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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海:减少污染比治理污染更重要

  中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财经评论家曹建海做客《财经名人堂》,他带来的话题是:治理环境污染主要依靠转变发展方式。

  曹建海: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要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明确提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四项任务;采取七个方面的措施,为节能环保产业创造良好的市场和政策环境。这个文件对于有关大气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生态修复以及合同能源服务等方面,都属于重大利好。

  国务院之所以公布这一涉及节能环保产业文件,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粗放经济发展方式引起的环境形势,已经没有回旋余地了。国内大气、土壤、水资源、植被等各个环境要素的污染和破坏程度,都已经达到甚至超过环境所能承受的极限。今年以来,我国的雾霾天气、部分地区的饮水安全和土壤重金属含量过高等严重污染问题集中爆发,社会反应强烈。环境污染的集中原因,主要在于经济的粗放发展,特别是国内工业的急速扩张,以及推进城镇化导致的城市大规模建设和人口的大量迁移,引起的大建设、大生产和大废弃等恶果。

  经济增长速度太快,资源开发过度,但是缺乏必要的环境保护,甚至有些地区是以破坏地区环境作为经济增长的手段。这样下去,所谓未来我们国家环保产业形成的产值,其实只是过去经济增长的一笔欠帐,不能视同经济增长。因为经济增长的前提是创造公共福利,偿还欠账不能简单视为公共福利。如果回顾2006年,国家环保部和国家统计局曾经联合发布了一个中国绿色GDP核算报告。报告表明,由于污染造成的损失占2004年全国GDP的3.05%;如果加入治理污染应该投入的虚拟成本,当年的GDP还要增加消耗1.8%。就是说,考虑到环境污染及其治理的费用,2004年的GDP增长速度应该扣掉将近5个百分点。江苏省的研究报告表明,考虑到环境污染因素,2004年的GDP增速要下调8个百分点。上述情况说明,把环境因素加入到经济增长当中,我们经济增长的速度实际上要比统计出来的数字要低得多。

  环境污染给环保产业提供了市场,但问题是,我们不能一边为了稳增长来放任粗放经济的发展污染和破坏环境,另一边为了环境行业提供广阔的市场。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选择。一个重要的例证在于,一方面我们对地沟油、病死猪、毒奶粉等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例进入刑事惩处的比例稳步增长,但是同样严重侵犯公共健康,甚至造成环境公共安全事件的肇事企业和个人,很少有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惩处的。

  最近国家提出新的四万亿投资计划,并且声称这个四万亿截然不同于2008年底的四万亿。实际上,这个四万亿计划还是基于我们的城镇化的战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例如温州的房地产已经放松了限购,这实际上是对房地产的救市;另一方面加大了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比如棚户区改造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以铁路建设为主的交通基础设施,还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这些多由政府主导的项目,和2008年的四万亿相比,铁路建设由铁路总公司主导的,过去是铁道部主导的,但是铁路总公司作为中央企业,和过去的铁道部相比,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我看来,两个四万亿计划并不是可以轻易区分的,如果我们的体制、机制不变的话,后果都有可能非常严重。

  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凡是对于未来的经济布局、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不应因为短期的经济增长目标而加以任意的改变。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必须调整粗放发展的方式,减少环境污染的源头。从形式上看看,当前的四万亿计划仍然是以大兴土木作为主要手段的,很难避免加重对环境的污染。推进城镇化应该有序推进,应着重内涵式的城镇化,例如减少当前大量的房屋空置,而不是盲目地在城市外围进行扩张。对于这种涉及经济布局和经济建设的决策,我们应当慎之又慎,不应该为了稳增长、保增长而大兴土木,更不应当一边制造污染,一边把发展的环保产业当成新的增长点。其次,要加大环保行政执法,要根本改变一些地方的环保局事实上成为污染保护伞的局面。最后更重要的是,法律不能流于形式,应该加大环境污染的处罚,对造成环境公共安全事件的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刑事惩处。加大惩处才能减少污染,减少污染比治理污染,应当是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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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8-16 关键字: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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