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拨开新自由主义对国企改革制造的迷雾 ——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感想
一、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国有企业改革问题,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最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了一个《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强调“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个文件,阐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目标和途径。老实说,多年来没有见到这样旗帜鲜明地提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文件了,它大大增强了我们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有力地打击了新自由主义者搞垮国有企业的图谋。
《指导意见》一公布,立即遭到新自由主义分子的指责和攻击。有人说,《指导意见》规定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这“完全是反改革,打着改革的旗号,做着反改革的事情,是又一次欺骗舆论。”他认为,“更严重的是,国企存在就是问题。”在他们看来,改革应该以消灭国有企业为目标,搞好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当然是反改革了。有人则认为国企改革应该朝着“国退民进”的方向走,那样“还有一二十年的高速发展。”否则“中国经济前景就不乐观”。理由是什么,他也讲不出来。倒来倒去,一句话:不消灭国有经济,就不能算做改革。他们集中攻击加强党的领导,认为加强党组织的作用“与市场化改革方向”是相悖的。还有外国人表示,《指导意见》是证明“既得利益胜过整体经济利益的又一个事例”。新自由主义者跳出来反对,恰恰证明《指导意见》是正确的。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一再证明,凡是新自由主义者叫好的东西,一定是错误的,或者是有毛病的,总之是违反人民利益的。阶级立场决定了这一点,事情大体上就是如此。
《指导意见》得到了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赞同和拥护。他们早就盼望着有一个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文件来指导国有企业的改革,看到《指导意见》,感到“心里一块石头落地”,放心了。我也有同感。说心里话,《指导意见》出台前,我心里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有个文件,今后国有企业改革好有个遵循。免得各地方、各部门各行其是,把国有企业改革搞乱了;另一方面害怕出台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因为以前某些业务部门曾经发过一些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无非是推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靓女先嫁”,尽快出卖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等等的经验,尽是些削弱甚至搞垮国有企业、发展私营经济的的政策,如果发类似的文件,真不如不发。《指导意见》一公布,心里踏实了。《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要求搞好国有企业,目标明确,在原则问题上态度坚决,大方向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国企改革,国有企业是大有希望的。
同一个文件,不同观点的学者的评价截然相反。这反映了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斗争的激烈。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说到底就是:通过改革把国有企业搞好,做大做强做优,还是缩小以至消灭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这是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斗争的集中表现之一。
这种状况是很好理解的。因为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是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是我们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力量。一句话,国有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国有经济搞好了,做大做强做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能够得到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搞垮了,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也就垮塌了。敌对势力深深懂得这一点,所以,他们把攻击的矛头集中指向国有经济,那是必然的。
回顾一下改革开放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新自由主义者在国有经济问题上,散布了无数把国有经济妖魔化的言论。只要我们提出一项改革措施,他们马上就把改革引到私有化、消灭国有企业上来。当我们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他们就说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实行私有化;当我们提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他们马上说,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当我国经济体制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出现一些困难,他们就以国有企业“效率不高”为理由,要求取消国有经济,而当国有企业经过改革获得生机活力,效率提高,大大超过私营经济,他们又说,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应该退出竞争性领域,“让利与民”。反正在他们眼里,国有经济左右都不是,唯一出路是私有化。他们认为,改革的方向就是私有化,这是毋庸置疑的,需要研究的只是怎样实行私有化。
还有人从根本上否定国有经济。、例如天则研究所所长盛洪说:“国企的存在就是问题。”因此他设计的改革方案就是:“国家退出去让民营企业经营就完了。”这充分暴露出他站在资本家立场上,一心消灭国有企业、搞垮社会主义的嘴脸。
与此类似的,还有一位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更是恶狠狠地声称:“国有企业确实是个怪胎,官不像官,企不像企,而且跟私营企业争夺资源,改了那么多年,问题不断。”所以,他主张消灭国有企业,让私营企业充分发展。
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加以回答。因为如果国有企业真的是个“怪胎”,国企的存在本身就是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更不应该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了,而应该把它消灭,实行私有化。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批判这种观点。
二、理直气壮地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做大做强做优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来掌握生产资料,建立国有经济,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大家知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类社会必然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不是诉诸人类的理性,而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的矛盾基础上得出的结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整个国民经济逐渐融合成为一个各个企业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体人民的利益来组织国民经济的运行。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生产完全服从于资本家追逐剩余价值的目的,因而使得生产力的这种要求无法实现。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了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只有通过革命,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使得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我们把这一条写进了宪法),因为只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够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所在。[①]
