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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中国”地产公司工地调查--拖欠工资的根源

作者:潘毅   来源:红色文化网  

“新世界中国”地产公司工地调查

——看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的根源

 

(本文发表于《领导者》(双月刊)2009/4月号,总第27期)

 

文/潘毅(香港)  卢晖临

 

“我们连工人都算不上。工人给老板干了活儿,就能拿到工资……我们建筑工人不一样。我们就像贱民、低等人。我已经给老板干了286天了,还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我在这儿等工资,就只能碰运气。”逼近年关的严冬,建筑工人老陈和他的工友却滞留在北京郊外的一处工地上为工资发放问题焦虑不已。

老陈来自湖北农村,2007年初跟着同县的包工头到北京打工,口头议定一天工资五十元。每做一天工,他就在随身携带的小本上记下时间和工作内容。记录与日俱增,而报酬却始终停留在口头上。记到第286天的时候,除了每月两三百元的生活费,他一分工钱都没有拿到。

老陈的经历并非特例。2008年,香港一家叫做“大学师生反对无良企业行动”(SACOM)的民间机构调查了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中国”)在内地13个城市的工地,调查报告为我们提供了建筑业极为糟糕的劳动保护现状。调查发现,除了部分塔吊工是按月直接从施工单位领取工资外,其余建筑工人的工资被拖欠率竟达到100%。被调查的工人中80%每月只可以领取到200元的生活费,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月工资2000元计算,工人每月获发工资仅得全额工资的10%。有的包工队甚至接连几个月不给工人发生活费,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一边工作,一边还需要家里寄钱来维持基本的生活。即使经过漫长的等待,工人也无法如数拿到全额工资,在SACOM重点调查的8个工地中,50%以上的工人在年底结算工资时都遭到了各种理由的非法克扣,少则几十,多则上千。

事实上,自2003年底起,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引起了政府的高度关注。首先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自为一位重庆籍农民工讨工资,为农民工的苦难而掉下热泪。然后是政府承诺要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将整治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行为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此后,全国性的“讨薪风暴”迅速蔓延,实名制、工资保障金制度等措施纷纷出台。

然而,六年过去了,建筑业拖欠工资的现象却依然是“老大难”。2008年1月份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人更多的合法权益,但在建筑行业的实践中,却连1995年旧《劳动法》的工资按月发放条款都未贯彻。我们不禁要问:建筑行业有何特殊之处,竟能不顾政府的治理?其潜规则何以如此顽固,竟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远远滞后于其他行业的状态又为何迟迟不能改善?

一般的分析认为,建筑业拖欠工资的源头在于“黑心”包工头。有关包工头卷款潜逃的报道层出不穷。2008年11月杭州地铁塌陷事故后,人们更是直指包工制度为事故的“万恶之源”,认为包工头的存在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似乎只要从包工头入手,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建筑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就可以彻底解决。自2005年起,建设部在全行业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做法也体现了这一认识和努力。

我们的研究表明,在更多的情况下,包工头本人也是拖欠工资的受害者。在我们的走访中,不但工人们迫不及待地拿出记工本和“白条”向我们诉说,许多包工头也纷纷透露了自己多年被拖欠工资的辛酸经历。因此,我们不禁要问,拖欠工资的源头究竟何在?假使包工头真是万恶之源,为什么不取消包工队,实行建筑公司直接对工人进行管理的体制呢?建筑业领域大大小小的包工头有几百万,而他们几乎都没有施工资质,作为地产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明知道这一点,为何又将工程层层分包给他们呢?进一步地,我们该怎样理解建筑行业现行的包工队体制?它从何而来?又为何如此顽固?让我们回到历史中,慢慢揭开建筑业拖欠工人工资的面纱。

 

历史上的建筑用工体制

 

有分析认为,包工体制是由建筑行业的生产特色决定的。由于生产周期、产品的地域性、生产过程受气候影响等方面的基本特点,建筑行业无法像制造业一样机械化,而保留了大量的活劳动(也就是劳动者)。在有效管理活劳动的需求下,包工制度产生了。这种制度以传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一方面可以凭借已有的乡缘网络来加快劳动力的组织,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熟人信任来有效约束工人的各种诉求与不满。一言以蔽之,这种看法的核心观点在于包工体制是建筑生产的伴生物。

但是历史告诉我们,包工制度既不是中国建筑行业的双胞兄弟,也不是建筑行业特有的现象。事实上,在新中国五十年的历史中,包工制度曾经三起两落,其下的工人生活境遇也与今天的截然不同。

包工制度的第一次兴盛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从1949年到1957年,战后修复与重建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而专业的建筑公司却寥寥无几。以现有的组织资源为依托,各种承包用工体制应需而生,主要有四种:一是铁道部等专业部门组织内部人员成立了建筑企业,以自营或内包的方式开展建设;二是国有企业使用自身的劳工来进行建设;三是以军队为主力,加上小部分私营企业,经改组重建后成立了专业建筑公司,统一划归新成立的建设部管理,负责承包其余一些部委与企业的建设项目,通常我们称之为“外包”;四是各地建筑工会组织社会上的未就业人员,成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城镇建筑合作社。这一时期中,建筑从业人员的队伍迅速壮大,截至1952年底,上述各类国营建筑企业职工达到99.5万人,而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时,合作社组织的职工人数发展到126万人。建国初期物资贫乏,但是这些工人或者可以按月领取到国家的口粮补贴,或者可以按时拿到计件工资。

