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林:国企与改革(上)——兼评被污名化的“国资一股独大”
【说明:本文8万字左右,上部在《管理学刊》(双月刊)2014年3期发表,中、下部将分别在该《学刊》4、5期发表。为方便计,本网络版已删除全部参考文献和众多注释等。但文中的引文,除引自他人著作的内容外,其它绝大部分都可以在网上搜索到。如读者有这方面的进一步需要,亦可在“中国知网”等下载《管理学刊》发表的带有参考文献和注释等的标准版本。另,该网络版补入了一些新近的内容。原文中有些观点、意见已得到有关方面的支持、积极评价和吸收。当然,仍有不同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改革《决定》”)发布之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企怎么改”,体制内、外意见纷呈,已经影响到国企改革取向。择其主要的政策性观点展开讨论,对于坚持国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体制内部,如源自财经办、财政部的某些负责人(作者补充: 2013年11月13日《第一财经报》张静报道,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也指出,……国企中特别是央企中,对非公有资本的利用率过低,也被普遍称为‘一股独大’”。财政部也较早提出了这种观点,并得到一些人的认同。例如,《经济观察报》康怡报道,“财政部企业司曾经做过跟踪分析,造成国有企业不景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股过大’(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股占比高达80%以上,央企集团母公司基本属于100%的全资企业)、机制不活、管理行政化等固有玩疾,是导致国有企业效益下滑和发展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则直接指出,改革“首先要实现股权多元化。引入战略投资者,盘活国有资本存量,有效的解决国有股的一股独大情况。”但显而易见的是,这种观点和报道完全忽视了市场变化因素对于国有企业效益下滑的影响,仍然是用“公知”们片面的“产权逻辑”来评判国有企业。反过来看,美国金融危机是在私人企业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发生的;近些年中国私人企业的亏损面也在扩大,私人投资一直在下滑;作为全国私营经济“标杆”的温州私人企业更是连年不景气、危机四伏。这些现象的存在是不是也可以成为反对私人产权的理由呢?另外,十多年来国民经济中存在的“国企景气”现象,是不是又说明了国资“一股过大”或“独大”是一种积极的制度因素呢?现在对国企、国资的片面性评论甚至是造谣往往成为一些媒体记者的通病。),特别是后又出自国务院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的一种主导意见是,“目前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企业经营机制没有得到真正转换。……(所以)‘要进一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更多地引入非公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重大项目建设,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1】 [2]在这种价值判断和政策取向下,纲举目张,国资委提出除极少数国企需要国有独资外,其他大多数国企都要以“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为改革对象。为此,要“大力支持各种非公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也包括外资【2】和各种基金等“社会资本”);要“尽可能降低国企股权比例”;要通过国有股“尽可能降低”的股权结构来“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行机制”。同时,以“国家要不要控制作为判断基准”,相当一部分国企“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3]。(作者补充:经济学界一些人早就在反对“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了。如2001年2月28日中新网报道,“吴敬琏教授称,在当前国有经济改革过程中,‘一股独占’、一股独大’是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后来,据凤凰财经2011年7月4日报道,在国际经济学会第十六届全球大会上吴敬琏则直接指出“最与市场经济不相称的便是国营部门”。再如, 2005年1月24日《证卷时报》报道,“厉以宁指出,‘一股独大’应该形成多股制衡。国企改革应该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做。”他这种表达遇到的问题是,按照公司法,现代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外私营企业并非是排除控股者“一股独大”的。另外,直到2014年4月下旬,“国务院推80项目引民资”时,也在非常明确地鼓励私人资本等进行“独资”建设营运,并没有忌讳所谓的私人资本的“一资独大”或“一股独大”。最近的是2014年6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安排并经委领导批准,6月20日上午,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孔泾源司长出席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就国务院批准的我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 任务的意见》作深入解读。”在这次具有重要政府背景的解读中,孔泾源博士十分荒唐的继续该喊反对国企“一股独大”,而他的真正主张是“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他与吴敬琏持同一极右翼立场,公开反对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内容。这种人能够代表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吗?目前,孔泾源反对国企“一股独大”等错误言论仍然挂在中国政府网和国家发改委的网站上供全国人民和各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们“学习领会”,读者可以网搜《体改司孔泾源司长出席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
国资委这种主导意见的核心,就是要求在独资国企之外的股份制国企中“尽可能降低”国资、国有股的比例,通过引入大量中、外非公资本等在国企中形成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这种改革在逻辑上对应的要求,就是要在国企中“尽可能扩大”中、外非公资本,特别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资本、股权比例。而根据《公司法》各类股份制企业均“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原则,国资委的这种股份制改革取向,同时也就是要求“尽可能降低”国资、国有股收益,“尽可能扩大”各种非公资本、股权的收益。与此同时,那些国家不需要控制的国企,国资将仅仅“参股”(有什么用?)或“全部退出”即出售或“关停并转”。
出自体制内尤其是国资委系统的其他各种具体说法还有:国企的国有资本、股权(对应的是净资产[4])可以降到 “20%以下”[5]。还有什么“对于我们(央企的国有)股份,没必要拿手里”【2】,“民资参股中石化无比例限制”[6],政府可学撒切尔的 “私有化”做法,对国企只持“黄金股”甚至这种股权也可以放弃[7];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创造了多少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他们都高兴”[8]等等,不一而足。当然,也有国资委的干部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为混合而混合,不能混到最后把国有资本混没了”【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干部则提出,14.5万多家国企中“13万多家国有企业其实绝大部分都不是在基础行业,大部分在一般加工行业和商贸行业”,这部分“中小国有企业完全没有必要去绕一个弯子搞混合所有制,彻底的民营化”[9]。这种观点,与国资委“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4】很可能是大同小异,差别仅在“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