那么,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什么形式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哪个组织能够代表整个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调控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呢?显然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阶层的总代表。由它来占有生产资料,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就是全民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决裂”,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实现这一要求呢?他们提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②]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胜利以后都把国家所有制确定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理论依据就在这里。说国有企业是“怪胎”,说国有企业的存在就是问题,从理论上讲,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
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国有企业建立与发展的历史。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解放区就有少量的公营企业。全国解放前夕,我们党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政策,并且明确在新中国,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要大力发展国营经济。在1949年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确定,进城以后关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问题,必须把国营工业生产放在第一位,批评了“主要地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的糊涂观念。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总路线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经济。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这项任务,这件事情,虽然存在要求过急、形式单一、工作过粗的弊病,总体上说,正像邓小平指出的那样,“工作做得很好”。正是通过“三大改造”,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从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有经济就一直牢牢保持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发挥着主导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支柱。我国经过60多年的奋斗,根本改变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同强大的国有经济是分不开的。
习近平同志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60多年的经验,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③]
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建立和发展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又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这不是随便说一下“怪胎”就能否定得了的。国有企业是“怪胎”论,否定国有经济存在的必要性,乃是历史虚无主义的一种表现,它完全否定了我们党建国以来所实行的方针、政策、路线以及所取得的成就,这种论调,不管提出者主观上是不是意识到,客观上是帮了敌对势力推翻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忙。习近平多次指出,历史虚无主义是会导致亡党亡国的,这是苏联演变的血的教训,我们切不可忘记。
搞好国有企业,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
首先,搞好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其主要形式)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我国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只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怎么判断我国社会的性质呢?那就要看哪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我国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从经济上说,就是因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一旦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哪种所有制是主体,是决定社会性质的原则问题,不能含糊。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关键。而国有经济为主导,国有经济保持强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决定性的标志。这是我们必须坚持搞好国有经济的根本原因。
第二,搞好国有经济,是巩固和增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保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统治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实现的。每一个阶级掌握政权,都必须有自己的经济基础。代表工人阶级利益掌握政权的共产党,必须有强大的公有制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一旦公有制不存在了,私有制占了统治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两种前途:一是共产党改变性质,变成资产阶级政党。没有了公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占统治地位,政权就要靠资本主义经济缴纳税收来维持,这时,共产党只有为资产阶级服务,才能够保住政权;另一种前途是,共产党由于失去了执政的经济基础而丢失政权。因为占优势地位的资产阶级绝不会允许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共产党掌握政权的,他们一定会把共产党赶下台。这两种情况是可以预见的,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巩固和加强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江泽民曾经强调指出:“决不搞私有化。这是一条大原则,决不能动摇。”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④]这个问题提得好,一针见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削弱、瓦解国有经济是会导致共产党下台的,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现实的问题。
第三,搞好国有经济,才能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支撑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应该有控制力、影响力,它应该保证控制和引导国民经济朝着预定的正确方向发展。同时在各种所有制的相互关系上,国有经济应该对非公有制经济发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的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我们应该始终坚持这个“重要地位”不动摇。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搞好国有经济,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按照宪法的规定,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责。
第四,搞好国有企业,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人类的理想,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怎么实现共同富裕?并不是多搞点社会福利,就叫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指的是一种分配方式,即所有的人都按照同一标准,例如都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有的人凭借资本获得收入,有的人凭借劳动获得收入),因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所有的人都能富裕起来。所以,共同富裕,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实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来参与分配,这就排除了剥削,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私有制绝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我们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有的学者一方面宣传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却主张私有化,这不自相矛盾了嘛!
