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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华:忍无可忍的法庭斗争与反击——亲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斗争回顾(四)

作者:王立华   来源:昆仑策网  

忍无可忍的法庭斗争与反击

——亲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斗争回顾(四)

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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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今年,是举世瞩目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利5周年。此案前后延续两年多,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且有众多党员群众和各界仁人志士积极参与。2016年8月15日胜诉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第99号指导案例,并直接促成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从此,有谁胆敢再歪曲、丑化、亵渎、诽谤、侮辱国家英烈,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此类事件玩忽职守,都将依法面对行政、民法和刑法的严肃处置,这就使猖獗一时的历史虚无主义政治逆流受到遏制。当年的斗争一波三折,但在党和人民的坚定支持下,终于取得了胜利!为纪念这个可以载入史册的标志性大案,为感谢那些在斗争交锋时刻为党和国家主持正义和坚守真理的人们,也为配合党史学习教育、把历史虚无主义的罪恶嘴脸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我们推出此案法庭代理人之一、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王立华同志的纪实文章:《忍无可忍的法庭斗争与反击——亲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斗争回顾》。因全文篇幅较长,拟分六篇发布,已发第一、二、三篇(见【相关阅读】),此为第四篇,以飨读者。

  十一、一个重大胜利

  2015年12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打来电话,确认身份后通知说,下周一上午开庭,诉郭松民案宣布判决结果。

  5月12日开庭审理,7个月后终于要有结论了。

  我给当事人郭松民打电话沟通情况。他比较乐观地说,这个案子80%应当是赢的,在这样的形势下法庭不会判输。我问,如果输了怎么办?他很坚定地说上诉。我对他说,应当做好上诉准备。

  我又给赵小鲁打电话通报情况。他说,按照一般判案逻辑会输,你们应当做好上诉准备。邀请他参加旁听,他说一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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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2月21日上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郭松民案宣判。

  一同到法院的有被告郭松民,被告代理人赵明、王立华,还有赵小鲁、范景刚、徐明3位旁听。对方只有3个人,原告黄钟、洪振快和他们的律师。开庭前,我们几个很严肃,甚至表现得有些沉重,思考如果判败如何提出上诉。对方大概以为胜券在握,谈笑风生,表现得很轻松。

  法官让大家起立,宣读判决书。判决书的前半部分,主要讲双方确认的事实,没有听出什么倾向性来。但宣读到下半部分,我们越听越高兴,而对方则开始焦躁起来。

  判决书说: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诉讼由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并发表在《炎黄春秋》杂志上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经微博传播后,本案被告郭松民在微博上转发并做出评价所引发。因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分别从双方当事人的言论及其背景、各自言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言论所针对的对象、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

  当我们听到法官说出,应分别从双方当事人的言论及其背景、各自言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言论所针对的对象、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顿时感觉眼前一亮。因为这样的原则,不是抓住一点不计其余的片面原则,而是全面客观认识事情的科学原则,这对我们是有利的。

  从这样的原则出发,法庭引出以下结论:

  第一,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然而,《细节》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一个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细节》一文,从“狼牙山五壮士”从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数量以及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入手,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原告作为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回应、批评乃至公众的反应,并因此对后者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第二,在上述背景下,被告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批评了以《细节》一文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情感的表达,被告的这一言论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

  第三,关于被告微博所针对的对象问题。诉讼中郭松民抗辩称涉诉微博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对此,郭松民还进一步提交了涉诉微博撰写之前以及之后自己的微博内容作为对自己一贯态度和立场的佐证。首先,从涉诉微博本身内容审核,涉诉微博中确未提及两原告姓名,亦未通过对职业、身份等条件的限定或描述,表明评价系针对两原告。虽然郭松民在发表涉诉微博前,先后转发过其他网民的微博,但对于不了解争议原因以及未进行深入阅读的读者或网民,并不能通过涉诉微博确定两原告的身份。其次,根据郭松民提交的其在其他时期发表的微博内容,可以认定郭松民对类似问题所持的否定和评判态度是一贯的,涉诉微博与其惯有态度是一致的,并未出现异常转变或特别调整。加之在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在涉诉纠纷发生之前,被告与两原告并无个人交往,互不相识,涉诉微博亦应不存在字面意义之外的对两原告的影射。因此,本院对于被告提出的涉诉微博并非针对两原告的抗辩主张予以采信

