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化与激进化之间——中国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化趋势
导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迅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大批农业人口转离农业和农村,流入东部新兴工业地带和大中型城市,务工为业。由此导致的大规模农村劳动力流动持续了将近三十年之久,流动农民工数量之巨大世所瞩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6,894万人。
在以往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的农民工体制以“拆分型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为主要特征,即工人的打工收入可以维持自身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但赡养老人、养育子女等活动只能在老家进行。在这种“拆分型”生产体制之下,农民工只能作为“世界工厂”的廉价劳动力要素而存在,难以在城市和企业中寻求稳定、长远的发展。无论是在学术语言、新闻报导,还是在普通民众的日常话语中,“农民工”、“外出打工者”、“外来工”、“流动人口”、“打工仔”、“打工妹”这类称谓,也总是与他们在城市社会各企业间高度流动、在城乡之间不断往返迁移的形象,紧密联系在一起。清华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前期的相关研究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就业的“短工化”趋势是农民工高流动性的一个最新表现,主要表现为工人的流动性随着其入职年份和出生年份的后移而逐渐提高。而企业则通过各种制度和举措,如临时性的宿舍居住安排、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分离工人原有的社会关系等,有意将工人的工作生活置于不稳定的境地,限制工人的社会交往和集体团结,造就了工人的原子化状态。2010年以来,代工帝国富士康层出不穷的工人抗议行动,如跳楼、罢工、骚乱,并非单纯的工人心理问题所致,实际上都反映了工人在原子化生存状态下世界工厂中劳资关系的深层危机。
不过,“拆分型”也好,“原子化”也罢,无论何种农民工生产体制,都不可能根本泯灭工人寻求社会交往和集体归属的需求。在城市中面临的制度性社会排斥,反而可能强化了农民工内部的“抱团倾向”,即利用各种非正式纽带团结起来。自农民工进城伊始,在行业、企业中的“老乡聚集”现象就非常普遍,有时农民工还在特定的“城中村”形成地缘群体社区。相关的地缘网络和社区,是农民工寻求人脉资源、情感支持、社会生活、地方文化认同甚至公共服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一个值得注意的新趋势是,农民工群体开始愈来愈多地向政府和企业要求制度化的组织资源。在集体抗议行动中组建民主工会的诉求屡见不鲜;在企业工会的日常运作中,也可以看到部分工人在推动工会民主选举和集体谈判方面的努力。部分政府工会、企业工会也开始回应工人的行动和诉求,从被动到主动,逐步推出工会民主化的相关举措。
此外,农民工的社会行动也同公民社会的发育联系起来,尤其是劳工非政府组织(NGO)与农民工群体的互动最引人注目。近年来,劳工NGO的工作范围不再仅限于个体法律维权和社区服务,而是开始致力于推动工人合理有效地开展集体维权活动,与此同时,工人群体在争取权益的过程中也愈来愈多地主动寻求劳工NGO的帮助。劳工NGO的相关活动对提升工人组织能力、构建群体内部互助网络、培育集体团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农民工还从城市中其他非正式社会团体中寻求支持,比如,具有准黑社会色彩的帮派团伙为一些农民工提供另类的非正式就业途径和流动渠道。
非正式群体:有限推动工人组织化的基础力量
工厂内的非正式关系网络,是农民工的集体抗议和日常抵抗能够借用的一个主要资源,是有限推动工人组织化的基础力量。地缘网络依然是新生代农民工在企业内最重要的关系聚合形态,就此而论,新生代与老一代农民工并无根本区别。根据广州、上海、北京的田野调查,49.8%的新生代农民工通过亲友熟人找到目前这份工作;10.4%的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有“老乡会”组织,在这些受访者中,58.1%加入其中。这种借助于传统地缘网络组织起来的状况,与老一代农民工并无二致。
不过,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的是,新生代农民工正在逐渐形成超越传统亲缘、地缘关系的业缘网络。同一项的调查表明,从讨论网来看,当新生代农民工遇到重要问题时,家人、亲属、老乡作为最重要的意见咨询者的比例,相比老一代工人有所降低,40.7%的新生代农民工会首先选择与朋友讨论,
比老一代高出19.5%。同样的趋势也反映在其手机联系网中,25.1%的新生代农民工将同学、同事视为最主要的手机连络人,比老一代高出14.2%。
