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农业生物安全关乎人类生存安危
光明日报:农业生物安全关乎人类生存安危
刘 涛 魏延迪
华中农业大学水稻南繁基地的科研人员在位于海南陵水的基地温室中进行水稻杂交人工去雄工作。新华社发
巴基斯坦俾路支省荒漠草原的沙漠蝗王卓然摄/光明图片
生态观察:自2018年以来,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生猪产业造成巨大冲击,禽流感疫情仍不时在野鸟和家禽中出现;今年年初,非洲沙漠蝗灾在亚非10国暴发,外来入侵虫害草地贪夜蛾威胁粮食生产……一系列威胁提醒我们:农业领域面临的生物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对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特别是生物技术在农业科研中的广泛应用,使得农业科研领域的生物安全涉及动植物重要病原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转基因管理等多个方面,亟待进一步加强管控。
警惕农业领域的生物安全风险
生物安全是指有效防范由各类生物因子、生物技术误用滥用及相关活动引起的生物性危害,即对人类、其他生物及其生存环境所造成的威胁及伤害。近年来,在农业领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动物烈性传染病频频发生,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很大威胁。根据相关统计,目前在我国流行或散发的动物疾病有200余种,各类疫病造成的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农作物有害生物带来的危害同样严重,常年发生1700余种,发生面积超过4亿公顷次。草地贪夜蛾、麦瘟病、梨一号病、赤霉病等植物疫情此起彼伏,严重威胁着粮食安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显示,2018年,草地贪夜蛾在12个非洲国家导致玉米损失1770万吨,相当于数千万人一年的口粮。目前,草地贪夜蛾已侵入我国,对玉米、小麦、高粱、甘蔗等重要农作物的生产构成威胁。
此外,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在推动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使得以转基因、基因工程、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等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能够按照人们的意愿来改造动植物的遗传特性。在这一过程中,技术在实验室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与生产性试验等多个环节均存在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以上这些对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生物安全的管控体系提出了要求。
当前,作为国家新兴战略安全领域,生物安全已经成为国内外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专门立法也在积极推进。2000年,联合国决定订立《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防范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对生态和人类健康构成风险,我国签署和批准了该议定书。2019年10月21日,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即将进入第二次审议。在农业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涵盖动植物重要病原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转基因管理等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对完善的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对涉及生物安全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操作规程予以明确。
农业科研面临的生物安全风险极为复杂
在应对农业领域的生物安全方面,近年来我国农业科研单位取得了一系列突破。在动物病原微生物控制方面,我国揭示了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动物重大疫病的流行病学和演变规律,研发出处于国际领先的禽流感、口蹄疫等高效动物疫苗。在农作物有害生物控制方面,我国在水稻、小麦的重大病虫害成灾机理和可持续控制原理、重要外来物种入侵机理与监控等领域,也取得了一批位于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
然而,在持续推进科研攻关的同时,农业科研在生物安全管理、涉及人员范围、潜在风险影响、管控方式与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复杂性、不对称性和延展弹性。
首先,农业科研涉及病原微生物相关生物安全领域,既可能是在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特定病原微生物操作,也可能仅仅是进行普通动物实验,甚至现场采集部分生物材料、代谢物、环境样本等。这使得参与生物安全风险管控的人员暴露在相对复杂的环境中,生物安全风险既可能由内源产生,也可能由外源输入,因此贯穿于从实验室到生产性试验的始终。
其次,在进行病原微生物等操作时,如果某个关键环节违反标准操作规程,就可能导致生物安全事件的发生。而农业科研领域的生物安全事件一旦发生,不仅会对科研单位本身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在未被察觉的情况下对周围环境产生级联放大影响。
最后,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避免高烈度、大范围的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如果事件呈递准确、处理介入及时并建立有完备的预案、演练、物资等应急体系,那么纵然发生了生物安全事件,也能够大概率地将其控制在较小范围,且能够在较快时间内处理;反之,则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建立农业科研的生物安全管控体系
面对农业生物安全风险,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控体系,是保障科技创新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农业科研单位应建立涵盖病原微生物、转基因、实验动物等内容的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制度、条件、监督和应急体系,落实单位、团队、个人的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切实防范重大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和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其中,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生物安全相关事宜的咨询、指导、评估、监督等工作,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生物安全相关事宜提供意见、建议和技术咨询。生物安全委员会可下设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同时建立生物安全责任落实体系,分层级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形成管理体系文件,至少涵盖风险评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实验活动和实验动物管理、材料管理、“三废”管理等内容;同时,应建立科研团队生物安全内控体系文件,编制必要的标准操作规程。
建立生物安全支撑条件体系,应完善生物安全设施装备和配套设备。依托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试验基地等,做好相关保障,强化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同时,在典型的科研平台、基地内外,适当提前预判,灵活全面地配置专业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装置和共性的人员防护装备。
建立生物安全监督体系,应在相关单位设置生物安全专员,负责监督日常生物安全工作,指出生物安全隐患;同时,还应设置科研团队生物安全员,负责落实执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查找本团队工作中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
建立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对照自身学科布局,依据国家法规对可能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分级分类,制定相应处理与上报程序,明确应急工作参与人员与职责,储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制定全面、具体的应急预案,并组织生物安全事件应急演练,由此提高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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