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解读“后陈”经验
浙江武义县后陈村在2004年创造性地设立了全国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从而在村一级建立起村支部、村委会和村监委三委并立的治理制度架构。后陈村创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践,正好与中央2004年17号文件的精神不谋而合,而被称为中央17号文件的现实之作。在后陈村创设监委会后不久,《南方周末》、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等著名媒体相继报道,相关部门到后陈村考察并多有正面肯定。后陈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践因此被称作“后陈经验”。
笔者在2006年9月到后陈村作了为期10天的调查,以为后陈村创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践,对于改善村级治理,完善村务管理和缓解干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可能在相当广泛地区推广“后陈经验”。
后陈村是武义县自洋街道的一个行政村,有900多人,300余户。后陈村在人民公社时期就是一个先进村,曾长期是县委书记蹲点的村,也是一个典型的农业村。1980年代末,后陈村从外地学会珍珠蚌的繁育技术, 1990年代以来,全村大多数劳动力都有过到全国各地繁育珍珠蚌的经历。也因此,后陈村比邻近村庄更为富裕。
与后陈村农民的相对富裕相反,后陈村集体自分田到户以来,因为无固定的集体收入来源,而财务紧张。至1990年代末,村集体已经有不少负债,拒绝交纳税费的农户也不断增多。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
2000年以后,后陈村有了两个改善村集体财务窘境、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机会,一是后陈村的一部分土地是原来河道所在地,有大量黄沙可挖,2000年以后,武义县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对黄沙的需求增加,黄沙价格大涨。2001年,有私人老板以160万元与后陈村签合同开发后陈村50亩沙场。160万元对于当时的后陈村,可谓是巨额收入。二是2001年金丽温高速公路修建,占了后陈村数十亩耕地,并因此给后陈村30多万元土地补偿款。
有了这两笔收入,以前不关心村务的村民,一下子对村务尤其是财务关注起来,村中关于村财务不清和村干部权力滥用的消息泛滥。村民多次组织到县市上访。而时任村支部书记因为没有及时回应村民的怀疑,而在2002年村支部换届选举中落选。
也就是老支书落选的那一年,后陈村被纳入到武义县开发区的范围,后陈村大量农地被征用,到2004年,后陈村已征土地上千亩,征地款达1000多万元。大量土地被征和巨额征地款的到来,使村财务进一步成为村民关注的焦点,而后陈村依然没有沟通村民与村民所关心村务尤其是财务的渠道。村民与村干部的互不信任甚至对立情绪进一步蔓延。在一次党员会上,党员质问村干部,为什么承包少数的私人老板越界采沙而村干部不去制止。村干部无法回答党员的问题。党员会上群情激愤,并当即决定由全村党员到沙场阻止越界采沙。
党员的行动得到村民的支持,而沙场老板也终于说出曾送钱贿赂村干部的事实。市县纪委来查处村干部,刚刚上任一年新支书被开除党籍。应村党员会议的要求,街道派户口仍在后陈村的街道干部胡文法回后陈村担任村支书。
胡文法回村担任村支书后,首先要面对村民对村干部的严重不信任乃至对立情绪。胡文法召开村民代表和党员会议,并成立了由一名党员代表、一个村民代表和村出纳等人组成的村财务监督小组,对近年来全村所有财务往来,尤其是与土地被征款相关的每笔收入和支出作了清理。为了平息村民的不满,胡书记向村民承诺,即使过去的事情无法有一个完整的交待(因为过去的事情牵涉众多盘根错节的关系),也要保证今后全村所有财务和村务的公开与透明。
到2004年4月,后陈村的情况稳定下来,县委也派工作组到后陈村指导工作。县委工作组十分重视后陈村成立村财务监督小组的经验,并建议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监督村务,防止因为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干群冲突。按县委工作组的意见,后陈村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三名村务监督委员,其中一名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支部和村委会并称为“村三委”。后陈村上访村民张舍南当选首任村监委主任。2004年6月,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式挂牌,四天后,中央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即中央2004年第17号文件)出台。
根据制度设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委会有权列席村两委所有关于村务决策和管理的会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村集体所有支出都必须有村监委的签字才能入帐。
2004年8月,武义县全县分类分步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广后陈村经验。因为成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有了监督约束村干部的渠道,自2004年以来,农民针对村干部的上访大幅度降低,反映村干部问题的信访件从2003年305件降到2004年的125件和2005年的89件。
后陈村创设监委会后的具体成果众多。其一,成立村监委会后,后陈村每年的招待费,仅为成立前一个月招待费的支出;其二,后陈村的鱼塘承包招标,投标所得承包费翻了一番;其三,因为干群关系改善,村务决策的执行难度大大降低,村中以前的难事变得不难;其四,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后,村民对村干部评价大为好转,后陈村没有发生一例针对村干部的上访和信访。
总结起来,自创设村务监督委员会以来,后陈村的治理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干群关系大为好转,干群对立情绪消失了,而干群之间的信任增加了。因为所有村务尤其是财务透明,村民对村干部的怀疑消除了。同时,因为村监委会参与村中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每一笔村级支出,村民对村干部有怀疑,可以询问村监委会成员,由村监委解答村民的疑问。村监委会也因此成为村干部与村民联系的桥梁。
