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史上第一次反腐肃贪运动

作者:胡日旺 欧阳代德 来源:炎黄春秋杂志社 2024-08-01 329

导语:中央苏区红色政权建立初期,反腐肃贪就被作为一项重要的斗争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苏区政府决定对党政机关中的贪污腐败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和坚决查处。于是,从1932年初至1934年秋,中国共产党开展了党史上第一次声势浩大的反腐肃贪运动。其间先后查处了几起贪污腐败大案,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震动,充分展示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反腐肃贪的决心。

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一些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势力仍旧影响着一些党员干部,再加上苏维埃制度还不够健全,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贪污腐败、铺张浪费之风盛行。中央苏区一些人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员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声誉,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引发了一些群众不信任苏维埃政府的事件。

谢步升案:苏维埃共和国反腐第一枪

1931年10月,上海党中央指示由苏区中央局代理书记毛泽东率领中央局成员于当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由于时间十分紧迫,中央局和瑞金各苏维埃区域的工作一下子紧张起来,而临时中央政府驻地选在了瑞金叶坪村,这可忙坏了叶坪村苏维埃的同志们,特别是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

中共党史上第一次反腐肃贪运动

叶坪村苏维埃成立时,谢步升被村民选为本村的苏维埃主席。受领到协助筹备“一苏大”的工作任务后,谢步升做了很多工作,如为确保参会代表能够有地方住,他逐一上户向群众做思想动员;为建设阅兵广场,他不断向群众宣讲革命道理……在大家心里认为难于办到的很多事情,都被他一一办成了。“一苏大”如期召开,在整个筹备过程中,谢步升所表现出来的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特别是听说他为了支持革命工作,连老婆离家出走都顾不上的感人事迹,得到了很多干部群众的认可,包括苏区中央局有些同志也对他赞不绝口。

但是很快就有人举报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是个严重的腐败分子。在临时中央工农检查部部长何叔衡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了对谢步升的全面调查。经调查核实,谢步升果然罪不可恕。

早在1927年8月,谢步升觉得贩卖物资十分辛苦,便打起了邪恶主意。通过走村串户他物色了瑞林寨邱洛水开的布店,便趁着夜色带了两个人,蒙着面,对邱洛水店实施抢劫,把店里的布匹、现洋和养的鸡、鸭、猪洗劫一空,并威胁邱洛水如果敢去告状,就要了他的命。邱洛水被抢后,又惊又怕,觉得在当地发展无望,便回了老家福建汀州(今长汀)。他临走时把被抢物品的清单记在一个本子上,交代给邻居赖崇发说,如果抢劫事件被揭发,就交出这个本子。

不费吹灰之力就抢得现洋108块和总价值约270块大洋的物品,而布店邱老板的忍气吞声,进一步助长了谢步升的胆大妄为。1927年9月,在宁、瑞交界处,谢步升又一次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抢走贺龙、叶挺队伍中一名掉队军医的两枚金戒指、5个光洋、怀表、毡毯、军用水壶和军装等物品,并将军医杀害灭口。

叶坪村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已当选主席的谢步升不改贪腐本性,反而变本加厉。他将打土豪所得的50多公斤食盐挑回自家,将一包金银首饰私藏据为己有。“一苏大”前夕,他以协助筹备大会为名,用“大斗收小斗出”的办法收集大米,欺骗组织和群众,并将剩余的1500多公斤大米私卖,获利270多块大洋。

随着自身地位的提升,谢步升开始觉得自己的老婆配不上自己,便以欺骗的手段,用3头牛1700毫子[1]的价格把她卖给了隘前乡山河村一个叫陈年生的老光棍,事后却向广大群众宣称,是其老婆不支持苏维埃工作离家出走,以此欺骗群众,沽名钓誉。