新生代农民工业缘关系网络的形成与其就业前长期的学校教育经历密不可分。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广州、上海、北京三个大城市中,53.7%的新生代农民工接受过中高等教育,40.2%在毕业当年直接进入企业工作,6.6%由学校组织入职,这些比例均远高于老一代农民工。学校教育首先为年轻工人在工厂的人际互动和社会生活提供了天然的同学、校友网络,这在被成批招入企业的学生工群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学校教育更是有助于形成新生代农民工比较开放的消费和交往方式,在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中,年轻工人往往以频繁的集体消费休闲活动和共同劳动生产经历为中介,迅速与其他同事建立广泛的联系。
新生代农民工非正式关系网络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现有的工厂体制。在许多专制型工厂中,农民工的来源地高度分散多元,虽然他们在厂区内高度聚居,但相互错班的工作与休息安排却往往倾向于削弱而非促进工人之间的认同和团结。在压抑的管理文化和弹性的用工形态下,青年农民工的频繁换工,也不断削弱和瓦解他们的地缘、业缘关系网络,并屡屡将他们抛入陌生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中,以至于他们对营造新的社会网络和社区生活缺乏兴趣,只能不断诉诸各种个体化的活动如电子娱乐等。新生代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无根的漂泊状态,进一步加剧了形成其个体化、原子化的生存状态。因此,虽然新生代农民工一般享有在学校教育中形成的关系网络和相对开放的社交方式,有助营造农民工社会关系的发育和社区生活,但世界工厂普遍盛行的专制政体和日常生活中公共服务的缺失,却更有可能造就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和企业中的原子化生存状态。
工厂内非正式关系的形成,对于农民工具有重要的意义。非正式关系网络是工人藉以进行集体抗议和日常抵抗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保持工人行动秩序、凝聚工人诉求的重要机制。在很多情形下,农民工的集体行动都是借助此种非正式网络而开展的。更进一步说,以非正式关系网络为基础的集体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了劳工政治的发展,它既是劳工学习自我争取权益、培育团结意识的途径,也是建立车间内常规议价机制、落实"劳工三权"(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的重要推动因素。再者,非正式关系网络也是工人在公共服务和社区生活缺失的背景下,所可能获得的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可以预判,如果连此种非正式关系网络都付诸阙如,那么当遭遇重大挫折之际,工人的原子化状态则更可能导致个体性的跳楼或群体性的骚乱等各种极端的抗议行动。在这种形态下,和平的产业关系难以维系,劳工政治很可能走向不可控的结果。
工厂周围丛生的各种帮派、混混团体,近年来也开始逐渐介入到一些大规模的劳工骚乱中,他们对劳工政治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根据成员的社会来源构成,我们将帮派团体主要分为地域性帮派和非地域性帮派两种。地域性帮派团体以乡缘关系为基础,成员资格相对封闭;非地域性帮派团体的形成则比较随机,一般在街头打拼抢掠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头目,形成组织。地域性帮派往往黑白均沾、亦正亦邪,既为成员提供社会保护,也是产业控制、地盘争夺、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单位;而非地域性帮派的形成一般纯粹基于成员共同的掠夺性动机。两种帮派团体在组织结构上,都呈现为多层级、较松散的网络化运作。在地域性帮派团体中,帮派内部的互动较为密切,跨地区的同乡组织一般只存在松散联系,层级性相对不强;在非地域性帮派团体中,某一团伙中的小头目可能只是更上一个层级头目的"马仔"(手下),同理依次上推。帮派成员处于什么层级决定了其产业控制、生意经营、职业获得的范围和质量。不过,帮派下属与头目之间并没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帮派成员平时可能有各自的生意和工作,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才聚合起来,事后又迅速消散。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帮派团体本质上总是作为地方权力的依附者而存在。帮派团伙的所有产业控制实质上都是他们从控制丰厚资源的地方权力中分一杯羹的行为,任何经营活动都需要向相关权力部门让渡部分利润,以求得许可和保护。在这些地方,黑白秩序共生共存。
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到帮派团体中,除了个人生活经历和品格上的差异等原因外,结构性的动因亦不可忽略。制度化流动渠道的缺失迫使部分工人选择另类的生存发展方式,新生代农民工多半很难适应世界工厂高强度的劳作,在低端代工企业中他们几乎看不到职业晋升的前景,融入城市又面临制度性的排斥。这种四处碰壁、无路可进的状况造成他们巨大的心理挫折感,使他们难以按照社会的常规安排向上流动,改变命运。消费生活则既是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帮派团体的诱因,又是其重要的中介条件。一方面,企业有限的薪资待遇难以应付部分青年农民工相对高昂的生活成本;另一方面,在各种娱乐场所和网络活动中的互动也是工人建立犯罪网络、进入帮派团伙的中介。此外,工厂内迁也使得部分内地农民在被动、迅速的工业化进程中失去生计,无以为生的年轻人与天然的地方性社群网络相结合,很容易在厂区周围形成各种帮派团体、混混团伙。另外,由于在工厂内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部分工人也会倾向于与外部的帮派混混团伙接触,借助外部势力对管理层进行打击报复,发泄不满。
