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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应该使公民住房居住成本最小化

作者:沈晓杰   来源:红色文化网  

 

社会主义应该使公民住房居住成本最小化


      在现今的中国,探讨、分析和解决社会政治、经济特别是民生问题的现实办法,还只能从它赖以存在的社会政体——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上来进行。对中国房地产市场和公民住房问题的剖析和批判,探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新的住房模式,都离不开这个“政治基础”。
    但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导向上,占“主导力量”的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者、所谓的专家以及行业的“主宰”——开发商,不管是从政策设计还是具体行动实践,不少人似乎早已把“社会主义”这个“政治基础”抛到了九霄云外。更有甚者,主宰着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开发商利益集团,本身已成为“非社会主义化”的特殊利益攫取者。在公民的居民福利上,不仅“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被“特殊利益集团”贪污和盘剥得只剩下“空壳”,而且在政治文明建设滞后的情况下,公民的居住权利更是成为极少数人暴富的工具和和官场做秀的“金库”。这些在民主制度健全的土地私有制的发达国家都是难以想象的。
    我国著名的资深经济学家、有“中国经济学诺贝尔奖”之称的中国经济学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刘国光,在他的获奖答辞上曾经说过一段很经典的话。他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是不容割裂的有机统一体。好像这些年来,我们强调市场经济,是不是相对多了一点;强调社会主义,是不是相对少了一点。在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则强调它发展生产力的本质即效率优先方向,相对多了一些;而强调它的共同富裕的本质即重视社会公平方面,相对少了一点。这是不是造成目前许多社会问题的深层背景之一。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不完善的环境下建立的市场经济,如果不强调社会主义,如果忽视共同富裕的方向,那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必然是人们所称权贵市场经济,两极分化的市场经济。”而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现状,正是这种“权贵和两极分化的市场经济”深刻而生动的写照。
            
