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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钧客: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要敢亮法纪利剑

作者:千钧客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公众号  

    意识形态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能否有效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直接考验我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治 国的水平。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异常复杂,各种思潮纷然杂陈、相互激荡,各种杂音噪音不断发声、蛊惑人心。不可否认,绝大多数错误思想秉持者或因缺乏系 统学习导致认知偏差,或受错误思潮误导随波逐流,总体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纠偏。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人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 暗中集结反对力量,公然鼓吹多党制,恶意篡改党史革命史,将改革发展伴生的社会问题全部归结到政治制度上,矛头直指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呈现出明显的 敌我矛盾特征,已经突破意识形态底线,触犯了法律法纪。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方略背景下,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敌对、破坏和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必须坚决亮出法纪利剑,坚决予以惩处。  

  一、准确把握、区别对待意识形态领域各种问题 

  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敏感复杂,有渗透颠覆问题,有政治倾向问题,有思想认识问题,也有学术研究问题,必须科学 分析、准确把握、区别对待、妥善处理,既不能无限上纲上线,也不能偏宽偏软,要把正面引导舆论、善待诚恳批评、打击破坏势力有机结合,有理有力有节地搞好 管控。从法治角度看,我国现行《宪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宪法》第一条明确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 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立国之本,也是意识形态安全的底线,所有讨论都应建立在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之上进行。反对 “四项基本原则”的任何思潮,实质就是违宪行为,没有任何讨论的余地,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予以依法处置。 

  二、依法严厉打击煽动颠覆破坏行为 

  意识形态斗争是事关存亡的政治战,特别是在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加剧的背景下,一些怀有“政治目的”的“异见分 子”异常活跃、极力迎合,以 “言论自由”之名行“煽动破坏”之实,有的大肆编造政治谣言公然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的利用社会矛盾问题恶意炒作、煽动动荡,有的直接勾连 境外反华势力充当反华舆论急先锋。“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都是有限度的,《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3条、2385条规定了对鼓吹、煽动、实施、协助 反政府行为的刑事责任,《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规定了思想和表达自由不能突破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者道德等界限。我国《刑法》、《反间谍 法》等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和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工作中,要坚决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言行,这 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 

  三、依纪严厉惩处体制内“吃饭砸锅”现象 

  “端体制的碗,砸体制的锅”,这种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并不少见,一些专唱反调、专事煽动的“异见领袖”,本 身就是党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有的还有一定的职位,他们名义上“在党”、“在政府”、“在事业机关”,其实早已丧失了理想信念,与党和政府离心离 德,言必呲中国,凡事必反对。他们这种从内部分裂侵蚀的“砸锅”行为,对意识形态的伤害是巨大的,但令人遗憾的是,真正受到责任追究的却又少之又少。事实 上,我们并不缺少管束“砸锅”现象的依据,除了相关法律规定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或违背四项基本原 则、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行政处 分。堡垒最容易从内部突破,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要敢于对体制内“砸锅”现象动真格,不管资历有多深、名声有多大,在意识形态部门尸位素餐者,就要调离岗位; 端体制碗砸体制锅者,就要收回给他们的饭碗。 

  四、严格规范管理传统媒介和网络新媒体 

  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成为虚假谣言、错误思潮、反动言论的集散地, 一些网站恶意篡改新闻标题极力挑动意识形态纷争,少数媒体纸媒网媒两张皮撕裂社会共识,个别刊物长期发表“挖墙脚”文章甚至公然宣称马克思主义是历史虚无 主义,这些平台载体在意识形态斗争中发挥了极大的负面助推作用。依法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一个重要落脚点,就是要依法严格管控传统媒介和网络新媒体,建立执 法机关直接巡查、管理、惩处通道,严格落实新闻出版单位以及网络公共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连带责任,通过严格的法律管束,确保舆论阵地安全。 

  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是“立”、“破”结合的系统工程,既要打牢意识形态安全的经济基础、阶级基础和文化基础, 构建意识形态安全的领导核心,提升意识形态安全的话语权和国际传播能力,实现“立”的目标;也要坚守意识形态安全的底线和法律边界,旗帜鲜明地对各种错误 思潮进行批驳、斗争,依法依纪惩处那些煽动颠覆破坏、散布虚假谣言和违反政治纪律的人,实现“破”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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