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高校意识形态问题高度关注,不是没有理由的。多年来,“争创世界一流大学”捷报频传,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比比皆是。然而,在这些光鲜成绩的背后,却隐藏着深刻的教育危机。这种危机,在法学教育中特别明显。问题不在于事情本身的严重性,而在于我们是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是否有一条马克思主义的路线。
一、法学教育是一种阶级性很强的意识形态力量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关于法律的观点和理论是法学意识形态。法学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意识性”,是在法学理论与意识形态的联系中法学理论的实现方式。就是说,通过法学理论的社会意识性属性,在法学与意识形态的联系中实现法学的自身规定性。意识形态属于中性概念,但西方国家把意识形态归结为社会主义思想,他们否定社会主义思想,因而也把意识形态否定掉了。进而,为了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学的意识形态性也否定掉了。
在对法学意识形态的认识中,有一个“普世主义法学”问题,就是认为法学意识形态是普世的或普适的。世界上究竟有没有普世的法学意识形态呢?没有的。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通过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权力机关即国家来维护它的统治。在阶级社会里,法学意识形态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因之,法学教育亦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对于任何名词术语、概念范畴,以及定义、命题、论断等等,必须透过它们的“外壳”,分析它的主体性和具体化。就是一定要把它的“主体是谁”揭示出来,把抽象的东西还原为具体(这个具体不是思维再现中的具体,而是客观存在的具体)。这是重要的方法论原则。黑格尔说过,誰看见过力?誰都没有看见过力,人们看到的是“力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力的表现”来认识“力”的。同理,誰看见过“法学意识形态”?誰都没有看见过“法学意识形态”,人们看到的是“法学意识形态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法学意识形态的表现”来认识“法学意识形态”的。“西方法学意识形态”是西方资产阶级专政的指导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
法学没有普世的东西。普世主义法学的根本错误在于:利用普世的“外壳”即法学的外部规定性,抽掉它的主体性和具体化。在“普世主义”论者那里,意识形态是先验的、抽象的形式。然而,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时代的产物,而且以时间、地点为转移。我们分析意识形态,就是要分析它的主体性和具体化。西方学者回避意识形态范畴的一般性共识,把意识形态政治化,专门指社会主义思想,乃至在社会科学领域流行“去意识形态化”。这是有特殊背景的。苏东解体后,西方认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彻底崩溃,任何一种决心挑战资本主义的政治潮流失去了斗志、失去了方向,随着陷入对社会主义的彻底怀疑,意识形态也宣告终结。西方把意识形态同政治直接等同起来,把意识形态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直接等同起来,因而所谓“去意识形态化”,就是去政治化、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化。这实际上本身就是政治,就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
在我国,一些人按照西方学者的理解,否定和取消法学的意识形态性,搞“纯粹法学”,反对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政治思想统治”和“话语霸权”。这种主张,除了为法学西化开路,不会再有别的什么。法学理论是关于法的概念和原理的观念体系。法的概念和原理是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是法的客观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因而是一种意识形态。在法的领域,当代法学区分为资产阶级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西方法学属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西方法学不是泛指“西方的法学”。西方的法学,经历了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以及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和近代现代的历史发展过程,其法学思想、理论涉及的范围很广。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体系,并没有拒绝或抛弃西方法制文明中的精华,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法学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这是我之所以采用“西方的法学”术语的原因。
我国现在所称的“西方法学”,专指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我们可以把西方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要求的法学理论,统称“西方法学”。16世纪的从11世纪末延续而来的注释法学、评论法学、人文主义法学,17世纪和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19世纪的历史法学、分析法学、比较法学,20世纪以来的近现代法学如新自然法学、新实证主义法学等,都属于“西方法学”。对于上述西方法学,30多年来,我国法学界经历了从“资产阶级法学”到“西方法学”到“现代法学”称谓的三步变换,试图抹去其“阶级”和“西方”的色彩。然而,这只不过是换一个说法,在西方法学那里,其资产阶级的法学实质,并无改变。
有两种法学,就有两种法学教育。一种是西方法学即资本主义法学教育,一种是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两者必居其一,其他选择是没有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强大的意识形态力量,能够改变人,也能够改变政党,改变国家。既然法学教育是一种意识形态教育,具有很强的阶级性,那我们的法学教育为什么隐去西方法学的资产阶级法学实质,而以“普世法学”面目向世人推销呢?