帮派团体在某种程度上为工人提供了替代性的生计、流动渠道、社会保护和利益表达渠道。工厂周围帮派团体的存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化进程而言无疑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农民工通过内部抱团,寻求在城市生存发展的重要组织力量,也是工人藉以进行非正式抵抗的重要力量。帮派团伙在一些大型的城市和工厂骚乱事件中成为重要的推手。比如,根据我们在访谈中得到的信息,在2011年广东增城的骚乱事件中,珠三角周边的川籍帮派就被广泛动员起来,进行各种打砸活动,从推翻警车到捣毁店铺。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在珠三角地区一系列城市骚乱事件中,参与者都表现出战斗性强、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另一方面,帮派团伙又是权力和资本控制工人、破坏工人团结的力量; 而且帮派的产业控制和经营活动,本质上是权力的衍生品,是资本运作的另一种形式,横向的阶级团结因为纵向的帮派庇护层级网络的生存演化而被削弱。在我们调研的一些工人集体抗议案例中,帮派混混势力还被权力和资本有意引入,打压工人的维权行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也有部分农民工从城市教会团体中寻求精神支持。数据显示,广州、上海、北京的农民工群体中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比例分别为0.6%和2.6%。教会团体为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化提供了天然网络和制度支撑,但是由于教会活动本身的制度化程度不高,其政治空间也有限,因而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影响也非常有限,工人能够从教会中获得的帮助多只限于某程度的精神安慰和社会支持,而远远没有像英国、韩国等国在工业化进程中的教会组织那样,成为劳工运动的推手。可以推断,出于政治安全的考虑,教会有意回避这一角色。
劳工NGO:有限推动工人组织化的外部引擎
尽管从调查数据来看,劳工NGO在很长时间内影响有限,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劳工NGO和劳工维权律师事务所转而积极推动工人集体维权,其努力也已初见成效。劳工NGO的介入能够为工人的抗争提供信息、经验和策略上的支持,推动其以有效、合理的方式行动;律师事务所则在工人抗争进入法律程序后介入,在具体程序、谈判、辩护等法律技术层面提供相关支持。同时,在劳资纠纷的若干典型案例中,工人维权的成功也在更大的范围内鼓舞了工人,进一步培育工人的维权和团结意识。从总体上说,劳工NGO同时承担了社区服务、个体法律维权和集体维权的功能。在正常条件下,后两种功能本该由企业内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履行,但由于独立工会的广泛缺失,使得劳工NGO成为推动工人组织化不可或缺的外部引擎。
尽管乡缘关系网络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工人提供物质和精神层面的社会支持,但是这种支持在很大层面上并不能真正促进工人有效适应城市社会(适应仅仅指向文化、语言、生活习惯层面,在户籍制度壁垒下所谓“社会融合”几乎是不可能的),反而有可能将其日常交往进一步局限于老乡亲属群体中。劳工NGO的社区服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典型的社区服务工作包括开办工人夜校、举办工人晚会、放映电影、组织公益慈善活动、排演戏剧、工地探访等。这些活动在丰富工人社区生活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工人视野。工人在相关活动中的参与过程,也是能力锻炼和尝试自我表达的重要过程。几乎所有的活动都会涉及到对工人城市工作生活体验的表达和权益问题的探讨,因此这也是工人意识启蒙的重要过程。
帮助劳动者维权是劳工NGO的另一主要功能,这一过程中同样能够启蒙工人的权利意识,但其意义还不仅限于此。个体法律维权涉及最多的是工伤、职业病的赔偿问题。工伤探访是珠三角大多数劳工NGO从事的主要活动之一,劳工NGO在帮助工伤者维权的过程中,构建工伤者网络,并将工伤探访逐步发展为一种比较成熟和系统的工作模式。构建工伤者网络的具体方法包括工伤探访、法律援助、互助网络建设、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社会倡导等。这种工作方式对工人的组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这是培育工人内部社会网络和团结互助意识的重要过程。劳工NGO在医院探访和法律援助过程中发展并组织工伤志愿者参与,通过小组活动,构建工伤者互助网络,促进工伤者和农民工的团结,提高其权利意识和群体意识,并通过发展志愿者和社会倡导链接外部社会力量。其次,从工伤者网络构建的实际效果来看,它确实催生了一些农民工的组织者和新的劳工NGO。这些组织者大多经历了“工伤者-工伤探访受助者-工伤探访志愿者-劳工NGO干事-新的劳工NGO创办者”的成长历程。