通过改革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做大做强做优,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途径。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这个问题,不要因为新自由主义者的反对(这种反对是不可避免的)而动摇。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
的基本要求
《指导意见》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指出“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把国有企业改革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联系起来,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这一提法,实际上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
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长期探索的成果,必须坚持。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经济领域的根本制度。它不是某些人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尤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首先是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相结合,经过几十年的艰苦探索才得出的成果。这一成果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倍加珍惜。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符合中国的国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讲制度自信,在经济领域,说的就是相信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科学的、正确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具体制度,也就是具体的体制、运行机制,是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进行调整的)。正因为这样,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切经济改革措施都必须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只能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违背、甚至破环基本经济制度。我们讲全面依法治国,改革也必须依法办事,改革措施必须于法有据,尤其要依照宪法办事,不能违背宪法。经济改革必须遵守宪法第六条,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改革也是如此。这是一条底线,不能逾越。如果改革的措施违背了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甚至破坏基本经济制度,这种改革就走上了邪路,变成改旗易帜了。那是违宪行为,应该制止和打击。
必须指出,不是任何改革都是对的,改革也不是什么都要改。要警惕有人打着改革的旗号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走资本主义道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一说改革,就没有底线了,什么法律,什么宪法,都置诸脑后,仿佛什么都可以改的了。这是不对的。经济改革应该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而不是否定或改变基本经济制度,我们的经济改革应该是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调整不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必须是“改”与“不改”的统一。基本经济制度是不改的,过多长时间也不改的。基本经济制度要不断巩固和加强,因为它是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需要改革的只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由于在整个经济制度的社会系统中,基本经济制度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只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是第二位的、从属的,因此改革具体体制、运行机制,应该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服务。这是经济改革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这个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争论的焦点往往就在于,是坚持还是抛弃这个基本原则,而这一点恰恰是关系改革方向的原则问题,也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对比一下我国的改革与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就可以明白这一点。
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才能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呢?
第一,国有企业改革应该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发展又不平衡,因而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需要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既要发展公有制经济,也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有必要说一下,喧嚣一时的“国进民退”,其实是个伪命题。从理论上讲,我们需要的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同所有制经济都要“进”,而不是某种所有制经济“进”,别的所有制经济“退”;实际经济生活也没有出现“国进民退”现象,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快于公有制经济,从而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在扩大。谴责“国进民退”的人,并不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而是从他们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出发的,那就是:改革只能是发展私有经济,不能发展国有经济,一看到国有经济搞好了,发展了,就说是“国进民退”了。他们要造成一种舆论氛围:发展国有经济,就是犯了错误。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按照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应该“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国家机关的职责。那种主政十年,接连发出好几个文件,要求发展私营经济,为发展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各种优惠条件,却一次也不研究如何发展国有经济的做法,其实是一种是违反宪法的严重失职行为。这种现象再也不能允许出现了。
国有企业的改革,既要有利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更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指导意见》提出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批评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的人,应该深思了:这是违反宪法的言论。
第二,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它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自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制度都是几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都不是单一的所有制。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呢?毛泽东从哲学上告诉我们一种方法:凡是有多种矛盾存在的矛盾综合体里,必然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来决定。在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情况下,社会制度的性质就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决定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我国虽然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但正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笼统地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分“主体”与“补充”,那并不是我们需要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那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正因为这样,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是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关系到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⑤]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⑥]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⑦]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居于主体地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斗争。