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与贫富差距
所得税与贫富差距
刘仰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人们已经议论过很长时间了。一般来说,大多数人都认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该提高,从而让收入低的人群少缴税,以显示社会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其实,仅仅提高所得税的起征点,对于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并没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近日财政部的一份文件指出:提高起征点受惠多的是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困难群体不会受益,反而利益会受到影响。这个说法有点意思。
税务的细则有很多数字计算,非专业人士难以完全搞清楚。我们只是从直觉上说,提高所得税的起征点,低收入者少缴税了,为何不能受益,反而会利益受损?仔细一想会发现,这可能是真的。为什么?因为,穷人少缴了,随之富人也少缴了。因此,所得税的总量减少,财政部的收入少了,于是,本来可以补贴给困难群体的资金少了。于是才会有财政部的这个解释。那么,这个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
首先,在贫富差距已经很大的基础上,低收入的人群基数很大,提高起征点,缴税人群大大减少,如果不能同时有效实现对富人的收税,税收总量就会减少。其次,在所得税的范畴中,缩小贫富差距真正有效的手段,是对富人所得税税率的提高,换言之,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在于,穷人少缴或不缴,富人则多缴。如果提高起征点不能同时让富人多缴,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的意义确实不大。第三,富人多缴的比例究竟该多大?我们国家现在实行所得税累进制方式,也就是把不同收入分成等级,不同等级按照不同税率收缴所得税。理论上说,这个办法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但实际上,它的作用依然有限。累进制所得税的问题在于,计算方式复杂。而且,每个人在不同时期收入的变化,使得其复杂性更加难以把握。同时,超高收入的人群有很多方式避开所得税的征收。这种方法还使得收税成本大大提高。
对于提高起征点和所得税累进制法,有一种观点认为,穷人少缴不缴税,富人多缴税,有违多劳多得的社会公正。这种说法比较牵强,一个打工者与一个股市操纵者相比,谁更“多劳”,谁更“多得”,很难公正比较。但是,这种说法在一定范围内,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比方说,在一个企业内部,实行计件工资。有人会想办法,提高效率,计件工资的收入比懒散者要高,而且达到了累进制的级别。如果让这个高效的工人多缴税,懒散者不缴税,确实有点不公正。
用所得税来实现贫富差距的缩小,实现所谓社会公正,其实是希望实现一种结果公正。它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应该说是有限的。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在于产生财富的源头,而不在于产生财富的结果。好比说,两个农民都有土地,种地技术水平的差距导致收入的差距,其实是合理的。而如果一个人天生有土地,另一个天生没有土地,所得税再怎么调节,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如果源头就不公正,试图在结果上用强制的办法实现公正,效果不会理想,反而会产生副作用。所谓产生财富的源头,其实就是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导致生产资料占有上极大的差距,是造成贫富差距的真正原因。
资本主义一般不愿从源头上改变这一差距,但又希望在结果上缩小一点差距,这是资本主义实行所得税的主要心理基础。工业社会始终没有像中国古代农业社会那样,解决生产资料占有的相对公平合理。要么是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要么是全部掌握在国家手中,实现理论上的绝对公平。如今,国家掌握全部生产资料的方式,已经很难继续推行,自由市场经济导致的生产资料高度集中,必然带来贫富差距的加大。以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差距,是一个事倍功半的笨办法,原因只在于不敢触动生产资料高度集中的根本,或者在这个问题上,找不到公有制以外的其他合理方式。
在我看来,在工业社会背景下,生产资料占有的相对公平合理还没有理想方式出现的时候,实现贫富差距缩小,除了所得税的有限作用外,还有一个更有效的办法,就是遗产税。不管富人如何逃避所得税,他总是难以逃避遗产税。严格的遗产税制度,是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相对合理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甚至超过所得税。而且,高额的遗产税,也符合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公正原则。当然,遗产税也不是解决贫富差距的根本办法,但是,它比所得税更有效,而且税收成本要低很多。因此,如果我们想改变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大的局面,仅仅盯在个人所得税上,意义不大。就目前来说,所得税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办法之一,但是,这个办法具有天生的缺陷,再怎么调节,也难以真正合理,难以有效改变贫富差距的局面。我们只是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时候,不得不采取这个办法。因此,在努力使所得税更加合理的同时,还应该寻找更加合理、高效的办法,从本质上解决贫富差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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