酬”,马克思作了针锋相对的批判:“与利润的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社会形式,即资本是所有权;与利润的另一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经济职能,即资本在劳动过程中的职能,不过这种职能已摆脱并抽掉了使资本得以执行这种职能的社会形式,即对立形式。至于有人怎样用聪明的理由进一步为这一点作辩护,我们将在分析把利润解释为‘监督劳动’的报酬的辩护论观点时作更详细的考察。在这里人们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混同起来了,这一点斯密已经指出过。” 对于这种“混同起来”的做法,马克思尖锐地反讽说:“把利润归结为作为监督劳动的报酬的工资这一辩护论观点,本身又转过来反对辩护士;因为英国社会主义者曾以充分的理由回答说:很好,以后你们就只应拿普通经理的工资;你们的产业利润不仅在口头上而且在实际上都应归结为监督或管理劳动的工资。” 为了在“混同起来”的表象中澄清“资本剥削劳动”的真相,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便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抽象掉了“资本家的管理劳动”。

第二,抽象掉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是为了更深刻地说明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既有历史必然性,又有历史局限性和历史暂时性。在评价资本家管理劳动的历史局限性时,马克思指出:“管理劳动和监督劳动也同其他任何劳动能力一样,现在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并且可以同样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因而可以同样比较便宜地买到。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不管是自有的资本还是别人的资本)分离的管理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管理劳动就完全无需资本家亲自担任了。这种劳动实际上是同资本分离而存在的,但这不是表现在产业资本家同货币资本家那种表面上的分离上,而是表现在产业管理人员等等同各种资本家的分离上。” 马克思所说的“比比皆是”的“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管理劳动”(即资本家的管理劳动越来越被职业经理人取代),不仅展现了资本家的历史局限性,而且也昭示了资本家的历史暂时性。对此,马克思令人信服地指出:“最好的证明就是:第一,工人们自己创办的合作工厂。它们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职能执行者对工人来说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象在资本家本人看来,土地所有者的职能对资产阶级的生产是多余的一样。第二,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作为资本主义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是剥削别人劳动的职能的名称,也就是说,只要这种劳动是由劳动的社会形式(协作、分工等等)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就象这个形式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剥去,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一样。说这种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的劳动,作为资本家的职能是必要的,这无非就是说,庸俗经济学家不能设想在资本内部发展起来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的社会性质,能够脱离它们的这种资本主义形式,脱离它们的各因素的异化、对立和矛盾的形式,脱离它们的颠倒和混乱。而这正是我们所要坚持的。”

问题的要害在于,马克思抽象掉“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是否科学。什么是抽象?所谓抽象,就是从众多事物中抽取出共同的、本质的属性,而舍弃其非本质的属性的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科学地证明,在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中,“雇佣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是其中最为本质的属性,而“资本家的积极作用”则是应当抽象掉的非本质属性。马克思不仅从定性的视阈揭示了利润的本质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且还从定量的视阈揭示了把利润等同于监督工资是多么荒谬。比如,马克思批判西尼尔时指出:“可尊敬的西尼耳(纳骚)自然也把产业利润变成监督工资。但是一当问题不涉及学理主义的语句而涉及工人和厂主之间的实际斗争时,他便忘记了这些诡辩。这时他就,例如,反对限制劳动时间,因为,照他的说法,例如工人每天在11½小时内只为资本家劳动一小时,只有这一小时的产品构成资本家的利润(利息除外,照他的计算,工人还要为补偿利息劳动一小时)。因此,在这里产业利润突然变成不等于资本家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加进商品的价值,而等于工人的无酬劳动时间加进商品的价值。如果产业利润是资本家自己劳动的产物,西尼耳就必然不会抱怨工人只白白地劳动一小时而不是两小时,而且更不会说,如果工人只劳动10½小时而不是11½小时,就完全不会有利润;他必然会说,如果工人只劳动10½小时,而不是11½小时,资本家得到的就只是10½小时的监督工资,而不是11½小时的监督工资,也就是说他丧失了一小时的监督工资,对于这一点工人会回答他说,如果对他们来说,10½小时的普通工资就已经够了,那末对资本家来说,10½小时的较高工资也应该够了。”

由此可见,马克思将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抽象掉的叙述方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科学的。这就如同在封建社会,封建统治者在统治过程中也会付出相应的“管理劳动”。既然如此,那么我们能不能因为封建统治者在统治过程中付出了“管理劳动”,就断言“封建税赋来源于对农民的剥削”这个命题不是客观事实呢?抑或不是科学抽象呢?显而易见,贾文指责马克思“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看似客观公允,其实不过是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非本质属性(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曲解为本质属性罢了。

五、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伟大探索。既然是探索,那么如何定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的性质,就成为一个开放性课题。简文提出在不同社会形态下资本具有“不同的特殊性”的命题,其创意固然值得尊重。但是在笔者看来,如果悬置了资本所固有的雇佣劳动关系和按资分配原则,或者仅着眼于从外部约束条件来定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的性质,恐怕是不得要领的。

资本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正确利用、充分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由此进行的实践探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开拓了理论创新的空间。但是,理论创新的力量不仅在于“说了前人没有说过的话语”,更在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论逻辑与实践活动是否具有内在一致性。笔者认为,刻意强调不同社会形态中的资本具有不同的性质,甚至指责马克思“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不仅可能会模糊资本的本质属性,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确利用和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更不利于有效抑制资本的消极作用。

至于如何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并抑制其消极作用,有待进一步深入讨论。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利用和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就想方设法地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资本定性为“社会主义性质”的事物,甚至殚精竭虑地去证明资本没有剥削雇佣工人。这样的理论创新无助于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现实生活也不会有科学的解释力。

作者简介:赵晓磊,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人工智能管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研究;赵磊,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来源:《当代经济研究》2024年第7期,注和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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