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比使百姓买不起的住房政策好百倍
自从“中国经济周刊”6月中透露了北京“小产权房”热销、房价仅仅相当于现有房地产市场房价的25%—30%消息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片热议。一方面它挑起了长期以来深受高房价压迫而买不起房或改善不了住房条件的普通市民的“驿动的心”;另一方面,它又招来了现有开发商模式下攫取特殊利益的房地产商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的竭力反对。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这种“小产权房”的出现,作为一个“以民为本”的政府,究竟该去引导它,还是扼杀它,就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
为什么市民欢迎的“住房创新”,总是政府“禁止”的“违规行为”?
和近一段时间涌动的“单位集资建房”、“个人合作建房”等一样,“小产权房”的出现背景,也是在高房价下越来越多的市民买不起房、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绝望和政府房价调控的失望而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房价这几年是越“调”越高,老百姓通过市场买房的希望已接近冰点。一个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是,“房改”这九年来,中国城镇居民通过“房改”所获取的平均住房面积是越来越少,由九年前的人均近19平米到现在的18平米不到,城市中拥有自己住房的家庭也越来越少(具体请见笔者的“中国房地产十大批判”一文),中国的“房改”也早已成为“新三座大山”之一。
但住房作为人的一种基本的权利,是谁也改变不了人的生存的需要。尤其是对中国人来说,“居者有其屋”、“安居乐业”是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中华传统。对民众而言,有居则安、有产则宁。正是对现有住房政策和房地产市场的失望,老百姓才变得“不安不宁”,甘冒被没收和拆除的“楼财两空”极大风险,“铤而走险”去买“小产权房”。所以,当“人人享有适当住房”只是一个“空心汤团”,当他们一生中最大的权益——居住福利得不到保障,各种各样的“创新”就成为必然。
问题是,面对公众的这种“穷则思变”,政府主管部门究竟应该怎么办?建设部和北京市采取的“封杀”措施,是不是一种“合适的、正确的作为”。
有关部门对小产权房采取封杀的“理由”就在于,它破坏了现有的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影响了政府靠卖地搞“政绩”的“土地财政”,另外就是靠高房价支撑起来的GDP的高速增长。实际上,还有一个“说不出来”的最大原因,就是房价仅仅只有周边商品房市场三分之一左右的小产权房,将直接威胁和动摇开发商的垄断和暴利的基础。而这样的垄断暴利,正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权力资本寻租的“黑色土壤”。前不久不是有媒体报道华南某地开发商的“爆料”:“楼盘开发成本只占房价20%,开发商能够拿到其中40%的利润,余下超过40%的利润全部被相关职能部门‘层层消化’掉了。”从纪委公布出来的一些大案要案也反映出来,现在的官员贪污腐败上百万千万的,大多数都是与房地产和土地出让有关。
而被官员们所“封杀”的所有老百姓在住房上的“穷则思变”出来的“创新”之举,都有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它们几乎没有什么权力资本寻租的土壤和条件。开发商一个人和单位收买政府的部门和官员,都是靠着“暗箱操作”;而像集资或合资建房以及小产权房,这样的行贿受贿就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当然也就变得“相对的不可行”。而“腐败成本”的大大减少,也正是导致这些“住房创新”下是新的住房模式房价成本大大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从官员权力资本寻租的得失上,那些习惯于“权为‘商’所用、情为’钱’所系、利为‘己’所谋”相关部门和官员,在对待开发商的暴利和老百姓的“住房创新”所表现出的鲜明的“爱憎分明”,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住房政策的选择,是执行什么样的“道路”大问题
比较一项政策的正确与否,衡量的标准,关键是看它对普通百姓是否有利,和它所“破坏”的“秩序”相比,究竟哪一个“更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按照温家宝总理的话,就是“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政绩的根本标准”。落实到小产权房上,就是要看 在我们的政策比较和选择中,究竟是让老百姓“买得起房、住得好房”重要,还是维持一个已经被公认为“新三座大山”的高房价的暴利垄断的房地产市场更为重要。这是在住房政治上执政导向的一个基本的大是大非的问题。
在小产权房上,究竟谁将是受益者,谁会成为“受损者”,非常清楚明了。核心的问题,就是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究竟是站在谁的立场,为谁服务和牟利,同时又漠视谁的基本权利。
胡锦涛主席在最近的中央党校的讲话中再一次强调:“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用这样的思维来分析当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和住房政策导向是否正确,是非就再简单不过了。