除了个体维权外,劳工NGO还致力于推动集体维权和集体谈判,这两类工作通常分别由劳工NGO和支持劳工维权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劳工NGO外部组织的典型流程为:权利受损的工人找到劳工NGO进行咨询;得到咨询意见后回厂联络工人,选举工人代表,凝聚共同诉求,签署工人维权授权书,明确工人代表的权力和义务;工人代表向资方发出谈判邀约书,并以书面形式向工会和政府相关部门表达诉求;如若资方拒绝协商或者工人的主要诉求未得到回应,工人代表即组织工人进行集体抗议;劳工NGO在维权过程中与工人代表保持联系,为工人提供法律知识、经验和策略上的支持;在活动结束后进行进一步的总结和宣传。
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劳工集体谈判之前,先会对集体案件的影响力和谈判可能性进行评估,然后分类处理。对于劳资双方关系破裂导致没有谈判可能性的案件,协助提起劳动公益诉讼;对存在谈判可能性的则积极介入,推动劳资双方开展集体谈判,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工人采用集体谈判的形式与资方进行平等对话,双方就劳资争议进行协商谈判,在双方互相让步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会协助组织工人队伍,整合集体利益诉求;挑选有维权经验的工人接受相关培训,学习组织集体谈判的方法以及与资方博弈的策略。在组织工人行动和代理工人谈判这两项重要职能上,工会往往是缺席的,劳工NGO和相关律师事务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
此外,劳工NGO和相关律师事务所还努力推动制度建设,包括参与法律法规修订、组织学术研讨、推动相关企业建立工会和常规化的集体谈判制度等。劳工NGO和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同时起到了维护工人集体权益、启蒙工人意识、培育工人领袖、推动工人集体团结的重要作用,并在更广泛的层面鼓舞了整个工人群体,为其团结行动提供了经验和信心,具有以点带面的作用,另外还促使工会在竞争性的环境中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从而令部分工会开始强调自己的维权功能。
然而,劳工NGO和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面临限制。一方面,这种限制首先表现在政府放开的活动空间有限。劳工NGO很难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在民政部门登记,而只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一些劳工NGO还经常面临基层政府各种职能部门的反复检查和严密监控,甚至被暴力迫迁。政府还通过购买服务,有意识地推动劳工NGO机构社工化,达到吸纳它们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普遍的专制工厂政体、弹性用工制度和城市公共服务缺失的制度背景下,工人高流动性、“短工化”的就业趋势也大大削弱了劳工NGO工作的成效,劳工NGO很难与工人建立长期联系,难以有效发展稳定的志愿者团体和工人网络。此外,相当一部分劳工NGO长期将自身的议题局限在社区服务和个体维权方面,在社会倡导和政策推动方面着力较少,对工人集体团结意识和组织能力的培育也缺乏关照。
企业工会:处于争夺地带的组织化力量
改革开放后,企业工会很长一段时间处于被权力和资本双重整合的状态,即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上级工会,在职业关系上则被整合到企业管理层,这使企业工会在工人的代表性方面大打折扣。尽管从官方统计数据来看,企业建立工会的数字和劳资签订集体合同的数字都在逐年攀升,但这种表面上的统计数字并不能说明企业工会在维权功能上的提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其"形式化维权"的本质。然而,近年来,以农民工群体本身诉求和行动的变化为源动力,部分企业工会开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民主化转变的趋势。
农民工群体的变化是以下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相比老一代,相当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已经不再将城市工作作为农村家计的补充,他们有着更强的城市化诉求和自我发展期望;其次,部分农民工在长期的工业化经历中逐渐实现了阶级体验的再造、社会网络的拓展,以及视野、能力、意识的提升过程;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为工人的知识获得、文化表达和行动动员提供了便利。