1958年到1962年期间,当各类国有建筑公司基本建设成熟时,上述各类承包体制被当做资本主义的实践而逐渐被抛弃。这时,建筑项目都纳入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名下,由政府统一分配。1959年,包工制度被废除,工地甲方乙方被取消,同时计件工资制度被取消了,工人按月领取报酬能够得到国家财政的保障。

到了1962年,对“大跃进”经验的总结迎来包工制度的恢复,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也同步恢复,企业内部设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这一次的包工制度持续了八年,在1970年被再度废除。这时,国家撤销了“一委三部”,重建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实行“经常费”制度,由国家按照大体相同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施工队伍工人工资和管理费。

总之,在早期社会主义时期,建筑行业中发展起来的用工形态还是以国有建筑企业为主的正式用工体制。到1980年,国有建筑企业雇佣职工482万,城市和农村的集体企业分别雇佣职工166万和334万,而私有建筑企业的职工只有4000到10000人。尽管缺乏正规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拖欠工资的事情却很少发生。在管理层与劳务层合为一体的体制下,劳动力由国家统一安排和分配,国家或地方财政为工人工资的发放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对于大多数工人而言,无论来自军队专业还是农村招募,一旦被国有企业聘为固定职工,便可与其他国企工人一样享受同等的社会地位和福利配给。

当时,不但劳动力是非商品化的,劳资关系本身还带着一种家长制的成分,给劳动者一种受保护的安全感。一位江苏工人回忆说,大集体时候干活儿的累和现在的累也不同,“那个时候累,跟管你的头儿说,他们会帮你;但是现在,人们就会说,‘我给你钱了’。”

 

市场化下的包工体制

 

今天包工制度的再次出现可以追溯到1980年代的改革。在现代化话语的主导下,效率超越保障成为国家关心的首要事情。循着邓小平对建筑行业生产潜力的肯定,一系列市场改革举措被引入建筑行业中:重组现有管理体制、开放建筑市场、允许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建立竞价体制、提高管理技术等。1980年,国家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合同条例》,允许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建立承包关系。同时,建筑企业开始实行限制劳动用工的内部承包制度,在雇用原单位职工的条件下,允许内部员工进行利润包干。改革之风首先在深圳经济特区蔓延开来,到1981年,90%以上的城市工业建设项目重新引入了承包体制。

1984年,承包体制改革的成果得到了一系列正式的官方认可。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强调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与工程招标承包制、建设资金拨改贷等,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用工制度。《规定》中明确指出:“国有建筑安装企业,要逐渐减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11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又联合颁发《建筑工程招标暂行规定》,进一步承认了竞价体制,并鼓励缩短竞价时间,降低竞价成本。从此,工程承包与分包经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建筑工人的数量也急剧上升,在1985年达到 1728万 ,超过1978年的两倍。

现代包工制度由此开始萌芽。一方面,国企中的一些内部承包人开始从原企业中独立出来,雇佣农村劳动力,成为最早的一批现代包工头。另一方面,农村里的一些带工师傅也开始带本村人外出做工,形成另一批庞大的包工队伍。当时村民外出前都需要大队开介绍信,有些在打工期间向大队上缴1天1元的费用,俗称“黑包工”。

河北的许多老建筑工人都有过做黑包工的经历。今年55岁的张师傅这样讲道,“我26岁的时候第一次出去打工,在石家庄,盖一座框架楼。……跟小包工头出去的,各村的六个人合伙包的这个项目”。1980年代建筑民工的工资还是比较有保障的。“那时候包工头少,坑、骗少。一开始的时候(建筑公司)给我们发肥皂、手套,按建筑公司正式工人的待遇,后来包工头都拿走了。”60岁的李师傅也提到,他80年早期做木工的时候,每个季度干完活儿就能拿到工资,从没受过骗,工地上还有劳保用品发放。“现在的包工头不行了,都坑人。我们那会儿还行,没有挨过坑。”

1990年代左右,建筑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十一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两个转变”的改革基调后,新中国第一部《建筑法》在1998年3月出台,该法从施工许可证、从业资格审查、招标投标制度方面对建筑业从业规范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可是建设单位只管降低成本的做法,给非正式用工打开了有利的空间。一方面,很多国有及改制后的建筑企业开始以提供挂靠的方式赚取利润,一不出工,二不出力。它们不再自行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施工队伍,更像是一个“皮包公司”,除了一些核心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没有任何一线工人。另一方面,包工头通过挂靠国有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再利用传统的社会关系从农村募集劳动力,构成建筑业的主力军。自此,农村青壮年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大量涌入建筑业的劳动力市场,成为半商品化的劳动力。所谓“半商品化”,意指建筑工人的劳动力连完全的商品都称不上,他们现在的生活境遇比完全商品化的情况还要差:建筑工人在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后,时常不能按时拿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遮蔽的劳动关系

 

既然工资拖欠并非建筑行业的伴生物,我们不禁要问,在现代包工制下拖欠工资的现象为什么会如此猖獗呢?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我们从头开始,理清建筑行业现行的用工框架。

事实上,经过层层分包后,建筑工地上形成了一种临时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管理体系。该金字塔以开发商(或市政项目中的政府)为最上层,建筑工人为最下层,中间涉及建筑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包工队伍等多层。通常,用工队伍的组织都是临时性的,依具体项目的施工需要而定。这样,一方面,金字塔各层之间的关系相对松散,在可能的情况下,上层会尽量避免承担对下层的责任。另一方面,最下层在层层阻隔下,变得更加不可见,进入了一种被遮蔽的劳动关系中。

