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兆永:关于垄断行业的问题
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一个关系社会主义根本的问题
奚兆永
垄断行业可以排除因竞争而导致的价格下降,因而能够获得远较其他行业高得多的利润,这是每一个稍谙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的。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由于税后利润基本上由企业支配,所以在垄断行业工作的职工,特别是管理层往往能够获得远比其他行业高得多的工资和福利。这是非常不公平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垄断行业的高额利润并不是由于该行业的职工劳动付出特特别多,也不是由于该行业的经营管理特别好形成的,而是因为国家从发展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对这些行业实行垄断经营排除了竞争的结果。
关于垄断价格和垄断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如果各不同生产部门中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特别是遇到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生产价格和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价值的垄断价格,那么,由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会间接受到干扰,但这种干扰不会改变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如果这种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进入工人的必要的消费,那么,在工人照旧得到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情况下,这种商品就会使工资提高,并从而使剩余价值缩小。它也可能使工资被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但是工资只不过要高于身体上的最低限度。在这种场合,垄断价格就要通过对实际工资(即工人靠同量劳动而得到的使用价值量)的扣除来支付。垄断价格能够在什么界限内影响商品价格的正常调节,是可以确定和准确计算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975-976页,其中黑体字系引者所加)
由于垄断排斥竞争和资本的自由转移,使非垄断企业的等量资本不能获得等量利润,显然损害了非垄断资本家的利益。而排斥竞争形成的垄断价格对消费者来说,显然也是对他们利益的一种损害。实际上,除了垄断资本家,人们对于垄断都是极为反感的。因此,从1890年美国率先通过反垄断法(谢尔曼发)以来,德国、日本等国也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但是,由生产的集中而形成垄断,这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因此反垄断法的作用实际上是极其有限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垄断的问题。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由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来直接掌控一些重要的经济资源,特别是掌控一些作为社会再生产的共同条件的基础设施,这对于克服由竞争而引起的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来说无疑是有好处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在一些部门和行业实行垄断经营也是正确的,是必须坚持的。人大新近通过的《反垄断法》里就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当然,《反垄断法》也规定了,“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现在的问题,并不是国家可不可以对某些部门和行业实行垄断的问题,而是这些部门和行业可不可以把自己部门的行业的利益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问题。根据报载,烟草企业及国资委监督的中央企业从10月起陆续向财政部 上缴总额17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红利。2006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2193万亿元 ,上缴利润625.2亿元,还不到5%。按照有关规定,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军工三年内暂时不缴,其余企业按5% 上缴。今年试行减半征收。这样做,就把绝大部分利润留给了企业支配。结果,在一些盈利特别高的垄断行业出现了高工资高福利的情况。在这些行业,一般职工的年工资可达10万 元,企业领导人的工资更可高达100万以上。这种做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对于垄断企业这种把企业、企业领导人和职工的利益凌驾于整个社会利益之上的做法,广大群众是非常不满的。因为这些垄断企业的“高效益”是来自国家垄断,而不是这些企业领导入和职工的努力,其主要部分理应归国家所有,而不应该落入个人口袋。如果把国家垄断所得到的利益绝大部分都归之于这些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实际上,就是把国家所有的企业变成为这些企业领导人和职工所有的企业,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这是全国人民所不能答应的。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经非常严肃也非常郑重地讲到过这个问题。他说:
“无论直接或间接地把个别工厂或个别行业的工人对他们各自的生产部门的所有权合法化,都是对苏维埃政权的基本原则的极大歪曲,都是对社会主义原则的彻底背弃……。”(《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中文第二版,第448页)
问题还在于,此事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关系到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非常突出也非常敏感的腐败问题。由于这些垄断部门“经济效益好”,工资福利高,一些怀有私心而又握有实权的官员,总是千方百计地把自己的子女或亲友塞到这些企业去当领导或做职工,因而进一步加剧了党群和干群之间的矛盾。这也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总之,这是一个关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也关系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带有根本性质问题,现在是到了痛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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