二、法学阵地的“沦陷”及法学教育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法学理论研究也逐步展开并不断引向深入。然而,西方法学逐渐占得了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迅速推进,乃至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法学阵地“沦陷”。这里的“沦陷”,指的是西方法学占主流地位,形成了西化法学一统天下的局面。
下面分析法学阵地的“沦陷”情况。
其一,法学根本理念的西化。
“纯粹法学”是西方法学的根本理念。所谓“纯粹法学”,就是排斥和放弃“国家”和“政治”的法学。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法是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离开国家,不能说明法的来源,不能进行法的运行。有基于此,讲法的理论必须讲国家理论。西方法学回避“国家”,即回避资产阶级统治的实质,说法来源于“神”(上帝),是“最高理性”,是“公共意志”等等。西方法学回避“政治”,也是回避资产阶级统治的实质。政治是阶级斗争的集中表现,而阶级斗争必然变成政治斗争,变成首先是反对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斗争。为维护阶级的政治统治,国家必然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国家、政治是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它直接地实现阶级的统治。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完全新型的法学理论,不存在“纯粹”问题。那种不讲国家、不讲政治的法学理论,被认为是“纯粹”的法学理论,法学理论“纯粹”了,也就顺便西化了。
其二,法学理论的西化。
西方法学的原理、基本概念和范畴、基本理论均已形成法学界的主流。成为主流是从引进开始的。引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大陆法系全盘引进,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主,兼引英美法系。
从法学原理说,是从西方法学引进的。法学原理是法学理论由以出发的普遍的、起指导作用的、具有全局意义的理论准则。资本主义法学原理是“法自由主义”。这个原理对整个法学理论起统领、制约作用。“自由竞争”、“物权绝对”和“契约自由”,是西方法学原理的三大支柱。这个原理及其演绎,几乎充满我国法学所有著述。问题在于,西方法学发展到今天,“法自由主义”原理没有变,但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西方20世纪以来的“垄断竞争”,要求通过立法制造“大船”、“航空母舰”,以称霸世界,然而他们却向我国输出18世纪“自由竞争”,迫使我们制造“小帆船”、拆解“大船”,然后去同外国“自由”的竞争。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绝对”是以与社会一般人(非特定人)为义务人直接对抗的绝对权。以排他性为核心的一物一权主义,反映了资产阶级维护生产资料私有权的法学思想。大陆法系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四种。这四个权还是在所有权意义上演绎的,其实,物权就是所有权。世界上只有10多个国家使用“物权”这个术语,我们却视如珍宝。西方是让我们用作为私有权的“物权”来取代全民和集体的“所有权”。“契约自由”,是指任何人可以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垄断阶段的西方国家,已经实现了从18世纪的“契约自由”到“契约限制”的演变。现在,合同必须依法签订,依据法律裁判合同的有效性,依据合同进行司法的时代过去了。西方实行“契约限制”,却让我们搞“契约自由”,从而在我国制造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从法学的概念和范畴说,基本上都是从西方法学引进的。引进包括西方的传统概念、范畴和新概念、新范畴。六法全书、法治主义、宪政、司法审查、宪法诉讼、有限政府、竞选制、执政党、司法独立、程序正义、沉默权、混合监狱、轻刑化、法槌、法袍等等。从西方的宪法到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到诉讼法,传统概念、范畴和新概念、新范畴被引了过来。反映经济领域法的新概念、新范畴,几乎全部是从西方法学引进的,而且是“成套设备”。在基本概念和范畴中,以上列举的大的概念和范畴,又包含各自体系化的各层级的概念和范畴。我们知道,法的概念和范畴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的网结。把体系化的概念和范畴引进来,使之成为我国法学的概念和范畴,反映了西方法学对于我国法学全方位的实质性影响。