另外,一些省政府也陆续出面宣示,国企改革进度严厉限时,除极少数国企外“其他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5】;或干脆标明本省。“国企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对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不设限制”【6】;甚至还有干部别出心裁地表示,“国有股权低于50%的,不参照国有企业管理”【5】;今年国企混合经济改革招商引资1000亿【5】,可谓是“大出大进”,气吞牛斗。但是,他们那里也有纠结。如广东省一干部既表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股权出让不设下限”,又表示“广东国企改革的亮点在立足‘增量’改革,不采取出让现有产权的做法”【7】。(作者补充:在以上这些政府的宣示之后,据上海市、南京市的国资委网站信息显示,2014年7月7日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对当地国资委做出了有节制的指示,“通过流动平台,使部分高度市场化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公开、透明、有序地实现国资退出。”同日,南京市常务副市长刘以安则以激进的态度对当地国资委发出指示,要国企“坚定不移的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修订完善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实施方法”。刘以安完全把中共中央关于竞争性领域的国企实行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加强重点”的决策抛弃了。他这是在重复宣扬2011年1月1日《21世纪经济报道》上“宪政”派经济学人吴敬琏伪造的中共十五大决策,即所谓“国有经济要缩小范围,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其实,迄今为止,中央政府方面也没有使这种内涵不清的“一般竞争性领域”成为政策性用语,且学术界也没有给出一个权威定义,并指出什么是相对应的“特殊竞争性领域”。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不论优劣,不论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强制性地拿“竞争领域”为标准去定时、定点清除国企,这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政策上是非常有害的,对国企工人、干部也是不公平的。一个真问题是:中共中央并没有说竞争性领域的国企不论状态如何,最终都要(或部分)私有化。一些地方政府凭什么托大,硬要这样做?就是鼓动造反的《水浒传》中也有一句话,“凡事自宜省戒,切不可托大。”他们就不担心中纪委哪天会开始大规模调查新一轮国企改革中一些党政官员违反“政治纪律”,各自为政,脱离中央路线“抢跑”,以至于造成严重社会恶果的事情?另外,至2014年8月6日的媒体报道,在“积极探讨”名义下已经有北、上等14个省市“抢跑”出台了各有千秋的国资国企改革意见(广东省已在实干,但《意见》尚未发表),一些大国企在自行其是,有的国有控股银行也摩拳擦掌、跃跃欲试。某些媒体和专家,一天到晚上窜下跳、信口开河、煽风点火,企图制造绑架国企改革的负面舆论。国企改革颇有点再次沾上“大跃进”的味道了。各地、各行业的国企改革该不会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了吧?不过,国内私人老板的投资和专业水平是非常有限的,这可是“新常态”经济中的一个硬约束。就是卖给外国人,人家不也在“新常态”中吗?2014年上半年政府鼓励政策一大箩筐,外商投资增长仅0.1%!不过,即便如此,人家美利坚还支持日本组织“亚洲反中大同盟”,且早就安排60%左右兵力来“平衡”你中国哩!国际垄断资本操纵的地缘政治博弈险恶。难道见着中、外私人资本就下跪,缴枪不杀,便能够安定团结、发财致富?怎么美国这些年推销私有化、自由化、民主化的那些国家,大多数人民都在生活在枪林弹雨甚至的导弹、化武的危险之下呢?)
中华全国工商联领导人也趁势造势,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名,在国家媒体上批评“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使私人资本参加国企改革的积极性不高,为私人资本索取国企的“控股权和发言权”,以实现私人资本的“一股独大”更大【8】。(作者补充:2014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王钦敏博士说“在现有股份制企业中,存在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民间资本没有控股权和发言权,难以发挥民间资本对市场反应快、决策灵活等优势,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但是,他刻意回避了“一股独大”的私企、外企数量却远远超过国企的基本事实。凭什么这些“现代企业”就可以“一股独大”,国企却不行?!)他就不担心读者“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美国前财长保尔森则建议,“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快改革,加大对私有领域的重视,减少对国有企业重视,让政府在经济领域少做,私有部门多做”【9】。有的外资金融机构也表示,中国的国有股权分散化改革,应把绝大部分资产划给社保基金(当“第二国资委”?),重点是消除现国资委的“管理权”和消除“党管干部”,“央企可以分拆,中石化一分为二,中石油一分为四”【10】。
不过,仔细考量一下,就能发现这些与中央改革《决定》貌合神离的说法是大有问题的,如意识形态偏见、逻辑混乱、“双重标准”、“抢跑”、主观主义、“老子(政府)天下第一”等等。大概,正是由于这些说法、做法有问题,就是在国资委内部也围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论”。如2013年年底,一位国资委干部就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采取哪些措施?当前争论很激烈,包括前几天的全国资产管理工作会议,争论也很激烈。……总结以往的改革经验教训,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中经常是弱势地位,混到最后国有经济没有了,这显然不是我们要坚持的一个政策取向和目的”[10]。另外,社会上的争论也已经开始了。有争论很好。本文要着重指出的问题是:
第一,国资委确定 “国资一股独大”为重点改革对象,系师出无名。在该政策取向下,国资委对安排国企与其他企业发展“交叉持股”的多边关系缺乏政策行动,只重视非公有资本进国企的单边关系,这也与改革《决定》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内容有明显差异。[11](作者补充:迄今为止,无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4年的改革安排文件中,还是在国务院国资委的试点央企意见、十多个地方政府已出台的国企改革意见和全国工商联的文件中,及在主流媒体上,都没有见到关于如何推进(或接受)国资进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且赢得发言权甚至是控股权等的改革安排。由此可见,改革《决定》中关于发展各类企业“交叉持股”的决策有变味、扭曲、落空的现实危险。人们不禁要问:出现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是什么?能改么?)其实,即是要在一些国企中酌情调整资本构成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是没有必要拿被污名化的 “国资一股独大”做文章的。“国资一股独大”并不是国企的什么弊端。