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拨开新自由主义对国企改革制造的迷雾 ——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感想
一、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国有企业改革问题,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最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了一个《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强调“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个文件,阐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目标和途径。老实说,多年来没有见到这样旗帜鲜明地提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文件了,它大大增强了我们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有力地打击了新自由主义者搞垮国有企业的图谋。
《指导意见》一公布,立即遭到新自由主义分子的指责和攻击。有人说,《指导意见》规定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这“完全是反改革,打着改革的旗号,做着反改革的事情,是又一次欺骗舆论。”他认为,“更严重的是,国企存在就是问题。”在他们看来,改革应该以消灭国有企业为目标,搞好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当然是反改革了。有人则认为国企改革应该朝着“国退民进”的方向走,那样“还有一二十年的高速发展。”否则“中国经济前景就不乐观”。理由是什么,他也讲不出来。倒来倒去,一句话:不消灭国有经济,就不能算做改革。他们集中攻击加强党的领导,认为加强党组织的作用“与市场化改革方向”是相悖的。还有外国人表示,《指导意见》是证明“既得利益胜过整体经济利益的又一个事例”。新自由主义者跳出来反对,恰恰证明《指导意见》是正确的。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一再证明,凡是新自由主义者叫好的东西,一定是错误的,或者是有毛病的,总之是违反人民利益的。阶级立场决定了这一点,事情大体上就是如此。
《指导意见》得到了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赞同和拥护。他们早就盼望着有一个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文件来指导国有企业的改革,看到《指导意见》,感到“心里一块石头落地”,放心了。我也有同感。说心里话,《指导意见》出台前,我心里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有个文件,今后国有企业改革好有个遵循。免得各地方、各部门各行其是,把国有企业改革搞乱了;另一方面害怕出台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因为以前某些业务部门曾经发过一些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无非是推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靓女先嫁”,尽快出卖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等等的经验,尽是些削弱甚至搞垮国有企业、发展私营经济的的政策,如果发类似的文件,真不如不发。《指导意见》一公布,心里踏实了。《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要求搞好国有企业,目标明确,在原则问题上态度坚决,大方向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国企改革,国有企业是大有希望的。
同一个文件,不同观点的学者的评价截然相反。这反映了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斗争的激烈。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说到底就是:通过改革把国有企业搞好,做大做强做优,还是缩小以至消灭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这是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斗争的集中表现之一。
这种状况是很好理解的。因为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是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是我们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力量。一句话,国有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国有经济搞好了,做大做强做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能够得到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搞垮了,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也就垮塌了。敌对势力深深懂得这一点,所以,他们把攻击的矛头集中指向国有经济,那是必然的。
回顾一下改革开放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新自由主义者在国有经济问题上,散布了无数把国有经济妖魔化的言论。只要我们提出一项改革措施,他们马上就把改革引到私有化、消灭国有企业上来。当我们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他们就说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实行私有化;当我们提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他们马上说,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当我国经济体制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出现一些困难,他们就以国有企业“效率不高”为理由,要求取消国有经济,而当国有企业经过改革获得生机活力,效率提高,大大超过私营经济,他们又说,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让利与民”。反正在他们眼里,国有经济左右都不是,唯一出路是私有化。他们认为,改革的方向就是私有化,这是毋庸置疑的,需要研究的只是怎样实行私有化。
还有人从根本上否定国有经济。、例如天则研究所所长盛洪说:“国企的存在就是问题。”因此他设计的改革方案就是:“国家退出去让民营企业经营就完了。”这充分暴露出他站在资本家立场上,一心消灭国有企业、搞垮社会主义的嘴脸。
与此类似的,还有一位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更是恶狠狠地声称:“国有企业确实是个怪胎,官不像官,企不像企,而且跟私营企业争夺资源,改了那么多年,问题不断。”所以,他主张消灭国有企业,让私营企业充分发展。
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加以回答。因为如果国有企业真的是个“怪胎”,国企的存在本身就是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更不应该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了,而应该把它消灭,实行私有化。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批判这种观点。
二、理直气壮地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做大做强做优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来掌握生产资料,建立国有经济,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大家知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类社会必然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不是诉诸人类的理性,而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的矛盾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整个国民经济逐渐融合成为一个各个企业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体人民的利益来组织国民经济的运行。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生产完全服从于资本家追逐剩余价值的目的,因而使得生产力的这种要求无法实现。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了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只有通过革命,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使得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我们把这一条写进了宪法),因为只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够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所在。[①]
那么,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什么形式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哪个组织能够代表整个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调控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呢?显然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阶层的总代表。由它来占有生产资料,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就是全民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决裂”,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实现这一要求呢?他们提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②]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胜利以后都把国家所有制确定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理论依据就在这里。说国有企业是“怪胎”,说国有企业的存在就是问题,从理论上讲,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
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国有企业建立与发展的历史。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解放区就有少量的公营企业。全国解放前夕,我们党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政策,并且明确在新中国,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要大力发展国营经济。在1949年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确定,进城以后关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问题,必须把国营工业生产放在第一位,批评了“主要地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的糊涂观念。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总路线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经济。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这项任务,这件事情,虽然存在要求过急、形式单一、工作过粗的弊病,总体上说,正像邓小平指出的那样,“工作做得很好”。正是通过“三大改造”,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从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有经济就一直牢牢保持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发挥着主导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支柱。我国经过60多年的奋斗,根本改变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同强大的国有经济是分不开的。
习近平同志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60多年的经验,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③]
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建立和发展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又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这不是随便说一下“怪胎”就能否定得了的。国有企业是“怪胎”论,否定国有经济存在的必要性,乃是历史虚无主义的一种表现,它完全否定了我们党建国以来所实行的方针、政策、路线以及所取得的成就,这种论调,不管提出者主观上是不是意识到,客观上是帮了敌对势力推翻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忙。习近平多次指出,历史虚无主义是会导致亡党亡国的,这是苏联演变的血的教训,我们切不可忘记。
搞好国有企业,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
首先,搞好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其主要形式)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我国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只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怎么判断我国社会的性质呢?那就要看哪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我国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从经济上说,就是因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一旦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哪种所有制是主体,是决定社会性质的原则问题,不能含糊。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关键。而国有经济为主导,国有经济保持强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决定性的标志。这是我们必须坚持搞好国有经济的根本原因。