下面,我们以SACOM重点调查的“新世界中国”武汉常青花园工地为例,来具体理解建筑行业这一带遮蔽性的金字塔式的管理体系。该体系主要涉及四层关系。

 

第一层关系:开发商与施工单位

开发商会将工程分项肢解后,通过招标等形式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包”或“总包”,既包工又包料。开发商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款的支付会根据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展,按一定的比例分期拨付。但一开始进场施工,往往是由“大包”先垫资。“大包”先自己垫资完成地下室的建设,然后“新世界中国”才会拨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而施工期间不足的费用则由施工单位垫付。在工程主体完工并经过验收后,“新世界中国”再向“大包”拨付其余的工程款(其中,开发商扣押10%~20%的工程款作为押金,待两三年楼盘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后才将押金返还给“大包”)。施工单位在拿到工程款后,首先用来偿付建筑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其次才开始支付工人的“生活费”(而不是足额的工资)。这是工程进行的第一层拆解,即开发商将整体工程肢解后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有些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也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承揽工程,建筑公司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营业执照的租赁费用(承接贵阳金阳工程的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就是一个例子)。

 

第二层关系: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

 “大包”会将工程肢解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给若干个劳务公司或小型的建筑公司。这是工程的第二层拆解。劳务公司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二包”,一般是包工不包料。与开发商给“大包”拨付工程款的方式类似,“大包”与“二包”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也是依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但实际上,“大包”通常按季度给“二包”拨款,不足部分由“二包”自己垫付。这时,“大包”就将垫付资金的压力转移到了“二包”身上,作为“二包”往往也需预先垫付工程款以及工人的生活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但也有“大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但是挂靠某些施工单位的包工头(这样的包工头带领的工人一般超过100人,属于大的包工头),以降低管理费用,获取更多的利润。

 

第三层关系:劳务公司与包工头

“二包”会将工程进一步拆解,将工程按照不同的工种分包给大大小小不同的包工队。这些包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具备施工资质,它们的负责人就是我们所说的“包工头”。包工头这一级别,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三包”。“二包”一般会按照工程阶段或按照季度,以“生活费”的形式向包工头支付人工费用,生活费一般只占到工人工资的10%。平均每个农民工每月只能领取200至300元的生活费。“三包”的规模大小不一样,规模大的包工队会将工程进行第三次拆解,分包给更小的包工队,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四包”(工人人数一般在30~80人)。“四包”也有可能将工程进一步进行拆解,分包给比它还要小的包工队,这就是“五包”(工人人数一般少于30人)。SACOM的调查员在“新世界中国”贵阳金阳和武汉常青花园的工地上就遇到了“五包”的现象。

 

第四层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

农民工是整个工资支付架构中的底层和终端,上面三层任何一层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工人工资的发放。SACOM在调查中发现,只有“新世界中国”成都河畔工地上重庆建工的外装工人是由施工单位按月直接发放“生活费”(不是足额的工资),其余工地全部由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将工人的生活费交由包工头,工人再以“借支”的形式向包工头领取生活费,因此导致工人经常被拖欠及克扣工资。而且,当发生问题时,因权责不清,工人难以找到相关单位负责。

不难看出,在现代包工体制下,管理责任下放到包工头一级的做法将建筑工人推入了一种被遮蔽的劳资关系中。公司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藏在幕后,只有人与人之间的非正式关系浮在表面。SACOM在“新世界中国”工地进行的调查发现,95%以上的农民工认定他们的直接管理者就是“包工头”。甚至在工程干完后,他们都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在给哪家公司干活儿、和哪家施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到了工资拖欠的时刻,大多数人能够想到的追讨对象也是包工头。一方面,传统的社会关系为劳资关系盖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工人的反抗力;另一方面,遮蔽了的劳资关系像一剂慢性毒药,在资本贪婪的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不断腐蚀并破坏传统的社会信任体系。

 

资本的灵活积累

 

前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充满血腥的“包身工”制度为何会在社会主义中国出现?现代化的公司管理体系与落后的包工制度为何能够在中国的地产行业同时存在?

包工头真的是工资拖欠的罪恶源头吗?如果没有了“黑心”包工头,工资拖欠问题还会存在吗?我们的回答是,包工头既不是唯一的源头,也绝不是最重要的,即使没有了卷款潜逃的包工头,工资拖欠问题也还会依然存在。

诚然,包工头在工资的发放环节至关重要。但是,建筑工人能不能顺利拿到工资,关键不是看包工头会不会克扣工资,而是看他能不能垫付得起。一位带工十多年的河北包工头王某讲道:

 “俺这南楼,有人(另一个包工头)领十多个人在那儿干,干了一季,就不干了,发不了工资。他那是过了麦去的,等到过秋了发不了工资啦。他垫不起,(需要垫)好几万是呗。像我这个,你弄两班人的话,我这现在人都少,一季都(需要垫)三万;领一班的话,就是六七万块钱,这一季我也有点困难。”