  第四,关于损害后果问题。就损害后果问题,原告方提出被告微博粉丝数量众多,被告微博评论发表后被大量转发并引发评论,传播广泛,由此认为被告的微博评论给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对此,需要分析涉诉微博发表后大量网友的转发、评论情况才能做出判断。原告方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转发、评论的网民很多是在表达阅读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文章后的意见,或者自己对于后人应如何看待和评价革命英雄的看法,内容各异,角度和态度亦多有不同。考虑到微博这一社交工具和网络媒体的技术特征及习惯做法,这些转发与评论行为更多的是多数网民自身对涉诉文章的认知、评论和价值判断,而非由涉诉微博所引导或决定的。故涉诉微博被大量转发或评论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证明涉诉微博造成了损害后果。综上,黄钟、洪振快基于涉诉微博提出的郭松民侵权主张及相应赔偿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尽管被告的言论不构成侵权,但仍有不妥之处。网络作为一种更为自由、便捷、开放的社交平台,已经被广为接受和使用。保持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与文明,亦日益成为每一名网络用户的责任和义务。郭松民作为一名实名认证微博的博主,拥有大量读者,微博言论长期被公众所关注,网络言论具有更为广泛的影响。在能够“一呼百应”的同时,在法律上亦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社会义务上更应以身作则,坚持并善于使用文明语言,通过说理方式表达自己对问题、行为、事件的看法和意见,为优化、净化网络环境做出更多努力。

  依据以上理由,法庭驳回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们胜利了!我们高兴地击掌相庆。

  洪振快、黄钟被判失败了!他们顿时像被雷电打过的一样,失望之后表现得非常冲动。其中一个大喊大叫,竟然语无伦次地质疑法庭。他说:

  我也是学法律的,这个法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还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庭为什么总是在讲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共产党的历史不能当判案的依据!

  看到他们咆哮公堂,女法官冷静严肃地指着身后,迅速回了他们一句话:

  看看法庭上悬挂的国徽,已经清楚地回答了你的问题!

  说完,收起文件夹与两个陪审员一起,头也不回地退庭走了。

  那一刻,我们感觉这个年轻的女法官很美,非常灵敏机智,应对非常得当,真的体现了首都人民法官应有的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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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法院“黄钟、洪振快与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判决书】

  签字领取判决书后,我们走出法庭,在挂有庄严国徽的法院大门外合影留念。这是一个来之不易的里程碑性的胜利,一定会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册,也会载入21世纪初中国政治斗争史册。

  在法庭对面的咖啡馆,把判决书拍照后传送上网,同时把情况写了一个简讯发出,网上迅速传开了。这就是信息网络化社会的巨大变化,信息传播是实时、实地和自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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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策研究院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出“昆仑岩”评论《为海淀法院点赞》部分内容截屏】

  我与赵小鲁一起去了珈珈大姐家。她说家里有烧好的猪蹄儿,赵小鲁带了一瓶好酒,还买了些吃的带过去。珈珈大姐喝红酒,我们两个喝白酒,举杯庆祝这来之不易的胜利。

  那天中午喝多了,到最后不胜酒力,泪水伴着酒水。

  十二、疯狂反扑

  郭松民、梅新育案的一审判决,应当说完全出乎洪振快们的预料。但他们并没有善罢甘休,也丝毫没有改变立场和本性,而是变本加厉地折腾。

  判决当晚,洪振快就在新浪微博推出一篇疯狂美化日寇、贬损八路军和“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题目是《“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

  他颠覆了什么说法?因为他发现一份档案中记载,在日军包围狼牙山的作战行动中“携民夫牲口千余”,由此便得出结论“也有民众帮助日军”,而且幸灾乐祸地感叹:“看到这一点,不免让人悲哀,但历史事实明确记录在案,也是无可奈何。”

  用这种匪夷所思的逻辑,证明无恶不作的日寇受到中国民众的支持帮助,而抗日的八路军则是老百姓痛恨的土匪,以此支持那个污辱“狼牙山五壮士”的无耻谣言。

  在洪振快的研究文章中,大量充斥着这种颠覆历史的新发现。

  没过几天,洪振快又把攻击目标对准反击他的力量。他向中央写信举报赵可铭上将和王立华大校,诬告他们涉嫌干预司法。举报信分别写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委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防大学纪委等7个部门,还在网上公开发表,企图造成社会舆论。

