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自由主义论争中,伯林(Isaiah Berlin)的《两种自由的概念》影响深远。在这篇被誉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论文中,伯林提出了两个著名命题。一、将自由区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并认为自由主义应该拥抱前者而拒斥后者,因为积极自由很容易导致极权主义。二、消极自由的基础,在于价值多元论。由于价值本质上多元且不可化约为任何单一和最高的价值,价值冲突于是不可避免,选择遂变得必要和重要。就我观察,这两个命题,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知识界对自由主义的想象,并成为理解和评价自由主义的起点。
问题是,伯林的命题能成立吗?我认为不能。第一,离开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将难以得到恰当的理解和证成。第二,价值多元论本身并不足以为自由的优先性提供道德支持。这两个批评指向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即伯林的自由观缺乏一套有关自由人的主体论述。缺乏这样的论述,自由即有无根之虞。
离开制度,政治自由将无从谈起
根据伯林的定义,所谓消极自由,指的是一个人免受外在人为干预而行动的自由。换言之,一个人受到的束缚愈少,活动的空间愈大,他便愈自由。这些束缚可以是他人对我们身体的干涉,也可以是国家法律对我们的限制。一个被关在牢房或被政府禁止发表意见的人,自然失去了行动和言论自由。这里的“消极”(negative)并没有任何道德上负面之意,而是指一个人的自由状态,纯粹以他受到多少外在干预来界定,判断的标准是有没有人为的障碍挡着他的去路,有多少道门为他打开以及这些门开得多宽,而和他作为一个行动主体的特质、目的、利益、能力、欲望及自我实现等没有关系。
这个定义简单易明,似乎也很符合我们的日常用法。但我们不能停在这里,而必须继续追问三个问题:什么自由?这些自由为何重要?谁的自由?这是所有自由理论都须回答的问题。我这里集中探讨前面两个问题。
当我们说自由是一种重要价值时,我们不可能说,所有免于外在约束的状态都是好的。如果是这样,最自由的状态,理应是无政府状态,因为国家从我们出生起,就已经通过法律和其他方式,对我们的生活作出各种强制性限制。如果我们不服从,便会受到惩罚。但我想大部分人都会同意,为了使我们能够和平合理地生活在一起,其中的许多约束是必要的,例如我们不能自由持有和买卖枪械,不能不喜欢交税时便拒交。即使是最自由的国度,人们的生活依然受到各种约束。我们不能简单地视这些约束为必然之恶,又或不得已的妥协,因为在社会合作中的许多约束本身是合理的。所以,伯林将自由定义为人为约束的阙如,然后认为所有这些阙如都是好的,其实并不成立,也不应是自由主义的立场。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将国家和法律视为自由的必然敌人。如果自由是一种政治价值,那便必须默认我们已经活在某种政治制度之中。公民可以享有什么自由以及自由的范围有多大,必然是国家的政治决定,并通过法律给予保障。许多自由国家的宪法,开宗明义清楚罗列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和自由,正是明证。在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中,常常将自由和国家对立起来,以为国家的尽头才是自由的开始,甚至以为市场和私人领域是独立于制度和公权力之外的东西,其实是概念混乱。市场可做什么不可做什么,公私领域的边界如何界定,本身就是制度的一部分。离开制度,政治自由将无从谈起。
消极自由的形式定义不承载任何政治价值
有了以上的讨论,我们便明白当伯林谈自由时,他不能只提供一个对于消极自由的形式定义,然后主张所有自由都值得追求。严格来说,这样的定义本身并不承载任何政治价值。他必须进一步告诉我们,在这个定义之下哪些特定的消极自由是重要的。伯林似乎并没意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但如果我们追问,我相信他必然会说,他所指的是自由社会中最为珍视的公民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和思想自由,良心和信仰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在社会生活中最低限度的个人选择自由。
