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还可以留校查看?浙大这次被骂上热搜,我看不冤!
强奸犯还可以留校查看?浙大这次被骂上热搜,我看不冤!
明人明察
百年名校浙江大学,被愤怒的网民骂上热搜。
浙大在校学生努尔特·巴尔特因强奸罪,被西湖区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宣告缓刑后,学校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犯强奸罪还仅得到留校察看的处分,学校如此煞费“苦心”,显然是为了让努尔特·巴尔特不因犯罪而影响毕业,浙大对强奸犯太有爱了。
但网民怒了。
网民怒得有道理,浙大这次被骂,一点都不冤。
先看努某的犯罪事实。
根据网上一份真实性概率很高的判决书首页内容,浙大学生努尔特·巴尔特的犯罪经过: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努尔特·巴尔特趁着被害人醉酒之际,将其带至出租房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被告人因害怕而中止。
从努某的犯罪经过看,感觉努尔特·巴尔特,不像是临时起意,更像是蓄谋犯罪。要不是那个女生有反抗意识和能力,这次努某很可能就得手了。我看到网上有人说此人之前就有占女生便宜的行为,虽然还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但我个人倾向于相信。
浙江大学这个处分决定书,不光是处分结论令人愤怒,理由更是屎一样,让人恶心。
浙大从轻处分的理由就在努尔特·巴尔特所在的学院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处分的意见里,学校予以采纳:
学院于2020年5月25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该生处罚意见,考虑到努尔特巴特尔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以及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学院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出发,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
大爷的,看看这些所谓的理由:哪一条不混球指数爆棚?
浙大可能会辩解,该处分决定并未违反《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第十一条第三款:“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问题是,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构成犯罪了,还可以留校察看?作为曾经的985、现在的双一流、以争创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的C9,浙大不应该对学生要求更严格吗?浙大校规对犯罪分子这么宽容,这让其他学校那些因为替考就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如何心理平衡?哈工大刚开除了两名考试作弊的学生。
浙大的这个规定就很奇葩,引用奇葩的规定为自己奇葩的行为辩解,难道就正常了,合理了?
关键之处在于,努某不是普通的犯罪,他犯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是14到16周岁的人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八大重罪之一,同属八大重罪的还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原因当然是因为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犯罪要严重,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特别大。
人家年龄在14到16周岁犯罪的人,因为属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犯了强奸罪,就不能逃避刑罚制裁。
你浙大在决定如何处分时,为何就不考虑这个因素?
我不知道浙大的学生、特别是女生,怎么看学校这个处分决定。反正,我觉得够混的。
浙大这样做,对罪犯是够仁慈了,但有没有考虑到因为处分力度与行为性质不相适应,犯罪的成本和代价过小,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而可能引发的后果吗?这样的学校,让家有报考实力的女孩家长,如何敢让自己的孩子报考浙大?
浙大这种做法,不光是拿学校百年声誉不当回事,也是对全体浙大师生(犯罪分子除外)的不负责任,让他们蒙羞。同意这份处分决定的领导是在砸浙大的百年招牌。
浙大能有今天的地位,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一代代人浙大人的不懈努力加上国家持续大力投入的结果。
这件事,不仅让全国的公众愤怒,而且也会在国际上给浙大声誉造成负面的损害。
愤怒的不光是浙大之外的人,我看到连浙大的毕业生都在愤怒地说不要报考浙江大学,可见浙大校友有多么心痛。
这件事,教育部不能围观和静默。浙大不是浙大本届领导的浙大,也不只是全体浙大师生的浙大,更是中国的浙大,不能任由一些不负责任的人砸了浙大的牌子。而且,教育部应考虑不同高校的学生之间的处分公平问题。哈工大两名学生因为替考就被开除学籍,凭什么浙大的学生犯强奸罪还可以继续留校拿毕业证?
对于法院的判决,现在网上对此存有争议。在此说一点我个人的看法,我不太认同这个判决结果。
这个案子和王振华案有一点很相似,都是公诉机关主动建议轻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建议法院给予轻判的理由是:1、认为被告人系犯罪中止;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认罪认罚。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虽然没看到判决书的全文,但法院判决的理由应该不外乎以下几条:
认定被告人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可能)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努某的犯罪经过,他虽然未完成强奸行为,但其“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行为的严重性已经不低于强制猥亵。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奸的主观恶意要比猥亵要大,即便要考虑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比照猥亵的量刑,在三年以下判处相对时间短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认为都更为合适。
当然,更重要的,对于努某是否初犯,我个人存疑。我看了网上判决书首页记录的犯罪经过,其让女生喝醉,然后带到出租房,这让我感觉他不像是第一次干这种事。现在在网上看到有多名网友以受害者身份披露了自己被努某猥亵或强奸的个人经历(真实性尚未知),希望公安机关对这都些信息进行核实。如果属实,应该对努某的漏罪进行侦查。
努某这件事,已经形成重大公共事件,影响的已经不是浙大一校,而是已经造成全国性影响,这件事如何处理,关系甚大,希望有关部门对此事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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