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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保护法》:铸就维护民族记忆的铜墙铁

作者:王  安   来源:世界军事2018.13  

《英烈保护法》:铸就维护民族记忆的铜墙铁

  

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o该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欲灭其国,先灭其史。近年来,英灵殿堂屡遭网络谣言玷污,种种奇谈怪论甚嚣尘上,妄图伤害几代人的集体记忆,颠覆人们对英烈的认知。种种做法,无疑是要割裂中华民族的精神传承,剥离中华民族精神中的英雄主义。此时颁布施行《英烈保护法》,无疑是要铸就维护民族记忆的铜墙铁壁。

英烈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之路

在我国,抚恤英雄烈士的传统自古有之。《吴子·励士》有言:“有死事之家,岁谴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土地革命时期,褒扬红军烈士的方式,主要有修建红军烈士陵园,建立红军烈士纪念塔,优待帮扶红军烈士家属。1949年3月7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曾发出通令,把清明节定为烈士节,举行隆重的纪念革命烈士活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清明节前后,有组织地到烈士陵园扫墓逐渐成为各地的普遍做法,很多群众也在清明节自发去祭奠革命烈士。1950年,国家先后颁布了《烈军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四部法规,基本形成了烈士褒扬工作法律体系。改革开放后,1980年6月4日,国务院施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调整烈士褒扬金标准,统一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与烈士子女享受的教育优待,初步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烈士褒扬体系。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民政部颁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以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褒扬工作的实际需要。当时,侵害死者名誉案件发生数量相对较少,且以传统媒体对一般公民的名誉侵权为主,尚未危及英烈名誉。国家对英烈利益的维护工作,主要集中在补充调整英烈遗属权益的相关政策规定,以使英烈享受抚恤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然而,就在新的《烈士褒扬条例》出台前后,侵害死者名誉现象逐渐由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转为网络博客,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成为一种现象。别有用心之人打着“研究学术”“还原历史”的名义,刮起了针对英烈名誉的“历史解构风”。遭遇“解构”诋毁的英雄烈士,竟然是我们从小便耳熟能详的人物:雷锋、“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董存瑞、黄继光、赖宁、王二小、刘胡兰等。各类诋毁言论在网络蔓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诋毁英烈,民怨沸腾。2017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期间,便有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增加英雄烈士保护条款。经过讨论,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旗帜鲜明地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此,侵犯英烈名誉在民法层面上有了相应明确规定。 

板上钉钉,钉子可拔,钉痕不消。虽然依据法律,烈士遗属的物质与精神损失可得到补偿,但消极言论对社会的影响、对人民共同情感记忆的伤害却无法弥补。英雄烈士,不仅是遗属的家人,更是当代中华儿女的共同记忆。在个人层面上,其物质利益和精神权益的保护不可分割;在社会层面上,其个人声誉与所蕴含的公共利益保护亦不可分割。

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在专栏文章《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立法研究报告》中指出:“民法虽可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权以道歉赔偿结案,但英雄烈士个人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不能界定辱骂亵渎英雄的言论及行为,违反宪法价值观及社会秩序的性质。”以吕景胜教授为代表的法学界学者认为,将“英烈条款”纳入《民法总则》是一大进步,但仍需改进。他们呼吁,民法属“私法”范畴,而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急需“公法”介入。只有行政法规、刑法这样的“公法”,才能对侮辱英烈的言论及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价值观、侵犯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做出判断。《烈士褒扬条例》虽属“公法”范畴,却没有充分涉及到国民对英雄烈士敬仰、敬重、缅怀的精神权利及精神需求,以及宪法所确认的英雄价值观和历史观的法律保护问题。

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法治社会,将为捍卫英烈声誉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新颁布《英烈保护法》的现实意义

针对保护英烈名誉相关法规尚未完善之处,新颁布的《英烈保护法》做出了相关补充。通过立法,该法规强有力地维护了民族集体情感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力反击了“解构风”中盛行的历史虚无主义。