第二,搞好国有经济,是巩固和增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保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统治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实现的。每一个阶级掌握政权,都必须有自己的经济基础。代表工人阶级利益掌握政权的共产党,必须有强大的公有制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一旦公有制不存在了,私有制占了统治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两种前途:一是共产党改变性质,变成资产阶级政党。没有了公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占统治地位,政权就要靠资本主义经济缴纳税收来维持,这时,共产党只有为资产阶级服务,才能够保住政权;另一种前途是,共产党由于失去了执政的经济基础而丢失政权。因为占优势地位的资产阶级绝不会允许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共产党掌握政权的,他们一定会把共产党赶下台。这两种情况是可以预见的,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巩固和加强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江泽民曾经强调指出:“决不搞私有化。这是一条大原则,决不能动摇。”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④]这个问题提得好,一针见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削弱、瓦解国有经济是会导致共产党下台的,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现实的问题。
第三,搞好国有经济,才能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支撑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应该有控制力、影响力,它应该保证控制和引导国民经济朝着预定的正确方向发展。同时在各种所有制的相互关系上,国有经济应该对非公有制经济发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的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我们应该始终坚持这个“重要地位”不动摇。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搞好国有经济,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按照宪法的规定,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责。
第四,搞好国有企业,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人类的理想,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怎么实现共同富裕?并不是多搞点社会福利,就叫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指的是一种分配方式,即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获得收入,有的人凭借劳动获得收入),因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所有的人都能富裕起来。所以,共同富裕,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来参与分配,这就排除了剥削,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私有制绝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我们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有的学者一方面宣传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却主张私有化,这不自相矛盾了嘛!
通过改革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做大做强做优,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途径。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这个问题,不要因为新自由主义者的反对(这种反对是不可避免的)而动摇。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
的基本要求
《指导意见》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指出“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把国有企业改革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联系起来,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这一提法,实际上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
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长期探索的成果,必须坚持。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经济领域的根本制度。它不是某些人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尤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首先是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相结合,经过几十年的艰苦探索才得出的成果。这一成果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倍加珍惜。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符合中国的国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讲制度自信,在经济领域,说的就是相信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科学的、正确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具体制度,也就是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是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进行调整的)。正因为这样,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切经济改革措施都必须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只能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违背、甚至破环基本经济制度。我们讲全面依法治国,改革也必须依法办事,改革措施必须于法有据,尤其要依照宪法办事,不能违背宪法。经济改革必须遵守宪法第六条,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改革也是如此。这是一条底线,不能逾越。如果改革的措施违背了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甚至破坏基本经济制度,这种改革就走上了邪路,变成改旗易帜了。那是违宪行为,应该制止和打击。
必须指出,不是任何改革都是对的,改革也不是什么都要改。要警惕有人打着改革的旗号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走资本主义道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一说改革,就没有底线了,什么法律,什么宪法,都置诸脑后,仿佛什么都可以改的了。这是不对的。经济改革应该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而不是否定或改变基本经济制度,我们的经济改革应该是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调整不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必须是“改”与“不改”的统一。基本经济制度是不改的,过多长时间也不改的。基本经济制度要不断巩固和加强,因为它是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需要改革的只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由于在整个经济制度的社会系统中,基本经济制度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只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是第二位的、从属的,因此改革具体体制、运行机制,应该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这是经济改革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这个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争论的焦点往往就在于,是坚持还是抛弃这个基本原则,而这一点恰恰是关系改革方向的原则问题,也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对比一下我国的改革与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就可以明白这一点。
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才能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呢?
第一,国有企业改革应该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发展又不平衡,因而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需要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既要发展公有制经济,也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有必要说一下,喧嚣一时的“国进民退”,其实是个伪命题。从理论上讲,我们需要的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同所有制经济都要“进”,而不是某种所有制经济“进”,别的所有制经济“退”;实际经济生活也没有出现“国进民退”现象,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快于公有制经济,从而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在扩大。谴责“国进民退”的人,并不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而是从他们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出发的,那就是:改革只能是发展私有经济,不能发展国有经济,一看到国有经济搞好了,发展了,就说是“国进民退”了。他们要造成一种舆论氛围:发展国有经济,就是犯了错误。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按照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应该“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国家机关的职责。那种主政十年,接连发出好几个文件,要求发展私营经济,为发展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各种优惠条件,却一次也不研究如何发展国有经济的做法,其实是一种是违反宪法的严重失职行为。这种现象再也不能允许出现了。
国有企业的改革,既要有利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更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指导意见》提出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批评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人,应该深思了:这是违反宪法的言论。
第二,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它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自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制度都是几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都不是单一的所有制。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呢?毛泽东从哲学上告诉我们一种方法:凡是有多种矛盾存在的矛盾综合体里,必然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来决定。在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情况下,社会制度的性质就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决定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我国虽然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但正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笼统地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分“主体”与“补充”,那并不是我们需要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那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正因为这样,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是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关系到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⑤]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⑥]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⑦]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居于主体地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斗争。这种分歧和斗争是具有原则意义的,它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