从法学的基础理论说,基本上都是从西方法学引进的。法部门划分理论、公法私法理论、公权力私权力理论、天赋人权理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理论、契约社会理论、公平正义理论、私有财产神圣理论、三权分立理论、议会民主理论等,均来源于西方法学。西方法学的基本理论是体系化的。譬如“契约社会”理论,是由“从身份到契约”理论,“自然自由”理论、“自然平等”理论、“公共幸福”理论、“永恒权利”理论、“自由协议”理论、“政治共同体”理论、“正当国家”理论等一系列理论构成的。个别理论的影响是局部的,但基本理论的影响却是全局性的。引进西方国家体系化的基本理论,其后果必然是中国法学被体系化地化解。有人认为,各国法的发展具有“趋同性”趋势,引进西方法学是改造我国法学理论的现实途径。所谓“趋同性”,我们看到西方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某种相互吸收的情况,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些规定,但这是各国资本主义法律之间的相互“趋同”。社会主义法同资本主义法是两种根本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性质、调整机制等重大方面,是不可能“趋同”的,法学理论也不可能“趋同”。
其三,法学“话语”的西化。
法学界大量采用的是西方法学的旧话语,特别是18世纪的话语。同时,一些人对西方的新词语特别偏好。
当前法学著述中使用新词语有三种情况:(1)日文汉字;(2)英文汉译;3)自造词语。在汉语语文中存在使用日文汉字的情况,但都是词义确定、约定俗成的。当前,法学著述中“以降”、“晚近”、“规制”等新词语已经很常见了。我国辞书中没有这些词汇,其词义不得而知。“规制”是古汉语。在日本法学中,日文汉字“规制”是在“一定政策意义上的国家限制”的含义上使用的,有“国家限制”的意味,殊不知我国法学使用的“调整”一词,与“一定政策意义上的国限制”在内含和外延方面均不相同。来自英语译文的“信息偏在”、“法的边界”、“路径依赖”、“制度变迁”等大量使用。“信息偏在”译得很蹩脚,实际上是“信息不对称”。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可能不“偏在”,而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信息也不是同一的。在买卖关系中,卖方财产类标的的信息是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安全标准等,买方的信息是货币的真伪、数量,双方的信息是“偏在”的。在法律上,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信息是不是“偏在”,而在于是否有“信息披露”的规定。语义学将“边界”解释为“两个地域交界的地方”,是一个区域性地理名词,而作为法上的用语,通常采用“权限”一词。权限,指的是权力、义务的范围,违反权限的规定,其法律后果是“滥权”、“越权”、“法外义务”等问题,如说成权力、义务的“边界”,人们便不知是什么和什么交界了。“路径依赖”、“制度变迁”是连在一起的。熊彼特、道格拉斯·诺恩(D.C.North)等研究制度变迁中的依赖性,认为变迁选择方式存在路径依赖。其实,法律制度变动受制于社会形态变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只能变动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不是相反,这是法律制度发展合乎规律的表现。至于我们自造的“法律接轨”、“法律转型”、“法市场”等新词语,因为不是严格可靠的法学术语,其自身无法定义,也不能作定义性说明,故不可采用。在语义学上,“接轨”指“轨道接合”, “型”指“铸造器物的模子”或“样子、类型”,“市场”指“商品交换的场所”。法律如何“轨道接合”,“模子样子”如何“转型”,法律在什么“场所”进行“交换”、如何进行“交换”,便都不幸地成为一个世纪性难题了。有人说“法治的任何东西都是国外的”,“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制一种是罗马式的,一种是德意志式的”,这恐怕就是“接轨”、“转型”、“市场”等词语的法学诠释。
看来,创造性地建立具有中国特点、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话语体系,打破西方法学的话语垄断,无疑是我们肩负的重大使命。
其四,法学写作范式的西化。
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是通过著作、论文等形式表现的。一本著作、一篇论文的写作范式,表现为西方特点、西方风格,正是写作范式的西化。
法学写作范式的西化是体系化的:(1)还没有开篇,先来一二个“语录”。拿掉毛主席语录,换上“洋语录”。作为篇首的语录,一定是经典性的、意旨涵盖全篇的文字,而被语录者也一定是权威人物,可我们的作者可以全然不顾。(2)西方法学著述的“开头”,往往讲故事,有时候没完没了。中国的传统著述不是这样,讲求“起承转合”,讲求“起”(“开头”)的作用和写法,如同京戏开场。现在不是了。题目是“贵妃醉酒”,“开头”却是“李逵手拿两把大爹(斧)杀将起来”。(3)“注解”,凡法必注释,凡注释必注解,这几乎是写作的铁律。有相当多的论文注解多于正文,而且又是那么几个中译本、几个洋人的那么几句话。其中的外文注解,基本是转抄来的外文注解。(4)正文中的“语言”,是西式语言。半土半洋,过几段还冒出一二句英文,以示高深。(5)“文风”,给人一种“洋式假大空”之感。新名词、新词语满天飞。非逻辑的叙述、非理性的实证主义、否定式定义、假设等等,都是从西方法学学来的。(6)相当多的文章没有“结尾”。“结尾”是与“开头”对应的,“小结”不等于“结尾”。“小结”,在自然科学里广泛采用,主要原因是在通篇是公式、模型、图表等数理论证后,需要文字总结或说明。西方法学论文往往有“小结”,而其内容又常常是全文内容的重复。(7)“参考文献”,是具有历史价值和指导意义的著作和论文,而我们列入“参考文献”者,多为西化讲义。其涉及西方的,基本是中译本。(8)论文的“格式”也西化了。每一段落起笔顶格写、段落之间空出一行间距,日期是倒着写的,顺序是日、月、年。
这里特别指出,把毛主席语录换上“洋语录”,很有象征意义。谁都不能“换祖宗”,就是鬼神也不能换。鬼大凡都是呲牙咧嘴的样子,但西方画的鬼是蓝眼睛、大鼻子、卷毛发、白皮肤,中国画的鬼是黑眼睛、小鼻子、毛直发、黄皮肤。鬼都不一样,祖宗怎么能一样呢。