谢步升骄奢淫欲、贪色谋命。他长期与本村村民谢深润在白区与苏区之间贩卖物品,两人间关系非同一般。叶坪村成立苏维埃政府后,按规定,谢深润的家庭状况属于富农,但谢步升收受了谢深润300多块大洋的贿赂,硬将谢深润定为中农。谢深润一家对谢步升感激不尽,来往也进一步频繁,不久,谢步升与谢深润之妻朱秀秀勾搭成奸。后来,奸情被发现后,谢步升为绝后患,利用手中的权力污蔑谢深润为“社会民主党”,残忍地将其杀害。

谢步升违法犯罪的事实虽然查清,他被关押后,案情审理却遇到不小的阻力。何叔衡迅速派该案的办案人员瑞金县苏主席杨世珠连夜向毛泽东汇报案情。了解到谢步升的犯罪事实后,义愤填膺的毛泽东说:“谢步升案我听说了一点儿,这样的人必须调查处理。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

有了毛泽东的拍板,1932年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宣布:谢步升被处以枪决,并没收其个人一切财产。随着一声正义的枪声,谢步升结束了其罪恶的一生,苏维埃共和国也由此拉开大规模的反腐帷幕。

左祥云案:第一个被处以极刑的中央政府机关要员

1933年6月,为确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二苏大”)按期顺利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专门成立了“二苏大”筹备委员会。经临时中央政府研究,决定在沙洲坝新茶亭的一个山坡下修建一座能容纳两三千人的中央政府大礼堂,作为“二苏大”的主要场所,同时决定在叶坪红军广场修建五大永久性纪念建筑——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检阅台、公略亭、博生堡、红军烈士纪念亭。为做好这项工作,在中央政府总务厅机构内,专门设立了“全苏大会工程处”临时机构,全权负责这些工程的预算和实施。

时任总务厅厅长的赵宝成,轻信总务厅管理处处长徐毅的推荐,未严加审查就任命左祥云为“全苏大会工程处”主任,并把中央政府筹措到的数十万元资金和物资,分期分批拨给左祥云支配用于各项工程的建设。1933年8月,红都瑞金呈现出一派热火朝天的景象,五大纪念建筑相继开工,工地上人头攒动,人们干劲十足。

然而,左祥云接手工程后不久,就出现了情况。1933年11月,中央工农检察部收到多封群众举报信,信中检举揭发左祥云浪费奢侈、经常下馆子大吃大喝、工作作风粗暴野蛮、强拆群众民房、任意砍伐群众树木、存在联手合伙贪污工程款等问题。接到群众举报后,中央工农检察部立即组织突击队,首先对总务厅浪费问题展开调查取证。经核实查明,总务厅的浪费问题较为严重。同时,有工人向总务厅厅长赵宝成反映左祥云存在贪污公款问题,但赵宝成置之不理。工人只好直接向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报告。

很快,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责成赵宝成对此展开调查,可他未对左祥云的问题进行深入了解,便把调查大权交给了管理处处长徐毅。徐毅与左祥云本是蛇鼠一窝,自然不会有真实的调查报告给赵宝成。而赵宝成未作任何核实,便轻率地向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报告说左祥云没有“贪污”行为,并称其工作踏实、能干,实属诬告等。总务厅厅长亲自为自己挡剑,左祥云更加有底气大肆挥霍、贪污、挪用工程款项,还进行嫖娼等犯罪行为。

赵宝成为左祥云挡了一剑,却挡不了苏维埃共和国反腐的决心。不久,各类控告信、检举信被送到中央工农检察部部长何叔衡手中,何叔衡看后拍案而起道:“苏区军民为了前线胜利,正勒紧裤腰带节约每一块铜板、每一粒粮食,送往前线红军将士手中,而后方竟出现了这种蠹虫!”他匆匆来到既是司法部代部长又是“二苏大”工程总指挥的梁柏台处,将控告信一一拿给他过目。梁柏台看过控告信后说:“何老,看来,左祥云不是没问题,而是大有问题。”二人商量后,决定立即向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汇报。毛泽东听完汇报后说:“我看不止是左祥云一个人有问题,赵宝成问题也不少,我们号召全苏区军民搞节约、反铺张反浪费,目的就是要让我们的前方战士吃饱穿好打赢仗嘛!你们应该立即成立专案组,到工地里去,到群众中去。你们不要因为赵宝成是我毛泽东推荐为总务厅厅长的就不查了。要查!我毛泽东不是神仙,是神仙也有看走眼的时候。他赵宝成的官僚主义作风,对群众的疾苦不关心、不过问、不调查、不研究就乱下结论,袒护包庇,为左祥云说好话。这样的人一定要从苏维埃政府机关中清除出去!”[2]

