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金融私有化是中国一大毒瘤
杨昭友
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刷了屏。这起辱母凶杀案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
我这里不讨论法院判决是否得当,也不指责派出所民警为何放任事件恶化。我只讨论事件的根源。事件的起因表面看源于讨债,而根子是金融市场的私有化,是吃人的高利贷吞噬着政府和社会的良心。
放高利贷,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是严重违法,非法集资是严重违法。然而,在资产阶级的精英不断努力下,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成了合法的生财之道。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同时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金融国家化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具体体现之一,金融私有化首先违反了宪法第一条之规定,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破话。允许高利贷合法的法律依据从何而来?谁制订的政策法规可以凌驾于宪法之上?
金融国家化,是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的基础。它使社会分散的资金得以集中起来办大事,也为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提供了动力和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私人实业资本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丰富社会物质生活。实业资本在社会活动中,创造了物质财富,在商品交换中获取利润。在价值价格公平的情况下,购买商品付出货币,是等价交换,是公平的,是互惠互利的。而以高利贷为代表的金融私有化,有百害而无一利。金融私有化,使原本集中的用于社会发展的财富分散到私人腰包。高利贷者不生产任何物质财富,只是把别人的财富通过不法手段集中到自己手里。放高利贷者每赚取一元钱,就意味着他人损失一元钱。本来,那一元钱在高利贷债务者手中,可以用来消费,而到了放高利贷者手里,就成了盘剥他人的资本。因为他的钱已经够多了,已没有消费需求,所有的钱都只是榨取社会财富的资本。国有资本为实业和个人输血,而高利贷却给实业和个人雪上加霜,落井下石。
由于放高利贷的合法,导致银行的资金成了放高利贷的资本,堵住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企业为了度过难关,不得不饮鸩止渴,转球于高利贷,结果被高利贷害得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从苏银霞的遭遇窥一斑而见全豹!
任放高利贷合法,则黄世仁也将被平反,喜儿以身抵债也是天经地义。
从怒刺辱母事件来看,如果放高利贷非法,警察即可将讨债者抓捕,于欢刺伤非法讨债者(其已归还的本息已经多于国家规定利息),就属于制止犯罪,不但无措,而且有功。如果于欢是旁观者,动刀制止犯罪,则是见义勇为,那就是英雄。制止黑恶势力对母亲的侵害,难道不是英雄吗?
于欢的事,我不多做评论。允许放高利贷,已经严重违背共产党的初心。为了社会的安宁,我强烈呼吁制止金融私有化,取缔违宪放高利贷,将放高利贷以扰乱金融市场入刑,消灭不劳而获的社会寄生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