在很多情况下,包工头自己也是一个工资和利润被拖欠的对象。安徽的包工头胡某从北京某国营公司承包工程六年来,年年被拖欠款项都达到100万以上。更进一步地,一位四川的带工师傅形容说,建筑业是一个“一亿拉动十亿”的行业。对于一个造价十亿的项目而言,开发商只需投入最初的一亿资金,后面的九亿资金就可以由各级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大包工头、小包工头逐级垫付。换句话说,一个建筑项目启动与实施的过程,就是一个资本逐级卷入的过程。

当我们询问从业多年的项目经理为什么不取消包工制度时,有一位经理从灵活用工的角度回答道:“(工人)都成了固定员工,公司会养不起。建筑工地的活儿不固定,有的项目要人多,有的要人少。需要多少人,就找小班主(包工头)队伍,这样用人比较灵活。”另一位项目经理则直指资本运作的实质:“包工头不能取消,因为包工头作为建筑公司与工人之间的缓冲地带十分重要。”所谓“缓冲地带”,主要作用如下。

首先,包工头作为直接与工人打交道的“老板”,常常在工资拖欠时刻扮演着减压阀的作用。建筑工人通常在工作结束后将工资的领取权交给包工头。这就避免了单个公司与大规模工人之间的直接交涉,将一对多的支付关系逐级分解,化整为零,大大削减了大规模劳工联合抗争的风险;此外,将劳资关系融合在熟人关系中,在情面和信任的双重作用下,工人反抗的可能性也被进一步削减。2009年1月,我们在河北农村遇到的返乡工人都是没有拿到工资就回家,等待同乡的包工头回来结账。

其次,包工头作为工人追讨工资的直接对象,经常背负着“黑心老板”的罪名,成为上级建筑或承包公司在道德败坏方面的替罪羔羊。2008年6月的麦收前夕,当包工头杨某无法按时支付给工人工资时,即使在工人已经了解到总承包公司拖欠杨某工程款的情况下,他们还是坚持认为是杨某没有能力,所以建筑公司不给他钱。遭遇工资拖欠时,大多数工人首先不是追究建筑公司的责任,而是谴责包工头道德败坏或无能。当然,也存在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甚至雇佣打手欺压工人的情形。

回顾整个建筑业发展的历史,包工制度在建筑业内形成并非必然,也不是大家所认为的行业特色的产物。问题的本质在于资本积累形式的改变,特别是1990年代以后所发生的体制改革。包工制只不过是资本借来遮蔽劳动关系,掩盖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与西方1980年代出现的后福特主义体制类似,现代包工制是资本灵活积累的一种表现。但与之不同的是,现代包身工在资本面前的议价能力更弱,议价方式也更趋于暴力。

2008年初,国内某地产大腕在接受央视《新闻调查》采访时,也直言不讳:“作为一个商人,什么东西指引着我们呢?利润率指引着我们,利润率高的地方,正应该是我们去做的地方。”正是房地产商对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追逐,让四千万的建筑工人继续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和应有的权益,成为生活在21世纪的“包身工”。

 

21世纪的包身工

 

从经济效率的一面看,“大锅饭”的打破、施工成本的降低使得建筑业在21世纪之初为GDP增长贡献了6.6%,2008年上半年产值就达到2.27万亿元。但近观建筑工人的生活境遇,仿佛我们又退回到了“包身工”时代。

在现代包身工体制下,这些农民工承受着双重的苦难,一方面是遭受身体之苦,从事着多数城市人排斥的脏活和累活,住在拥挤或简陋的工棚里,吃着简单粗糙的饭食;另一方面是遭受精神之苦,常常辛苦数月却连一点微薄的工资都拿不到,更遑论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奢侈”待遇。SACOM在工地调查中发现了十大非法用工制度。

 

1、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零,视《劳动合同法》为无物

对“新世界中国”10个工地的调查发现,截至调查结束之日,被调查的1300余名建筑工人,连一份保障其最基本人身权利的劳动合同都没有(除了“新世界中国”成都河畔工地上的部分工人签署了严重侵犯工人劳动权益的“霸王合同”),而且也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公司有意为农民工提供合同。施工单位通常会与包工头签署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但这种协议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然而,工人对一份能够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的渴求却是非常恳切的。2008年8月,在成都河畔工地上访谈时,一名砌砖工提到,他们差不多一个季度结一次工钱,“项目部的人告诉我们每个月拿工钱那是工厂里面的事情”。当调查员问及他想不想签劳动合同时,他回答说:“工地又脏又累,工作又不稳定,保险更是什么都没有,以后养老更要靠自己。签了合同才会有保险,我们不签合同,所以什么都没有。”

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规避拒签合同的严厉惩处,与工人签署“霸王合同”。以成都河畔工地为例,用人单位惯用的做法是事先把一份空白的合同交给工人签上自己的名字,其他关于工时、工资、保险等条款一概不填写,然后用人单位将合同全部收回,以便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或者当工人诉诸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时,用人单位再将工人签字的空白合同中填充对自己有利的内容,以避免受到处罚。

这种“霸王合同”相当于没有合同,甚至对于工人更为不利。还有的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虽然也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工时(法定标准为8小时)不是实际的工时(不低于10小时),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数额来填写,只有几百块钱)也不是实发工资(一般月工资不低于1200元)。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很有可能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执行,导致工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部承载着亿万劳动者殷切企盼的法律,刚一出台就被强势集团扭成了畸形。