1999年OECD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在承认大股东、小股东差别和强调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就没有把消除“一股独大”作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增强企业经济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在改革《决定》中,也没有“国资一股独大”的提法,自然也就没有关于它的价值判断,更没有要求在很多国企中“尽可能降低国企股权比例”,通过建立高度分散股权结构(亦即净资产结构)来完善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要求。进一步看,国企改革是为了“加强”国企。为此,审时度势,“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一些方面降低一些国有股比例是有利于国企发展和改革,有利于利用民间资金和外资。但是,不问青红皂白,给大多数国企扣上 “国资一股独大”帽子,并以此为由鼓励在这些国企中一味降低国资、国有股比例,大量引入中外私人资本,却存在“削弱”国企,及“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11】的可能。因为,利润跟着资本走。谁在国企资本构成中占的比例大,所得利润就多。国企中的国资“尽可能减少”、大部分国有股甚至是“黄金股”都可以放弃了,此时谁能富,且还能够“加强”国企、国资吗?而从法理上看,消除 “国资一股独大”就不可能再有国有控股企业了。古人云,过犹不及。所以,这种“改革”并不符合中央关于“国企不仅不能削弱 而且要加强”【12】的精神。国资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反 “国资一股独大”的错误“卫星定位”需要纠偏。另外,在反“国资一股独大”的政策取向下,国资委等单位对改革《决定》提出发展“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主旋律缺乏研究、宣传和政策支持,这不利于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容易使改革异化为中、外私人资本等入股国企的“单边行动”和“单边关系”,对国企和国资产生“挤出效应”。(作者补充:近期“股权结构均衡化”也成为了反对“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一个理由。它其实是反对“国资一股独大”观点的一个变种。如2014年5月交行董事长牛锡明教授表示,“交行作为上市银行,在股权结构上已均衡化与多元化,具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征,下一步将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目前银行业虽已有混合所有制之名,但尚未达到混合所有制之实,离充分市场化、商业化的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尚有差距。” 资料显示,交行只是国有股相对控股的股份制银行。财政部作为交行第一大股东,仅持有26.5%的股份。但是,中国银行外部监事、全国政协委员“梅兴保认为,虽然国有大型银行从股权形式上均为国有股、外资股、民营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但国有股独大的问题仍然突出,真正的混合所有制的运行机制尚需做实。”这种人是不是还希望银行的国有股应当减少到26.5%以下呢?但是,按照公司法只要有国有控股者,就有“国有股独大的问题”。“存在就是合理的”。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梅兴保要消灭公司法和国有控股者吗?这种人怎么就是不反对国内外私人资本绝对控股的各行业的那些“现代企业”,就是盯着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不依不饶,表现出“选择性反一股独大”的片面性呢?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原因肯定不是这类“精英”知识少、“智商”低,而是在他们这些不正常的、违背常识的“改革”主张背后,肯定有不正当的利益驱动和特殊利益集团的谋划。简单说,就是企图谋求国有控股银行的高管阶层和私人资本的利益最大化,且二者狼狈为奸。子曰:“巧言令色,鲜仁矣。”)
第二,在非金融类、金融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0万亿元以上总资产及巨量利润的盘子中,大量引入中、外私人资本调整国企资产结构或股权结构就是调整财富、收入分配结构,且直接触及3千万左右国企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福利、生活预期和数千万家属,影响巨大,事关民生、可持续的公平增长和政治大局,且影响国防安全和国家竞争力,牵一发而动全身,弄偏了鸡飞蛋打。这里,如果再加上政府还要在3千万人的事业单位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如公立学校、医院等的股份制改造)[12],所谓以“国资一股独大”为对象的股权改革影响力最后有多大,就不待说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在许多国企的股权结构已经多元化,甚至在中央、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这些主力军内部非国有股权已占压倒性优势。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让很多国企的国有资本、国有股权都 “尽可能降低”,甚至弄到政府持“黄金股”或放弃“黄金股”的极端水平,那么,这些国企相应比例的净利润肯定也就属于在企业股权(或净资产)上占大头的非国有投资人了[13],这会扭曲国企的目标、行为和功能,减少财政取自国企净利润的收入,使社保基金难以继续得到来自国资的有力支援,对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建设社会福利制度产生负面影响。同时, 2014年初中石化引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行动已再次表明,由于大型、特大型国企引资规模巨大,且需标配“战略投资人”,在这些方面的优势确实非欧美跨国公司莫属,私人企业则难免要自惭形秽、力不胜任了。如此一来,在外资已在大多数工业行业中占多数资产控制权的局面下【13】,还需要在国民经济重要行业的大国企中引入多少外资,这就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了。另外,国企肚子里的中、外私人资本越来越多,还将进一步扭曲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即在资本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已较大的情况下,进一步改变资本及收入构成,加大其中的非国有资本(大部分属于私人)比例和所得,同时缩小国有资本比例和所得,从而既将进一步提升已高达0.76的财富差距(财富基尼系数)[14],也将进一步加剧因私人资本收入增加而拉大的收入分配差距。那种继续出售许多不在国民经济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事)业的行为,则能够进一步放大这种“马太效应”(即“富人愈富,穷人愈穷”)[15]。而在这种局面下,宏观经济稳定、效率和生产率将受到负面影响,经济增长的公平性和可持续也将遭到破坏,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进而,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特别是与大国博弈密切相关那些国企来说,由于国有净资产、净利润的制度性削减,还可能产生企业融资复杂化和成本上升(如增加银行贷款会增加利息支付)的新问题, 这可能导致企业与对手(如欧美跨国公司、国内大中型私人企业)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而一旦这些企业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外部非国有投资者准备进入和已进入的资本都可能发生转向,从而加剧国企的经营困难。另外,他们也有可能利用这种机会进一步增资扩股,增加控制权或收购国企。
