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自传
崔之元
韩国友人要出版我的文集并力促我写一“思想自传”,使我陷入一种两难境界。一方面,我深感荣幸,十分高兴有机会与韩国读者交流;另一方面,我深感现在不是写“思想自传”的时候,因为我的思想远未成熟。但盛情难却,我不得不对自己思想的历程做个简要回顾。
孔子曰:“四十而不惑”。我刚刚过了四十岁的生日,却全无“不惑”之感,不免惭愧。唯一可以自我安慰的是诉诸于黑格尔(Georg Wilhelm Hegel, 1770-1831)采用的关于青年期和成熟期的定义:“28-48岁,青年;49-76岁,成熟;77-死亡,老年”。
谈到黑格尔,我立刻回想起自己第一篇发表的文章“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那是在上大学二年级时写的。但我的专业并不是哲学,而是“系统工程与应用数学”。我对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兴趣是在1980年代初期中国改革的大思潮背景下形成的。当时,对年轻一代的思想形成最有影响的中国哲学家是李泽厚。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的研究员。他的“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一书,使我第一次真正体会到哲学的魅力。恰好我一位中学同学的父亲(中央音乐学院教授赵宋光)是李泽厚的好友,使我在中学时就有机会登门求教于李泽厚。当我大学二年级时写成“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时,李泽厚亲自将它推荐给“河北大学学报”发表。韩国读者也许对我论文的标题感到奇怪。这就得要介绍一下当时中国哲学思想的状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来自苏联的正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一直以“辩证唯物主义”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历史唯物主义”只不过是“辩证唯物主义”在人类社会中的“应用”。“辩证唯物主义”是包罗万象的宇宙观(包括所谓“自然辩证法”)。李泽厚于1979年出版的“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一书,全面介绍了康德( Immanuel Kant,1724-1804) 的认识论,伦理学和美学。该书隐含地批评了“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它是一种“前康德”的思辩形而上学。我的文章试图把李泽厚的书的含义说得更直白。我强调,“历史唯物主义”不是“辩证唯物主义”在人类社会中的应用,因为“辩证唯物主义”本身作为包罗万象的“前康德”的思辩哲学是不能成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1845年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成果-这是我第一篇论文的主要观点。它发表于1982年。
今天回忆起二十一年前的文章,我仍然感到一种兴奋。尽管文章的写法很幼稚,但经过中国1980年代的哲学解放过程的人,能够理解我兴奋的原因。从批判“辩证唯物主义”开始,中国哲学界日益兴起研究“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热潮,正统的苏联式马克思主义哲学逐步退出了哲学舞台。
李泽厚之引入康德哲学,对中国当代思想的发展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苏联式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宣扬的“辩证唯物主义”是一种肤浅庸俗的唯物主义,似乎两千年来人类哲学探索的结晶只有两句话: 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在这一思想体系中,人的主体性,自由和自我意识,没有理论地位。康德哲学则突出了人的主体性。他认为人的知识并不来自对外部环境的被动反映,人具有先于经验(a priori)的认知能力。例如,人之所以能感觉到外部客体处于不同位置,是因为人已有了先验的“空间直觉”。但我今天想强调的是,尽管康德哲学在中国1980年代发挥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黑格尔却成了 “康德复兴”的牺牲品。人们(包括我当时)误认为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与“辩证唯物主义”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颠倒了“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这种对黑格尔的误解,使我们不能沿着黑格尔的思路去解决康德提出的自由和自我意识的问题,导致中国哲学思想界从1990年代开始日益失去了自主创造性,而成为各种西方“后现代”思潮流派的消费市场。反观之,1980年代中国的哲学思想却是和社会的改革运动有机结合的。虽然康德,黑格尔,马克思也是西方人,但中国思想界对他们的讨论已经和中国思想在1980年代的发展融为一体。
我有一个愿望,即在不久的将来写作一部类似李泽厚的“康德述评”的“黑格尔评述”,把真正的黑格尔的哲学介绍给中国思想界。我将论证,黑格尔哲学是关于“自由及其实现条件”的哲学,它不是“前康德”式的思辩哲学,而是比今日西方流行的主流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更为深刻的思想成果。我希望通过对中国实践和黑格尔“自由哲学”的反思,使中国哲学重新获得自主创新的力量。
我公开发表的第二篇文章也是大学时期写的,题为“顾准‘希腊城邦制度’评述”,发表于1984年的《读书》杂志上。顾准是一个中国现代革命史上的传奇人物。他于1930年代在上海自学成才为中国会计学专家。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顾准投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解放运动。1949年后任上海市第一任财务局和税务局局长。由于他坚持独立思考,1957年被打成“右派”,此后一直在逆境中生存,直到1974年去世。在后来1990年代的中国思想界有一段“顾准热”,顾准被所谓中国“自由派”知识分子尊为偶像。但是1990年代的中国思想界却只把顾准作为一个符号,而不去继续探讨顾准提出的深刻问题。实际上,我1984年讨论顾准“希腊城邦制度”的文章,是第一篇对顾准思想的探讨,被顾准的弟弟收入“希腊城邦制度”再版本作为附录。
