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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劳动者个人主义的集合与实现

劳动者个人主义的集合与实现  

“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特点之一,就是强调总体、集体的利益,将国家、集体说成是至高无上的,个体只是总体、集体的填充物,要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或集体单位的需要。这个体制排斥个性自由和个人权利,批判并反对个人主义。在苏联教科书中,“社会主义”是与个人主义截然对立的,要求个人只能放弃其个体意识和利益,绝对地服从掌握国家或集体单位总体权利的领导的意志。这是“苏联模式”的局限和根本缺陷,是其未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的集中表现,“苏联模式”的失败与之有密切关系。也正是针对“苏联模式”的这一特点,资本主义思想家迄今仍然以“违背人性和自然权利”、“集权专制”等来攻击社会主义。  

不容否认,“苏联模式”是俄国、中国等资本主义不发达国家社会主义运动及其制度化的必要形式,在短期内保留行政集权体制,强调总体发展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这样做的同时,必须明确其短暂性和改革的必要性。可惜的是,“苏联模式”的设计者并没有认知这一点,而是将不断高度集权作为目标。至于这个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则进一步把行政集权作为其生命线,坚决反对改革,并废除保证民众发表意见的法律条文,制止和镇压民众对“领导”的批评。这样,“苏联模式”所包含的并不充分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就被清除,“苏联模式”被新的官僚资本主义所取代。  

分析“苏联模式”的局限,反思已有对社会主义的理论规定,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并不排斥个体利益和个性自由,而是要实现和保证个体利益和个性自由;社会主义并不简单地反对个人主义,而是在克服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和核心的个人主义的同时,争取并实现以劳动为根据和核心的个人主义。社会主义就是劳动者个人主义的集合与实现。  

也正是在这种反思中,我发现“社会主义”一词并不能准确表示其应有的含义。在《民权国有》[1]一书的前言中,对此做了分析,后来就以“劳动社会主义”来表达我所理解的近现代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变革及其理论和制度。  

汉字中的“社”,意为土地之神,衍指土神之所,即社庙、社官,进而称古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相当于“里”。社仓、社学也简称为“社”。“会”即集合,众人集合的活动。“社会”,古时社日,里社举行赛会,后泛指演艺集会。另,民间还有将家族、亲朋间临时性互助称为“社会”的,如“起社”、“请会”,有特殊困难者经族长、族尊同意,在特定范围内请人资助,而当“社会”中其他人有困难时,此人也要出相应资助,这大概是民间共济的重要形式。而拉丁语中Socialis(同伴、同伙)和Socius(社交),都有共同、集体活动之意,以“社会”译之,使其义更为准确。现代汉语中的“社会”,无疑是从对西语上述两词的翻译确定其义的,“社”为范围,“会”为人们集合性活动。“社会”既可以表示群体的存在,又可以表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主义”是指学说、理论、观念。“社会”加上“主义”所构成的“社会主义”一词,是很费解的,一可以理解为关于总体、集体、群体的学说;二可以理解为探讨人际关系的学说;三可以理解为从总体、集体、群体立论的学说;四可以理解为以总体、集体为主的学说。第一、二种理解是最贴近词义,也是一般性的,按照这两种理解,“社会主义”就是关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学说,而所有的社会学说,无论哪一门派都是如此。“社会主义”等于“社会科学”和“社会学说”。第三种理解比较能反映问题的实质,也是从圣西门、傅立叶、欧文以来主流社会主义的本意,但“从社会立论”还是不明确其主体的,是谁从社会角度来立论?所以又有马克思所批判的“封建的社会主义”之类派别出现。第四种理解是“苏联模式”的理论依据,突出总体,贬低个体;强调集体,要求个体服从集体;强化集中,排斥个性自由。而总体、集体又由少数个体为代表、为领导。  

这四种理解囊括了关于“社会主义”一词所包括的全部含义,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以“社会”为主语、为主体。然而,社会可以作为主语,却不能成为主体。社会是总体,总体并不是绝对的同一,而是分成阶级的矛盾体,“社会主义”是以社会总体中哪个阶级为主体的学说?“社会主义”一词并不能明确其主体性,如果以“社会”为主体,等于没有主体。而以总体、集体为主体又会导致“苏联模式”的弊端,即最终以“领导”为主体。  

不仅没有明确主体,“社会主义”一词也没有明确其根据。与“资本主义”相比,这一点相当明显。“资本主义”是以资本为根据,以资本所有者为主体的学说。“资本”一词相当准确地概括了其性质和特点,而“社会”却不能体现其“主义”所根据的特点。如果说“社会”就是根据,那么,资本统治的社会、集权专制的社会、封建领主统治的社会、奴隶主统治的社会都是“社会”,是否都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的根据?  