第三,“一股独大”是“普世标准”,通行全球,包括通行国内私企、外企和港澳台企等,属于中性范畴。有的领导干部和机构(包括全国工商联)单单在国企中反对被矮化﹑丑化的 “国资一股独大”,对其他性质的企业私人资本“一股独大”,则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默不作声,或视为天经地义,帮它们要求对国企的控制权,这种“双重标准”不科学,要不得。统计数据证明,全世界的企业,包括的中国私营企业,其中大部分都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全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0%由“一股独大”的家庭所有或经营。但这种现象并不涉及好或不好的价值判断。例如,这种家族企业并非不能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并非不能建立所谓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或企业制度。德国宝马(BMW)是家族公司,难道它不现代、没有国际竞争力?日本企业集团在家族控股时期是如此,后来则是法人股尤其是金融机构“一股独大”。从法理上看,如非特殊协议等规定,无论哪种性质的股份制企业,没有“一股独大”者根本就不能成立[16]。全世界这种“一股独大”的股份制公司多如牛毛,难道治理结构都不好,唯有那种没有“一股独大”的凤毛麟角的“现代企业”独立寒秋[17]?其实,就是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向私人资本首推的80个大中型基础产业项目的政策设计中,不是也在引导、支持和鼓励他们搞比“国资一股独大”更厉害的私人资本“独资”等经营方式吗?所以,以“国资一股独大”不好为名来批评、改革“国企”完全没有科学性可言,不是“普世标准”。另外,政策鼓励私人资本“独资”经营,并让“一股独大”(甚至是私人独资公司和个体户的“一资独大”)主导的私人经济部门来“改革”据说也是“一股独大”(和“一资独大”)主导的国企,并要国企向其学习,这些做法是不是有自相矛盾和忽悠之嫌疑呢?改革要“一碗水端平”,不要厚此薄彼、机会不均等。
第四,股权分散祸、福难说,不存在 “普世标准”。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一股独大”或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都可以有效运行。学理上并不认为,分散的股权结构,或单单一个什么样的股权结构(作者补充:如交行董事长牛锡明教授说的所谓“股权结构均衡化”)就能够保证建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经济学分析和国际经验证明,就是以高度分散股权结构为基础的 “职业经理人制度”下,经理们也可以轻易利用信息不对称扭曲公司治理结构和侵犯股东权益,甚至收买董事会成员,实现“内部人”控制。安然公司们的欺诈丑闻与华尔街 “经理资本主义”掀起的全球金融风暴,就是证据。至于股权结构分散到什么程度,及是不是越分散越有利于建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或反过来说,是不是股权越集中就越好,则根本就不是一个正确的提问方式,也不存在“普世标准”。实际上各国法人治理结构是受到股权结构之外多种因素(如政治体制、法律、融资结构、人事、文化等)影响的,且起点和路径依赖相异,各具特色。如果有人不顾国情,盲目迷信、模仿美、英的那种股权分散模式(美、英也有股权集中的大型家族公司等),甚至是迷信撒切尔的私有化“改革”,只能是画虎不成反类犬,要犯颠覆性错误。什么股权结构好?通行做法如买鞋:合足就行。其实,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议程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环境,及选择合适的经理人可能都比一味追求股权分散化更有现实意义。
第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宏观层面以维护、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平等为基准[18],围绕“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19]的中心点来设计、展开,不能使它蜕变成“单边关系”,让一些特殊私人资本集团“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14】。“加强”国企、国资可以维护、增加全社会的经济平等,增加有效需求,促进增长、发展和稳定。国资(和城乡集体经济资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平等最重要的压舱石。它们在国民财富分配上明显限制了少数私人利益集团暴富的空间,抑制了财富和收入基尼系数高攀,有利于实质平等。所以,调整国企股权结构必须维护国资的主导作用,这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国资委要以维护、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平等为基准,改造、整合国有股权调整的其他分类标准,如国家安全、经济控制(“经济命脉”、“关键领域”)、产业引导和科技进步(“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以形成既能够保障国家为公共利益控制经济,又能够维护、增强经济平等的新标准体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15】,必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国企生产效率和国资配置效率,“加强”国企、国资。国际经验和经济学证明,增加平等公平能够促进增长、发展和稳定。分析全球金融风暴的经济学已经提示,“不平等的代价”沉重,降低了效率。这再一次证明平衡平等和效率的关系是必要和可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方面有条件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做的更好。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如何在国企中配置国有股(或净资产比例)是一个核心。“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基本思路应该是:根据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市场经济和实现经济平等(如“共同富裕”)的要求,既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又要通过加强国企、国资来控制住私人资本等的影响范围(如限制财富和收入两极分化,及“阶级差别”等)。所以,在制定非金融类、金融类国企的混合经济改革方案时,要尽可能在大多数国企中实行保留国资、国有股优势或适时增强国资、国有股优势的基本原则。即使改革导致某些领域国企、国资数量一时间减少了,也应当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整体力量得到增强。为此,要坚决制止减持国资、国有股无底线的政策取向,及“尽可能降低”国资、国有股比例(如“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的政策取向。同时,还要鼓励各地方公共服务领域和竞争性领域国有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而非再搞“一卖了之”。国资委主张的国资、国有股配置和国企是否出售要以“国家要不要控制作为判断基准”【16】是有漏洞的。因为,这种标准没有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要求,其中根本就没有要求“国家控制”经济不平等的丝毫内容,而是照搬了西欧私有化中的橡皮筋标准。其它如“分量”标准,或 “考虑……完善治理结构和机制需要多个战略投资者”,则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些地方政府在国企改革上自搞一套,“抢跑”,应当制止、问责。改革要加强党中央权威,严肃党纪。
第六,“在凤凰涅磐中浴火重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国资应当更为强大。如是维护和增强了经济平等的基础,辅之以税收(如增加直接税比重[20])、转移支付和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等,才能为实现可持续的公平增长和“共同富裕”创造更多的物质条件。也唯有如此,加上其他政策和机遇的配合,才有利于中国走出一条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民富国强之路,以区别于所谓“欧美模式”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私有化+自由化+反福利国家+两极分化+经济稳定差(或停滞,或危机)”的老路。
简言之,今天我们要坚持正确的国企改革方向,对于那些似是而非的国企“改革”意见及将产生的“对谁有利”的结果,需要深入讨论,认真辩析,谨防其误导国企改革,发生颠覆性错误。“从伟大到渺小就一步之差”。
本文意在抛砖引玉。其由六部分内容组成: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及所得利润已占大部分;二、“尽可能降低”国有股扩大“马太效应”;三、增量、存量改革的可行性辨析;四、“一股独大”是“普世标准”;五、关键是端正国企改革方向;六、十项政策性建议。