这种分歧和斗争是具有原则意义的,它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的情况是,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他们财大气粗了,不安于“补充”地位了,竭力想取代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这种舆论,比比皆是,甚至一些领导人、一些党报也散布这种舆论。一位前全国政协副主席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公开主张要以私营经济为主体,说只有这样,国民经济才有活力。他说出了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阶级的愿望:要由他们来主宰整个国民经济、以至整个国家的命运。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2009年8月13日《南方周末》发表一篇题为《国有经济何妨正名为“非私经济”》的评论员文章。文章说:“从命名上,说非公经济这个词儿本身,已包含价值上的优劣判断,揭示了个体户和私企的从属地位。”“今天私营经济的私字,已不再像刻在海丝特·白兰太太额头上的红A字了。它不仅不再是一种耻辱,而且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何不名正言顺,别再用非公经济来称呼它,直呼其名为私营经济。而对那些并未真正体现公有精神,在竞争领域与民争利的国企何妨称为‘非私经济’呢?”这篇代表资本家说话的评论员文章,赤裸裸地表露了骤燃暴富的私人资本的狂傲。过去,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他们容忍把私营经济称之为非公经济;现在,私营经济壮大了,自认为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了,于是要求把主次颠倒过来,要把公有经济称之为“非私经济”了。
我国私营经济代表人物的这种愿望,是得到国外资产阶级支持的。这一点,国内外资产阶级是勾结在一起的。西方垄断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竭力制造舆论,鼓吹并推动在我国由私营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上世纪末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说过:“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⑧]2000年,前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⑨]美国政要为什么那么关心我国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呢?因为他们从阶级本能上感到只有私营经济成为主体,才能从根儿上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从而实现和平演变的目的。不能不承认,他们的政治敏感性是十分强烈的。
然而在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上,我们一些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头脑是不清醒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改革以后,有一位负责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借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所有制经济是平等的,提出以后不要再分“老大老二”了,不要再讲哪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哪种所有制经济是补充了。从认识上说,他是把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中的地位同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混为一谈了。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确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市场主体,不能对某一种所有制经济采用一种市场规则,而对另一种所有制经济采用别的市场规则。市场经济讲的是平等竞争。但是在所有制结构中,任何社会都是有一种所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则处于从属的补充地位,正是处于主体地位的所有制不同,我们才能区分不同社会制度的性质:如果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是资本主义私有制,那么整个社会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居于主体地位,整个社会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不是人们主观上不分“老大老二”就会消失的。从政治上说,在帝国主义加紧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情况下,在国内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竭力争夺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提出不分“老大老二”,故意模糊谁是主体的问题,客观上是配合了国内外资本主义势力消灭社会主义的图谋。毛泽东在批评赫鲁晓夫修正主义时曾指出:“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说话、写文章都尽量合乎帝国主义和敌人的口味。其结果是敌人舒服,自己的阶级被蒙蔽。这是欺骗群众和欺骗各国共产党的行为。”[⑩]。在研究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占主体地位的原则问题时,也应该旗帜鲜明,而不能故意含糊其事,干那种讨好资本主义势力,蒙骗群众的事情。
还有人只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忽视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性。他们认为,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作用,那就没有必要强调哪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了,大家都发展就行了。只要对经济发展有利,怎么发展都行,公有制、私有制是无所谓的,中央党校一位教授在课堂上公开说,“主义不能当饭吃,公有制又不能打粮食”,搞经济建设何必强调什么所有制问题。这就是有些人口头上常讲的,既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不要强调姓“社”姓“资”、姓“公”姓“私”了。他们甚至谴责强调区分姓“社”姓“资”、姓“公”姓“私”阻碍经济的发展,是思想僵化的表现。其实,事情正好相反,正因为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有可能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可以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搞不好也有可能朝着资本主义方向发展,所以,我们更应该强调姓“社”姓“资”、姓“公”姓“私”这类方向问题,更应该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在强大的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带领下,实现多种所有经济共同发展,这样,社会主义制度才是巩固的。可以说,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注意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事关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问题,我们不能不强调这一点。
由于公有制(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为主体是整个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因素,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国有企业改革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么这种改革就走了邪路了,改革就是失败的。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相当尖锐的背景下,明确这一点尤为重要。
第三,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宪法规定的国有经济的职责。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按照十五大的提法,什么叫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力、影响力。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句空话。
固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能够引导国民经济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每到关键时刻,这种作用就显示出来了。建国初期上海的“粮棉之战”就是一例(这个经验值得重视,不过现在很少有人提及了),最近股市风波又是一例。今年6月由于国内外势力相互勾结,操纵股市,一会儿股市猛涨,一会儿又猛跌,搞得人心惶惶。我们正是依靠国有经济,出手救市,稳定了市场,提升了人们的信心,避免了危机。如果没有实力强大的国有经济按照中央部署及时出手,股市就可能崩盘,进而引起广大股民的骚动,动摇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心,政治经济后果之严重,很难估量。此外,国有经济也是宏观经济能够保持平衡、产业结构能够及时调整的重要保证。历史经验一再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我们就没有能力控制国民经济正常、健康地运行,一旦有点风吹草动,我们就会束手无策。
