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院士章程改了什么?
6月12日,正在举行的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公布了《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修订稿。《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作为院士制度的基础和学部工作的基石,自1992年首次通过以来(时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章程》,因1993年学部委员改称院士,1994年更名为《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其后经过7次修订,本次是第8次修订。
据介绍,此次修订是为了适应新形势。我国科技正从过去以跟踪追赶为主,转向自主创新、跨越发展为主,科技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院士制度需要适应新的发展态势的要求。
近来,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受到了复杂的外部因素的影响,院士增选也难以有效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此次修订更是为了守住院士称号的学术性和荣誉性。
那么,此次修订究竟修改了哪些条款?涉及哪些内容?记者对此做出了梳理。
变化
增选名额:增选名额不再设上限,但保持基本稳定
修订前:
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每次增选名额的分配,由院士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修订后:
增选名额及其分配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变化
推荐渠道:取消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推荐资格,但可由学部主席团设立特别推荐小组推荐
修订前:
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院士直接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为有效。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推荐,仅适用此款。
(二)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初选。
修订后:
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候选人特别推荐小组,不受理本人申请。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
变化
自动放弃:明确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
修订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修订后:
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变化
增选过程:要求参加投票的院士数量,由本学部有投票权院士数量的二分之一,增长为三分之二;增加全体院士投票“终选机制”
修订前:
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
修订后:
各学部初选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学部主席团确定的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产生本学部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各学部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由学部主席团确定终选候选人。
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选举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变化
退出机制:明晰何种情况“劝退”,何种情况“撤销”。但原章程中撤销院士称号的具体操作要求和过程没有再进行表述
修订前: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丧失科学道德,违背院士标准,有不少于5名院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审议后,通过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可做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做出此项决定时,参加投票表决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该项决定,需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修订后:
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本报北京6月12日电 本报记者 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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