  他上告的依据,是我在延安那个座谈会上的讲话。其中讲到赵可铭上将给有关部门领导打电话,说你们这个案子如果判反了就是反军叛国。乌有之乡把视频发到网上,洪振快看到后以为抓住了把柄,状告我们违反中央规定,罪名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捍卫英烈名誉违反中央规定?中央有这样的规定吗?中央能做这样的规定吗?认真研究相关文件后,感觉洪振快真的是得病乱求医,他讲的文不对题。后来在法庭上他又提出这个问题,我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驳斥:

  一是主体不适用。中央文件中所说的领导干部,是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而我们,都是早已退出工作岗位的老兵、老共产党员,是普通公民,不再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是性质不适用。所谓干预司法,关键是“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而我们恰恰是基于国家和人民利益,捍卫抗日英烈的尊严,不准任何反共反人民反国家的黑恶违法势力污辱英雄,呼吁相关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司法公正。如果洪振快等可以肆无忌惮地污辱践踏“狼牙山五壮士”,而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不能对他进行反击,将会带来的恶果是无疑的。在所有英雄和先烈都被他们一一践踏污辱的背景下,如果党的领导机关、纪律检查机关或法庭再支持那些践踏革命先烈和英雄的势力,国家还有希望吗?党还有希望吗?军队还有希望吗?

  洪振快理直气壮地举报我们,却是没有法规依据的乱告。理所当然地如石沉大海,没有人找我们,也没有人理他的茬。

  紧接着,洪振快、黄钟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请求,判决被上诉人侵权,或者发回重审。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他们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5条上诉理由:一是把民事纠纷政治化,把学术问题政治化,违背司法原则;二是对历史做出裁决,以意识形态话语作为司法判决依据,背离法治精神;三是将民事判决做成了政治判决,不仅侵犯了上诉人的民事权利,而且侵犯了上诉人的言论出版自由;四是偏袒被上诉人,事实认定错误;五是有受司法干预之嫌。

  在上诉书中,洪振快甚至十分狂妄地说:

  一审判决“以中共意识形态话语为依据,对存有重大争议的史实做出司法裁决,这逾越了司法权力,背离了法治精神。”

  还说:

  中国大陆自上个世纪20年代以来,以“革命”之类“政治正确”的名义践踏同胞人格尊严的教训,极其惨痛。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里,洪振快竟然认为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话语必须排除出司法权力之外,竟敢在上诉中公然污辱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以来就是以革命和政治正确的名义践踏同胞人格尊严,而且还“教训极其惨痛”。他在这里,已经不仅仅是要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了,而是把整个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历史都作为颠覆目标了。

  这些以颠覆共产党为目的的谬论,尽管表现在洪振快的狂妄上诉中,实际却在一个时期充斥在思想文化战线的很多领域,甚至是一些共产党内所谓的著名理论家、思想家、宣传者在公开散布这样反共谬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了这么多年,竟然把自己的思想文化阵地丢了那么多,甚至十分“开明”地让给敌对势力占领,难道不值得深思吗?难道不应该问一下这到底是为什么吗?

  他们在上诉的同时,还把主要攻击矛头直接对准我,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处被上诉人郭松民及其一审代理人王立华,罪名是合谋作伪证妨害司法。

  他们说,在一审法庭郭松民、王立华向法庭表明的身份,分别为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身份,系伪造证明。

  他们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仅有“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昆仑策研究院是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自设内部机构,并非“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更不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因此完全不符合推荐公民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以“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昆仑策研究院”章出具证明材料,使王立华获得代理人资格,已构成妨害司法罪,是合谋作伪证的非法行为,要求依法处罚。

  在此后的法庭审理中,洪振快多次提到这个问题,好像可以抓住我们的把柄,但这却是一个十足的伪问题。公司是法人机构,在公司内设机构中构成同事关系,也就是在公司中构成同事关系,这就具备了相互成为法庭代理人的资格,依法反映这种同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怎么就违法呢?怎么就成了作伪证呢?洪振快一味昏头昏脑地告状,却连最基本的事实逻辑都没弄清楚,他解构历史贬损英烈的文章,也大都充斥着这样的自相矛盾。但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胆子大,敢随意用这样的逻辑胡乱编写,甚至控告别人作伪证。