法学基本理论“沦陷”了,法学话语“沦陷”了,法学写作范式“沦陷”了,那法学领域还有什么没有“沦陷”呢?似乎没有了。
法学教育是按照法学理论和法学话语进行教育的。当然,下面揭示的一些问题,都包括我本人在内,这里不是“把一切问题推给别人”。
我们的法学教材,从问题的角度说,一是西方法学的“来料加工物”;二是注释法学的典型形式;三是基本不具备一般理论的构成条件和学科的构成条件;四是编写质量和水平差。这些教材,一看便懂,学生说是“一杯白开水”。
仅从第四点里的现行法学教材的基本结构说,“一总多分”结构,无论是一个总论加多个分论,还是从台湾地区抄来的分为总则、分则,都存在质量和水平问题。在体例上,应当体系化地阐释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分论应当是对法律制度的理论性分析和说明,而不是法律法规的复述和简单安排;在结构上,应当基本理论贯穿全部法律制度,体现教材所应具有的逻辑联系和辩证结构,而不是基本理论部分同法律制度部分离,成为“两层皮”;在内容上,应当有属于学科自己的范畴、定义、立法原则、调整原理,而不是把其他学科的东西稍加改动,或者仅仅“换一个说法”。实际上,法学教材要体现作为教材的“三基四性”(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科学性、公认性、适用性)要求,离开“三基四性”的教材,是称不上教材的。
一些人所说的法学“繁荣”,其实是西方法学繁荣、注释法学繁荣。说一些法学教材是西方法学+注释法学+法律汇编 = 法学教材,并非言过其实。我国现有几千个法律法规,注释本本何止几万本、几十万本?那种学术惰性和浅碟式思维方式的教材本子,还要“比多”、“比厚”、“比版次”、“比引用率”。这种毫无学术意义的“繁荣”,是造成我国法学落后的“繁荣”,是造成学生高分低能的“繁荣”。
目前,法学“统编教材”的问题很大。在以西方法学为主导,注释法学为基础的条件下,“统编教材”如何编写,确是个大问题。
1990年前后,中央决定搞“统编教材”,由教育部高教司直接领导。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问题上,高教司旗帜鲜明。我作为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学科的编辑部负责人,参加了召集会议、组织编写和编辑加工等具体工作。后来由于中央决定暂停,法学只出版了法理学和刑法学两本,宪法学统稿已完,未及出版。工作中,深感作为“统编教材”,必须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认性。权威性,就是教材本身居于最高水平地位;代表性,就是参编人员不是“圈里人”而是有学术造诣的本学科学术带头人;公认性,就是教材的内容采用得到学界认可的通说。
有人说,使用的是“马工程”教材,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关于教材的编写,“马工程”参编人员发生了原则性争论,直接针对教材里的西方法学。如果“马工程”教材里真的充斥西方法学,那么还称得上“马工程”吗?有人说,使用的是国内教材,没有几本教材是外国教材。实际上,教材西化了,使用西方教材必要性不大,况且,囿于成本核算,出版社不会轻易购买国外版权,做那么大的赔本买卖。总之,在教材问题上,应当首先承认问题,并加以改正,而不能文过饰非,掩耳盗铃。
课堂教学中的问题更大。
在一些人那里,基本知识+案例+“抹黑”言论 = 课堂教学。这个公式描述并不过分。
有些课堂,充斥“三洋四旧”,就是洋教条、洋八股、洋法律;旧体系、旧概念、旧内容、旧体例。“三洋”又分大三洋、小三洋。洋理念、洋理论、洋话语,是“大三洋”;洋语录、洋注释、洋段子,是“小三洋”。讲到激动处,学生鼓掌、叫好,乃至尖叫,课堂比说评书的场子还热闹。
由政法教育改为国民教育后,由于放弃了对法学专业教师和学生在政治审查、品德等方面的特定要求,致使泥沙俱下,政治、学术严重不纯,教学水平和学生质量严重下降。
学生的根本问题在教师。应当肯定,法学院系教师绝大部分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的。由于受国际大环境和国内小环境的影响,教师队伍出现了某种混乱。个别人、个别场合,出现了“五鬼乱法”现象。“钱”先生、“黄”先生、“上官”先生、“莫”(抹黑)先生和“杨”(洋)先生这“五鬼”不得了,闹得法学界乌烟瘴气。
国际大环境和国内小环境造成了严重后果。跳楼的、被妓女杀死的、犯罪抓起来的、出家当和尚的、搞黄赌毒黑的、找小三包二奶的、入股办公司的、信基督教做礼拜的、干“第五纵队”的,几乎应有尽有。
原来,全国的法学教育是“四院四系”,即北京、华东、西北、西南四个政法学院和北大、人大、吉大、湖(北)大四个法律系。仅就法律系说,每届招收30名左右,5个年级共150多人。文革中,四个政法学院和人大、湖(北)大撤销,只保留北大和吉大两个法律系。80年代恢复后,法学院系“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形成了综合大学、理工医农林水师范等专科大学、党校、军事院校等“四大方面军”。法律系原来是学校中最小的系,现在变成最大的院系了。我以为,法学院系砍掉一半不嫌其多,教授剩下一半不嫌其少。法学院系多了,法学教授多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多了,肯定会误国的。北京的所学专业失业率前10位排名,久居第一位的,总是法学专业。国民党时期,学法的遍地皆是,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即失业,自谋职业体面一点的,是街边支个摊儿,替人“代写书信”。“‘法律人’人多乱法”,历史的教训应当记取。