普通农民工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推动企业工会转变:一是以集体罢工行动推动企业组建民主工会或者改组原有工会;二是在工会的日常运作中,以默契的行动力促工会职能转变、选举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干部、支持工会的集体谈判。比较而言,第一种方式更为常见。工人日常工作中的持续团结,在形成难度上远高于片段式的集体抗议行动。一些案例表明,基层管理者和技术人员也是工人自组织工会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他们比普通工人的工业化经历长、关系网络广、组织领导能力强、议价能力高;另一方面,在处于全球资本体系生产链末端的世界工厂中,他们的薪酬待遇、发展空间相对比较有限,难以真正满足其城市化和个人职业发展的诉求。这些都成为推动基层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参与自组织工会建设的动力。此外,如上所述,部分劳工NGO也根据工人群体的变化,积极调整工作策略,推动工人依法自发组建工会。工人的行动和劳工NGO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对“老板工会”、“官僚工会”形成压力,为自组织工会的建立开拓了空间。
普通农民工自下而上的行动和劳工NGO的外部推动,是促进各级政府工会和企业工会转型的两股基本力量。2014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第十六届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增强工会组织代表性;推动普遍设立劳动法庭;大力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书制度;推行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曝光制度、公开谴责制度。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工会因应形势变化,开始在辖区内推动工会民主选举和集体协商制度化改革。例如,2012年深圳市总工会推动163家工会直选企业工会主席的举措就引起了媒体、学界的广泛关注。实际上,深圳市总工会近几年一直以建设"有用工会"、"实力工会"为工作方向,明确提出要“突出维权主业”,“从过去的福利型、活动型、行政型工会向维权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转变”。又如,2010年罢工潮后,大连市金州新区总工会根据地方工人集体行动的状况与经济发展模式特征等因素,对集体协商制度做出了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改革。
面对工人通过集体团结自下而上和上级工会利用行政影响力自上而下推动企业工会转变的两种路径,同时着眼于两种路径对农民工的影响,课题组将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化趋势分别概括为“自组织”和“被组织”两种状态。处于“被组织”状态的工人,推动企业工会转变的作用有限,在工会选举、日常权益表达、集体协商等工会工作中,农民工参与的主动性不高,其集体团结意识尚处于比较蒙昧的状态。另外,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组织权的严格规定,即便是工人通过集体行动“自组织”产生的工会,其合法性也极易受到挑战,工人很可能在随后的日常运作过程中失去对工会的控制权。上级工会和企业通过干预选举程序、指定工会主席和其他关键职位候选人,便可基本保证对企业工会的控制。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机会、收入、发展前景等方面对企业的依赖,更是进一步影响了企业工会的自主性。
但无论其效果如何,企业工会民主选举、组织集体谈判等相关实践的开启,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学习和启蒙过程。许多农民工正是在选举过程中才真正意识到选举的重要性,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才意识到谈判对工人的意义所在,维权意识和阶级意识由以发端。而一部分农民工也能够通过主动参与企业工会的工作,逐步成为工人运动积极份子,为自己所代表的群体维权发声。因此,即便是以协调劳资关系为主的企业工会实践,对提升工人行动能力和表达诉求、提升团结意识、增长工会认知,也都具有重要作用。
当然,目前提高企业工会代表性的实践还面临诸多限制。首先,就政治空间而言,基层工会改革仍旧不能僭越现有工会制度以及总工会的底限。基层工会的转变尚只具有狭小的腾挪空间,其基本定位仍旧是充当企业内部劳资矛盾的“缓冲器”,依靠现有的制度资源与上级工会提供的行政力量的支持,尽量塑造工人对工会的认同,进而成为一个协调型组织。众所周知,若没有合法的“罢工权”,基层工会绝不会具有自身的力量,遑论成为工人集体行动的领导者。政府和上级工会推动企业工会转型,从话语上看是为了主动维护工人权利、督促资本与工人分享发展成果,而从行为上看则旨在消除潜在集体抗议,实现维稳目标,因而难以从根本上推动基层工会改革。其次,就劳工集体团结的形成条件而言,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高流动性,也可能消解集体团结的形成,降低工人群体对企业工会的影响力。例如,在流动性较高的那些企业,农民工共同熟悉的只有车间管理者,因此即便赋予农民工民主选举的权利,最后选出的工会干部更有可能是各级管理人员,而不是位于生产线上的工人本身。这也间接导致了企业工会更倾向于在代表会员利益与维护管理秩序之间做出妥协与平衡,而并非完全站在劳方的立场上说话办事。最后,就劳资利益分配格局而言,在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下,代工厂普遍利润空间有限,由于缺乏议价空间,即便是代表性较高的企业工会,也会试图说服工人“理性对待”集体协商结果与工人期望之间的差异,并寻求工人对企业工会行为的理解。