现在回头来看自己1984年关于顾准的书评, 我感到当时未能注意和强调顾准关于公元前590年梭伦(Solon)民主改革的如下论述:
"雅典内部的动荡,基本原因在于土地兼并和债务奴役。前面引述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的一段话,说明雅典的土地贵族在周围富裕的工商业城市城邦及其豪华的僭主宫廷影响之下,加深了对农民的剥削,而在贵金属鋳币逐渐通行的条件下,最有效的剥削方式之一是高利贷。雅典农民祖辈相传的那一份土地成了债务的抵押品。史家考证当时成为抵押品的土地事实上成为债权人所有,债务人只能保留一种出款赎回的权利。有的债务要以人身为担保,残酷的债务奴役制盛行起来了。库隆暴动到公元前6世纪初期的几十年间,雅典大概处于经济迅猛发展时期,雅典从麦加拉手里夺回了萨米拉,麦加拉的僭主政体垮台了,雅典商人开始到黑海,埃及和塞浦路斯去经商,这使得平民对于当时的国内秩序更加觉得不可忍受,而德拉孔的法典也许更加强了高利贷者和贵族的地位。现在真的有平民暴动和僭主出现的危险了,救治的办法是要找到一个“民选调解官”(Aesymenites)来调停对立的集团的利益,来解决“如何免除债务人的钱债,来重分土地,并根本改革现行的秩序”(普鲁塔克Plutrach,《梭伦传》)的问题。雅典人和因雅典的伟大而所获甚多的世世代代的人,很幸运地找到了这样一个人,他就是梭伦”。
顾准这段话实际上说明雅典民主是自耕农民主,这是和西方史学的新成果一致的1。而我的书评过多强调希腊城邦的航海经商活动,是简单化的。我希望中国今日的学者能真正继续研究顾准提出的民主理论和民主历史问题,而不要在“顾准热”中反倒淡化了顾准的尖锐的问题意识。事实上,雅典民主是自耕农民主的观点,有助于扩展今日中国农村村民自治选举(建立在土地改革和土地集体化之上)研究的理论视野。
我在1980 年代还写过不少文章和一本介绍博弈论的书。但我记忆中印象最深的仍是头两篇文章。正如奥古斯丁(Saint Augustine)所说,记忆是个实验室,我们每人都在这个实验室里不断重新认识自己,塑造自己。
提到奥古斯丁,我不免想到韩国是亚洲基督教徒最多的国家,一定有不少读者熟悉奥古斯丁的《忏悔录》。《忏悔录》共十三章。前九章讲奥古斯丁受洗礼前的经历,第十章专讲“记忆”,是全书的关键转折点,在此之后,奥古斯丁真正进入了对“三位一体”(Trinity)的认识和沉思。
我虽不是基督教徒,但韩国出版社要我写“思想自传”却给了我一个通过回忆来认清自己的思想历程机会。概括来说,1980年代中国的社会与思想变革,奠定了我人生与学术关怀的基础;而我1987年去美国芝加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和1993年后在麻省理工学院(MIT)任教的经历,使我获得了许多有益的西方社会科学和哲学的训练。目前,我正准备回到中国的大学任教。我希望能实现黑格尔所说的自我意识的辩证发展:既回到原点,又螺旋上升。
值得一提的是,我在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的两位主要导师是著名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Adam Przeworski和 JonElster,通过他们,我也和“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经济学代表John Roemer熟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持严格的批判态度。这里我仅举一个例子。马克思认为,“剥削”是“剩余价值”的来源。工人受剥削是因为工资所能购买物品中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于工人的整个工作时间。因此,许多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剥削理论”不是关于“正义”的理论,而是关于“剩余价值”如何形成的“因果理论”。但是,JohnRoemer不同意这种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他证明了“一般商品受剥削定理”(GeneralizedCommodity Exploitation Theorem)。其要点在于:如果接受上述马克思关于剥削的定义,那么可以证明“钢”受剥削,“石油” 也受剥削2。因此,“剥削理论” 作为关于“剩余价值”如何形成的“因果理论”是不能成立的。但Roemer强调,“剥削理论”关心的实际上是“正义”的问题,马克思的问题仍是尖锐的,尽管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并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答案。
我至今认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对我的影响是正面的。在本书收入的“制度创新与第二次思想解放”一文中,我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与“批判法学”和“新进化论”列为三种对中国下一步改革有启发的思潮。该文写于1994年,后常被认为是中国“新左派”的早期代表作之一。“新左派”之所以“新”,恰在于它对正统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态度。
在1994年后,我的思想的发展大大超出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视野。我主要注意力放在对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批判和对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的正面研究上。1999年,我出版了“看不见的手的范式的悖论”一书(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指出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和破产重整这三个制度的存在本身,是“看不见的手的范式的悖论”。我对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的正面研究的初步心得,发表于2002年在杭州的一次会议论文上。由于这篇论文反映了我当前的主要思路,同时有助于者了解本书中的其它论文,我把这篇名为"小资产阶级宣言"的论文的头两节引述如下:
“一个幽灵,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幽灵,在中国和世界徘徊。 为什么?因为在世界各地,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都已经失去了它的政治和思想动力,而对于新自由主义的幻灭也在日渐滋长。 中国当前的制度安排不容易理解,而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理论来看却能从一团乱麻中理出一些头绪来。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不应使工人阶级的无产阶级地位永久化,于是小资产阶级普遍化似乎成了未来的希望3。 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经济目标是通过改革和转变现存的金融市场体制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政治目标是建立“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 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有着深厚的传统,其中的最重要的思想家有蒲鲁东(Proudhon),穆勒(J.S. Mill),西尔沃•格塞尔(Silvio Gesell),费尔南•布劳代尔(Fernand Braudel),詹姆士•米德(James Meade),詹姆士•乔伊斯(James Joyce),费孝通,和罗伯特•昂格尔(Roberto Unger)。毛泽东也在潜意识中深受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影响。 本文所用的“小资产阶级”一词包括农民,这是与国内目前流行的“中产阶级”的不同处。 但我所说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可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联系起来。中国革命和建设, 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政策,实际上包含“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实践与创新,但至今未能予以正面的理论解释。
蒲鲁东和中国的土地所有制
洛克认为“土地私有制起源于优先占有”。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向洛克的理论提出挑战,强调人口的增长使得不可能每个人都有私有土地财产。蒲鲁东说:“从生存的实际看来,每一个人都有占有的权利。为了生活,他必须具有用于耕作的、据此进行劳动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因为占有者的数量是随着出生和死亡情况而不断变化的,它遵循以下规律:每个劳动者可能要求的生产资料的数量随着占有者的数量而变化。因此,占有始终是从属于人口的。最后,因为占有物从未保持固定,占有物从来就不可能变成财产……所有的人都有平等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数量并不依据个人的意志,而是依据空间和人口数量的变化情况而定,故财产不可能存在。”4
蒲鲁东的意思是,如果土地私有制意味着所有者的无限期控制,那么它和人口的变化是矛盾的。因此,土地私有制,如果理解为适用于每个人的普遍权利5,是不可能存在的6。换句话说 私人土地所有意味着部分所有者对其无限期的控制,那么它就不能适应人口的变化,也因此私人土地所有就不可能成为每个人的普遍权利。如果私人土地所有制适应人口的变化,它就不是所有者无限期控制意义上的私有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今天的土地所有制证明了蒲鲁东的这个洞察力。
中国农村的土地既不是国家所有,也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村庄集体所有。现行的制度可以称之为农业土地租赁(30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一个家庭得到多少租赁的土地,这是和家庭的人口数量一致的。村庄的每个成员,不管年龄和性别,都可以分得相等的土地。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租给家庭,在80年代早期租期是5年,1984年延长到15年,1993年延长到30年。因为家庭的人口随着时间过去,婚嫁的进进出出,出生和死亡,而不断变化,村民通常每3年对土地的租期进行小的调整,每5年进行大的调整。
相当一部分西方左翼人士错误地认为中国在放弃人民公社以后,“农村”已经“恢复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实际上,中国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蒲鲁东式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并带有它的希望和内在矛盾。
我国目前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试图在巩固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促进规模经营,加速城市化。 这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伟大实验。因为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核心理想之一就是在不剥夺农民的前提下实现社会化大生产。这也是中国实践对马克思主义正统农业观的突破。
由于马克思误认为英国的今天就是其他国家的明天,他断定产业无产阶级将日益成为人口的大多数。但考茨基1899年写作《农业问题》一书时的最大难题,就是马克思这一预言在欧洲大陆没有实现,农民、手工业者和职员等非产业工人阶级仍是人口大多数。马克思对农民问题的忽视(如《哥达纲领批判》中反对“人民国家”一词,因德国“人民”仍多为“农民”),对德国社会民主党日后在战略策略上的失败直接影响。