“新世界中国”长沙新城工地的混凝土工高某,点明了建筑公司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高某讲:“公司不与我们签任何的合同,也没有任何的保险。公司说像我们这些农民工在工地上呆得时间不长,又不是正式职工,公司都不给签合同。因为签合同要惊动劳动局,公司的资金一般都周转不过来,不会按时发工资,要是公司和工人签合同了,工人的工资不按时发放工人就会到劳动局去告状的,这样的话建筑公司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所以他们是不会和工人签合同的。”

 

2、极端长工时──每周工作时间70~90小时

建筑工人的工作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点工”与“包工”。“点工”是一种按日计酬的方式,做足一日算作一个工。在“新世界中国”的工地,除电工外,95%的“点工”工作时间不低于10个小时(俗称“常白班”),即每天做足10个小时算一个工,超出10个小时才视为加班。有些工地甚至将工人“常白班”的工作时间继续延长3个小时,如沈阳新世界花园工地,5月至9月期间,工人做足13个小时才算一个完整的工。各包工头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临时调整上下班时间,虽然工作时间有约定,但延长工时是家常便饭,只要不超过1个小时,通常不算作加班,也没有加班费。而且,民工既没有周末,也没有法定节假日,每一天对于他们都是“工作日”。

“包工”是指工程的管理者根据工程量,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工人来做,“包工”每日的劳动时间没有限制,根据工程量来计算工资。在SACOM访谈的工人中,有极少数的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和外装工是按照“包工”来计算工钱的。但“包工”一般是在工程紧的时候,包工头为了赶工,把少量工程承包给工人,要求工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干完所有的活。由于“包工”现象多出在赶工阶段,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12个小时以上,甚至15、16个小时,这样虽然每天可以比“常白班”多收入二三十块钱甚至1倍,但是他们的工作时间却超出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50%,甚至1倍,而每周的工作时间更是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2.1至2.8倍。

总之,大部分建筑工人每周工作时间都已经达到70个小时甚至90余个小时,是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1.75倍至2.25倍。只有极少数工地上的电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占调查样本数量的2%。超过95%的工人每天都必须加班,而且并没有选择加不加班的权利。有过加班经历的人则达到98%,其中,日常加班超过3小时的比例为97%,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工人比例为90%以上,平均每个工人累积月加班时间为90个小时。有过通宵加班(一般为10个小时)经历的工人比例达到75%。

调查员在“新世界中国”武汉常青花园工地上进行调查时,一位来自湖北十堰的混凝土小工余某说,2008年7月,他所在班组的9个人连续工作了三天三夜又加半个白天,在这期间,除了吃饭的时间就是浇灌混凝土。在连续工作76个小时之后,余某因身体严重不适,终于倒下。

 

3、工资拖欠100%,生计维持全靠“借支”

“新世界中国”工地三种主要的工资结算方式是:按季度结算工资、阶段性工程结束后结算工资或年底结算工资。调查显示,“新世界中国”工地上约有2/3的工人是在年底结算工资。有些家庭有孩子上学的,则在8月底结算上半年的工资,但并不全部发完,而是将一部分留待年底发放。约有20%的工人是按季度结算工资,但也并不全部结清,也会扣一部分到年底再发放。虽然有施工单位向工人承诺工资按月发放,但均没有落实。调查中只有贵阳和长沙工地,有部分包工头每10天发放一次生活费。

大多数情况下,工人每月以“借支”的方式向包工头“借取生活费”,而“借” 到多少要看工人的运气,一般只有每月应得工资的10%。生活费的金额一般在每月100至1000元不等。生活费的差额之所以这么大,用工人的话说就是“包工头的能力不一样”。被调查的工人中80%每月生活费是200元,这远远达不到法律上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工人每月赚得2000元计算,工人每月获发工资仅得全额工资的10%。活动能力强、资金充裕的包工头每月从劳务公司或施工单位“争取”来的生活费就多一些。与发包方关系不硬,活动能力差、自身资金也不充裕的包工头,往往给工人的生活费就少些,甚至接连几个月不给工人发生活费,在这种情况下,工人需要从家里寄钱过来维持生活。当然这其中更为主要的因素是要看“大包”的资金是否充裕,一般“大包”往往同时承建几个开发商的楼盘,在资金紧张的时候,工人的工资就用来填补工程的资金缺口。在这种情况下,给工人发生活费的压力就落到了“二包”的身上,如果“二包”资金也不充裕的话,那么,给工人发生活费的压力就落到包工头身上,而包工头也往往以上边没发钱为借口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则是最终的受害者。

“新世界中国”广州东方工地的杂工有20人左右,他们从2月份工作到9月份,领到的只是每月300元的生活费。在工地饭堂吃一次饭6元,一天餐费10多元,300元还不够支付每月的伙食费。10月8日,工人们商量不去上班,待在宿舍一天,最后老板承诺提高生活费到每人600元/月。直到10月底,老板才与在工地工作较长时间的工人结算了之前拖欠的工资,承接贵阳金阳“新世界中国”工地建设工程的两家施工单位都曾向工地上的民工许诺过当月工资会在下月中旬发放,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实现,有的工人干了半年都没有拿到工资。“新世界中国”长沙新城工地的混凝土工高某介绍:“每个月的生活费要500元左右,来到这个工地时,老板(劳务公司在工地上的负责人)说资金要是周转得过来的话,就每个月发工资的70%给大家,要是资金周转得不好的话,就一分钱都不会发。我农历正月十九来到了这个工地,但是从今年3月份到现在(9月初)老板一分钱都没有给大家发,我们这里很多人的孩子要开学,交学费,所以今天我们有40个工人一起罢工,要求老板发工资。”