一、现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及所得利润已占大部分
目前,国资委系统的国企主力军,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股权结构[21]已经呈现非国有资本、非国有股权及净利润分配占大头的局面。若以此为拐点,2014年再大力推行国企的资本、股权结构分散化,“尽可能降低国有股权比例”【16】,一种可能性就是使这些重要国企“空心化”,即或者国资“控制力”将最终转变成大量非国有资本、股权的控制力,或者少量控股国资还保留着国企的经营“控制力”,但实际上这些国企却已成为占有大部分股权的少数非国有股东的“超级提款机”。在这两种情况下,其显而易见的经济后果都是,一方面会减少国资、财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收入或资金来源,既降低国企发展后劲和国资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又弱化国家财政和社会保障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则会扩大财富、收入的“马太效应”。进一步看,如果再在金融类国企和其他十多万非上市国有企业中一样推行这种水平的股权结构分散化改革(少数需要国有独资的企业例外),甚至是出售相当一部分中小型国企,则负面影响将更为广泛和深入。
(一)国资委系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国有股权占压倒优势,国有股权少, “为谁作嫁”凸显
在前期国企股份制改革规范化试点的基础上,1999年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国企改革《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17】。十多年后, 2014年初国资委发表的最新信息显示,大中型国企的主力军,即中央和地方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共1059家)的大部分资本、股权已属少数非国有投资人所有。这些公司的资本、股权结构已经向非国有股东高度倾斜。而从所有制结构的角度评价,国有上市控股公司已经是非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权则“一股独小”,且有可能更小。具体如下:
“截止到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共是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户,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60%。” [22]
顺理成章的是,这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即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构成也应与此相同。也就是说,在总体结构上看,这些国有控股公司的大部分净资产,或说大部分的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已经是非国有股东所有。单个企业则需要具体分析。如中石化、中石油等央企,现在仍然是国资绝对控股企业。另外,中美比较显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这种属于少数人的非国有股权占比,已经超过了1990年代美国的股权结构中个人股占49%的水平【18】。
(二)国资委系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分配:国有股权少,非国有股权多,强化了初次分配差别,减少了可供再分配的“蛋糕”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分配税后利润(即净利润)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19】。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一般并无特殊协议,其遵守的分配规则就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净利润[23]。此时,由于这些公司的净资产或股权结构向少数非国有投资人大幅倾斜,在初次分配中产生的结果就是:央企上市公司中非国有投资人得到与其股权比例相等的“超过53%”的净利润,地方国有上市公司中非国有投资人也分配到与其股权比例相等的“超过60%”的净利润。如有特殊协议者例外,但也不可能太偏离“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的原则。当然,也存在非上市的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但目前没有关于它们的具体数据可供分析。
此处顺便指出,一些国企还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公司法》第35条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配方式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19】。在实践中,出现按特殊“约定”分配的情况也不多。所以,大量非上市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也是遵守“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原则。虽然缺乏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对这种国有股份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结构和净利润分配进行分析,但是,根据法定分配方式可以看出,如果在这些公司中非国有投资人的净资产(或股权)的比例增加了,其在初次分配中所得份额也将同比例增加。
而在央企中,如视以上两种形式的股份制公司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那么,目前“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2%”【20】。
当然,尽管国资委没有公布关于央企、地方国企中两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多的数据,尤其是后一种公司的具体信息更为缺乏[24],但是,对央企的上市公司等股份制公司“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从国资委公布的有限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在全部央企(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独资公司等)的净利润总额中,央企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少数非国有投资人所得净利润比例是相对缩小了,但还是有部分财务数据显示,仅这些股份制公司的非国有股东所得净利润之多,就既超过了全部央企上缴所得税(国家财政所得),也超过了属于国有股东的母公司可支配利润。这种现象对于国企发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加强再分配,当然都不是什么利好看涨的“多头”信息。切蛋糕,一方多,另一方就少。
2011年3月国资委发布的信息显示:由于多数中央企业主业资产或主要子公司实现了股权多元化,许多都是上市公司,虽然2010年中央企业(是包括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引者注)实现利润总额为11315亿元,税后净利润为8490亿元,但净利润的约25%归属少数股东,即约2869亿元,它比央企上缴所得税的2825亿元还多44亿元,而属于国有股东的净利润仅为5621亿元。再在税后净利润中扣除企业法定留存约25%以后,母公司可支配利润约25%。最后,通过上市公司分红和全资子企业上交利润,真正属于国有股东的母公司可支配利润约为2800亿元,比少数非国有股东所得净利润总数还要少69亿元【21】。
依此而论,如果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央企数量再增加,其中的国资、国有股“一退再退”,初次分配“切蛋糕”中的非国有股东的收益也就将进一步超过国有股收益,并影响再分配,至使央企创利“为谁作嫁”问题凸显。是不是应该设国资、国有股及净利润下降的底线了?
