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及物权法草案
社会主义民主及物权法草案
叶劲松
前段时间,网络上热了一阵“民主”话题。现在中国的民主状况,广大劳动人民不满意,所谓“精英”及右派们也不满意。广大劳动人民认为,我国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劳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方面做得很差。所谓“精英”及右派们则认为我国民主在向资本主义民主靠拢上还做得不够。
而资本主义民主本质是排斥广大劳动人民参与重大政策、法规的讨论和制定,以维护资产阶级利益。例如,2006年2月到4月初,法国工人和学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斗争,反对企图让资产阶级“自由”、“灵活”、并更残酷剥削和处置劳动者的《首次雇佣合同法》。而这个当初由法国议会通过,损害广大青年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就是按资本主义民主程序制定的,它符合资本主义民主要求,但它的制定过程完全排斥法国广大劳动大众的参与。所以,按资本主义民主通过的法律通常都违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损害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
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重大政策、法律的制定,不能象资本主义民主那样,排斥广大劳动人民的参加。否则,就可能制定出有违社会主义本质的、损害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政策和法规。为此,人大立法,应实行开门立法,重大法规应让广大劳动人民讨论,征求、综合劳动人民意见来修改法律草案,以使法律真正体现劳动人民的意志。
其实,我国也曾有过这样的、广大劳动人民参加重大法规制定的社会实践。我国刚解放的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的不少重要法律,其草案也交由广大劳动人民讨论,并按其讨论意见进行修改。例如,我国第一部《宪法》都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几上几下才定稿。又如,关于职工退休后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当时就交由工厂上百万职工讨论、征求意见,并加以修改。而按道理讲,随着社会主义共和国成长,社会主义民主也应发展,应该有更多立法交由群众讨论,并按群众讨论意见加以修改,真正实现立法过程广大群众参与,以保证立法内容体现广大群众意志(而不是少数人意志),以保证立法内容维护广大群众利益(而不是少数人利益)。
特别是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在经济基础方面,应消灭产生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方面,一切重要法规出台不能只是少数“精英”、人大高官来制定,因为由少数脱离群众的“精英”、人大高官制定出的法规不能保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重要法规出台,都要先经过广大群众的充分讨论,在广泛征求普通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最广大群众利益、体现最广大群众意志的法规。否则,不顾广大劳动人民的反对意见,强行由少数脱离群众的“精英”、人大高官制定法规,强行让他们“代表”劳动人民,这违反社会主义民主,也不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
但是,我国的所谓“精英”,不谈切实让广大劳动人民参与讨论国家大事的社会主义民主,他们大谈“与国际接轨”。他们的“与国际接轨”,实质与资本主义社会接轨,走资本主义道路。所以,在上世纪50年代后,社会主义共和国又走过了约50年,在“与国际接轨”的口号下,在所谓“精英”主导下,共和国的立法越来越排斥广大群众的参与,立法内容越来越向资本主义法律看齐。物权法草案上的“与国际接轨”,最鲜明地表现出与资本主义社会接轨,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特点。
从内容上看,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保护私人财产权规定,以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形式确认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生产资料,确认生产资料私有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认生产资料私有产生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是正常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们为了掩人耳目,故意不区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笼统地谈保护私有财产。他们希望这样能获得未识破他们骗局的穷人的认可)。物权法草案主要的、要害的是从法律上赋予生产资料私有后的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经济关系合法性,将这种关系作为规则和秩序要求劳动人民遵守。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继续残酷剥削劳动大众是合法行为,劳动大众必须忍受,反之,企图反抗这种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的行为为不正常的、非法行为。这样的社会后果,是与我国宪法“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相背离,工人阶级和农民因为“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合法而备受剥削压迫,并沦为社会最底层。