三、只有改变西方法学的主流地位法学教育才有出路
从法被唯物主义的解释时候起,法学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科学思想的成果,它改变了以往混乱和武断的见解,使剥削阶级法学被科学理论所替代。实践证明,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能够说明法学理论通向科学的道路已经找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法学研究的法律观和方法论,它没有终结真理,为人们坚持并创造性的发展预留了广阔的空间。马克思主义法学并不是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僵化的、教条的或是什么“斯大林模式”,它的指导地位是绝不容许颠覆的。
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意识形态占领教育阵地,首先要解决“中间发炎”问题。习近平同志讲了二年多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占领阵地,但不见一些部门和领导认真得力的回应。主要是“腰上长疖子——中间发炎”。“中间发炎”问题不解决,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意识形态占领教学阵地就是一句空话。
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意识形态占领教育阵地,改变西方法学占主流地位的状况,抵制西方法学的侵蚀和毒害,关键是解决头脑中的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问题。长期以来,西方法学的教师教出西方法学的学生,西方法学的学生当了教师,又教出西方法学的学生,这些学生年复一年地进入法学界和法律界。“法律人”脑子里的西方法学是根深蒂固的、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是根深蒂固的。法学界最可怕的,是脑子里的西方法学和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
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意识形态占领教育阵地,要解决杂志社和出版社的法学论文、书籍的宣传、出版的立足点和方向问题。在西方法学占主流地位条件下,莫说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出版难,就是发表有一点马克思主义法学意味的文章,也难上加难。
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意识形态占领教育阵地,还要解决法学领域的研究会等学术团体的宗旨和运作机制问题。现在,法学界50多个全国性研究会已经全盘“私有化”,成为民间学术团体。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会成为个人的私产、宗派圈子的领地、西方法学的俱乐部,是顺理成章的。每年名目繁多的研讨会近乎于“赶学术大集”,热热闹闹,“光打鸣儿不下蛋”,鲜有新观点、新成果,也是顺理成章的。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废除“伪法统”的基础上,首先批判“旧法观点”,这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牛鼻子”。在把旧公检法“包下来”政策下,解决旧法人员的立场和观点问题是关键。正确观点树立了,就可以为新中国服务了。这个历史经验,值得借鉴。满脑子西方法学,满嘴西方法律话语,不可能改革出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教师和学生来。因此,开展“清除西方法学观点”教育活动刻不容缓。
我在2006年10月出版的关于物权法著作的第九部分,以“勇敢捍卫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为题,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实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贯彻到法律科学工作中,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法律科学,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占领法学理论阵地”。在2013年出版的《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中,其“结论——法学方法论的变革”,专门谈到“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唯一科学的法学方法论”,针对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观点,没有理论体系”的诋毁,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理论是创新的,而且理论体系是完备的,成功地完善了理论体系的相应方面”。这些提议,在西方法学那里,不过是唐.吉珂德式的勇敢。
打破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和话语霸权,建立具有中国特点的、反映时代特征的、社会主义的法律观和话语体系,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