根据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1年中央企业中的资源类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将由10%提高到15%,一般竞争类企业由5%提高到10%,军工科研类企业收取比例维持5%,国资委据此测算出2011年上交的总额约为630亿元。而按照2013年中央的改革新《决定》,未来还将继续“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25],及“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15】。国企为再分配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小,且在不断压担子(这里暂不讨论“划转”国资和上缴国资收益比例“提到百分之三十”的可能性及复杂影响的问题)。
针对政府确定的国企这种社会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向社保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出自国企内的国有净资产(或国有所有者权益、国有股),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是国企内部与国有净资产成比例进、退的国有净利润总额。所以,如果在一些人主张的继续“股权分散化改革”中,发生了出让国有股份,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本来已不多的国资、国有股和净利润绝对量进一步减少的现象,那么,之后可向社保基金划转的“国有资本”量就会随之更少,计算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即国有净利润总额)也会随之更小,国资自我积累的发展能力下降则更不用说了。相反的是,那些在新一轮“股权分散化改革”中蜂拥而入的各种各样的中、外私人、机构投资人等则将可能因此而获利颇丰。如果在这种改革中,仅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本来已不多的国有资本、股权和净利润的比例相对下降了,那么,之后可划转的“国有资本”和计算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就会相对减少和缩小。但与此同时,国企将为相对更多的非国有股权提供更大比例的净利润,少数非国有投资人也将因此获得更多“改革红利”,而多数普通人可能通过再分配获得的 “改革红利”却相对减少了。所以,无论是在哪一种情况下,这种国企股权分散改革都有扩大贫富差距或马太效应的作用。实际中这两种情况可能是同时存在,即国企有出售部分国资的,也有增持非国有股的。
可以说,一旦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真的落入这种“加速度”局面,就与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社会福利体系和“共同富裕”目标发生矛盾了。因为,国企里面属于国资的钱(净资产、净利润)本来已经像孔乙己盘中的茴香豆“不多乎、不多也”了,此时可拿出来供再分配的钱则或者是绝对减少,或者是相对减少了。
当然,从时间先、后上考虑,为了让社保基金多得一点国有资本,可以选择在今天这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拥有30%至40%多国有股权的基础上,加快向社保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也可以选择将出售国有股权的收入按一定比例划转社保基金。前一种选择可以保证社保基金取得多一点的国有股权长期收益,但要求加快组织实施步伐,有一定风险和非现实性。例如,由于这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架构、职能和运行机制的重大调整,及如何切分国企净资产比例及一些复杂的计算、预测等技术问题,真要快起来还不容易。所以,早已经有人提出,这“需要一个中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实施难度比较大”【22】。后一种选择是随行就市的“一锤子买卖”(国有净资产),社保基金可以仅从财政部门拿到卖国资的钱后再去投资获利等,而再投资不一定是选择国企,也可以选择非国企等,但其资产、收入的安全性、稳定性有可能不如国企。因为,政府没有权力直接干预非国有企业(如私企或外企)的日常经营行为。而选择其再投入国企,则显得有些绕弯,增加交易成本。需要提出的是,这种做法已经超出了所谓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政策边界,属于财政部如何向社保基金划拨“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的问题了。当然,有人主观上可以选择实行基本不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增量”改革方式,但这所需要的天量外部资金可能难以到位(本文第三部分专门分析该问题),画饼不充饥。
至于如果国企股权分散化改革导致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净利润基数缩小,从而使财政在按即定比例收取资本收益时,实际收入可能减少的问题,就只能另谋出路了。因为,面对这种长期收取“红利”的制度安排,出卖国资、国有股快一点、慢一点,最终结果都差不多。并且,由于不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增量”改革方式难以广泛实行,政府决定卖一些国资“存量”在所难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试图解决国企股权高度分散化与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基数绝对缩小的矛盾是不可能的。如何选择有一个价值观或政治偏好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特别是与大国博弈密切相关(即国际竞争)的大国企来说,由于国有净资产、净利润的制度性削减(如划转“资本”、上缴资本收益)和向非国有投资人的分红增加,这可能削弱国企利用自有资金发展的能力,产生企业融资复杂化和成本上升(如增加银行贷款会带来增加利息支付问题)的新问题,企业也更容易受到正在逐步自由化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波动的不确定性影响。因国企“改革开放”赚得盆满钵满的“外资集体撤退四大行”就是一例[26]。同时,存在更多非国有投资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会在权衡利润目标和企业社会责任(含国家目标)关系时更容易偏向于前者,使公司决策和政府价格管制等行为更多受到非国有投资者的制约。这可能导致企业与一些对手(如欧美跨国公司、国内大中型私人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并容易为利润目标所左右,偏离政府的公共目标。而一旦企业真正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或出现市场波动,外部非国有投资者准备进入的行动和已进入的非国有资本都可能发生转向。另外,代表更多私人投资者利益的大中型国企经理层,还可能利用传统的政治关系或渠道,进而开始为私利去“俘获政府”,或造成国资流失,或引导其制定不公平的市场规则。
当然,以上主要是逻辑分析。在没有看到国资委关于国企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方案和更多相关数据以前,也只能是根据体制内,特别是出自国资委等的某些不当观点进行这种推测性分析了。但是,目前的国企改革主导者及制定具体方案的各团队,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这些属于“上、中、下”三种景况中的下等景况,并根据所具有的信息优势进一步进行模仿实战的“沙盘演练”,对改革方案开展广泛的民主讨论,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弥补不足,避免调整国企股权结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陷阱,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掌握方向、科学改革,坚定不移地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而“不能削弱”的重要指示【23】,争取实现“加强”国企、国资的上等景况。