  与赵小鲁律师商量,没有事实依据诬陷别人做伪证,能否起诉洪振快侵犯名誉权。他说完全可以,但我们的主要方向是解决他们贬损污辱革命英烈的问题,而那样一搞会把主要目标搅乱,会使法庭辩论方向走偏,因为他诬告证据不成立,法庭也不会拿这个当回事,我们的策略应当是不理睬他。

  我认为赵小鲁说得对,所以没理会洪振快的诬告。在郭松民案二审时故意没到法庭,让他的胡搅蛮缠失去目标,以保证不偏离法庭主要方向。

  十三、旗帜鲜明

  仇学平打来电话,讲了一个非常鼓舞人心的消息。

  他说,在《解放军报》创刊60周年之际,习近平主席视察解放军报社,要求军报在党的意识形态斗争中要打头阵。参观报史馆时,在陈列有放大的《国防参考》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那期杂志封面及文章照片的展板前,习主席驻足观看良久,表扬军报旗帜鲜明,对历史虚无主义进行了有力批驳,批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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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视察解放军报社。新华社记者李刚摄】

  仇学平还说,他们刊发的“起底《炎黄春秋》”,讲述了《炎黄春秋》杂志初期发挥过积极作用,后来逐渐发生变化,特别是2002年后发生性质变化,成为反共历史虚无主义的大本营。有关部门把这篇文章报到中央后,有领导批示说,评价非常恰当,观点准确,并要求中宣部约谈《炎黄春秋》有关领导人员。

  他还说,本期杂志配合郭松民、梅新育案胜诉,安排了一组专题文章,主要有5篇稿子。其中包括中国社科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朱继东写的文章,要求追究洪振快等人污辱“狼牙山五壮士”的罪行,军队要当护法主力军。我给他提了个建议:把郭松民、梅新育案的两个判决书刊发一下,因为这两个法庭文件正确判断是非,坚守了国家与人民的正义和良知,写出了很高的法理法律水平。

  他非常高兴。因为《国防参考》自创办以来,从未受到过如此重视。他还邀请我和赵小鲁、郭松民、梅新育等过去参观报史展览,习主席那天就是在这里接见大家并发表重要讲话,我们看到了那块让习主席驻足良久的展板。

  但出乎意料的是,到2017年底《国防参考》却被裁撤了。据说是被查处的原总政治部主任张阳还在台上时说,解放军报社人手不够用,办那么多杂志干什么!于是就在体制编制调整改革中,把这个在反对历史虚无主义逆流中做出最大贡献、受到最高统帅充分肯定、很受官兵和社会各界欢迎的杂志给灭了。而真实情况是,张阳所说的理由并不成立,这个杂志基本没用报社的编制人员。

  2016年下半年,《炎黄春秋》杂志社编辑部被改组,因为长期以来这个杂志成为反共反人民的重要舆论阵地,改组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心愿。而一年后《国防参考》停刊到底为什么呢?此时洪振快正把告状矛头直接对准《国防参考》杂志,难道有关部门决策时一点也不考虑会造成政治影响吗?在张阳被党中央审查畏罪自杀后,才让我们明白那时政治斗争的错综复杂。

  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2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和梅新育案最终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法庭认为,此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是否构成侵权;二是郭松民原审代理人王立华的代理资格是否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理由是:

  首先,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中国共产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关键。八路军“狼牙山五壮士”是抗日战争中产生的英雄团体,是中国人民不畏强暴,以身殉国的杰出代表之一。他们所展现出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细节》一文以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来质疑、矮化“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挑战社会公众的传统观念和主流价值观,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黄钟、洪振快作为《细节》一文的编辑和作者,对于行为的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其二人对于由此而引发公众的广泛批评甚至是激烈反应,应当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

  其次,从涉诉微博内容来看,是郭松民针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一社会思潮一贯否定性评价的表达,并未指名道姓,也不存在以影射方式暗指黄钟、洪振快的情形。黄钟、洪振快作为《细节》一文的编辑和作者,对于相关微博言论较为敏感,容易得出涉诉微博指向自身的结论,但就一般公众的理解,涉诉微博内容并未确定指向黄钟和洪振快。再次,就黄钟、洪振快所主张的损害后果而言,通过黄钟、洪振快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看出,网民对微博的转发与评论更多是基于自身对涉诉文章的认知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和情感表达,并非是由郭松民的微博言论所引导或决定,所以不能认定郭松民的微博内容导致黄钟、洪振快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综上,郭松民的微博言论虽个别用语有不妥之处,但不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1.单位的推荐函是以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昆仑策研究院的名义出具,该单位并未对郭松民、王立华与其存在工作关系提出异议;