从立法过程看,物权法草案的制定都与资本主义接轨,力图排斥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走资本主义国家由资产阶级御用法学家制定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法律的道路。所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的制定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我国所谓“精英”一谈民主,就是谈只有资产阶级才能真正享有的资本主义民主(这些讲民主的所谓“精英”,在物权法草案的制定和审议中无视广大民众的情况,就可以知道它们讲的民主是啥货色);一讲法律,就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西方法律。
社会主义性质,不应该有向资本主义国际社会靠拢的“与国际接轨”,也不应是由所谓“精英”制定主宰人民大众命运的法律。社会主义是人民大众真正当家作主人,是人民大众管理国家,人民大众参与国家重大政策、法律的制定。我认为,我国的民主,我国在制定重大政策和法规方面如何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应该多参照社会主义古巴的一些作法,而不应在“与国际接轨”的口号下走资本主义民主道路。
我曾在网上摘了一篇关于古巴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文章,因为是摘录,未录下文章标题和作者姓名。在这儿,我向该文章作者表示抱歉,我在本文中有关古巴的内容,主要来自该作者的这篇文章。
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古共则强调“全国和谐”的原则。古巴的“全国和谐”的原则并不是空泛的,他首先表现在劳动大众当家作主上。古巴劳动大众当家作主不仅表现在从市(县)级人代会代表直至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 都由选民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而且人大代表不是由党组织推荐提名,而是由群众组织提名。这种各级人大代表的提名和无记名直选,能有效地制约人大代表脱离人民群众的趋向,保证各级人大会的议题代表着广大劳动人民的心声。古巴劳动大众当家作主,还表现在国家一切重要决策出台前,都要先经过群众的共同讨论,广泛征求普通群众的意见。
早在20世纪70年代卡斯特罗就说过:“党要时刻倾听群众的看法和意见。”古共在出台重大政策之前,都要广泛召集群众进行讨论。讨论经常是全国性的,一千一百多万人的古巴,经常有六七百万人参加重大政策讨论。在大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决策才会作为法律通过。古共对于有意见分歧的问题,就会先搁置一下。例如,古巴对外开放海滩、发展旅游业的政策就经过了广泛的群众大讨论。起初,很多群众想不通,认为是剥夺了古巴人民自己享受海滩的权利。鉴于此,古共组织全民进行讨论,使人民意识到发展旅游业赚取的外汇可以解决人民的许多生计问题,帮助古巴渡过难关,于国、于民都有利。之后,古共才出台了对外开放、发展旅游业的政策。
为了便于群众参与政策的制定和讨论过程,古共还在群众参与机制上进行了创新。如 1993年在中央工会领导下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中建立了“工人议会”。从1994年初起,在全国300多万职工中建立了近8万个“工人议会”。这些“工人议会”为广大劳动者公开讨论国内严峻形势提供了平台。党和政府通过“工人议会”听取意见,并把这些意见汇总起来,提交有市(县)、省和全国人代会代表参加的市(县)和省工会会议上加以讨论,然后再提交全国人代会特别会议。
如古共“四大”的主要文件《号召书》,不仅在广大党员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而且还吸收350万党外群众对文件进行了认真讨论,共提出了100多万条意见。再如古共“五大”在1997年10月召开,但其政治文件草案早在1997年5月就公布并交党内外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在历时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包括党员在内,全国14岁以上的650万人参加了大讨论。正因为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使广大劳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才使古巴这个紧挨着美国的、较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美国的封锁、制裁、威胁下,在经济比较困难条件下,仍然屹立不倒。