主导作用的另一方面表现在各种所有制的相互关系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但并不是各自孤立地并行发展,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不同所有制经济,不仅在所有制结构中所处地位各不相同:公有制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则处于补充地位;而且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国有经济应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鼓励、支持和引导的作用。应该看到,不同所有制经济虽然都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它们统一的一面;但由于性质不同,它们相互之间又存在矛盾的一面。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客观上存在谁引导谁的问题。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经济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要,而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则要追逐最大限度利润,两者显然是有矛盾的。怎么处理这个矛盾呢?我们必须运用国有经济的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发展混合所有制)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引导到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上来。这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方面。
国有经济要能够实现宪法规定的主导作用,前提是自身实力强大。市场经济是凭实力讲话的,光凭行政号召是没有用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7月18日视察吉林时指出:“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11]只有通过改革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国有经济力量增强了,才能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才能保证国有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能力。
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这是宪法的规定。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是具有两重性的。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它们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剥削关系,生产的目的是追逐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因而同社会主义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本质是矛盾的,同社会主义的满足人民需要这种生产目的也是不一致的。这种两重性决定了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鼓励、支持它们发展,另一方面强调要引导它们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如何正确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现在有一种倾向:只强调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忽视、甚至完全不提引导,这显然是片面的。从认识上说,那就是只看到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的一面,而忘记了它同社会主义存在矛盾的一面。我们必须全面地理解和执行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一个完整的政策加以贯彻,这是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贯彻、执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呢?政治上,各级党政机关可以通过各项措施来落实这一政策,从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关系角度来说,这就要靠强大的国有经济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是平等竞争的关系,各有各的利益,资本家是惟利是图的,国有经济只有靠强大的经济实力,才能在竞争中通过利益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老实说,如果没有实力强大的国有经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就没有能力进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更不会接受引导,一句话,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政策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无法落实。
概括地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过程中,国有经济为主导,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必须通过改革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做大做强做优,从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全面落实这些方针政策,国有企业改革才能把握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这一根本要求。
三、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
《指导意见》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要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结合起来,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都采用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有它的优点,也有它的缺点。最大的毛病是,由于企业仅仅是计划执行单位,没有自主权,束缚了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因而国民经济缺乏活力,僵化了。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这种弊病越来越突出了。邓小平觉察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改革开放一开始,他就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搞市场经济,经济可以搞活一些。但是,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是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市场经济则是资本主义的本质,这就把人们的思想束缚住了,不敢运用市场经济,仿佛市场调节搞多了,就是走了资本主义道路。邓小平对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他明确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而不是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它不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而是社会主义可以用、资本主义也可以用的东西。我们回顾一下他的有关论述吧。
早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1979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副主席吉布尼和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东亚研究所主任林达光等时,他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利用这种方法来发展社会生产力,不会影响整个社会主义,不会回到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相似,但也有不同”,它“归根结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12]
1985年邓小平又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要发展生产力,靠过去的经济体制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吸收资本主义中一些有用的方法来发展生产力。现在看得很清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搞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进行一系列的体制改革,这个路子是对的。”“我们发挥社会主义固有的特点,也采用资本主义的一些方法(是当作方法来用的),目的就是要加速发展生产力。”[13]
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夕,邓小平进一步指出:“为什么一谈市场就说是资本主义,只有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呢?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14]根据邓小平的意见,十三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
1990年底,他在同几位中央领导的谈话中强调,“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计划和市场都得要。”[15]1991年初,他在视察上海时的谈话中再一次强调:“不要以为,一说计划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就是资本主义,不是那么回事,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16]
1992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更加明确地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7]
