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之元:农民自组织与中央权威
农民自组织与中央权威
崔之元
摘要:这些年,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下降,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甚至可以说被外资和地方政府“劫持”。要突破这种格局,有赖于中央政府真正地建立起基于普通老百姓的农会、工会自组织,并纳入公法的渠道。这将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有助于新农村建设。
我觉得新农村建设大致可分为深层次和技术层次两类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中的技术问题
从技术层面看,新农村建设在很多细节上是可以讨论的。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相比,中国的农民共减轻负担1265亿元。但“废除农业税后,我国农民仍要承担若干税收”,这是2006年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作《建设“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城乡税制》演讲时强调的。与城里人一样,农民在买衣服、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时仍要交消费税。“只不过这个税不用农民亲自去交,而是由销售者代交,消费税已经包含在商品价格里了。” 此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时不必再交税,但还得承担税收”,在农民购买的农机、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价格里包含了增值税,由销售者代交。许善达介绍说,英、法等发达国家除了在农业生产资料环节实行零增值税,每年还要给农业大量补贴;美国虽然没有增值税环节,但也要给农业补贴。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环节减免增值税,为农民进一步减负。税务总局已将这一建议上报温家宝总理。类似这样的认识、选择,就是新农村建设中很值得研究的细节技术问题。
二、农民自组织:新农村建设中的深层问题
像上述这样的技术层次的细节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有很多,需要我们一一找出来求得解决之策。同时,深层次问题或政治问题更需要我们的关注,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农民的自组织问题,这种组织和中央政府是种什么关系?甚至,我们还可以结合工人自组织,进行整体性的思考。在这方面,参照一下国际经验,可以开阔我们的思路。
比如,巴西现在的总统卢拉,从14岁开始当钢铁工人,选上总统前是巴西钢铁工会主席,他是巴西历史上、也是拉美历史上,甚至是全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工人出身的总统,这个现象可能不是偶然的。从讨论工会这种组织来说,现在世界上有三种模式:
一种是美国的模式。工人的自组织是靠私法,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把市场经济的原则用到工会的自组织上,就是大家都有结社的自由。工会在美国出现,是在1935年以后。但是,今天的美国,工会组成率是相当低的,虽然有结社的自由,契约的自由,但是由于组织工会的成本很高,结果是工会的数量不多。
另一种模式,主要为苏东等前共产党国家采纳,也包括北欧和西南欧的一些国家,就是阶级合作主义。它的基本特征是用公法的形式――国家的法律强迫――而不是用自由契约的原则,要求企业必须组成工会,而且企业的雇主必须为工会提供资金。这种模式有一个优点,即组织工会的成本降低了,但吃人家的嘴短,工会的独立性下降。
再一种模式,就是巴西模式,是企图结合以上两种模式之长的一种新模式。一方面,国家的公法要求必须成立工会这种组织;另一方面,同一个企业和同一个行业之内都有竞争性的选举。巴西模式,把公法和私法结合起来的做法,对中国的工会、农会发育颇有启发。简而言之,新农村建设中最关键的政治问题就是,中央政府应该明白,主动地鼓励农民、工人、社会进行自组织,实际上对加强和巩固中央的权威是有利的。比如,中央政府近五年一直想调整外资政策,实行内外资所得税的统一,但迟迟难以实现。因为,在这些年,中央政府的权力是相对下降的,在很多问题上甚至可以说已经几乎被外资和地方政府“劫持”。要突破这种格局,有赖于中央政府真正地建立起基于普通老百姓的自组织,比如农会、工会,并且将其纳入公法的渠道,用公法的形式促进社会的自组织;同时,中央政府要鼓励真正的独立自主的代表性和竞争性。这种举措,关系到中央政府本身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着手,可能有助于为新农村建设奠定持久的生命力。
(作者: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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