这些自由为何如此重要?这牵涉价值评价。伯林需要论证,为什么在某些特定领域,国家不应干预个体的行动,并尊重他们的选择。很明显,这不再是定义问题,而牵涉实质的道德理由。
伯林指出,在自由主义传统,有不同学说为自由辩护,包括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效益主义、社会契约论、康德和穆勒的政治哲学等。尽管这些学说观点各有不同,但他们的论证最后都会对什么构成“人性的本质”有个说法,并认为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容许一个最低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便必将“矮化又或否定我们的本性”。也就是说,个人自由是保证人性得到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伯林清楚意识到,要为自由辩护,离不开自由主义对人的特定理解。
既如此,那什么是伯林的人性观?让人意外的是,伯林对此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和论证。他最后诉诸的,是有名的价值多元论。以下这段原文十分重要,我先将它翻译出来:
“我们在日常经验中遭逢的世界,总是得在同样终极的目标和同样绝对的要求之间作出抉择,实现了其中某些的同时却又不得不牺牲另一些。事实上,正由于人类这样的处境,人们才赋予选择自由那么大的价值;试想象,如果他们获得保证,在人世间某种可实现的完美状态下,所有他们追求的目标永远不会有冲突的可能,那么抉择的必然与痛苦必将不再,选择自由的重要性亦将不再。”
伯林在这里,是要论证选择自由为何如此重要。他认为,人类的价值和目标是多元的,而且这些价值和目标不一定彼此兼容,甚至难以用同一把尺子来做比较衡量,因此在诸多目标中作出抉择以及承受随之而来的牺牲,是人类永恒面对的处境。如果我们承认这个事实,我们便应该给予个体选择的自由—即使自由不是唯一也非最高的价值。唯有这样,我们才能更真实地面对人性,更人道地尊重每个个体的决定。换言之,由于价值本质多元,是故选择自由成为必需。自由的必要和重要,并不系于选择的主体,而系于价值多元且无法调和统一这个事实。
价值多元论能够直接推导出选择自由吗?
现在的问题是,价值多元论真的能够直接推导出选择自由吗?我对此甚有保留。首先,设想在我前面有A和B两个选项,它们同样终极且无法加以比较,而我只能二择其一。在此情况下,我该如何决定?根据伯林的思路,因为没有共同比较的尺度,我根本没法在两者中间作出理性评价并排出高低,因此选A或选B并没实质分别,我甚至可用掷骰子来决定。
但是这样一来,选择的意义何在?我们平时之所以认为选择重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信选择有助我们找到好的和对的答案。如果我一开始便知道这样的答案并不存在,那么由我来选或是由别人来为我选,似乎并没根本分别。也就是说,多元论如果为真,非此即彼式的选择或许变得无可避免,但伯林却没有告诉我们,这种选择的价值在哪里,以及为什么这样的选择自由必须交到每个人手上。
其次,伯林论证的另一面,是认为如果多元论为假,则选择自由失去价值。实情未必如此。试想象在一个相当封闭的政教合一的社会,某个宗教支配了人们生活的每个环节,也成为人们做各种决定的标准。在这样一个人们普遍相信一元论的社会,我们仍有理由支持选择自由吗?我认为有。正如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一书所说,真正的信仰必须得到人们真心的认可。如果我的信仰不是由我自己选择,无论它本身有多好,对我的生命也不会产生作用。因此,选择自由的重要性和多元论并没有必然的内在关系。
最后,多元论不仅不能支持自由的优先性,甚至会令伯林陷入两难。例如一个非自由主义者大可以对伯林说,我完全同意你的多元论,而既然自由只是众多价值之一,且和其他价值不兼容,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复兴等都较个人自由来得重要,所以为了这些目标而牺牲部分自由(或部分人的自由)是完全合理和必要的。伯林可以如何反驳?他当然不能诉诸价值多元论,因为这个结论正是从多元论的逻辑中推导出来,更何况伯林自己也承认,多元论本身并没资源支持自由的优先性。一如康德、穆勒或罗尔斯那样,伯林唯一可以做的,是提出实质的道德理据,论证个人自由为什么较这些集体目标更为重要。但伯林为什么不愿走出这一步?
为什么我们如此在乎选择自由?
且让我们先放下多元论,回到最基本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如此在乎选择自由?再具体一点,为什么我们如此在乎我们要有选择自己的信仰和生活方式的自由,甚至视之为我们的基本权利?