必须在明确“社会主义”的主体的同时,明确其根据。这正是我提出以“劳动社会主义”取代“社会主义”的缘由。“劳动社会主义”的主体是劳动者,根据是劳动。这样,其性质和特点也就都明确了。联想到马克思坚持使用“共产主义”,而不用“社会主义”一词,原因也应在于此。  

孔丘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所以强调“必也正名乎!”[2]我之所以用“劳动社会主义”来取代或充实“社会主义”,就在于“正名”,进而以求“言顺”、“事成”。实际上,以往关于“社会主义”理论上的分歧,甚至运动中的分裂,都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名不正”有关。  

由于“社会主义”一词已成为通用术语,因此,在本书前面各章我还依习惯使用它,但内涵已是“劳动社会主义”。或许在其他文论中也不得不循大众语言习惯用“社会主义”,但其实为这里所论证的“劳动社会主义。”  

将“社会主义”理解为以总体、集体为主的学说,“苏联模式”贬低个体、排斥个性自由的弊端导致对个人主义的错误认识。劳动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主义在历史和逻辑上的地位,但要分清以劳动为根据的个人主义和以资本为根据的个人主义的差别,在保证劳动者个人利益、权利、地位、自由的过程中,集合并实现劳动者的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在反对封建和专制的过程中提出的。在人类农业文明时代的四大“文化圈”——佛教文化、儒家文化、基督教文化和伊斯兰教文化中,唯有基督教文化进行了内在的批判和改革,这就是路德的“宗教改革”运动,其特点是强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教会对教民的控制。这个改革引发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而其思想的出发点和主线就是个人主义。正是这个改革,导致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并开创了工业文明。而其他三种文化圈则因没有内生的改革,或改革的力度不够,造成封闭和保守,以致在工业文明的发展中处于落后状态。  

个人主义最初是市民意识的体现,逐步成为唯物主义文化观的主要内容,它在演进中逐步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统一,并成为资本主义文体的基础。但在其形成时,却是立足于受封建和专制统治的第三等级,即农民、农奴、零售商、手工业者和有产业的清教徒等人的立场,以反对封建和专制统治为目的的,其突出的代表是洛克和卢梭。  

洛克以“劳动”作为其经济思想的出发点,并以此来论证其文化个人主义观念。洛克在《政府论》中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进行论述,他认为“自然权利”的基础主要就是个人的劳动,并根据劳动来享受劳动的成果。洛克所说的“劳动”,不是奴隶劳动,而是自由的劳动,是以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主的体力劳动,劳动将土地及其上产出物变成劳动者的私有财产。他由此而得出的个人主义观念,更多的是体现“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意识形态。虽然他那个时代的劳动者后来逐步分化,其中有一部分变成了资本家,而这些资本家也在坚持私有制和个人主义,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以洛克为代表的早期唯物主义者所倡导的个人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劳动者的利益和意识。  

启蒙运动中,进步思想家公然反对“上帝”的存在,强调人的自然性,认为所有个体人都是生来平等的、自由的。在这方面,卢梭的“天赋人权”说具有代表性,也使个人主义进一步延伸。卢梭认为,人类是自然形成的,在“太古时代”的“自然状态”下,所有个体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而且,按照“自然秩序”,任何时代的人也都应是平等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并没有天生的权利、地位差别,大家都是人,人与人“生来是平等的”,而且都有自然的对自由的追求。人的生存欲念和道德情感都是自然的,而首要的情感就是对自己存在的情感,人基本的关怀就是对自己生存的关怀。他写道:  

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3]   

自由是天赋的权利,是不可侵犯,不应放弃的。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责任。对于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的。这样的一切弃权是不合乎人性的;而且取消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4]  

强调人的自然权利,以个人为本位,以个人的存在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结点,这是个人主义的基本内容。与之相应,早期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家在论证经济关系时,提出了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洛克、配第等人曾对此有过论述,到斯密那里,论证了“经济人”作为个人的经济存在,而且是以劳动为经济人的基本活动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价值论也就是体现个人主义的经济观念:劳动的个人以其劳动创造的产品与他人劳动的产品相交换,由此满足个人的需求。交换的比例是以所付出的劳动量为标准的。不过,斯密在对劳动价值论作出论证以后,又立即发现其与他所主张的资本主义有矛盾,即不劳动但握有资本所有权的资本家也占有产品和价值,于是提出“购买到的劳动价值论”和“三种收入价值论”。这本身已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  

初期的个人主义,或“原始的”个人主义,是早期以资产阶级为主的市民意识,但却是以“全体个人共同的主义”的形式出现的。它有如下基本内容:一、自然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二、个人自由;三、个人选择;四、个人竞争;五、个人平等;六、个人自立;七、个人隐私;八、个人思考;九、个人表现。  