邓小平这一系列讲话,把市场经济的有关问题说得非常清楚了。我认为,把邓小平有关市场经济的思想概括起来,就是要牢牢把握住一点,即: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有几条是应该明确的。第一,既然是方法、手段,那么,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同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本质特征的传统观念区别开来了;第二,既然是方法、手段,那么,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我们就用,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我们就不用。用不用市场这种方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不能认为市场经济是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必须运用的,也不能完全否定国家调控、完全否定计划经济;第三,既然是方法、手段,那么,它就不是决定社会性质的东西,关键是谁来用、为什么目的用,运用这种方法的主体才是决定的。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第一位的,市场经济是第二位的,市场经济应该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服务,不能倒过来,把市场经济放到第一位,仿佛它可以决定基本制度似的。后面两条,使我们同新自由主义的迷信市场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区别开来了。
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的观点,奠定了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正是我们把市场经济看作是一种方法、手段,我们就可以运用市场经济来发展生产,而不是排斥市场经济;也正是我们把市场经济看作是一种方法、手段,我们就强调要把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社会主义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性质,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来讲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四个字,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它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的性质。一方面可以采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另一方面又用社会主义制度来规范、指引市场经济的作用方向,这恰恰是我国改革所要建立的经济运行机制的特色。也正是我们把市场经济看作是一种方法、手段,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运用哪种方法来发展经济,把国家调控与市场经济、把计划经济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绝不搞盲目迷信市场作用的“市场经济万能论”。
当然,我们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不仅有理论依据,而且也是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得出来的。正如党的十四大指出的,改革开放以来,凡是搞市场经济的地方,经济就比较活,效率也比较好,事实证明,运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是可取的。在邓小平理论基础上,又总结了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我们党才做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后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事实证明这一决策是正确的。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过多年探索才定下来的,它既有理论依据,又经过了实践的考验。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我们的改革必须坚持这个方向。当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去谁也没有干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怎么运行,没有经验,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因而出现一些问题也是难免的。我们不能因为实际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就对这个方向发生动摇。
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必须批判新自由主义关于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自从我们提出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经济学界盛行一种新自由主义的观点: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其主要形式)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化。例如,国务院经济发展中心的企业研究所一位副所长说:“从根本上来说,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国企并没有实现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也无法实现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根据是什么呢?为什么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不相容呢?他就不说了,也说不出来了。顺便说一下,一些著名经济学家往往只下论断,不讲论据,不做论证,这位副所长就是这样的,这是他们一个致命的弱点,也是往往招人反感的地方:不讲理。在他看来,要搞市场经济,这是前提,而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结论当然是:必须实行私有化了。据此,他开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药方:“国企民营化,对于全国13万家中小型国企而言,完全可以选择整体出售的办法实行一步到位的完全民营化,同时应该进行职工身份的转换;而那些大型和特大型国企,特别是集团性国企的母公司,包括央企的母公司,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实行走一步看一步的渐进民营化, ……不能裹足不前。”这就是说,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整体出卖”,变成私有,大型国企的改革是通过混合所有制一步一步变成私有。总之,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消灭国有企业。[18]这就是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幌子下提出来的国企改革。
还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做出了一个公式:“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建成之日,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时。”理由是什么,他也不讲了,仿佛这是个不用论证的公理。
按照他们的理论逻辑,根本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体制嘛!既然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哪儿会有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这显然是违反十四大精神的,他们不敢冒反对党代表大会决议的政治风险,直截了当地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错误的、不可能有的。于是,他们一方面强调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一方面却又口口声声讲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没法跟他们讲理了。说白了,他们是私有化迷,也就是资本主义迷,无非是借着市场经济来贩卖私有化,借着市场经济来强调只有资本主义化才是出路罢了。这就是事情的本质。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不能相容,公有制经济能不能采用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这是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性的原则问题。如果像新自由主义者说的那样,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那么,要搞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改革就只能实行私有化了;如果国有经济原则上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改革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机制、管理办法,使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的要求进行经营。换句话说,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只需要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而不需要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私有化。围绕公有制能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容问题的争论,实质就是:实行市场经济,国有经济是否必须实行私有化。这当然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方向了,也是国有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
那么,怎么理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关系呢?