总之,新生代农民工团结意识的提升和行动方式的转变,以及劳工NGO的推动,是工会改革的两大基本动力。而工会改革的过程必然要受到更为复杂的环境因素影响,农民工从"被组织"加入工会到"自组织"成立工会的路径也必然不会平坦。必须承认,一些开明地方工会给予企业工会改革的制度支持,既开启了企业工会提升其代表工人权益的可能性,又提供了企业工会团结工人的合法性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企业工会与工人开始形成新的互动关系,工人群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团结意识的再生产,由此可能推动企业工会进一步的改革。但是,这种变化更需要现有体制给予积极回应,只有将集体权利真正赋予工人,企业工会才能更加有效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的权益。
总结
综上所述,当我们持续地将关注焦点放置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上,对他们进行长期和深入的观察时,就一定会发现,"组织化"是这个群体正在出现的一个重要趋势。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化趋势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研究表明,通过不同方式、借助不同资源组织起来,既是新生代农民工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的必然路径,也是他们寻求社会支持、努力融入城市的重要渠道。联合起来,寻求劳工阶级的集体团结权和谈判权,是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化最重要的表现。在集体抗议行动中,争取劳工NGO的支持,并要求建立企业工会和落实集体谈判制度,是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化诉求提升的重要表现。农民工群体行动与诉求的变化,也正在推动工会的民主化转型和劳工NGO工作定位的转变,近年来,部分工会和劳工NGO也已愈来愈主动地介入劳工维权行动。从单纯依赖非正式关系网络,到诉诸正式组织力量,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化趋势正在出现重大转变。同时,基于自致而建构的业缘网络,也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传统的地缘网络,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团结的重要纽带。另外,如果我们跳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看其组织化趋势,则不难发现,包括工人领袖、劳工NGO、律师、学者、高校学生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在不断介入到各种劳工集体维权事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跨阶层的团结网络。
其次,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化,是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化解劳资矛盾,实现社会稳定和新型城镇化,应该得到尊重。农民工只是出于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改善薪酬待遇、维护合法权益的素朴经济诉求,才要求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他们很明确地将行动指向和组织诉求限定在经济层面,并严守法律的准绳。企业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的确立,是工人作为利益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路径,有助于畅通工人诉求表达渠道,化解潜在的劳资冲突,为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这也是农民工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顺利融入城市,推动国家实现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制度保证。藉此,我们向企业和政府提出以下倡议:
第一,工人的组织化诉求只能引导,不可压制,否则只会进一步激化劳工政治。我们的研究案例表明,当工人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工会组织时,他们往往会向劳工NGO寻求帮助;即便工会和劳工NGO的支持都难以获得,工人也可能以非正式关系网络甚至城市的帮派力量为组织资源,表达自身的诉求。尽管企业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打散工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工人仍会以跳楼自杀、厂外报复、频繁离职、野猫式罢工(指工人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甚至群体性骚乱等方式,表达自身的不满。工人的原子化并不能消解工人的抗议,反而可能使劳工抗议走向暴力和无序,不利于和平稳定的产业关系的维系,也不利于经济的平稳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一些地方工会近年来的改革举措值得肯定,应加以推广。前文述及,一些地方工会在推动企业进行工会直选和落实集体谈判制度、推行职业化工会干部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有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地方工会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工提供福利,也是另一个不可忽略的趋势。如果说前者是工人实现利益表达制度化的基本保证,后者则为工人建构社区生活、再造社会支持、融入城市提供了一定条件。尽管改革的力度和效果存在争议,但是地方工会改革的努力本身值得肯定,应当加以逐步推广。
第三,工会与劳工NGO联袂共进,加强分工与合作,共同推进劳工处境的改善。以工会购买社会服务为契机,也可以进一步推动工会与劳工NGO、社工机构的合作。工会难以替代劳工NGO在社区服务方面的职能,同时部分临时用工的劳工群体,其利益维护和组织化也需要劳工NGO的支持,通过工会购买社会服务,可以进一步释放社会组织在劳工维权和服务方面的潜能。反过来说,劳工NGO也难以完全替代企业工会在组织工人方面的作用,尽管现阶段由于工会角色的限制,劳工NGO部分承担了组织工人集体维权的职能,但这只是作为工人团结的"助推器"而暂时存在,最终企业工会理应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化的主渠道。在现阶段,工会与劳工NGO既应加强合作,又应相互理解。政府和工会对劳工NGO的诸多工作应该加以肯定,并藉以进一步推动地方工会的改革;工会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劳工NGO在工人维权和社区服务方面的建设性作用,学习其在劳工维权行动中的经验。
第四,合理利用和引导非正式组织资源。在许多工人集体维权案例中,正是工人的非正式关系网络有效地凝聚了工人的诉求,协调了工人的行动,最终促进劳资矛盾以和平有序的方式解决,部分此类行动还推动了企业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此外,工人的非正式关系网络也是其城市生活的重要支持来源。但是,工人的非正式组织渠道的影响和效果往往是不稳定的,如果新生代农民工在长期的打工生涯中一直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流动渠道,那么工人很可能通过街头的帮派团伙,寻求另类的生存和行动方式。因此,唯有尽快赋予工人工业公民权和城市公民权,才能有效地将工人的非正式组织资源和表达渠道制度化。
第五,尽快建立完善保护和吸纳工人代表的相关机制。需要指出的是,在工人集体行动和劳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尽管工人代表站在工人立场行动,但从全域看,工人代表对于凝聚劳方诉求、推动劳资友好协商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工人代表的打压、对工人诉求的压制无益于劳资矛盾的解决,反而可能催生出更多更有经验和更富战斗性的工人领袖,并由此引发更为激烈的产业行动。必须强调的是,在现阶段,即便是在集体维权行动中沉淀出来的工人领袖,其行动仍然是守法的、温和的,维护工人权益,推动建立劳资常规协商机制仍然是其努力的基本方向。因此,从立法、司法、劳动监察、工会履职等层面入手尽快建立完善保护工人代表的相关机制,并通过企业工会吸纳工人代表,是有效治理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
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十分明确地要求实现集体团结权和谈判权;他们的行动推动了工会和劳工NGO的转变;围绕劳工问题形成的跨阶层团结网络也在逐步形成。唯有承认、尊重并积极引导新生代农民工的这一组织化趋势,落实劳工三权,建立制度化的劳资博弈机制,才能真正维护劳工权益,逐步化解劳资冲突,实现以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疏通利益表达渠道,推动新型城镇化,最终实现社会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本文原载《二十一世纪》2015年8月号,经授权刊发,标题有改动,内容有删节,注释从略。
汪建华 /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郑广怀 / 南京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
孟 泉 /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关系学系
沈 原 /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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