以上分析的政策含义在于:第一,起码应当维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有资本、股权结构。国资、国有股再“退”近乎自残,再再“退”等于自杀。本文第四部分的理论和国际经验分析也将证明,全球的私企、国企中“一股独大”光芒万丈,几近“普世价值”,凭什么中国国企就不该享受这种 “日光浴”?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既不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唯一重要选择,更非 “普世标准”。第二,在此前提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对资本、股权结构进行一些微调,但主要是在二、三级公司,或在其新建混合公司中进行一些特殊的安排。第三,国资委为什么就不可以考虑国资、国有股“进”(如增资扩股和 “交叉持股”),而只是说“尽可能降低”呢?应该有辩证思维哩!第四,国企资本、股权结构调整应当重视增加还是减少经济平等的问题。这与十八大报告说的建设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社会密切相关,国资委在此等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义不容辞。2014年二季度,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刘国光在谈国企改革时就曾明确地指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光从法人治理结构考虑是不行的,要考虑宏观调控、所有制结构调整、社会公平、国企的‘剩余价值’归谁。”这是至理名言。
(三)两个央企不同股权、盈利结构与履行社会责任水平差异的案例讨论。
中信集团曾持有中信银行60%的股权,因此能够盈利300多亿。而招商局仅持有招商银行不到10%的股权,盈利为100多亿。原中信集团董事长总结道:招商局的人说中信集团在银行的股权占得多,并入的利润就多。“可是我们银行股权占比之所以保持较高比例,是怎么来的?是自己发债筹集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形成的。那些资金现在已经十几倍的增值了”【24】(226)。显然,由于中信集团学习许多资本家“追求(股权、净利润)最大化”的市场运作结果,一是使公司发展壮大,净资产总量也增加了。在这个基础上,如果要中信集团向社保基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就比较有底气了。二是也使公司的净利润相应增加。这也就扩大了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如果集团公司要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自然就有可能多一些。最后,从国企更多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看,由于在这个案例里中信集团在股权配置和获取利润两个方面都胜招商局一筹,它也就有条件做的更好。类似案例,在央企和其他国企中当不在少数。财政部、国资委、社保基金等与此利益攸关,且掌握更多的相关信息,理应是明察秋毫、心知肚明。如若相反,到是奇怪了。
相反的假设是,如果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中信集团股权结构的“存量改革”导致整个集团公司的国有股权降低至比较极端的2%的相对控股水平[27],甚至是仅持“黄金股”以后,所谓要该集团向社保基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也就可能成为 “黄粱美梦”,或如《五灯会元》中一禅师所言,“有不有,空不空,笊篱捞取西北风”了。当然,空即不空。国有的空了,那肯定就是都转移到非国有所有者口袋中去了,包括欧美跨国公司。
二、 未来:“尽可能降低”国资、国有股扩大“马太效应”
在上述1059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外的国企更多,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近万家。另外,全国各行各业中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国企有15.9万多家;按控股情况分类国有控股企业有27.9多万家(占私人控股企业总数的4.3%)。[28]据说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约有8000家[29],且涉及重要的金融类国企等。由于取得相关数据的限制,作者推测,国资委主任张毅说的“目前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是包括了100多家央企(有的二、三级公司可能例外),但主要是指其他领域和地方上量大面广的国企,特别是指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大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许多城市商业银行等。实际上,由于改革这些企业涉及更为巨量的国资、国有股、国有净利润和大量就业人员,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力更大,就更要防止在反对 “国资一股独大”旗帜下实行 “20%以下”直至2%的的高度“股权分散化”,乃至“不设底线”或所谓放弃“黄金股”的“改革”误导。要知道,调整股权结构既是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也是调整分配结构,调整企业行为和目标,调整政企关系等等。
这里再一次强调的是,依照《公司法》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规定,如果全部国企的资本、股权结构调整使国资、国有股越来越少,就意味着全部国企的净利润分配结构越来越有利于少数非国有投资者,在初次分配中扩大财富、收入的“马太效应”,即让少数富人愈富,凸显贫富对立。同时,也会削弱再分配所依靠的来自国企、国资、国有净利润的经济支持。一旦真出现这种极端局面,目前政府依靠国企、国资及来自它们的利税已经限制住的经济不平等范围,就将大大扩展。另外,此时政府调节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经济手段也将明显减少或弱化,实现可持续的公平增长和发展都将受到新的严重挑战。
(一)关于非金融类国企的资本、股权结构及“改革”推演
据财政部的信息,2013年12月末,全国非金融类国企资产累计91.1万亿元,减总负债后的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为31.8万亿元【25】。
1.其中央企净资产为16.6万亿元,占比为52.1%,是国资的“大头”。前述信息已显示央企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它们的净利润分配情况:“超过53%”部分已在非国有投资人口袋里了。这说明非国有投资人正在搞定“大头”。有此先例,从央企拥有的国资数量优势看,它们最有资格成为国资委改革 “国资一股独大”主战场,且2014年初已经在中石化、中石油等公司先行。
2.其中地方国企净资产为15.2万亿元,占比为47.9%,是国资的“小头”。国资委也指出了其中(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非国有股权“超过60%以上”,比央企上市公司更厉害。统计局全国国有控股企业有27.9万多家的统计数据,应当主要是来自地方国企。所以,就国企数量而言,地方国企将成为国资委改革“国资一股独大”的主战场。央企和地方国企各有千秋。
3.那么,在以改革 “国资一股独大”为旗帜的所谓国企“改革”中,2013年非金融类国企的资本、股权构成将来可能演变成什么样子呢?我们假设在2013年这类国企的净资产构成中,国有、非国有比例是75:25[30]。如是,目前这类国企净资产中75%的国有部分应为23.8万亿元。在此基础上可能选择的三种存量“改革”情况分别如下:
(1)如果按照保留2%国有净资产的改革标准,非金融类国企的国有净资产需要出售98%,即约为23.3万亿元,保留的2%约为4760亿元。保留的数额仅相当于2011年末中石化1.1万亿总资产的43%左右(按国资委的观点,国有独资、绝对控股企业应是极少数,这里忽略不计)。
(2)如果按照保留“20%”国有净资产的改革标准,非金融类国企的国有净资产需要出售约80%,即约为19.1万亿元,保留的20%约为4.8万亿元。保留的数额仅相当于2011年末的约4个中石化的总资产(同样对国有独资、绝对控股企业忽略不计)。
(3)如果是将国企中8000多家大型、特大型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的国有股权大大缩小,保留极少数国有独资企业,其余15万多家中小企业因不在“国民经济关键领域”,与 “国家控制”经济运行无关而卖掉,那么,其后果可能介于以上(1)和(2)的情况之间。同时,将使上千万工人变为彻底的雇佣劳动者,并重新出现大量低工资和五险一金不全甚至是丧失掉的职工,及因企业关闭、“减员增效”、“灵活用工”而新增的“下岗失业”人员。那些可能被同时引入私人资本和被出售的事业单位改革,则将加重这些后果。许多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是难以接受这种“向下流动”结果的,也不可能再像1990年代几千万下岗职工那样逆来顺受。全国总工会《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总报告》显示,时至2007年,当企业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已经有61%的职工表示有参加的可能【26】。从那时以来,事实一直在证明:此言不虚。有的干部特别担心“外部势力”利用工人们的这种对立情绪。但是,釜底抽薪,保证工人就业及就业质量,你做到了吗?
