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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有关部门法律专家谈“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运用法律武器 捍卫先烈英名

作者:杨清刚 张良   来源:解放军报  

近年来被抹黑的革命先烈,很多都是军队中的英雄人物。本案的宣判,展现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启示我们必须站在维护国家民族利益、人民军队形象和国家法治尊严的高度,运用法律武器同侵害革命先烈人格权益的现象作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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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能否谈谈对这次宣判的认识?

答: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起案件的宣判广受好评,我感到有三点值得肯定。

首先是以司法审判形式澄清了史实。针对被告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真实性提出的种种质疑,法院在调查审理基础上,依法确认了狼牙山战斗中五壮士在弹尽后英勇跳崖这一基本事实。前不久,有关方面实地考察了狼牙山棋盘陀、莲花峰等战斗点和五壮士跳崖处,并与当年在狼牙山一带战斗过的八路军和游击队战士后代进行座谈,所见所闻,充分印证了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客观存在、不容置疑。

其次是依法维护了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五壮士名誉权和荣誉权纠纷作出法律评判,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有力保护了五壮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再次是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该案从最初受理到最终宣判,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在依法查明事实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使法治精神和公正司法理念得到充分彰显。

问:请谈谈这次审判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答:这次审判涉及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我认为要重点理解和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死者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不受侵犯。实践中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多种方式。无论以何种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葛振林、宋学义虽然已去世,但作为烈士之子,葛长生、宋福保有权对侵犯“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对葛振林、宋学义等五壮士名誉和荣誉的法律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几十年来,“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广泛传播,成为学习的榜样和楷模。这一英雄称号既是国家和社会对他们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及荣誉。不仅如此,“狼牙山五壮士”是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全民抗战的重要事件载体。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案涉文章侵害的不仅是葛振林、宋学义个人名誉和荣誉,并且侵害的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在这里,法院从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两个方面,阐释了革命先烈名誉和荣誉的内涵及实质,我认为这是本案审判的一个亮点,必将对今后处理此类案件产生重要影响。

三是对被告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和荣誉的法律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荣誉权,通常围绕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审查。首先,被告洪振快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被告先后在“财经网”和自己担任主编的《炎黄春秋》上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围绕五壮士“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是否拔了群众萝卜”以及“敌我双方战斗伤亡”等,进行所谓的“细节考证”,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产生质疑,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其行为实际上是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其次是造成了五壮士名誉、荣誉受损害的事实。案涉文章发表后,经互联网广泛传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不仅损害了两名原告父亲的名誉和荣誉,伤害了两名原告的个人感情,而且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再者,被告具有侵害五壮士名誉、荣誉的主观过错。被告作为一个具有研究能力并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给他们的亲属造成精神伤害,同时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公开发表案涉文章,具有明显的侵犯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观过错。

问:这次审判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答:这次审判受到社会和部队广泛关注和好评,将作为名誉侵权案件的著名判例载入司法史册。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言论自由应有边界。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其他自由时,应当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假借言论自由、学术研究之名,任意调侃、消费、抹黑英雄人物,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大肆抹黑革命先烈的行为亮出红牌,划出了清晰的司法底线。

第二,法律是捍卫革命先烈名誉的有力武器。近年来被抹黑的革命先烈,很多都是军队中的英雄人物。本案的宣判,展现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启示我们必须站在维护国家民族利益、人民军队形象和国家法治尊严的高度,运用法律武器同侵害革命先烈人格权益的现象作坚决斗争。军队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保护好我们国家、民族和军队共同的精神财富。

第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永不磨灭。这次案件审判,是坚持弘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生动司法实践。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健全完善,必将更好地保护革命先烈的名誉和荣誉。作为一名军人,应学习英雄、崇尚荣誉,在积极投身强军实践中传承弘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特别是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不惜献出热血乃至生命。这是全社会对我们的期盼,也是当代军人肩负的神圣使命。

国外怎样保护英雄名誉权

作者:王 昊 王亚龙

世界上不少国家有健全的英雄保护法,使英雄名誉权得到充分保护。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曾掀起一股抹黑卓娅等英雄人物的声浪,一些人试图全盘否定卫国战争时期的英雄们。为阻止这种行为,1993年,俄出台《卫国烈士纪念法》,以全面保护国家英雄。2006年,俄又颁布《卫国烈士纪念问题》总统令。2007年年初,俄又将每年129日定为“祖国英雄日”。

去年4月,一起“新罗西斯克6名舞蹈学院女生在卫国战争纪念馆旁赤裸上身热舞”的事件在俄罗斯引起社会哗然。当地检察机关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俄媒体认为,这是对英雄“不敬”的惩罚。

欧美国家也有大量有关英雄保护、爱国主义方面的立法。如美国20011026日颁布的《爱国者法案》。曾有一美国女子在阿灵顿公墓前竖中指卖弄,结果激起众怒,遭到网络抨击,几年内都得不到公众原谅,很多公司不予录用,也没有律师为其辩护“言论自由”和“名誉权”。

在韩国,为确保历史不被网络谣言胡乱诋毁,他们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如韩国刑法规定,公然编造虚假信息毁损逝者名誉的行为可“判处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2013年,曾有网民因诋毁“光州事件”中的遇难者,遇难者家属将其告上法庭,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社会服务8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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