而一位在“新世界中国”武汉常青花园工地做混凝土小工的湖北十堰人王某,从2005年跟包工头在“新世界中国”武汉新华家园工地上做工时就开始被拖欠工资,至2007年底已经累计拖欠14000元。至调查结束,他和他八九个工友的工钱仍被拖欠。

在“新世界中国”武汉常青花园工地工作的一对河南夫妇,他们所跟随的一位江苏的包工头从2007年便开始拖欠他们的工资,已拖欠了1万多元。2008年孩子刚刚考上大学,开学需要7000多元钱的学费。他们去找了包工头两趟,说了很多好话,才从包工头那里拿到5000元钱,又从做生意的老乡那里借了2000元,才凑足儿子的学费。

 

4、生活环境恶劣,安全隐患严重

工地的住宿场所通常拥挤、嘈吵、卫生情况恶劣、设施极为简陋。而在伙食方面,不少工人跟包工头吃,或者在工地的食堂里吃,而食堂基本上都设于屋外,连一张饭桌都没有,而且卫生情况恶劣,其中“新世界中国”广州新塘的工地工人食堂布满老鼠。

SACOM的调查发现,“新世界中国”工地上工人的住房类型主要有三种:活动房(或简易房)、平房和工棚。以成都工地为例,工人住宿场所主要以活动房为主,还有一少部分简易的工棚及地下室、空置的厂房、厂房宿舍及酒店。空置的厂房及厂房宿舍在工地上算是条件最好的。厂房宿舍环境相对比较好,每个房间住6~10人,有厕所和阳台,但这只是少数。而用空置的厂房改装的宿舍中,垃圾成堆,不时有老鼠出没;同时地面潮湿,走廊长期积水。条件较空置厂房还要差的是活动房,一般内设高低床,每间宿舍面积约20平方米,居住8~12名工人,住宿区有简易的厕所和洗澡间。另外约有10%的工人居住在工棚中,这些工棚由草席或石棉瓦做围墙,脚手架做支架,石棉瓦做顶棚,既不防风,又不挡雨,雨季漏雨严重,工人的被褥常会被雨淋湿。条件最差的莫过于地下室。地下室很黑暗,白天时常断电,伸手不见五指;排水系统极差,地面长期积水;房间只用木板相隔,极为嘈吵。

在对“新世界中国”几个工地的调查中,除武汉常青花园工人住宿区和长沙新城工地的工人住宿区距施工现场的直线距离在500米之外,其他几个工地的工人住宿区均与施工现场连为一体。加之工地每天晚上都有加班,甚至通宵加班,所以一天24小时都是机器轰鸣,造成严重的噪音问题,工人普遍反映睡眠质量不好。

工地宿舍居住人口比例极高,需要足够的供电配套设施,才可敷用。然而,工地宿舍的供电设施简直可与建国前的发展阶段相比,而且引起极大的安全问题。在调查中,基本上每一个工人住宿区都存在私拉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现象。只有沈阳的工人住宿区设有安全管理员,定期对宿舍的安全进行检查,私用大功率电器的现象不太突出,但冬天私拉线路、使用电热毯的现象还是很多,基本每个宿舍都有。除沈阳工地外,其他工地都存在一家三口生活在工地的现象,往往丈夫做工,妻子做饭带小孩。由于工地材料堆放杂乱,且线路均为380V的高压电,对儿童的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摔伤、碰伤、烫伤、扎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武汉常青花园进行调查时,在晚上用电高峰期,由于很多人用电磁炉做饭,会经常出现短路、超负荷用电导致电表保险丝被烧断的断电现象,而且曾经发生过火灾。

 

5、“窝工”制度——变相剥削民工的常用手段

“窝工”是我国建筑行业的“特有制度”,指的是因为下雨、下雪、材料短缺、停水、停电或上一道工序没有完成等非劳动者本人造成的停工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做足一个工的日工资除以10(沈阳工地则是除以13),得出小时工资,然后再以小时工资乘以具体的工作时间,便得出这一天的具体工钱。比如,一个工人的工资为50元,如果由于下雨、材料短缺等原因他今天只做了8个小时的工,那么他今天的工资为40元。如果他这一天根本就无法去工地干活的话,那么,他这一天就得不到任何工资收入。对此,公司也不会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甚至吃饭都得自己掏钱。

自“5·12”地震发生后,成都河畔工地上曾经一度停工,工人大部分被遣返回家,只有少数路途遥远的工人仍停留在工地。由于地库积水,从7月20日起,参与地库施工的30名河南民工便开始没有活干,窝工一个多月。这期间,他们不仅没有工钱,而且每天还得自己掏饭钱。包工头带一些大工去了其他工地,留下他们这些小工。临走时,借支给他们每人100元生活费,一个多月过去了,钱早已花完,他们只得在老板亲戚开的食堂里不停地借支饭票,吃食堂里昂贵的饭菜。有的工人为了节省钱,在生活费用完后就开始实施“节食计划”,每天尽可能躺在床上睡觉,以节省体力,少吃伙食。

 

6、社保参保率极低、工伤赔付艰难

建筑工地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工伤保险变得格外重要。被调查的十个“新世界中国”工地中,有的施工单位没有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有的施工单位只是不具名地购买一定名额或者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购买定额的商业保险。