二是由于村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而使村民代表会议由虚变实,村民代表会议因此逐步成为重大村务决策的经常性机构。后陈村在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之前,村民代表会议形同虚设,村民代表的选举走过场,村民代表会议三年可能也不召开一次。村中重大事务往往由村两委决策,缺少民主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以后,后陈村的村民代表选举立即正规起来,且村民代表的竞选也十分激烈。而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监委会时,有意参选监委会的村民代表必须向村民代表保证当选监委会成员后,要用足够时间和精力来做好村务监督工作。监委会委员的竞选也十分激烈,以至于首届监委会的三人均落选,而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首届选监委会时,村民普遍认为监委会不会起什么作用,而有很多有竞争力的村民代表没有参选。
三是监委会的设立,有效弥补了村庄选举的不足。后陈村2002年和2005年两次换届选举,均竞争激烈。在选举中,因为存在家族、派性等因素,村庄选举往往变成了几种力量之间的较量。尤其严重的是,当村集体有资源时,村干部可能通过村集体资源收买村中有影响力的精英人物,村庄中就会被这些精英人物制造出诸多有偏向的舆论出来。村庄中甚至公开出现贿选。后陈村两届选举中,均出现了以上问题。而仅仅在2002年激烈竞选一年以后,后陈村两委主职干部均出现严重经济问题,就是因为村务缺少监督所至。成立村监督委员会后,因为重大村务要经由民主决策的程序,村所有支出要经由经办人、村委会主任、村支书及监委会四方的签字,就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到了实处。因为有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而使村干部想捞好处也没有了机会。
四是监委会的设立,使村务公开有了依托。在设立监委会之前,因为信息不对称,由村干部进行的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仅仅是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都是不重要的无关痛痒的事务。村民缺少对村务公开的真正有效的约束力。设立监委会后,由村监委会主持村务公开工作,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相对分开,就使村务公开容易落到实处,且村民对于村务公开中不明晰的地方,可以找村监委询问。
为什么后陈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起到如此明显的作用?在后陈村,至少有三大因素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村集体有一定的集体收入,尤其是因为征地或自然资源,而有意外的收入。这些收入不是某个英雄人物创造出来的,比如华西村吴仁宝、南街村王宏斌等人的创造,因此,每个村民都认为自己有份,可以分享集体收入的好处,从而激发出村民热烈的参与村集体收入分配的热情与期待。二是村庄中有众多愿积极参与村务的精英人物。正是因为后陈村不仅较少人财物外流,而且近年来因为工业化的加速,而有大量本地就业机会甚至有相当部分外地农民工在村内租房,而使村庄不断有资源流入,是资源流入型村庄。同时,后陈村有一批在本地办有工厂或拥有工程队的村庄精英人物,比如2005年参加村委会主任竞选的两位候选人,都是农业企业家,前后两任监委会主任,都有数万至数十万元的年收入,建有很好的楼房。正是这些村庄精英的介入,使村庄的各个职位,都有大量精英人物参与竞争,从而使制度可以得到人员的接应。前二者相加,就使后陈村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运作中,形成了村民集体行动的能力,使制度运转有了内生的动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可以形成正向的反馈机制。
换句话说,正是后陈村两个必要的条件,构成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良性运转的前提,这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村集体有一定的集体收益,尤其是诸如征地款一样人人有份的意外收益,二是村庄属于资源流入村。有了这两个必要条件,就会让村民有了参与村务、监督村务的动力,同时又有众多的村庄精英竞争进入村庄的关键岗位,使正式制度所提供的实践空间,被不断地缘引制度的人们所利用,从而使制度充实起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要害,正在于其为有着强烈参与村务要求的村民,提供了合法有序的表述利益的便利渠道。
也因此,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或后陈经验,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城郊农村,具有普遍意义,因为这两类农村,正是人人有份的土地征用款较多的农村和资源流入型农村。而在一般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因为村集体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和农村人财物的流出,村民甚至不愿意参加村委会选举,这种情形下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就没有实践的空间,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等制度,在实践中往往就变成有名无实,形似神非的累赘,成了当前中西农村众多的形式主义之中的另一套形式。
而观察今日中国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城郊农村,因为征地补偿款及村内选举、决策和管理的矛盾,而使这些资源流入地区,反而成为农村矛盾的高发地区。在这些地区,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则容易收到实效。推而广之,中央2004年17号文件,也许对于资源流入村,比对于资源流出村,更有针对性。较高的流源流量水平,与较为复杂的相互制衡的制度相匹配,而较低的资源流量水平则只能支持较为简单的制度设置。正因此,在今日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情况下,要建立同样的村治制度,实在会勉为其难。与发达农村地区需要更为复杂、制衡和民主制度不一样的是,在中西部人财物资源不断流出的农村,可能需要的是相对简单、行政性与民主性之间有一定平衡的那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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