原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是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建立的。那时企业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仅仅是一个计划执行单位,基本上没有经营自主权,企业只管生产,基本上不管经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由上级机关安排,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上级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交由上级机关分配。企业也没有经济责任,赚了钱,上缴国家,生产上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这样的体制,当然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不可能运用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机制。但这不等于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问题在于,国家所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不是只有“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一种实现形式,它还可以有其他实现形式。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机制要求进入市场的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能够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按照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只要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就能够成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也就是说,国有经济就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可见,不是公有制本身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而是公有制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特殊实现形式同市场经济不相容,只要改革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从“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改为“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所有制就可以采用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就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了。所以,不能笼统地说公有制同市场经济不相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像新自由主义者说的那样,必须实行私有化,而只是要求改革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新自由主义者喜欢搬弄西方经济学,其实,西方经济学家虽然多数是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但也有一派主张公有制可以搞市场经济。例如萨缪尔逊就说:“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就连新自由主义的鼻祖科斯也指出:“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作出证伪。”
实践也无情地驳斥了新自由主义者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这些经济学家是认准了私有化,完全不顾事实,他们是闭着眼睛说话。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已经进入市场,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行,而且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游得很好,适应了市场经济这种经营环境。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正如《指导意见》指出的:“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成就是突出的。”
新自由主义鼓吹公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目的是想误导国有企业改革,借口建立市场经济,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到私有化道路上去。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我们应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按照这个方向,改革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把经营权交给企业,使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指出,要大胆利用市场这种手段来发展生产。为了做到这一点,1984年10月20日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相应地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决定》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是这样的:原有体制的主要弊端是政企职责不分,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而“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把所有权同经营权分开,在不改变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把经营权交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19]这实际上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不搞私有化,而是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把所有权同经营权分开,国家保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把经营权下放给企业。这样企业就可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可以作为市场的主体进入市场,就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进行运转。我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按照这个思路开展的。
这里,我们还不得不说一下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这次全会提出,国有企业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种制度,最主要的就是要求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这个思路与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是一脉相承的。然而自从提出现代企业制度以来,新自由主义者在“产权清晰”上大做文章,竭力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到私有化方向去。他们说,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说是“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人人所有、人人皆无”,必须把产权落实到个人,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产权才是明晰的。他们故意制造混乱,把产权与所有权混为一谈,把私有制的产权与公有制的产权混为一谈。我们只想指出两点。第一,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不同所有制有不同的产权界定,公有制有公有制的产权界定,私有制有私有制的产权界定,他们把反映私有制的产权看做是唯一的产权,用这种产权界定来看待公有制的所有权,怎么看都是不清晰的,只有私有化了,落实到个人手里了,所有权才是清晰的。他们的思维方式是私有制的,用这种思维方来理解公有制,怎么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呢!第二,产权即财产的权利是一组权利,它包括所有权,也包括使用权,也就是经营权。应该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清晰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每一个国有企业的工人都明白的,没有任何含糊的地方,不需要经济学家来把它明晰化了。现代企业制度里讲的“产权清晰”,指的不是所有权要明晰化,而是指要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即经营权)分开,把经营权真正落实到企业,使企业能够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出现在市场上,成为市场的主体。这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是一项迫切的任务。“产权清晰”与“政企分开”是一致的,实现产权清晰,关键是政企分开。所以,把“产权清晰”说成是要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落实到个人,这是新自由主义者对“产权清晰”的故意曲解,目的是为私有化炮制点根据。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就必须排除新自由主义的干扰。新自由主义者总是打着各色各样的旗号,来推行私有化。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这一点,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旗帜鲜明地批判私有化。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
[③]《人民日报》,2014年8月19日。
[④]《人民日报》1999年7月1日。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⑧]尼克松:《透视新世界》,第162、163、171页,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
[⑨]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年9月《背景材料》。
[⑩]《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第9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1998年印。
[11]《人民日报》2015年7月19日。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8、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8]张文魁:《重建改革信心》,《财经》杂志2014年第11期。
[19]《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62、565、5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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