从古巴的社会主义民主可以看出,这才是真正的、使劳动大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民主。中国革命比古巴革命胜利更早,中国人民获得解放比古巴人民更早,中国使广大劳动大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方面,完全应该做得比古巴更好,至少不应差于古巴。不幸的是,我国在使广大劳动大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方面, 差于我国解放初期的50年代,更远远落后于古巴。
例如古共在出台重大政策之前,都要广泛召集群众进行讨论。讨论经常是全国性的,一千一百多万人的古巴,经常有六七百万人参加重大政策讨论。在大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决策才会作为法律通过。古共对于有意见分歧的问题,就会先搁置一下。古巴通过让全国劳动大众参加重大政策讨论、“争论”实现“全国和谐”。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什么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样具体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未交由我国人民广泛讨论。所谓“精英”和少数官员,采取与我国50年前让广大劳动人民参与讨论重大法规作法相反,也与古巴让全国劳动大众参加重大政策讨论、“争论”的作法相反的、“不争论”作法,在“不争论”借口下,排斥广大劳动人民参加重大政策讨论,从而不能使广大劳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而在最近二十余年,我国出台的各种重大政策、法律,没有一件广泛召集群众进行讨论,全是少数所谓“精英”、官员闭门制定。这种重大政策、法律制定排斥广大劳动人民的结果是,企业改制、教改、房改、医改……等重大政策都严重损害了广大劳动大众的利益。企业改制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使几千万对共和国经济建识做出重大贡献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下岗;教改、房改、医改极大加重了劳动大众的经济负担,被劳动大众称之为压在劳动大众身上的新的“三座大山”。事实告诉我们,我国目前这种排斥广大劳动人民参加重大政策讨论的“不争论”作法的实施,最后只会严重损害广大劳动人民利益,肥了极少数人。
“不争论”不仅排斥广大劳动人民参加重大政策讨论,从而不能使广大劳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使国家许多重大决策出现错误。“不争论”还使我们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极不正常。现在,批评与自我批评已很少提了,反对领导的官僚主义也很少提了。即与“不争论”相适应,不提倡对领导的官僚主义、脱离群众作风进行批评,成了潜规则。群叙批评、检举违法违纪领导而受迫害、被穿小鞋极其普遍。古巴的经验和我国的教训从正反两方面告诉我们,要使社会真正和谐,必须是在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建立古巴那种让广大劳动人民参加重大政策讨论、以及从地方到中央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上层建筑。
但我国未能做到这点。在不少官员与资本拉拉扯扯,官员与资本间权钱交易不断被揭露出来(虽然被揭露出来的只是冰山一小角)的今天,经济领域的丑恶,必然在上层建筑中有所表现。所谓“精英”和少数与资本有利益关系的官员,不愿实行让广大劳动人民参与讨论国家大政的社会主义民主,因为这将阻碍他们通过政策、法规为资本谋利益,阻碍他们将我国带向资本主义社会的企图。这一次,为资本利益服务的所谓“精英”,和少数全国人大官员,又力图为了资本的利益,为了那些在企业改制中攫取国有、集体财产而自肥的盗窃者的利益,搞了一个物权法草案。虽然这个物权法草案一开始就遭到包括大多数知识分子在内的全国广大劳动人民的反对,但所谓“精英”和少数全国人大官员,却拒绝将这个备受争议的物权法草案交由广大劳动人民讨论,再根据讨论意见决定废除物权法草案或进行修改;他们拒绝象古巴那样“在大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决策才会作为法律通过”,他们要象法国《首次雇佣合同法》那样,无视广大劳动人民心声而强行通过;他们也拒绝象古巴那样,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先搁置一下;他们也拒绝就广大劳动人民对物权法草案提出的疑点与人民讨论、解释;他们甚至拒绝按资本主义民主中的最民主的形式――全民公投,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全民公投。他们决心按少数“精英”制定物权法草案,人大常委会百多号人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种程序来通过全国大多数人反对、主要维护少数的资本家利益的物权法草案。
透过物权法草案一事, 所谓“精英”和少数与资本有利益关系的官员,让我国人民清楚看到,“与国际接轨”后的资本主义民主、资本主义方式立法,与让广大劳动人民享有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根本对立,它是排斥广大劳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民主,它是只有少量人享有,维护资本利益的资本主义民主。所以,对那些抽象的、泛泛而谈的、违反马克思主义阶级观点的民主,我们需要格外警惕。我们不要“与国际接轨”下引入的资本主义民主,我们要参照古巴的、由广大劳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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