(二)关于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股权结构及“改革”推演
1.据银监会《2013年银行业金融资产负债情况表》,当年银行业金融总资产为151.4万亿元,减总负债后净资产为10.2万亿元。其中,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总资产为65.6万亿元,占比为43.3%;减总负债后净资产为4.4万亿元,占比为43.6%【27】。
2.据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2013年半年报的数据,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国家股及国企法人股约占57%~82%,仅交通银行为36.3%[31]。
3.如果不论其对于“国家控制经济”的重要性[32],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也被改革“国资一股独大”的逻辑支配,国有股稀释至“20%以下”甚至到2%,其后果也与上述非金融类国企“改革”是一样的,其4.4万亿元净资产的80%至98%将流入境内外各种各样的少数非国有投资人之手,净利润分配也将如此。围绕这块大肥肉,境内外各种特殊利益集团为此展开的博弈将更为凶狠和复杂。对此,2013年初央行一副行长已做出原则性表态,“未来十年,我们认为在国有资本提高利用效率上,可能不应当在国有银行保持这么高的比例”。但他也担心别人说这是让外国人“贱买”银行国有资产【28】。而同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383方案”则提出了彻底 “分光吃尽”国资、国有股的建议:“大幅降低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通过金股等国际通行的股权形式和有效监管,体现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29】这种建议与西欧国家的私有化如出一辙,且屏蔽了那里许多国家的政府仍然在一部分私有化企业(含金融机构)持有大量非黄金股的事实【30】(61)。所以这个包含虚假信息和陷阱的建议没有被领导机构采纳。
4.“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假设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真的被按上述“尽可能降低”的标准改革掉“国资一股独大”了,那么,顺理成章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5.7万亿元净资产中的大量国有资产也将被国内、外的非国有投资者们瓜分。例如,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占全部银行业净资产25.5%,其中的国有股也占大头,当然也就属于按80%至99%的比例出售给中、外非国有投资人的范围无疑了。剩下其他类金融机构的30.9%净资产,自然更可以按照同样标准降低其中的国有股比例了[33]。
(三)关于全部国有净资产仅按保留 “20%以下”直至是2%标准进行减持的后果
事若至此,2021年之前中国必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国有资产买卖市场。因为,这期间在反对 “国资一股独大”的股权分散化“改革”中,总共可能将有200万亿以上国企总资产被卷进来。其中,既包括非金融类国企净资产31.8万亿元,及金融类国企净资产大约9万亿元,总计约40万亿元的净资产(其中多数是国资,包括少数其他投资人的资产),也包括全部国企约160万亿元左右的总负债[34]。而改革的标准可能就是国资委一领导说的大多数国企的国有股权“尽可能降低”[35],那种“20%以下”直至是2%的标准也可能在一些国企中大行其道。其中相当一部分国企还是“被计划”要全部出售的。如果再加上事业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和股权结构改革可能涉及的数万亿资产,被卷入改革的国有单位总资产将更多。
至于谁有能力来“接盘”就另说了。2013年中国私营企业1253.86 万户,注册资本(金)(即实有资金)39.31 万亿元[36],户均310万元左右,99%以上是中小微企业。其中,约70%的企业分布在低端服务业,分布在第二产业低端劳动密集型领域的企业20%多[37],少数大富豪则集中在房地产业。由此可见,私营经济的综合实力非常有限。挑肥拣瘦的欧美跨国公司来,谁去排队欢迎?
当然,不排除国资、国有股会保留多一些的可能性。但从目前情况看,第一,对非金融类国企,改革后无论如何它们都可能低于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平均仅30%~40%左右的水平。因为,这种已偏低的比例正是2014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再改革的起始点。在一些干部看来,改革终点上的国资、国有股比例肯定要低于改革起点上的水平。第二,对于金融类国有股份制银行,体制内也有人说了,要将其现存国资(或国有股)30%~50%部分产划给社保基金【31】。假定如此,在这些企业(如五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现持36%~82%国有股的基础上,将其划一半左右划给社保基金,剩下的50%再分流一部分到中、外私人和机构投资者,及银行管理者、部分员工手中一部分,然后,还能够剩下多少原有的国有股呢?反正是难以高估。当然,划到社保基金的许多资产的还是国有资产。但是,对一些充满意识形态偏见的人来说,这不还是需要继续改革的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吗?美利坚设计的“颜色革命”特点就是,你退一步,俺进两步,步步紧逼,决然没什么允许对方“退一步海阔天高”之说。
非金融类国企也面临这种无端指责。如据央视等媒体报道,“不差钱”的上港集团改革出售400亿国资,理由不是业绩差,而是因为国有股高达90%以上!实际上,这却是一家股权相当分散化的国有相对控股集团公司。该集团前三大股东分别是上海市国资委、招商局控制的亚吉投资和上海同盛,其持股比例分别是40.8%,24.48%和23.26%,还有其他一些零星的国有法人股东。但是,其管理层却因此自惭形秽,曰:“我们的股权结构让外方总是觉得体制机制还不够市场化。”【32】国企相对控股也不行?为了得到子虚乌有的市场化“一品顶戴花翎”,400亿国资就卖了?!模仿“公知”一句话,此举有违“普世价值”。资本家才不这么干。赵本山又“卖拐”一次。
总而言之,一旦消除各行各业国企“国资一股独大”的愿境被做实,预计目前国企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将明显缩小,可供划转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也会明显缩小。至于到底将缩小多少,人们按照现有全部国有净资产、净利润保留“20%以下”甚至是2%的比例计算就清楚了。如果再全部都实行“黄金股”,那国资和国有利润就归零了。财政部、社保基金将依法颗粒无收(当然他们会获得出售国资的收入,但从长远看能生蛋的鸡却少了很多)。而那些得到如此国企“改革红利”中、外特殊私人利益集团,则再一次富爆了。同时,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基础也就成了“立锥之地”,或干脆就没有了。另外,如本文后面将述,撇开什么国资、国有股多了、少了的不说,从法理上看,如果没有了 “国资一股独大”,那岂不是国资委说要保留的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也丧失其存在的理由了!其他99%以上各种各样的股份制企业也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孔子曰,“过犹不及”。
那些正在制定有关具体方案的政策团队,由于他们能够拥有全部具体数据和各种专业人才,通过简单计算应当更为清楚大量稀释国资、国有股和相应减少国有净利润的严重后果。40万亿左右国企净资产、160百万亿以上国企总负债的产权、债务重配大变局,将给宏观经济稳定和国民经济分配关系带来的巨大变化到底如何,对13亿人期盼的“共同富裕”影响如何,其在社会(政治)领域产生的重大“外部性”如何,对可持续的公平增长和发展的破坏作用又如何,其巨大利害不可不察。(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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