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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国家监护为未成年人权益兜底

作者:史奉楚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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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提交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进一步明确,事实孤儿、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草案拟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的,应当由国家对相关未成年人进行监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加,绝大多数未成年人能够享有到优质的生活水平和教育、医疗等各项服务,成为家长和长辈的掌上明珠。但现实中,部分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成为孤儿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有些未成年人自出生后,家庭便遭遇变故,失去亲人,或者被遗弃,成为备受怜惜的孤儿。有些未成年人则因父母犯罪被判刑,成为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还有些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遭遇监护人的严重侵害,生活在阴影之中。与其他未成年人相比,这些未成年人不能享受父母的关爱,已经令人怜惜。如果再不对其提供有效的监护,让其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有所获得,无疑是极大的不公。

如何对待未成年人,体现出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程度。无论从哪方面来讲,国家和政府都有职责也有能力担任“国家父母”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及福利。如果漠视弱势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既暴露出相关部门的粗鄙、原始,也会让这些未成年人被排斥在社会边缘,享受不到正常人应有的关爱和温暖,陷入绝望,甚至仇视社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当前,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尚未确立“国家亲权”制度,但实践中已经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很多地方的民政部门均建有福利院,为孤儿提供相应的管护教育服务。基层组织也会被指定为孤儿的代理人,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一些地方的职能部门、慈善机构、民间组织均开展了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教育服务、资助奖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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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通行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拟以立法形式明确国家亲权责任,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尽责和法律的文明。而且,让已经拥有较强实务经验的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长期监护职责,也能够更好地照护弱势的未成年人,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社会的温暖。让国家监护为未成年人权益兜底,此其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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