               中国革命和房地产问题的核心,都有一个土地问题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们已经分析过,中国房地产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不是在“房”,而是在“地”。老百姓买房,其实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买地”。没有土地,房地产不仅没有立足之地,而且也是一文不值。没有任何一个房地产可以盖成“空中楼阁”,也没有任何房地产可以离开土地的来奢谈价值。房产落于何地,决定了它的价值。在土地资源稀缺的大都市,土地就成为各种利益集团竞相争夺的“天价财富”;而在荒无人烟的穷乡僻壤,它只是拾手可得一般资源而已。
   房地产及住房问题的核心,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问题。中国房地产及住房问题之所以成为“中国城市社会中民生最大的不和谐因素”,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名义上所有权为全民共有的城市土地,一旦牵涉到具体的市民建房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就被开发商所独家垄断。城市公民不仅对全民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而且为了在建房中“分享”本该属于自己的土地而被迫成为“房奴”,被迫向开发商“进贡”毕生的大部分财富。而作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开发商,凭借对土地使用权的垄断及实际的掌控权,成了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土豪”,并靠着横征暴敛来的新的“地租”(房地产暴利)而“一夜暴富”。土地,竟然再一次成为当今中国社会不同阶层“剥削和反剥削”的“主战场”。
    而土地问题,恰恰就是80多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的核心和基本的内容之一。
    在1920年11月出现的最早的一份“中国共产党宣言”中,这些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先驱者就把将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工具“收归社会共有,社会共用”作为其革命的理想和原则;红军时期发布的《共产党宣言》,坚决主张把革命的重心放在土地革命上。任何对党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从南昌起义到抗日战争爆发,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及苏维埃中央苏区革命的主要内容,就是土地革命。据了解,在八一南昌起义领导机关发表的《中央委员宣言》中,就明确声明这次起义是“继续为反帝国主义与实行解决土地问题奋斗”。恽代英说:“我们这次八一革命,就是要实现土地革命,所以我们决定了土地政纲…。”史学界认为,南昌起义的目的就是为了实行土地革命。以后红军又在八七会议中明确提出了土地革命的任务,在临时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制定了关于土地问题的第一个党纲草案。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更是提出土地“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不久前,各地都在轰轰烈烈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但很少有人想过,究竟是什么力量和信念,使得数万红军战士具有常人难以想象的、超凡的革命毅力,“不怕任何艰难险阻,不惜付出一切牺牲”。事实上,红军长征的时期,正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也就是“土地革命战争”最艰苦卓绝的后期。对这些革命战士来说,如果共产主义的理想可能还是比较“模糊”的概念,那么“打土豪、分土地”的革命口号和目标,就是他们弘扬长征精神的重要的动力之源。
    所以,从某种方面来说,中国革命胜利的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人民重新成了土地的主人。在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第一条就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在关于土地分配的第十条中,这部土改法规定“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在后来修改的宪法中,更是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社会主义“人民江山”,怎么就成了“只为富人盖房”的“新土豪”天下
    既然社会主义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归国家,农村土地属集体),那么从理论上来说,中国市民的居住成本应该最低,房价也应该最便宜。因为和其他社会制度相比,社会主义制度的属性及它的优越性,就是国家的所有资源和财富不是被私人资本寡头所独吞,而是由全民所共享,土地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土地的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比其他社会制度更优越的最集中体现之一,而且也是公民居住成本最低化的根本原因所在。这比发达资本主义的“居住福利”的理念又前进了一大步。
    因为土地的“国家所有、全民共享”,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买房应该无须向私人土地拥有者买地,就可以在国民自己的全民土地上建房居住,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主人”权利。这也就意味着理论上每个市民只要按照“平均标准”买房用地,都应该有“免费分享”国有土地的权利(最多也只能是分担城市的建设改造相应的费用)。公民只要不是“多吃多占”,就应无须为“平均分享”土地的权利支付费用。这才是社会主义真正的“本质特征”,也是比较和衡量社会主义公有制比其他社会制度更具有优越性的最基本的体现。   
    众所周知,在世界各地的一些大中城市,土地费用是购房人所需付出的最大的成本,也是开发商在房地产利益链上最大的利润来源。社会主义土地的“全民共享”,就应该意味着它的公民在住房上摆脱了土地的“枷锁”,不必再像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的国民那样,只有花费巨额的支出买得地产商的私人土地,才能实现有房的梦想。也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在理论上不需要再在住房上去“买自己的地”,这就解决了住房上的最大成本问题。没有了“买地”这个建房上的最大支出,社会主义国民在住房上所做的付出,理所当然的应该比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的国民要低得多。这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民生上实实在在的最大体现之一。
    但现实中中国房地产市场和居民住房上出现的情况,却很难使人把它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相提并论。中国大中城市的市民不仅没有享受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所带来的居住成本最低化,相反却在住房上背负了全球最高的买房负担(中国大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已高居全球的前列)。以至于出现了土地公有制的中国国民,竟然羡慕起土地私有制下资本主义公民所承担的“合理房价”的离奇现象。这不能不使人怀疑,我们现今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政策的导向,是不是和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偏离的越来越远。
    更离奇的是,就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土地上,竟然在全国的大中城市中出现了70-80%市民因为房价远远高于自己的承受能力,而在“自己的土地上”买不起房的“天下奇闻”。这里就引出了一个值得人们深刻反思的问题: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本来应该以最低的成本和价格向公众提供住房。但几年的“住房改革”下来,人们不仅未能享受到土地公有制带来的“负担最少、价格最低”的住房供应,相反,却出现了比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规范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如的高房价暴利市场。这中间究竟是谁把本该体现在公民住房上的实实在在的“社会主义优越性”, “贪污”和“截留”的连资本主义的住房市场还不如?究竟是哪个特殊利益集团的“血盆大口”,吞下了从“最低成本”到“最高负担”之间的巨大“价差”?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正是开发商这个当今中国行业中最大的特殊利益集团,在相关政府部门及官员的默许和纵容下,通过对土地使用权的垄断,不仅使国有的土地由“全民共享”变成了“开发商独享”,而且也使“土地为人民所有”变成了一句空洞无物、没有丝毫实际内容的口号。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东西,可以离开它的使用权而奢谈它的所有权。住房上的土地制度更是如此。没有任何一个住房可以离开土地一刻而存在,也没有任何人可以没有住房而生存。但在中国房地产的现实中,公民作为“主人”的“土地所有权”却被另立的“土地使用权”所空置。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更像土地的主人,他们可以凭借土地使用权的垄断对名义上的“土地主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横征暴敛;而空有“主人”之名的公民,为买房不得不承受开发商暴利的盘剥。加上相关法律法规欠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周全的“限定”,更使得具有垄断地位的开发商,把土地使用权作为洗劫社会财富的暴富工具。
    对社会主义制度更为狂妄的挑战和使其“优越性”变得大为“贬值”的,还是那些占用和掌控着90%左右房地产市场绝对多数土地资源的行业主宰——开发商利益集团。他们竟然公开叫嚣并在实际行动中付诸实施“只为富人盖房”。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忘记了他们赖以暴富的土地,既不是他们祖传的私地,也不是属于他们私人的财产。中国城市的土地,是所有权为全体人民共有的国有土地,是全体人民共有的资源。但占据城市人口七八成左右的普通市民(开发商眼中的“穷人”),由于无法满足房地产商暴利的盘剥,在一轮又一轮的“社会主义城市拆迁改造”中,成了开发商和高房价驱赶的对象。这些全民土地的“产权人”,就这样成了自己土地的“弃儿”,被一波又一波的赶出了自己的家园。
    面对如此冷酷的现实,人们不仅要问,数以千万的革命先烈“抛头颅、撒热血”打下的“红色江山”,是否就是为了让“革命的果实”像今天这样由开发商“暴享”?当年为了“打土豪、分土地”而不惜进行两万五千里长征的红军战士,是否会想到在打掉“老土豪”几十年以后,社会主义体制下会出现像开发商这样更贪婪、更暴利的“新土豪”!
    其实,深刻的反思一下社会主义的“革命成果”为什么会被特殊利益集团“偷食”,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为什么会在“官商合谋”中被“贪污”,不仅对巩固“执政之基”、稳定社会政体有极大的帮助,而且也有利于大大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和质量。因为正是在这种反思和“调整”中,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才能“重新归位”,才能发挥其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从房地产和住房来说,正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开发商所垄断,才导致公民的土地所有权被“空置”,使开发商得以用“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来推销他们暴利高价房。土地使用权的垄断不仅成了开发商暴富的工具,而且还成了他们洗劫了社会各阶层财富的利器。所以,它不仅是对人类公认的基本人权——居住权的最大剥夺,而且也是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最大的“贪污截留”。这种“与民为敌”的房地产发展模式,不仅是以民为本的亲民政治所不容,而且也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所难容,甚至在民生民主制度健全的发达的私有制国家也难有“藏身之地”。所以要在住房上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重新归位”,首先就必须打破开发商对土地使用权的垄断。只有这样中国市民的居住权利才不会被肆意践踏,中国市民住房的小康之路才能有根本上的保障。
 