从工人受工伤后治疗的情况来看,施工单位只在较大的工伤事故中,负责一次性支付住院医疗费,不承担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费用。一般来说,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工伤,公司会报销大部分或全部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在500~1000元的工伤,多由包工头自己担负;而500元以下的工伤则多由工人自己来担负。在沈阳花园工地上,头部受伤的模板工在治疗时花费了六七百元,公司认为医疗费低于1000元的伤害事故不算工伤,拒绝向受害者偿付医疗费;在长沙新城工地,一位模板工在26层制模时踩空掉到了离地3米的地板上,摔成重伤,在长沙市中心医院住院,估计会致残。据了解,住院期间,公司虽然付了医疗费, 但是住院期间的工资只是按照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665元/月),远低于他出事前的工资2500元/月。

在武汉常青花园工地中,调查发现施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甚至威胁受伤的农民工不准申请工伤认定。而农民工申请认定时,施工单位又常常否认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后,施工单位也不会主动履行。农民工不但要承担工伤所带来的苦痛,还要担负高额的维权成本。湖北女工余某在室内进行抹灰装修时,左脚外踝骨摔成骨折,公司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之后,按照月工资800元的标准将她辞退回家。余某曾想申请伤残鉴定,但公司坚决不让,余某说:“公司说了,如果去劳动局搞鉴定,那我和我老公都别想在工地干了。” 余某最后安慰调查员说:“你们不用担心,能下地走路已经很不错了。”

 

7、职业病隐患严重──80%以上受访民工存在呼吸道感染或耳鸣现象

“新世界中国”工地上的农民工有可能成为《职业病防治法》所认定的十种职业病中的八种职业病的潜在受害人群。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尘肺病(临床特征是气短、胸闷、咳嗽),苯中毒(临床特征是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重者意识模糊、昏迷或抽搐)和职业性眼病,如焊工容易患白内障。据调查,80%以上的受访民工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呼吸道感染或耳鸣现象。除此之外,由于工地经常会临时加班,工人的饮食和睡眠不规律,加之饮食不卫生,患肠胃疾病的工人几乎达到100%。由于生活条件的恶劣和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工人头痛脑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诸如腰酸背痛等疾病更是在每个工人身上都存在的。

油漆工是工地上苯中毒的高发人群。据工地上的油漆工反映,工作一天下来,几乎每个油漆工都会出现头痛、头晕、恶心的现象。并且,油漆工大都是工作几年之后因时常感到胸闷、视力下降而放弃这一行当,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是一种因苯中毒引发的职业危害,更没有工人因此而去争取工伤赔偿。

SACOM调查的“新世界中国”工地均没有医务室,通常工人生病了要自掏腰包去街上的小诊所就医。并且,超过一半的农民工在工地生病后不会去看病,而是通过“硬熬过去”来节省医疗开支,等到实在熬不住了才去工地周围的私人诊所就医。至于劳动法及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定期体检制度,在工地上更是从未实行过。

 

8、职业培训严重缺失──“放下锄头进工地,拿起瓦刀盖高楼”

对“新世界中国”工地的调查发现,超过95%的农民工进入工地都没有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甚至有30%的农民工是第一年来工地打工,完全是“放下锄头进工地,拿起瓦刀盖高楼”。有些工人虽然有上岗证,但都是好几年以前的了。平均每100个工人里面,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不超过5人,合格率仅为5%

有工人反映:“只是在来工地的第一天,由包工头或公司的安全管理员给大家讲解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哪有什么培训。” 还有的工地在工人进场后,每人发一份安全生产的考试试卷,连同试卷一起发放的还有考试答案,工人照着答案在试卷上填写就可以了,工地以此来应付安全生产部门的检查。更多的工人反映,进入工地后就直接干活,“经常是头天晚上来到工地,第二天就开始干活了,来不及搞什么职业培训”。对“新世界中国”工地的4个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焊工、架子工)和11个普通工种(孔桩工、木工、油漆工、砌筑工、抹灰工、抹灰镶贴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水管工、力工)的调查显示,4个特殊工种中,起重工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比例不足70%,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足50%,架子工、焊工和电工接受系统职业培训的比例还不足30%,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足10%。

通过对“新世界中国”几个工地的调查了解,只有贵阳金阳、长沙新城和武汉常青花园的工地上设有农民工学校。金阳工地的农民工学校在2007年9月~12月有主要针对管理层的学习和培训,每周两次。自2008年开始,这样的培训与学习也被取消。武汉常青花园的5家施工单位按照甲方的要求,均设立农民工学校,但调查员发现,那些挂着“农民工学校”的教室要么变成了存放材料的仓库,要么变成了项目部自己的会议室。成都市市政府规定,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工地都要办农民工学校,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和法律培训。成都河畔工地首期开发面积已经达到了18万平方米,却没有设立农民工夜校,更谈不上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据管理人员介绍,工地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处于不开展或不规范状态的原因,是责任人和资金出处不明确,非技术工种上岗无考核,培训结果缺乏统一管理。

然而仅把原因归咎于此,未免差强人意。对于农民工职业培训的缺失,无论是作为开发商的“新世界中国”,还是作为施工方的建筑公司,他们不是不知晓,但都对此予以默认。但开发商、监理、施工单位甚至建设管理部门都会例行公事般地对工人的上岗证进行检查。然而,在检查前,施工单位总是提前向包工队授意。这时,包工队为了应付检查,就会让没有上岗证的工人暂时停工,派有上岗证的工人去工地劳动,接受检查。