我相信,如果认真追问下去,我们大抵会接受以下的想法。第一,我是独立的个体,我的生命是我的,不是别人的。第二,我希望活好自己的人生,不想一生白活。第三,要活好自己的人生,有许多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找到既有价值同时又适合自己的信仰和人生目标,然后努力将它们实现,这三者缺一不可。第四,要知道什么是有价值同时又适合自己的生活,我们需要在不同选项中有个认识、比较、试错和选择的过程。我们如此在乎选择,恰恰是因为我们相信这些人生选项有真假好坏对错可言,而不只是个人的主观口味。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尽可能自由的环境,容许个体在其中善用自己的理性能力,为自己的福祉作出明智决定。第五,即使我在当下做了一个深思熟虑的决定,我却同时知道自己有机会去错,又或将来某一刻会改变初衷。所以,我希望自由选择的环境能够一直存在。
有人或会马上说,既然你承认人有机会犯错,如果有一些人较你更聪明更有经验更有德性,所以看得更清楚,为什么不可以让这些权威来帮你做决定?我当然不能说,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我都较别人更知道什么对自己最好,又或声称凡是我选择的就是对的。事实不可能是这样。我也不能说,长远而言,容许个体有更多选择必然会为整体社会带来最大好处,没有人可以做这样的保证。
于是,问题变得更加尖锐:在各种知识、宗教、道德和政治权威面前,为什么我们仍然坚持给予个体选择的自由?一定程度的家长制难道不是对个人和社会更好吗?毕竟在许多时候,人是软弱无知短视和非理性的。我认为,在自由主义传统中,回应这个质疑最强的理由是:我们要尊重个体。尊重个体什么?尊重个体是独立自主,有自由意志,可以做选择并为自己的决定负责的理性存有。用穆勒在《论自由》中的话,我们可以用理由来劝导和说服那些和我们观点不同的人,但只要这些人的行动没有伤害别人,我们便不应该强迫他们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在关乎一己的事务上,个体是自己身体和意志的最高主权者。
换言之,捍卫自由的背后,有着现代人最深的道德信念:我们视自己为自主的自由人,并希望在最大程度上做自己的主人。我们渴望活出自己的人生,而不是活着别人为我们安排的人生。我要走的路,不一定就是最好的路,不一定将来不会后悔,但因为这是我自己选的,我遂实实在在感受到我的生命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就是我所说的自由人的主体论述。没有这样一种自我理解,我们便难以理解也难以论证,为什么选择自由在现代社会成为如斯重要的政治价值。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切割的代价
既然如此,为什么伯林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论证?因为这种对人的理解,正是他所定义的积极自由的要旨所在。看看伯林自己怎么说:“‘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来自于个体渴望成为自己的主人这部分。我渴望我的生命和种种决定完全由我来做,而不是任何外在力量。我渴望是自己意志行动的工具,而不是他人的手段。我渴望自己是主体,而不是客体。”简言之,积极自由要回答的问题是,谁是主人?只有当一个人完全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生活时,他才享有真正的积极自由。如果是这样,承接上面的讨论,我们之所以那么重视消极自由,之所以那么希望拥有一片不受外在干预的空间,正是因为我们渴望做自己的主人,渴望过上自主的生活。也就是说,积极自由才是消极自由的基础,而非价值多元论。
伯林不是没有意识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紧密联系。只是,他从思想史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认为西方在价值一元论的传统下,本来主张自我主宰的积极自由,受唯心论和理性主义的影响,最后很容易会堕陷到它的反面,成为形形色色的集体主义和专制主义强制个人自由的借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伯林遂努力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作彻底切割,并另觅他途去为消极自由找基础。
伯林于1958年发表此文时,正值二战结束不久及东西冷战时期,所以有很强的时代忧思和特别针对性,但我并不认为伯林的论证是成功的。一来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的堕陷,并没有哲学上的必然性。通过观念的厘清和制度的确立,个人自主的理念完全可以为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提供合理的支持。二来这种切割将令自由主义承受很大的理论代价,因为它压抑甚至放弃了承载和支撑消极自由的自由人主体。没有这个以个人自主为核心的主体,消极自由将变得无根,更很易被批评者视为是对价值主观主义、相对主义乃至虚无主义的认同。反思伯林,并思考如何回应这些挑战,我想对中国自由主义的发展,多少是有益的。
本文来自《南风窗》2013年第19期(2013.09.11出版),作者:周保松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