从启蒙思想家到休谟和斯密,乃至现代的哈耶克,都不否认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但他们在方法上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否认个人的阶级性,因而试图论证一种全体个人都信从的个人主义。当他们做这种论证的时候,又往往是从抽象的个人出发,因此,他们说的个人是没有阶级,也没有社会地位差别的。在这抽象的论证中,个人主义应是以个人的素质技能及其发挥为依据的个人本位主义,在经济上则以劳动为其自由竞争并占有物质财富的根据。然而,由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资本主义制度,个人本位又以对财产的所有权为依据,这样,虽然在一般原则上还是个人主义的,但事实上已成为资本主义的,个人已成为资本的附庸:或是“资本的人格化”——资本所有者,或是由资本购买的劳动力使用权的所有者——雇佣劳动者。  

在成熟的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个人主义已分裂为两种:一是以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个人主义;二是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的个人主义。这两种个人主义的对立和统一构成资本主义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基本矛盾。  

如果将资本主义社会分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这两个主要阶级,他们都按自己的地位和利益信从个人主义,也会形成两种不同的个人主义。当资本所有者的个人主义与劳动者的个人主义相冲突,并压制劳动者个人主义的实现时,也就从这原始抽象的个人主义分化出两种具体的个人主义,前者是资本主义,后者是劳动社会主义。  

资本主义是资本所有者个人主义的集合与实现,劳动社会主义是劳动者个人主义的集合与实现。资本主义是集合为阶级的资本所有者个人主义;劳动社会主义是集合为阶级的劳动者个人主义。由于资本所有者的个人主义在先并居统治地位,劳动者从其个人主义出发,也即为了其个性、人格、利益、自由,他们必须反对资本所有者的个人主义及其主导的制度,经过长期的努力和斗争,随着他们素质技能的提高,将逐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并由此而达到对资本所有者个人主义的否定,这也就是劳动社会主义——集合为阶级的劳动者个人主义的实现。如果突出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劳动社会主义也可以称为“劳本主义”。  

劳动社会主义作为劳动者的个人主义并不否定个人利益,而是使个人利益的实现建立在充分尊重个体的人格、个性、尊严的平等的社会条件下,排除各种先天或后天的特权,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的发展和发挥自己素质技能的主义。  

“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一个重要缺陷就在于忽视了个人的自由和创造精神,不承认个人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限制了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培养和发挥,严重地束缚了个人的积极性,从而抑制了整个社会的活力。与此同时,少数在政党、政府、军队、企业等机构任职的公职人员,又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各种特权,甚至以权谋私,这不仅严重地侵害了劳动群众的个人利益,也从根本上败坏了社会主义。这是封建主义和集权官僚主义在现实中的回光返照,而当这种人也以“社会主义”名义批判个人主义,并要求劳动群众“大公无私”,甚至鼓噪“改革”的时候,民众对社会主义会怎么看?社会主义的真谛又怎么能体现出来?  

苏联的解体,不是劳动社会主义的失败,而是少数封建主义者和集权官僚主义者为谋取其个人私利,侵害劳动群众个人利益,进而将其以权谋私而得到的利益和特权合法化、制度化的结果。  

劳动社会主义是劳动者的个人主义的集合、升华和实现。劳动者是人,是体现着人本质核心要素的人。劳动者当然有自己的私利,因为他们要生存,要自由,要发展。劳动者并不要求剥削和控制他人。劳动者只有依靠劳动来生存并实现自己的价值,才能保持自己的本性,一旦他们不去劳动,而是以某种特权和手段去剥夺他人劳动成果时,他也就丧失了劳动者的资格。  

以往论证社会主义时,往往是从自然物质和社会总体,从“历史规律”论起。“苏联模式”的缺陷,就在于把总体绝对化,把规律“客观”化、绝对化,从而贬抑个人权利和自由。劳动社会主义的论证,以人的存在和个体人格、价值、利益、权利、自由作为起点,即从劳动者个体,作为劳动者的“我”论起。  

我生来人世,赤条条一个生命,与其他动物的区别,只在于人的形体及其所包含的遗传基因。但我生命成长的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都是在社会的养育培训之下进行的,我的父母、亲属、教师、同学、朋友,以及有关的各色人等,都是社会的成员,他们对我的成长所做的,无非是促使我具备人的体力和智力,具有与人交往的品德和知识。这样说来,我已经是我的社会的集合,而非纯粹之我,但我又是我,是区别于社会他人的,是社会总体的一员。  

我是一个劳动者,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作用于社会,在为人类总体的存在和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  