  2.原审审理中郭松民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对于王立华的发言予以认可,而黄钟、洪振快在原审审理中并未对王立华的代理人资格问题提出异议。

  3.黄钟、洪振快所提代理人资格问题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所列举的四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上述情况,黄钟、洪振快主张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这个案子的终审判决。

  为了配合两个案子,让全社会了解案子的来龙去脉,在更大范围内明辨是非,动员斗争力量,我用很大精力梳理了一个围绕“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一系列斗争的大事记,题目是《一场共和国历史上罕见的斗争》,陆续在昆仑策网等红色网站连载后,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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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共和国历史上罕见的斗争——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斗争纪实》在昆仑策研究院公众号连载截屏】

  在梳理这一事件的过程中发现,那些势力对英烈的贬损和亵渎有一个过程。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最先出现的是猎奇文章。有人根据一些不靠谱的道听途说,说“狼牙山五壮士不是5个而是6个,其中有一个投降了”等。

  2005年是一个重大转折点。那年3月,“狼牙山五壮士”最后一个英雄葛振林刚刚去世,有关部门随即宣布删除小学课文中“狼牙山五壮士”的内容,他们讲的理由是什么?即所谓“课文难以引起共鸣,教育要与现代社会适应”。

  几乎在删除课文的同时,网上出现了一篇恶毒贬损污辱“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与之配合呼应。作者以一个当年事件亲历者的身份造谣,对一般读者迷惑性极强。文章在一个自称是“汉奸杀龙”的网站引起狂欢,并被他们不断添加内容,又转到国外反共反华“民运”和“轮子”网站添油加醋,又从国外网站转到国内网站无障碍传播。

  再往后,关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正面叙述在网络上基本看不到了,推送到前列的几乎都是恶毒否定英烈的文章。那些年的意识形态领域,反共反人民的右派黑恶势力十分猖獗,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献出生命和热血的革命英雄100%被践踏污辱,近代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翻身解放的革命历史被彻底颠覆,革命前辈特别是人民热爱的伟大领袖毛主席被全方位、全时空、全细节的妖魔化,他们做这一切如入无人之境。甚至有共产党高级干部支持的出版物直接参与对革命英烈的践踏,见义勇为的共产党员郭松民、梅新育忍无可忍发出愤怒吼声,竟然被他们气势汹汹地告上人民法庭,经过极其复杂艰苦的斗争才取得胜利。

  这种情况共和国历史上有过吗?这种态势难道是正常的吗?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党和国家难道不应当正视、反思并从中吸取严重教训吗?与颠覆势力谁胜谁负的问题解决了吗?斗争远远没有结束啊!

  我们在认真研究历史材料的基础上认真准备,还查阅了英美相关法律。几次一起研究起诉词,感觉主要是两个说清楚:一是要在法律上说清楚,洪振快为什么是违法的,在海量材料中抓住主线而不纠缠细节;二是要从历史事实上说清楚,证明洪振快的所谓研究为什么是错的,同时又不能搞成是学术争论。

  这两个问题弄清楚,在法庭上就有底气。

  后来我在辩词中说:

  如果洪振快讲的是历史事实,即使具有否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也可以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如果他只是因为掌握史料不足,或者因为只收集了负面史料而贬损歪曲了“狼牙山五壮士”,也可认为他不是故意侵权。

  但是,他提供给法庭大量作为证据的历史材料,没有任何一个材料能够证明“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是假的。他自己提供的证据也无可辩驳地证明,他写的那些文章充满对事实的歪曲和侵权故意。而且他的陈述和上诉,更是持续不断地自供构成对英雄烈士的侵权,尽管他不承认侵权,却不能自圆其说。

  我们还做了法庭上的分工,赵小鲁先简要讲清对方为什么是违法的,等对方辩护后,再详细从法理和事实的结合上压倒对方。我主要从他提出的所有细节质疑澄清历史,并证明他违法的主观故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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