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打印

军报批网民侮辱诋毁英烈:卑劣行径无异于自毁长城

作者:军报记者   来源:作者微信  

军报批网民侮辱诋毁英烈:卑劣行径无异于自毁长城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一网民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这是《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宁夏警方处理的第一起相关案件。

  5月17号,蒋某在家上网,看到《英雄烈士保护法》开始施行的新闻后,试图挑衅法律权威,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两名英雄烈士的言论,并称“不会被抓”。网帖一经发出,就引发了网民极大愤慨。

  △涉事网民接受民警询问

  银川警方接网民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家住银川市金凤区的蒋某传唤到案。蒋某对其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民警批评教育,蒋某某对自身的错误言行表示悔过,接受警方的处罚。最终,银川市金凤区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2018年4月27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该法律从2018年5月1号起正式施行。

  今日,解放军报刊文批网民侮辱诋毁英烈,告诫那些心怀侥幸的人:法律似铁,谁碰谁流血。

英烈不容诋毁 法律不容挑衅

  斌、朱文强

  几天前,银川网民蒋某在网上侮辱、诋毁英烈并肆意挑衅,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这起事件的快速处理大快人心,也再次表明: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蒋某的言论无知又无耻,他称:“董存瑞活该炸死,黄继光活该被枪打死,因为这样是没有意义的。”丧心病狂的他甚至公然挑衅:“我看看我发这个话会不会被抓,要是把我抓了说明公民就没有言论自由了。”这一帖子发布后,引发网民极大愤慨。有网友说,这种诋毁英烈、藐视法律的小丑,绝不容许其逍遥法外。

  英烈是什么?是“拿出自己的生命去殉我们的事业”的人。祖国的万里江山,离不开英烈的鲜血浸染;人民的幸福安宁,离不开英烈的慷慨付出。对于英烈,我们只有尊崇和捍卫的义务,绝无淡忘和诋毁的权利。英烈是民族的价值标杆、精神脊梁,“过河拆桥”只会撕裂社会的主流价值,蛀空民族的精神支柱。为什么遇到亵渎英烈的丧德言行、伤害民族情感的丑陋表演、拿民族伤痕开玩笑的歪风邪气,舆论总会揪住不放?这正说明,人民群众不乏历史清醒和文化自觉。

  英烈不受诋毁,这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底线。近年来,像蒋某这般触碰底线的事,时有发生。这些人不遗余力将民族正能量的符号污名化,大抵是因为远离了战火硝烟、过惯了衣食无忧的生活而忘乎所以,以至于民族身份认知错乱、价值观颠倒扭曲,忘干净了“我是谁”“我从哪里来”等根本问题。这类卑劣行径无异于自毁长城,他们也不经意间充当了敌对势力的帮凶。

  对那些道德管不住、内心无敬畏的人而言,没有什么比凛然国法的约束更管用了。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了侵害英烈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为有效惩治歪曲历史事实、诋毁亵渎英雄烈士等各种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有了这部法律,“想说啥就说啥,谁都管不着”的情况不会再有,英烈的声誉任何人都不能闹着玩。这次蒋某所受的教训,也告诫那些心怀侥幸的人:法律似铁,谁碰谁流血。

  蒋某还提到“言论自由”这个词。事实上,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诋毁英烈、虚无历史,蒋某不是第一个。何为自由?孟德斯鸠给过一个解释:“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这个时代观点多元,人人都有麦克风。但是,自由有边界,言论自由也不例外。每个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受到保护,但不意味着能够借这种权利胡言乱语、胡作非为,搞没有边界和底线的“言论狂欢”。在英烈声誉的问题上,冲击社会共识、挑战正义良知,违了法、犯了罪,还说不得、动不得,岂非咄咄怪事!

  美学家朱光潜先生曾指出,崇拜英雄是一种好善,也是一种审美。从个人层面讲,我们不妨与英烈走得更近些,结合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变迁读懂他们,进而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从国家和社会层面讲,应进一步营造崇尚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氛围,将英烈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对民族底线的挑衅者高扬利剑。把英烈精神注入血脉、融入灵魂,我们就一定能筑牢信仰的基石、挺起精神的脊梁,在强国强军的征途上一往无前。

本文刊于2018年5月25日解放军报

“八一评论”

  一图带你了解,

  保护英烈,法律在行动!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法律似铁,

  谁碰谁流血!

  光荣,必将传承!

  英雄,永不独行!



//m.syxtk.com/wzzx/llyd/zz/2018-05-26/50563.html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