 

9、没有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不执行安全守则

SACOM还对“新世界中国”工地的4个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焊工、架子工)和11个普通工种(孔桩工、木工、油漆工、砌筑工、抹灰工、抹灰镶贴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水管工、力工)的职业安全状况进行了考察。虽然各工种的劳动强度和危险性各不相同,相应的安保措施也不尽相同,但有一项安保措施是每一个进入工地的人都应享有的,即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然而,“新世界中国”工地只向工人提供劣质的安全帽及安全带,而其他的防护设施都全部欠奉,如基本的手套、水鞋都没有提供。调查员曾做过试验,一个人坐在安全帽上,整个安全帽都会立即爆开,根本发挥不到保护头颅的作用。工人说,这种安全帽是在街上买到的最劣质最便宜的,只售5元。然而,即便是最基本的安全帽一项,一些工地也做不到人手发放一顶,武汉常青花园竟然有1/3左右的工人没有从建筑公司领到安全帽。

在对“新世界中国”几个工地的架子工进行调查时,几乎所有的架子工都认为“系上安全带会影响做工的效率,公司为了赶进度就不再要求工人必须系安全带了”。架子工进行高空作业时也确实很少系安全带。为了保障工作效率,施工单位纵容了这种违规操作的发生。在成都、贵阳、长沙、武汉的工地上,有的施工单位甚至根本就没有给同样是高空作业的外装工发放安全帽和安全带。

 

10、罚款,一种高效的管理与高回报的创收方式

“新世界中国”每个工地的施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在对工人的管理中都充斥着五花八门的罚款名目,罚款额从10元至2000元不等。沈阳新世界花园的承建商AB公司关于工人住宿区《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和《生活区卫生、治安处罚规定》共28项条款,其中就有24款涉及罚款,最高罚款额达到2000元。每间工人宿舍的门上都粘贴有这两张管理规定。规定在最后竟然还堂而皇之地写明:“上述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权在总包主管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行使该权利,不同于公安机关的处理处罚。”不知何时,一项公安机关权力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已然为企业所窃取,正所谓“无利不起早”,施工单位主管人员替代公安人员的积极作为是有回报的。据该工地的安全管理员介绍,该工地三家施工单位,每个单位都差不多有1000名工人,每家公司仅对工人的罚款一项,每月就超过1万元。而这1万元罚款最终则成为主管人员的“津贴”。据调查,所有“新世界中国”工地的施工单位均没有成立工会,工人亦不知道工会的存在,罚款制度完全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

一言以蔽之,“新世界中国”辖下的房地产发展项目工地,其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均恶劣得令人瞠目结舌──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零;绝大部分工人工资遭拖欠,不能得到每月足额发放;工时和加班时间超长;“窝工”制度变相扣减工资;职业病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社会保险缺位……工人处境直如21世纪的“包身工”!

 

我们的呼吁

 

近年来媒体频频报道建筑工人讨薪事件,从爬上塔吊寻求自杀的自我毁灭,到攻击项目部、殴打包工头的人身伤害,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非常明显的“暴力”色彩。但是,深挖下去,建筑工人“暴力讨薪”行为背后的根源,却是潜藏的资本以及整个建筑体制施加于建筑工人身上的暴力。“暴力讨薪”事件提醒我们,经济的繁荣不应该再以肆无忌惮的社会伤害为代价。今天,当我们为泱泱大国的崛起感到骄傲,为奥运盛事的成功举办感到自豪的同时,更应该反思繁华背后现代包身工制度的荒谬存在。当我们享用焕然一新的现代城市文明的时候,更应该反思它的建造方式是否文明和人性。

我们认为,改变建筑行业不合理的用工制度,需要充分调动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有关部门管理与监督的力度,落实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从国家的层面来看,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努力。

首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强化监管功能,将取消包工制度、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基地化管理等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若非如此,建筑行业非法的转包制度将继续存在,工地上的非法施工行为也将无法取缔。有关的责任应该向谁追问呢?

其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该大力推行新《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筑公司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一方面减少劳务转包过程中的盘剥,另一方面增强工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如果超过90%以上的建筑工人还未签署劳动合同,这个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最后,全国总工会应该以身作则,建立好榜样。一方面落实工地上的工会组建工作,另一方面在建筑工人权益受侵、缺乏保护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提供援助。而现阶段,工地上的工人多没有工会组织,在权益受侵时该由谁来支持和保护呢?

从社会的层面来看,我们没有理由让房地产开发商获得特权待遇,没有理由让建筑业享受中国《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规的豁免待遇,更没有理由让中国建筑工人成为21世纪的“包身工”!为了中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劳工的劳动权益,我们对企业提出以下几方面要求。

首先,开发商以及其他发包单位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各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一方面,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采用发包、承包、转包、分包制度;另一方面,监督要求其施工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直接发放工资给工人,同时依法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并改善工人职业安全状况及进行上岗培训。

其次,“最佳公民”企业应该以身作则,恪守企业的公民责任。“最佳公民”企业作为企业界的精英,应带头改善地产行业及建筑行业的用工情况,并确保地产行业运作不会凌驾于法律之上。

最后,房地产开发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应发挥自己在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方面的作用,以沽出、罢买无良企业股票或实物的方式,持续向无良企业施压,推动工人劳动条件得到应有改善。

 

(相关简介:潘毅,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学系副教授;卢晖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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