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歌会网:坚拒调解被诉案,不助长歪风邪气!

作者:石 观 来源:昆仑策网 2019-10-30 921

红歌会网:坚拒调解被诉案,不助长歪风邪气!

10月13日上午十点,泽利(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红歌会网方(以下简称“红方”)代理律师马志远参与庭审并作了很好的答辩。

原告认为,2018年4月7日,红歌会网发布的《清明祭:中国式共享经济,消耗超1000亿,几乎全军覆没》“全文抄袭”了他们的文章,遂将红歌会网告上法庭,索赔1万元。

而红方认为,红歌会网上这篇文章只是转载文章,并未注明属于红歌会网原创,而且明确注明了文章的原作者和原来源,跟“抄袭”毫无关系。

 红歌会网:坚拒调解被诉案,不助长歪风邪气!

红歌会网转载时,明确注明了注明了作者和原来源(原网页截图)

红方律师马志远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是本案《清明祭·中国式共享经济,消耗超1000亿,几乎全军覆没》(下称“《清明祭》”)一文的著作权利人,不享有此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项内容,它属于作者,而不属于传播此文的信息网络,即不属于公众号“海哥商业观察”。既然公众号“海哥商业观察”没有这项权利,也就不存在它将这项权利独家授予他人的情形。

二、在本案中,答辩人没有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

抄袭,是照抄他人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答辩人只是在红歌会网转载了《清明祭》一文,且注明了出处,此行为不是抄袭。

三、答辩人转载《清明祭》一文,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且可以不支付报酬的情形。

《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清明祭》一文正是一篇关于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四、答辩人在转载《清明祭》一文时,原告尚未获得其自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原告的起诉状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原告是在2019年4月19日从北京阳光每时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公众号“海哥商业观察”所发表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而答辩人在红歌会转载此文是在2018年4月7日,此时,原告尚未获得授权。既然如此,也就谈不上答辩人侵害它此种权利的问题。

综上,在本案中,我方不构成原告所称的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通过在线对话,进行法庭调查、答辩,顺利审理完结。庭审结束后,并未当庭宣判。法院仍留给双方一个月调解时间,红方拒绝调解,等候法院判决结果,相信法院会秉持法律正义,依法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

【案件回顾】

2018年4月7日,红歌会网转载了微信公众号“海哥商业观察”发表的《清明祭:中国式共享经济,消耗超1000亿,几乎全军覆没》一文,并注明了作者和原来源。

原告方称,2019年4月,公众号“海哥商业观察”的经营者北京阳光每时科技有限公司将文章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了泽利(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随后,在2019年6月,红歌会网收到了泽利(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来的律师函,说其“全文抄袭”了文章,要索赔1万元。

红方联系了对方的律师,说明了红歌会网的情况,说我们是一个宣传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的半公益性的网站,转载文章只是出于宣传思想不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律师表示理解,说跟委托方沟通一下。

但是过了一段时间,法院起诉书送达,原告起诉红方“抄袭”。红方再与对方律师联系,说要和解的话,最低要3000元和解费,少一分都不行,不管你是不是红色网站。自此,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2019年10月17日消息:原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因法院方面工作计划原因延期开庭。经协商沟通后延至10月23日开庭。法院建议双方调解,如果调解可以,那就不开庭了。但红方表示,在原告方选择调解前,绝不会主动向原告方寻求和解,不能助长歪风邪气的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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