然而,社会又是复杂的,不同的我有着不同的行为方式。自古以来,就有少数人不是将其体力和智力投于劳动,而是投于利用社会关系对他人的统治上,这样的人,不仅不必劳其心力而获得物质财富,且所占有的财富量远多于劳动的我。这批人是人类社会在特定条件下异化的表现,他们不是以劳动为本质,而是以劳动为耻辱,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将劳动说成“负效用”,充分表明了这一点。按照他们的逻辑,人本性上就是“好逸恶劳”的,只有低等人才不得不以劳动为生,至于高等人,则应利用其对政权和财富的控制,管教低等人,强迫他们去做那些苦不堪言的劳动。  

我是劳动者,而且并不想因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而将我的本质异化。在这个前提下,我的利益就是:能够正常地、在与他人的平等的社会环境中成长我的体力和智力,并有适当的资源和社会条件发挥我的体力和智力,进而,我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社会的确认,我能从社会得到与我所付出的劳动量相当的物质资料,以及社会成员对我的价值认可。  

当我把上述利益以理论进行表述的时候,就是我作为劳动者的个人主义。而为了在一个已经被异化,且阶级统治已经几千年的社会中达到我作为劳动者这么简单明了的利益,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这阻力不仅有经济上的,而且有政治、法律上的,有文化观念上的。总之一句话:那些非劳动的统治者是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更不愿意恢复其人的本质和本性而成为劳动者的。由于阶级统治,劳动者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也接受了非劳动者的文化:他们也将劳动视为“负效用”,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他们盼望着摆脱自己的苦难,但摆脱的方式又是设法不劳动而获得劳动的成果。中国历史上无数的农民起义领袖,不是被杀头,就是被“招安”当官,甚至“打天下”做皇帝当大官。他们的“造反”,只是要与原来的统治者换个位置,由他们来当新的统治者。也正因此,朝代更替,而阶级统治依然。“文化大革命”中所集中暴露出来的“血统论”,是这种观念在新中国政权中存在并反对变革的突出表现。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种观念所集合的那股势力,毁坏了中国劳动社会主义在夺取政权后继续革命所要达到的民主化目标。  

劳动社会主义不是为使少数劳动者变成新的非劳动的统治者的主义,而是使所有的人都根据人本质的核心要素而劳动存在,并在共同劳动中建立人的社会关系的主义,马克思所用的“共产主义”,即人人都共同劳动的主义,是比较准确的。当我在这里说“劳动社会主义”时,其基本含义就是“共产”。劳动不仅表示一种学说,还表现为以此学说进行的社会变革运动,表现为运动成果所体现的社会制度,它是对所有阶级统治制度的否定。  

我的劳动社会主义,也即劳动主义,是以劳动为本位和根据的主义,是劳本主义,是劳动者个人主义的集合与实现。它的确立和系统论证,是对以往阶级统治制度和文化的批判,这种主义又必须凝聚起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形成浩大的社会运动,才能逐步地实现,即建立劳动社会主义制度。  

我的劳动社会主义需要劳动社会主义的我,也塑造劳动社会主义的我。劳动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论、运动和制度,必然对社会中的个体人产生影响,并制约他们依循劳动社会主义的原则去思想和行为。  

劳动社会主义将使劳动者意识到人的本质,并为从事人本质核心要素的劳动而感到充实,劳动社会主义制度将保证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得到相当的报酬和社会承认,从而也就使“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成为现实。劳动社会主义将改造旧的剥削者成为劳动者,他们也有体力和智力,也能从事劳动,并由此而实现其作为人的本质,他们曾有过的视劳动下贱的观念将得到克服。人类社会在公认劳动这个人本质的核心要素的同时,改变其需要、交往和意识。劳动社会主义要求并促进人的自由发展,而自由并不是任意,自由是在遵循人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即劳动人道主义前提下的发展。劳动社会主义在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自由条件的同时,也对全体社会成员予以制约。  

劳动社会主义并不是天堂。它只是人类漫长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人的存在实践及其社会交往中的矛盾是永恒的,劳动社会主义不是消灭社会矛盾,而是改变了矛盾的内容和形式。劳动社会主义的理论、运动和制度,都是由此而生的。  

劳动社会主义的我,将是我在几千年的历史演化中的新生,而新生的我又会在新的社会矛盾中演化,并会由演化而再度新生。  

当劳动社会主义成为全人类现实的社会制度时,曾经因它而产生的迷惑和分歧也将消失。但人的个性绝不会消失,而且随着素质技能的提高和自由发展,还会更为突出。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又会结成一种新型的、充满矛盾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未来的我和今天的我一样,还会对现实不满并希求变革,而这又会促成新的主义——劳动者自由发展的新理论、运动和制度。  



[1] 该书于2002年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

[2] 《论语·子路》。

[3] 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4] 同上书,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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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劳动主义  社会主义  劳动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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