中共党史上第一次反腐肃贪运动

有了毛泽东的指示,何叔衡、梁柏台当天成立了“全苏大会工程”专案组,由何叔衡任组长,梁柏台任副组长,立即开展调查。当调查证据确凿之时,专案组向毛泽东汇报了案情,毛泽东作出指示:“立即扣押左祥云。”由于管理处处长徐毅向左祥云泄密,导致左祥云逃跑出走。然而,法网恢恢,他不久就被专案组人员抓住了。组织上对赵宝成、徐毅、左祥云给予撤职处分,同时对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交由苏维埃最高法院审理判决。

1934年2月13日,刚召开过“二苏大”的中央政府大礼堂又成为苏维埃最高法院公审宣判左祥云等一批贪污腐败分子的场地。经审理,左祥云贪污公款大洋246元7角;盗窃我红军的军事秘密地图献给白军;偷取公章和介绍信到雩都(即今于都)参加主席团会议,企图搞反革命活动。赵宝成和徐毅等人的犯罪事实也均审理清楚完毕,最后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宣布判决书:“判决左祥云死刑,执行枪决;徐毅处以6年监禁,剥夺公民权利6年;赵宝成罚苦工1年”[3]。至此,左祥云一案的腐败分子均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熊仙壁案:第一个被苏维埃共和国查处的最高级别干部

1933年底,因粤赣省于都县各项工作落后,根据有关线索,临时中央政府考虑到事态严重,经毛泽东请示中共中央批准,决定派出由中央工农检察委员部与中央土地委员部、中央财政委员部组成的三个工作团进驻于都检查工作。不料,检查组进驻后困难重重,还被不明身份的人殴打。检查组坚持克服困难,破除阻力,检查出了不少问题,但检查工作进展缓慢,很多问题无法执行到位。1934年1月21日至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有重大嫌疑的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壁在会上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案情检查难度再度加大。

在“二苏大”上,项英当选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会议第五天他便建议采取强硬手段,继续查处于都问题。中共中央与中央政府很快同意项英的建议,决定由新成立的中央党务委员会与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两家组成一个突击队开赴于都,并由项英亲任突击队队长,带队到于都开展工作。中央党务委员会是代表中共中央的党的工作机构,对党员有开除党籍之权,对干部有撤职之权。

1934年2月6日,突击队一行12人在项英的带领下来到于都县。通过历次调查的资料显示,于都县的问题触目惊心,形势已达到难于控制的地步。怎样破除阻力,深挖细找腐败问题?项英决定利剑出鞘。

首先组织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在会上,项英要求参会人员主动发言,说出县委存在的问题,参会的当地头面人物们各个不予理睬,没有要发言的意思,有的剔指甲,有的低着头,显出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最后突击队指定县检委主席刘福元先说,刘福元根本不谈存在的问题,而大谈特谈县委取得的成就,接着其他人员发言也一样,连问题的皮毛都没有触及。项英示意粤赣省委书记刘晓根据事前拟定的方案,当场宣布先撤销县委书记刘洪清的职务,并宣布新县委书记名单。然而,杀鸡并没有骇猴,参会人员都不说话了,会议陷入僵局。项英只好宣布休会,择日再开。

第二天,项英主持召开县苏维埃主席团会议,项英当面向熊仙壁和参会人员核实熊仙壁是否有挪用公款50元用于做生意这事。熊仙壁自恃中央政府执委委员身份,对突击队及项英矢口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和渎职行为,且态度恶劣,项英只好当即宣布撤销熊仙壁县苏维埃政府主席职务。后来,项英召开各种大大小小会议,然而,查处工作几无所获,还是没有打开突破口。

