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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初期如何制定执行“铁的纪律”

作者:张仰亮   来源:解放日报  

中国共产党作为组织严密的马克思主义革命政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是保证各项政治决议顺利实施的制度保障,对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重要意义。

1921年至1927年间,中共的组织纪律制度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成为各级党组织约束党员的政策依据和党员活动的行为规范。

触犯几条纪律,必须给予开除

中共成立之时,全党仅有50多名党员,分散在多个省份。这时,党对组织纪律的规定较为简略,要求各级党组织保持党员的秘密性、纯洁性,并不得参加其他政党。

1922年中期,中共领导下的工人运动出现第一次高潮,革命斗争形势趋于紧张。在此情形下,中共二大对党的组织纪律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强调一个革命政党,若缺少严密的集权、有组织纪律的训练,就无法实现革命的愿望。

中共二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组织纪律问题也有专门要求,规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议决,所有党员必须绝对服从,下级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并在党内采取民主集中制。

同时,明确规定党员如果触犯以下纪律,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给予开除。例如,党员的言行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和各执行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党员无故连续二次不参加党组织会议、欠缴党费达到三个月、无故连续四周不为本党服务、泄露本党秘密等。

1923年前后,国共两党开始紧密接触,第一次国共合作逐渐形成。为适应国民革命的新形势,中共对党员在政界任职的规定有所松动。中共三大通过《关于党员入政界的决议案》,规定“凡是党员的行动带有政治意义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有监督指导的权力;若党员迫不得已需要在政界谋生时,须请求中央审查决定”。

总的来看,中共在建党之初就制定了“铁的纪律”。由于这一时期党员人数相对较少,党员违纪行为并不多发,因而党的组织纪律规定更多的是罗列原则。各地方党组织在遇到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时候,拥有较大的执行空间。

“党内小团体”构成不小危害

具体而言,中共早期主要出现了以下几个组织纪律问题:

一是忽视组织生活和不缴纳党费。

中共将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常规工作,视为党员是否遵守党纪的重要标尺。随着党员人数增加、组织活动增多,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开始显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不参加会议、不缴纳党费。党员干部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两个因素:一个是党性不强,缺乏参加组织生活的意识;另一个是平日忙于工作,无暇参加组织生活。

二是贪污问题。

随着全国各地工农运动发展和党员人数增加,各级党组织的活动经费随之上涨。个别党员干部经不住金钱诱惑,中饱私囊、贪污浪费的现象开始增多。

其中,工会组织成为贪污问题的易发区。当时的上海总工会作为中共上海区委领导下的重要群众团体,不仅肩负领导工人运动、维护工人权益的政治职责,还负责征收会费、发放救济款的经济职能,成为贪污腐败的一个重灾区。

1926年6月,上海总工会下属的码头总工会干部刘铁牛就因经济问题导致党员不信任,上海区委最后决定对其处以留党察看三个月,并要求其将涉及款项交还党组织。

三是党员干部恋爱问题。

党员干部的恋爱应属私人问题,党组织本不应过多干涉。问题是,若党员干部的恋爱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影响党组织的团结和革命事业的发展。

四是党内小团体问题。

党内小团体问题对党内团结和革命事业的发展构成不小的危害。进入1926年,上海区委接连发生二起。例如,在南市,顾端伯、蔡肖鸿等人私自勾结部分支部书记攻击部委书记梁郁华,甚至在支部书记联席会中宣布不承认梁郁华的领导职务。最后,上海区委分别与相关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留党察看半年、留党察看三个月和党内警告等处分。

五是泄密问题。

党的秘密刊物是党的心灵之所寄托,关系全党工作之安危与成败,可谓关系非常重大。

但是,一些党组织对于区委所发各种秘密刊物,如校刊、教育杂志、党的议决案及(国民党)讨论集,既不注意保存,又不依照区委期限交还,甚至流落到国民党右派手里,成为攻击中共的依据。这样的行动不但违反了党的纪律,而且无意中犯了破坏革命、反叛革命的重大罪恶。

不应在日常生活中机械应用

面对有所增加的党员违纪问题,中共采取多种应对措施,积极进行整顿。

第一,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健全领导机构。

蒋介石领导的国民革命军进入上海后,对中共和工人的态度日趋强硬,继而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残酷镇压工人运动、逮捕中共党员。为此,中共中央领导机关转移到政治环境较为稳定的武汉,并及时召开了中共五大。

为加强对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中共五大成立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经过公开选举,10名代表被推选为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委员分别是王荷波、杨匏安、刘峻山、张佐臣、周振声、蔡以忱和许伯昊,候补委员分别是萧石月、杨培森和阮啸仙,王荷波为主席,杨匏安为副主席。

会议提出,从中央到支部要坚定地实行集体领导制,强调“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不应将党的纪律在日常生活中机械的应用”。

第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训练,提高全党组织纪律意识。

在具体实践层面上,主要手段包括开办党校、阅读党刊、举办报告等。其中,党校作为中共轮训党员干部的机构,是培养干部人才的摇篮、锤炼党员党性的熔炉,为中共开展革命、推进组织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与组织保证。

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中共在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下举办全国性的党校几无可能。因此,各地党组织只能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动和自身发展的需要,灵活举办地方性党校或训练班。

例如,区委设立高级党校,主要培养有工作经验和知识程度较高的高级干部;地委或部委设立普通党校、高级训练班,主要培养基层干部或党员骨干;各支部会独自或联合若干支部举办低级训练班,主要培养普通党员。

第三,制定更为完善的组织纪律细则。

例如,为了有效制止党员干部的贪污行为,中共尝试削减基层党组织和工会经费预算,将财政权收归区委。

又如,为了约束党员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缴纳党费,上海党组织相继出台规定,要求“每星期开小组会议一次;每开一次会,报告地委会”,报告内容包括“到会人数、请假人名、提议事件”等。

再如,对于党员干部存在的恋爱问题,上海党组织专门下发通告,要求“肩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党干部对恋爱问题应特别谨慎;凡在党外群众中工作的党员,一定不能因为恋爱问题而脱离群众;凡已经有恋爱关系的党员,在未经双方宣布断绝前,第三者不能插足”,等等。

第四,对严重违纪的党员进行开除。

在1926年前5个月,上海区委开除淘汰的党员达800人左右。时任上海区委国民运动委员会主任的沈雁冰,在评估“大发展,大开除”策略时指出,“这样结果就拿住积极分子,就把党去深入群众”。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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