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底线、法律底线和人心底线
在邓玉娇案最受关注时期,多数网友都认为巴东政府前后矛盾、有意掩盖事实的案情公布预示着会有枉法出现,但一定会得到纠正,正义一定会彰显。而彰显正义的,一定是最高层。也有网友比较悲观,认为最终结果一定判邓玉娇防卫过当,然后以精神有问题免于服刑。最后多数人失望了,没有更高层级的机构对此说一句话,当地法院在警方最后一次公布案情的基础上做出了符合悲观网友的判决。看到武汉几个所谓法学专家的解释,感觉这是有关方面“慎重”考虑后做出的“决定”。
邓玉娇案的关键在于邓玉娇有没有可能在当时做出“这两人对自己侵害活动的意图是强奸”。如果有可能,那么邓玉娇的反抗就不存在过当问题。而邓玉娇是否有可能做出这样的判断,取决于这个洗浴中心是否有卖淫活动。如果这里确实很多所谓鸳鸯浴最终结果是卖淫,而且邓玉娇了解这些,那么邓玉娇就会知道对方要求自己做类似服务的最终结果会是奸淫自己。于是,黄与邓先后提出性交要求、恶言强迫、用钱扇打邓玉娇、追逐与推、按等连续强迫动作,使邓玉娇做出他们是以奸淫自己为目的是完全可能的。一般强奸者不会事先告诉受害者他的目的,因此如果行为被中止在胁迫、推按等动作时很难确认为意图强奸。但事先告知受害者意图是性交,那么这些动作的目的就根本不用再判断了。这一点警方、检查机关和政府都是知道的。如果这个地方从来没发生过卖淫行为或者她不知道有卖淫活动,那么邓玉娇就不该有黄、邓二人试图奸淫自己的判断,可以判别为防卫过当。从武汉大学教授以“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为理由认为邓玉娇防卫过当,显然认定的事实是邓玉娇不该判断这两个侵害人有奸淫的意图。这个判断的前提,只能是这个洗浴中心是没有卖淫活动的,或者有,但是邓玉娇并不知道。这就印证了警方把“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服务”,并从来不公布这个场所是否有卖淫活动是别有用心的,是为后面判决埋下伏笔的。
但是,全世界都知道,中国的所谓洗浴中心多数是卖淫场所,尤其这种干脆提供所谓异性洗浴服务的场所的卖淫活动根本不可能避免。这样的事实不公布,甚至掩盖,就是有意置邓玉娇于不利地位。但是这是骗不了人的。没有一个喝醉的人会到这个地方说出拗口的“异性洗浴服务”这样长的词,只会脱口而出:“特殊服务”。警方为了掩盖这个地方存在卖淫活动竟然编造和公布这样不合常理的“细节”,生硬地掩盖一个卖淫场所性质,是在嘲弄全国人的判断力!这也是使这场官司变成被操作的游戏的关键。
当然,贫道的分析的基础,在于“即使事先告诉对方会给很多钱情况下做出强迫妇女性交行为都属于实施强奸”的司法原则上。也就是如果处在告诉妇女要给她钱并要求发生性交阶段中止,属于流氓行为。到了用力量限制妇女活动自由,或进行搂抱推按等阶段,就属于实施强奸了。当然,如果认为只要事先声明给妇女钱,或者事后给了妇女钱都属于嫖娼而不是强奸,那么贫道前面的论述就没有了根基,完全属于废话。显然,把只要给钱就叫嫖娼而不是强奸是很难成为法律准则的,因为当官的一样面临自己的妻女被人用这样方式奸淫,自己妻女还落个卖淫罪名的可能。但是只要贫道判断方法成立,而且这个洗浴城存在卖淫,那么邓玉娇做出对方有意奸淫自己的判断就不是“弱智”而是正常判断。
我们现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判断人之间关系的要点就是钱。只要一方“自愿”提供服务,另一方给了钱,就属于交易行为。虽然卖淫属于非法交易,但还属于“交易”的一种。在这种判断方法指导下,就有了所谓“嫖宿幼女”的法律条文。成年妇女卖淫可以判断为“双方情愿”,但把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称为“幼女情愿”就有点骇人听闻。因为性交的基础是情欲,没有性发育的幼女没有情欲,因此不存在幼女情愿性交的基础。这是为什么以前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性交都判为“奸淫幼女”罪的立法基础。但是,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把这个底线给压低了,“公平”交易变成了第一原则,强奸行为就变成了“强迫性交易”。
无论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还是宜宾官员嫖宿幼女案,都让人感到市场经济的力量,让人体会到市场经济为官员们扩大了法律的底线,为他们提供了更广阔的享受空间。当“失业”被叫做“下岗”,妓女叫做“性工作者”,工农群众叫做“弱势群体”,资本家被叫做“新阶层”……后,折磨官员们的道德约束就淡化了。在这些年官员们不断探索道德底线的基础上,官员们开始探索法律底线。你怎么能不让这些官员们把市场经济作为他们的最爱!
看强坛半年前的帖子,诅咒的主要对象是“富人”;再看看邓玉娇案和嫖宿幼女案后帖子,谴责的对象就变成了官员。半年前对政府处理事情有批评意见,但认为最终还是会合理解决的帖子和跟帖很多。这几天你看看强坛的跟帖,无论说政府什么事情,跟帖都展现出绝望的态度。邓玉娇案是个分水岭,一定被记录在中国史上。这难道是执政党愿意看见的结果?
别以为只有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世上还有个人心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