法案鲜明定性,将英雄烈士个人名誉利益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英烈保护法》第一条指出,制定本法的缘由包括“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便从法律层面上确认英烈精神,认定了英雄烈士名誉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将英雄烈士的名誉内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元素,从而对民族集体情感记忆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上,英雄烈士精神成为民族记忆、民族文化、国家价值观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英雄烈士精神受法律保护,如若侵犯,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案划定底线,对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行为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英烈保护法》第十条提及了“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第二十条提及了“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针对当下网络中存在的与侮辱英烈相关的不良言论行为,《英烈保护法》做出了明确的违法判定。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与信息传播方式,《英烈保护法》明确了相应的禁止性规范,一旦发表言论或实施相应行为即违法,依此构建了鲜明的法律责任判定机制与惩戒机制。

法案举措有力,对侮辱英雄烈士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惩处。《英烈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明确提出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案明确对侮辱英烈行为违反宪法价值观、侵犯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性质做出判断,并将其与适用刑法挂钩,提高了对随意亵渎、辱骂、诋毁、诽谤英雄的违法个人或组织法律惩罚标准。《英烈保护法》制定了惩戒措施,强有力地震慑了妄图诋毁污蔑英雄烈士的不法分子,还民族共同情感记忆以公道清白。

郁达夫说:“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奴隶之邦,一个有英雄而不知尊重英雄的民族,则是不可救药的生物之群。”《英烈保护法》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国民崇敬英烈、捍卫英烈名誉的意识,同时,对妄图向英烈事迹史实泼脏水的人敲响了警钟。

我们为何要记住英烈事迹

在网上,一些人打着“言论自由”旗号,对我国英烈的奋斗事迹史实妄加议论,企图歪曲,甚至抹杀英烈们存在的痕迹。殊不知,在西方“自由民主”社会中,同样强调保护英雄人物精神就是保护民族精神。如美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都积极制定颁布有关英雄保护与爱国主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英雄人物的形象、权益进行全面保护。

在美国,每年5月最后一个周一,是阵亡将士纪念日,每年11月11日,是退伍军人日。2006年5月,美国国会制定《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禁止在阵亡英雄葬礼举行期间及前后一小时,在国家公墓管理局下辖管理的任何墓地入口90米内进行示威抗议,违者将处以高达十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

每年5月9日,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纪念日,也是俄罗斯的胜利日。在2014年纪念胜利日的仪式上,普京说:“胜利日是俄罗斯人民胜利的象征,也显示俄罗斯将永远珍惜战争记忆,永远不允许背叛英雄。”2015年7月,俄罗斯成立“与以危害俄罗斯利益而篡改历史行为斗争委员会”,简称“历史正名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向总统提交有关歪曲历史和诋毁俄国国家形象的材料,帮助总统制定政策。

2016年是巴黎公社145周年纪念年。当年11月29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第907号决议,议长签署“为所有遭镇压的1871年巴黎公社社员平反”。有巴黎议员称,“这一庄严行动是在尽历史责任,旨在给那些为自由不惜被立即处死和受到不公正判决的妇女和男子以荣誉和尊严”。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文中亦提及,“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在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因而对英雄烈士进行评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相关言论限定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度。危害国家社会的言论,应当受到法律约束,煽动推翻颠覆国家体制的言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诋毁英烈事迹者,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民族记忆不可被磨灭。“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祀,指祭祀,也指祭典。戎,指兵戎,也指战争。战争是维护国家利益最高烈度的方式,是不惜以生命为代价捍卫国家利益;而祭典是最重要的国之大礼,是为了让我们心存对生命的敬畏。我国每年12月13日为国家公祭日,以国家公祭的形式,祭奠在南京大屠杀中死难的国民,以提醒全体中国人民牢记日军侵华战争,牢记侵华日军在中国土地上肆虐的惨痛历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国家举行公祭,颁布施行《英烈保护法》,目的便是让民族记忆万世长存,让人民群众中的英烈事迹永远留存。中华民族之所以历经磨难而不衰,正是因为有众多以民族精神为支撑的英雄烈士们,英勇抵抗,不怕牺牲,用自己的生命维护了中华民族强大的生命力、凝聚力与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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