建设部和各级地方政府,是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首要的问责对象。但九年“房改”下来,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买不起或改善不了住房条件的居民已高达城镇居民总数的七八成左右,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仅仅为少数人服务的“官商富市场”,住房问题也已成为“新三座大山”之一。 如此的结果,人们不仅没听到建设部和地方政府高官对公众说一声“对不起”,向公众做过任何检讨,表现出那么一点点的问责或自责之心,反而却是“理直气壮”的对高房价压迫下的民间“思变之举”不惜各种手段进行打压。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建设部长就“超职权范围”的质疑起个人合资建房的集资“金融风险”问题;此次对小产权房建设部再三以“风险提示”的形式劝阻市民购买。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那么多问题,不见建设部拿出一个“可以取得实效的调控措施”来,出台一个可化解当前中国住房矛盾的解决之道(新的住房模式),反而对老百姓的一次又一次的“思变之举”大肆打压呢! 作为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府部门,为什么一方面对民怨沸腾的、被老百姓公认为“新三座大山”住房问题无所作为,对深受开发商暴利盘剥的老百姓生活质量大幅下降麻木不仁无动于衷,甚至还和开发商特殊利益集团“里应外合”,一方面又竭力压制民间在住房改革上的创举呢!核心的关键,就是这些政府部门的高官,是真正的“以民为本”,还是地地道道的“唯商是瞻”!就是我们的住房政策和房地产市场的导向,是不是被开发商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获”!
从“合情合理”到“合法合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民间的“思变之举”应成为住房新模式的重要参考
每一次对现有房地产模式上的“突破”,如个人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以及这次的“小产权房”,都是现有的住房政策和房地产市场错误导向的压迫下,不得以而为之的行为。试想一下,如果普通市民在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可以买到非暴利的、和中国人工资收入水平比价合理的真正的“普通商品房”,又有谁会冒着被政府部门处罚、甚至没收的危险来铤而走险买这些“名不正”的住房呢。
政府在住房政策上的“第一要务”,应该是使人民买得起、住得好房。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不能为公众提供应有的住房福利,是一种行政的不作为,要被公民诉讼到法院当被告的。如在法国就有“可抗辩居住权”。相形之下,中国的相关官员“做官”实在是“太轻松”了。不仅在人民住房权利保障上的失责无人追究、问责甚至是弹劾,而且对政府失责下的“民间创举”还有“勇气”大肆打压,这只能是政治文明长期滞后的恶果。
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府部门,对任何一次民间“新的创举”,都应该从正面进行深深的反思和问责,多从普通大众的角度多想想“为什么”,多从执政党的党纲和行动纲领等方面想想“怎样才能使人民满意”。而不是为了维护开发商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为了部门和官员自身的利益,为了掩盖行政的重大失责,而拼命扼杀一切“创新”和“变通”,把老百姓的一切“自救措施”都视为“洪水猛兽”,想方设法“赶尽杀绝”。到最后,被人民抛弃的,只能是那些“总是以人民利益为敌”的胡作非为的官员。
对执政者来说,“民富则易治、民有产则畏法”,这也是中华历史久远的一种统治文化。新加坡政府之所以能从一个千疮百孔的落后岛国发展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国家,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它把“居者有其屋”是视为一项基本的国策,建国伊始就大力建造组屋(相当于中国的经济适用房)并使85%的国民极低的价格就可以享有,使得国民在“乐业”上无后顾之忧。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提示我们,政府在住房上的核心,就是要“居者有其屋”。对来自民间的住房上的“创举”,政府部门要做的应该是在引导而不是“扼杀”上;要为其从“合情合理”到“合法合规”、走上制度化的合法渠道提供政府部门应有的作为。比如说,为了使小产权房尽早合法化,可以在土地出让和税费上做一些后补性的工作,而不是一味的没收或拆除。
小产权房,它打破的不仅是一个被证明是失败和不健康的市场秩序,同样也给我们带来建设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新的住房模式和市场的思考。对于小产权房的业主来说,为了维护自己应有的住房权利,应该主动集中起来和政府对话,形成规模和力量,增加住房上“创新力量”和利益集团博弈的能力和住房公共政策上的话语权。通过对话和博弈,加速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的进程。
总之,讨论小产权房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当开发商主导的房地产市场“大产权房”已经成为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奢侈品”的时候,当现有的住房模式已经成为城市社会中最大的不和谐因素的时候,小产权房的出现,为我们打破旧有的失败了的老模式,创造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新模式,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