例如,十九世纪末德国社会民主党面临着如何争取德国南部的贫农和中农的问题。1895年的“法兰克福代表大会”决定建立一个社会民主党的“农业委员会”,倍倍尔、李卜克内西等著名领导人是该委员会的成员。但是,考茨基却坚持认为“一个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内的社会民主党的农业纲领是荒谬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要把小农排除掉。考茨基还说,恩格斯支持他的观点。由于恩格斯的权威,“农业委员会”中德国南部社会民主党人和倍倍尔的意见被压制了。因此,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农业政策基本上是等待资本主义大农场吃掉小农,而反对利用“资产阶级国家”帮助小农。
穆勒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系谱学
在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语。然而,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竟然处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系谱学的核心。实际上,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穆勒(J. S. Mill),却是提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关键人物。
出于对他同时代的工人合作社发展的关心,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开始研究有限责任问题。他首先分析了合伙企业(partnership)中所谓的“两合”(en-commandite)形式。在英国,这种特殊的合伙企业形式有众多的支持者,其中基督教社会主义者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根据这种组织形式,积极的合伙人坚持把责任和其职责联系起来,承担无限的责任。而“昏昏欲睡的”合伙者则承担有限的责任,因为他们不对企业的经营负责。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鼓吹这种合伙企业形式,因为它可以允许工人组成协会“来从事他们所熟悉的商业活动”,它也同样允许“富人贷款给穷人”,因为富人在此是“昏昏欲睡的”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者。穆勒指出:
“没有人能逻辑一致地谴责这些合伙关系,因为这就如同说没有人可以凭借钱从事商业活动。换句话说,在商业和工业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否定劳动者的合伙制,就是主张商业利润应该整个地被那些有时间积累的,或者有好运气继承资产的人所垄断,很明显是荒谬可笑的”。 1850年,穆勒在英国国会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储蓄投资特别委员会上作证。他建议为股东建立一种承担一般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因为它可以促使财富更加自由地借贷,以支持穷人的事业。而穷人由于有机会把他们的储蓄投资于生产者或消费者合作社,也从中得益,而不必担心无限责任的倾家荡产的风险。由于穆勒和其他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的努力,英国国会通过了《1855年企业一般有限责任法案》。
有限责任的系谱几乎为当代经济学家所遗忘。重申这经济史上被遗忘的一章的意义在于强调“现代企业制度”并不必然是资本主义的。如果股东仅仅具有“有限的责任”,这意味着他们作为“私人业主”并不承担期望要他们承担的全部风险,因此他们并不能享有公司全部的利润7。换言之,股东并不是唯一的风险承受者。职工的仅与公司挂钩的人力资本也在经受风险。此外,股东可以通过让不同的公司分享其有价证券来使他们的股权多样化,但是单个的工人却不能同时在几个公司工作。据此可以说,职工的人力资本由于缺乏多样化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这就为我们理解中国农村工业广泛开展的制度革新——“股份合作制”——开启了大门。”
最后,我衷心感谢本书的韩国译者和出版者的辛勤工作。我也热切期待着韩国读者的批评指正。近几年来,韩国电视剧在中国十分流行,对中韩文化交流贡献极大。我虽不敢奢望本书能象电视剧那样流行,但我相信中韩两国知识界的相互了解和合作,前途广阔。
1 可见 Ellen Wood, "Peasants-Citizen and Slave: The Foundations of AthenianDemocracy", Verso, 1988
2 John Roemer, "A General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 Harvard UniversityPress, 1982.
3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共产党宣言》中对小资产阶级的灭亡做了著名的预言:“在现代文明已经发展的国家里,形成了一个新的小资产阶级,它摇摆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并且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补充部分不断地重新组成。但是,这一阶级的成员经常被竞争抛到无产阶级队伍里去,而且,随着大工业的发展,他们甚至觉察到,他们很快就会失去他们作为现代社会中一个独立部分的地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然而,他们的预言并没有实现。小资产阶级在数量上一直增长。
4 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82-83页。
5 根据H.L.A.哈特对“特殊的权利”和“一般的权利”的区别,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Waldron )在“以私有制主张为基础的一般权利”和“以私有制主张为基础的特殊权利”之间做出了区分。正如他指出的,蒲鲁东在反对“以私有制主张为基础的一般权利”上是成功的。
6 “蒲鲁东策略”可以用他自己的话概括为:“以财产名义提出的每一个主张,不管它是什么,总是并且必然指向平等,那就是说,指向财产的否定”(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第66页)。
7 这正是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反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