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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的买卖,真的合法吗?

作者:慕  峰   来源:太阳照常升起  

视觉中国的买卖,真的合法吗?

  

 

  为什么昨天开始无论官媒还是自媒体都对视觉中国群起而攻之,因为真的很多人都被这两三家网络版权代理企业骚扰过,而且还是以诉讼这样“合法”的手段。无论这些企业打着怎样的旗号替自己辩白,大多数媒体都很清楚它们的劣迹斑斑。只是,我们不认为媒体的审判是一劳永逸的解决之道。

  据我们所知,这种滥用司法资源牟利的行为已让全国法院系统苦不堪言。可是由于滥诉行为在我国尚无明确立法约束,法院系统也是怒不敢言,以司法的公信力为代价,替个别企业背了不少黑锅。当我们的司法系统在为大量类似案件伤神时,其他那些真正需要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的案件,就会受到波及和影响。相当多数案件由于被诉方是人微言轻的个体,基本没有因使用这些图片获得任何直接收益,却要因败诉或者和解付出自己整年甚至数年的收入。这些个体往往连律师费都出不起,由于诉讼程序上的失误导致不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时常发生,使不少被诉方对我国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造成极大的社会不满情绪,令人遗憾。

  事实上,绝大多数涉诉企业和个人并非没有版权意识,也完全不排斥版权付费,今天的中国人已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付费习惯,只要一家企业是真心提供好的、便捷的知识产权服务。大家仅仅是对视觉中国等个别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强横无理感到愤慨。

  第一,几乎所有被诉企业和个人都是因为自己的公众号、微博等网络账号使用了从百度图片这类图库搜索到的图片被起诉。而当大家搜索到这些图片时,并无任何关于版权的有效提示信息(例如水印或者版权链接),也没有任何关于单张图片的定价信息,即便想付费,也无从知道原作者或者版权代理机构是谁,该如何联系。一个图片如果获得了网络版权代理,由代理机构加上一个水印和提示信息难道很难么?这在上传图片时就可以自动完成,都不需要任何人工操作。那么为什么不做呢?

  第二,相当部分图片的使用并无任何直接商业目的,只是为某一篇文章增色,而这些文章的阅读量可能非常少,文章所获得的收益可能只有非常少的打赏,甚至没有任何收益。这些图片使用者的收入可能很高(例如部分企业),但它们的收入可能跟这些图片没有任何关系(一家PE难道是因为自己公众号使用的某张图片才能获得某个项目吗?)。

  第三,大多数被诉企业和个人因运营公众号和微博的收益远远低于诉讼索赔的金额,而这些图片本身的价格是不透明的。我们理解,艺术行业有大师级的作品,也有极其普通的作品,甚至只是普通人的随手一拍。这些作品的价格应有极大差异。从使用者角度,同为使用一张关于草原的图片,或许基于广告需要,愿意挑选一张版权价格非常高的大师级图片作品,而对大多数个人号来讲,可能只愿意花费极低的价格选择一张极其普通的同类图片。但现实是,这几家垄断网络图片上游版权企业,并没有去打造这样能够有效识别不同图片版权价格的网络市场,而是任由自己获得代理权的图片被各大搜索引擎不加版权标识的广泛传播,再伺机挑选被告,通过律师函、诉讼、和解这样的流程,以高额版权费用诉讼的压力(一律单张数千元),来获得被诉方长期有偿使用自己图片库的合作协议(打包年费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最难以让人接受的,很多涉诉企业和个人运营公众号和微博的年收入,远远低于使用几张图片的被诉价格,也远远低于合作协议的年费价格。个别小企业在接到这些诉讼时,甚至有恐慌被迫关门的感觉。这也是很多人将其痛斥为“版权流氓”的重要原因。

  第四,上述商业模式下,由于并未建立一个关于同一类型不同图片的竞争性市场,不同作品的价值不能被有效识别,大量图片作者仅仅成为了廉价的图片提供者,而视觉中国等企业,正如它们自己所描述,却成为了“版权银行”。一方面低价获得大量个人版权,通过上游版权协议获得大量境外图片版权,另方面不加区分的加价打包卖出,真正具有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的作品并没有得到有效识别和保护,成为了绝大多数“随手一拍”的陪衬。自己作品的价值无法得到有效体现,但在现有市场环境下,如果不与这些个别网络图片代理机构合作,自己的作品连被搜索到的可能性都没有,所以只有被迫接受现实,成为廉价版权劳动力,这是不少签约作者不满的原因所在。更有相当部分签约作者,其实不过是随手一拍的路人甲而已。

  除了那些恶劣的造假者,今天很难有企业落入人人喊打的局面,那么视觉中国这类企业是怎么做到的呢?

  说到底还是商业模式。如果,今天有一家网络版权代理企业,愿意认真做一个平台,让所有人清晰的看到每一幅图片、每一段视频作者自己标出的价格,然后再交由市场去选择,那么不同的作品价值就会得到充分发掘,使用者也会乐于进行差异化的付费,平台也可以合理抽成。但这样做需要投入大量的平台建设费用,也不可能让大多数极其普通的作品通过打包出售,来获得超过其单张作品真正市场价格的收益。虽然长期是美好的,但短平快的收益会大量减少,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尽快在股票二级市场以较高价格套现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所以一切的选择并非因为尊重版权,并非是为了中国的版权事业,仅仅是为了短期逐利而已。

  基于这种目的,诉讼仅仅是种策略,而不是维护市场和正义的工具。我们理解,由于个别被诉个体诉讼应对能力的欠缺,导致部分判决或者大多数和解协议都按照这两三家版权代理企业的期望实现,而这些既有案例,仿佛认可了这种商业模式,乃至仿佛认可了这些图片打包出售的“市场价格”。

  事实上,很多判决与和解,可能仅仅是因为被诉个体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或者,据我们所知,仅仅是因为法院系统在苦不堪言时进行了调解,导致此生第一次进法院的普通人,在没有专业支持的情况下,做出了无奈的选择。从程序上讲,就单个案例来看,都是一个“合法”的结果,毕竟,合作协议都是被诉方自愿跟网络版权代理企业签署的。

  那么,这是真正的司法正义吗?如果我们的法律在支持一个人人喊打的版权代理企业,那真的是因为中国人毫不尊重知识产权吗?那些通过音乐、视频来获得大量知识产权收费的互联网企业,它们的收入是怎么产生的呢?通过诋毁国人的知识产权观念、利用大多数人诉讼应对能力的欠缺、滥用司法资源牟利,真的就只能靠官方媒体施压才可能收敛,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

  我们认为,今天的法律是公正的,我们的法律能够同时维护市场和正义,能够符合最普通人的预期。

  接下来,请所有被视觉中国等个别企业骚扰过的企业和个人,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3、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4、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以及,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们理解,视觉中国等个别网络版权代理企业,根据其自己的公开描述,依据其版权布局和这几年的商业策略,已有可能成为中国网络图片版权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它们目前的商业模式和商业行为,已有可能构成上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对上述网络版权代理企业有所质疑的个人和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机构举报这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最终,由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就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并判断这些企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成立,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除了会责令这些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处以其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然,如果这样的判断最终成立,对一家上市公司,将是一个十分沉重的打击。

  同时,我们希望,作为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重要成果的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开展调查,彰显法治精神。

  我们也呼吁,个人作品提供者,目前停止与上述企业继续签署版权代理协议,直到能够提供合理商业模式的企业出现。

  最后,我们想说,不要让舆论去审判一个自称维护版权和坚守法律的企业,要让法律,来实现人们心中的正义。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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