拿着厚厚的案卷,项英看得触目惊心:于都县委和县苏维埃政府的工作基本处于停摆状态,党员大会基本没有开过,县委书记和县苏主席挪用公款带头做投机生意,搞坏了整个县的政治生态,导致当地米谷等物资价格居高不下,人民群众敢怒不敢言;白色势力肆无忌惮地侵入苏维埃区域,有些地方反动分子公然打起了“打倒共产党”“打倒红军”“活捉朱毛”等反动标语口号。检查组的证据确凿,开了那么多会,问了那么多群众,可为什么干部群众闭口不言这些腐败行为呢?项英分析:应该是腐败已严重侵入党组织和苏维埃的机体,群众逐渐失去信心!我们正在逐渐丧失群众基础!怎样在这里重新构建党和苏维埃的“铜墙铁壁”?项英想到了“二苏大”上毛泽东的发言:“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只有争取群众支持、发挥群众力量才是彻底查清于都窝案,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的最好办法。

项英决定深入群众中调查,掌握腐败分子的铁证,依照法律公开审判,从快从严惩处,向人民群众展示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决心,以此作为争取群众支持的突破口。通过细致调查,项英把罪行严重的四个腐败分子少共县委书记滕琼、县军事部部长刘仕祥、县军事部军事科科长刘天浩、县军事部总务科李其芳推上巡回法庭公开审判,通过审理依法对这四人判决死刑。

当四名大贪污犯被批准枪毙并执行的当天,项英在于都城东河滩上召开群众大会,当地万余名群众蜂拥而至。项英在会上号召全县干部群众一起来同贪污、腐败分子作坚决的斗争,把隐藏在政府内、党内、团体内的贪污腐败分子揭发举报出来,给予严厉的惩治。当地群众看到了共产党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不禁喊出了“拥护共产党,拥护苏维埃,拥护红军”的口号。就这样项英发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查处窝案的反腐斗争。

不久,熊仙壁等腐败分子的所有犯罪证据掌握确凿,项英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1934年3月2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斩钉截铁地签署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前任于都县苏主席熊仙壁领导与包庇贪污,私用公款做生意谋利。熊系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除批准人民委员会将其主席撤职外,并开除其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交最高法院治罪。毛泽东一锤定音!

由于熊仙壁原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苏维埃中央政府组织最高特别法庭,并由最高法院指定红色法律专家、司法部部长梁柏台担任最高特别法庭的临时检察长,对熊仙壁及另一名原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洪水二人的罪行进行公诉。最高特别法庭审判场所设在中央政府大礼堂。开庭这天,中共中央、中央政府的重要领导人毛泽东、张闻天、项英、刘少奇等和各机关干部500多人及广大群众列席旁听了审理判决全过程,整个大礼堂被挤得水泄不通。

在八个方面铁的犯罪事实面前,熊仙壁因渎职贪污罪被依法判除监禁一年,从1934年3月6日起到1935年3月5日止,期满后剥夺公民权1年,其投机生意所获利润全部没收并充国库。其它各类案犯均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处,至此,中央苏区第一个大老虎、第一件大案、窝案落下帷幕。

中共党史上第一次反腐肃贪运动

此外,在中央苏区时期,还查处了瑞金县县委组织部长陈景魁及其恶黑势力团伙,查处了瑞金县财政部长蓝文勋、会计唐仁达、胜利县县委书记钟圣琼、县苏主席钟铁青等重大要案,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均受到了严惩。党和苏维埃共和国正是运用较完善的廉政制度和雷霆般的反腐力度,在广大党员干部中树立了腐败必查、违法必办的思想意识,为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和制度保障。

注释:

[1]1932年5月5日,中华苏维埃裁判部第八号裁判书,第九条“把自己的老婆卖了,得了三头黄牛,三头黄牛卖了1700毛(毫子)”。

[2]彭诗华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查出版社2009年,第239页。

[3]《红色中华》第151期(1934年2月18日)。

(作者单位:中共赣州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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