         现今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导向,离“社会主义优越性”还有多远
    既然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那么我们就应该现实的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批判和分析现有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导向,探讨如何建立更能突显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新的住房模式和发展方向。总不能像某些人那样,口头上喊着社会主义,行动上却做着封建资本主义。我们这里强调的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应该使人民群众在经济和民生上可以享受到公有制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尤其是在住房保障上,社会主义优越性”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这里,我们首先应该清楚的是,究竟什么才是“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又是什么?。邓小平有几句话,对此很能“画龙点睛”。他在1990年时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此外他还说过:“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体现在它的生产力要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高一些,更快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在1992年初他又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还多次强调在改革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两条根本原则就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
   用邓小平的社会主义论述来剖析今天的现状,人们就不难发现当今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政策的导向,已经“偏差”到何种地步。
    首先,当今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及住房导向,不仅未能体现“共同富裕”这个社会主义的最大优越性和本质特征,反而成为拉大社会贫富不均、急剧加大两极分化的“最大舞台”。作为全民财富最大的“洗牌器”,它一方面以空前爆发力批量制造当今中国的“超级富豪”,另一方面,也以史无前例的规模,使数百上千万“刚刚小康”中间阶层成了房地产暴发户的“房奴”,同时还用高房价使更多的市民被驱赶出了住房市场。除了在“卖房者”和“买房人”之间制造出“天壤之别”的“财富鸿沟”外,节节攀高的房价,还使得市民中有房户和无房户、小房户和“豪宅户”、高档房和低档房的财富差达到了极至。众所周知,房产是现今中国城市普通市民家庭最大的财富。而由于社会各阶层人群中权力和地位的不同,住房供应的也来源不同。有权有势者可能分到数百平方米的“房改房”,家庭财富也随着房价的高涨而节节高升。而社会的低收入群体本来就无“房改房”可享受,高房价更使他们“雪上加霜”;这就在社会的不同人群中造成了“富者更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此外,房价的高涨还使得新买房户和无房户租房在家庭的住房支出上达到了最大化,实际可支配的财富却减少到最低。各种人也因为住房的不同而造成实际生活水平的不同。这些都使社会的两极分化达到了空前的地步。
    其次,开发商模式严重窒息了现今的中国房地产的发展。尽管按照社会发展和住房小康的要求,中国城市每年的住房供应量应该达到15亿平方米左右,但现在由于房地产商的高价和暴利,开发商每年只供应3-4亿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市场就出现了严重的“空置”和积压。老百姓的买房愿望和市场的有效需求,经不起开发商暴利的盘剥,只得“望房兴叹”。这就使本来可以发展“更快”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只能成为面向少数人的“富人市场”,本来可以提的“更高”的市民居住水平,不仅没有提高,反而出现了倒退的迹象。
    至于“消灭剥削”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这些“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原则”,在今天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更是成了“笑谈”。在当今中国房地产富豪的排行榜上,有哪一个还是“公有制”?又有哪一个不是凭借房地产暴利洗劫公众的财富而“一夜暴富”!
    在现今这个年代重谈社会主义的“大道理”,就是为了使人们清楚的知道,在房地产市场和住房方面,社会主义的公民究竟应该享受到哪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人民拥护的社会主义,应该是给人们带来“看得见、摸得着实惠”的社会主义,而不是什么漂亮的口号。
 
                                           沈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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