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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关心下“农民工”工资拖欠

作者:谢燕萍   来源:劳动派  

年末,关心下“农民工”工资拖欠

谢燕萍

摘要:冬天来了,春节还会远吗?春节来了,春运还会远吗?春运来了,回家还会远吗?回家,没钱行吗?年底,我们来关注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20138月刘某用挂靠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资质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一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并雇佣相应施工人员。工程结束后进行了结算,但刘某对施工工人工资形成不同程度的拖欠,201614日,20余名农民工欲跳楼讨薪。事件发生后,刘某被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当地人社局介入核实农民工工资,并向刘某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指令刘某在201615日前立即足额支付46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800余万元,刘某在签收指令书后未按指令书的整改内容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工人再次上访。后因家属及相关公司为其垫付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认定刘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13年,梁某与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由梁某负责该公司在沈阳市某小区的两栋洋房外墙粘砖,梁某找到15名农民工负责外墙粘砖,完工后,梁某没有给付工人工资,共拖欠工人工资19.6万元。后梁某在收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工费20万元的情况下,不支付工人工资将此款部分转移并逃匿。2016120日,沈阳市某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向被告人梁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书,梁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两则案例是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恶劣导致的入罪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2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罪名。原文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构成本罪应该有两种行为表现:

第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以本罪属于不作为犯,以行为人有能力支付为前提。

二、“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拖欠年终奖、加班费,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本罪。

三、多少钱构成“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数额较大”进行了规定,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但同时规定各个省市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此幅度内进行调整,在适用时应先行查询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重庆】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天津】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

【江苏】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浙江】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河北】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湖北】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四、“经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是必经程序吗?哪些是“有关部门”?

根据法条理解,“经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是必经程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经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认定情形,即: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同时还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故,如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即支付了劳动报酬的就不成立本罪。同时还要注意,其中“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必须是书面或者有照片、录像记录的,如果劳动行政部门采取口或者电话的方式责令支付,不符合本款规定情形。

五、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即:(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细化,如天津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被欠薪的劳动者精神失常或者死亡的;

2)在提起公诉前不能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也构成本罪吗?

本罪的责任主体是单位和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七、本罪的除罪及从宽情节有哪些?

1)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3)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4)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但同时注意:

1)法院判决或者裁定行为人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仍不支付的,应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后来经法院判决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仍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八、拖欠工资多年,劳动行政部门还管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九、农民工正确的讨薪姿势?

第一步:与用人单位或“包工头”进行协商,要求出具盖章或签字的欠条、欠款明细、还款方案等,将数额固定;

第二步:对方不予支付的,可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下达调解协议。

第三步:对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步:如不选择调解的,也可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要求限期支付。

第五步:劳动监察部门向相关人员发送书面限期支付指令后对方仍不支付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如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可同时递交先予执行申请。

第六步:对方仍拒不支付或拒不履行裁决、判决的,造成严重后果可通过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迫使其支付。

拖欠农民工工资除了会严重影响农民工生活外,还将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因讨薪无果后的跳楼自杀、杀害包工头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值得深思,可在深思的同时更应该关注的是建筑行业能够健康发展,关注如何建立更具操作性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愿年末讨薪不再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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