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为学: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为纪念建党90周年而作
高 为 学
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党从它一开始,就是一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为基础的党,这是因为这个主义是全世界无产阶级的最正确最革命的科学思想的结晶。”他在“纪念中国共产党二十八周年”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进一步强调:“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在十月革命以后学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建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中国的面目就起了变化了”。这些充分说明,我们的党从一开始就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党。正因为我们是用马列主义武装起来的党,才能保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才能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才能正确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和政策,才能充分发挥党对无产阶级事业的领导作用。今天在纪念建党90周年时,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很多,其中最根本的头等大事,是要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对于这个问题,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曾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是党和人民团结一致、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思想保证。”怎样才能“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呢?根据当前形势和党的状况,最主要的是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必须保持马克思主义的完整性
我们要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首先就要完整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对此,现在有一种比较权威的看法,认为“马克思主义既指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学说体系,也包括各国马克思主义者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实践中创造的优秀理论成果。纵观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过程中,形成了包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内的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非常清楚,这里讲的“马克思主义”,是包括马恩创立的马克思主义以及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内的完整的“马克思主义”。因此,我们讲坚持马克思主义,就必须保持马克思主义的完整性,全面正确地理解和坚持,而不能片面歪曲地理解和坚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在讲到指导思想时,均非常严谨地作了完整的表述。宪法序言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章不仅在总纲里从总体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条款中又进一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它在讲到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时规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讲到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时规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讲到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时又规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于宪法和党章关于指导思想的这些完整的明确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都应无条件地严格遵守,这是概莫能外的!
可是近几年来,在主流媒体上讲到指导思想问题时,竟然公开地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只承认前者的指导地位,不承认后者的指导地位,认为“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没有别的主义能够指引我们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建党90周年的活动中,也是只强调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为“在当代中国坚持这一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这里讲的三个“不动摇”,完全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排除在外,实际上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来取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不是公开违反宪法和党章有关指导思想的规定吗?
这种做法,是违背我们党对待马克思主义的一贯态度的。毛泽东向来反对“把毛与马、恩、列、斯并列起来”,认为他们“是做先生的,我们做学生”。即使在“文革”中,他也反对突出毛泽东思想,强调要“突出马、列”。1971年全国出版工作座谈会起草《汇报提纲》时,周恩来就不同意“要突出毛泽东思想”的提法,指示“要全面”,“要写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他还强调说:“水有源,树有根,毛泽东思想是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是根,不能割断嘛!”邓小平在1960年讲 《正确地宣传毛泽东思想》时说:“不要把毛泽东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割裂开来,好像它是另外一个东西”;“一定不要忘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不要丢掉这个最根本的东西。”他坚决反对“光讲毛泽东思想,不提马克思列宁主义”。他在1991年8月20日同中央几位领导人谈话时指出:“我们搞改革开放,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没有丢马克思,没有丢列宁,也没有丢毛泽东。老祖宗不能丢啊!”这就清楚地表明,他们都不同意突出毛泽东思想,排斥马克思列宁主义;反对“光讲毛泽东思想,不提马克思列宁主义”。同样的道理,今天当然也不应光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不提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可是,现在主流媒体却反其道而行之,硬是光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提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高到高于一切、取代一切的地位,马、列、毛“老祖宗”统统靠边站,这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成为邓小平所说的,“好像它是另外一个东西”,那还是马克思主义吗?
这种做法,又是党心民意所不容的。邓小平在1980年10月25日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时说:关于毛泽东同志的评价和毛泽东思想问题,我找警卫局的同志谈了一下,他们认为“不提毛泽东思想,对毛泽东同志的功过评价不恰当,老工人通不过,土改时候的贫下中农通不过,同他们相联系的一大批干部也通不过。毛泽东思想这个旗帜丢不得。丢掉了这个旗帜,实际上就否定了我们党的光辉历史”。他接着又说:“对毛泽东同志的评价,对毛泽东思想的阐述,不是仅仅涉及毛泽东同志个人的问题,这同我们党、我们国家的整个历史是分不开的。…….决议稿中阐述毛泽东思想的这一部分不能不要。这不只是个理论问题,尤其是个政治问题,是国际国内的很大的政治问题。如果不写或写不好这个部分,整个决议都不如不做。”“不写或不坚持毛泽东思想,我们要犯历史性的大错误。”现在有些人竟然公开地丢掉了“毛泽东思想这个旗帜”,也不怕“犯历史性的大错误”,不怕工农劳动大众以及为他们服务的革命干部反对,真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毛泽东思想是党魂、国魂,丢掉了毛泽东思想就失去了灵魂,党将不党,国将不国,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曾任中央纪委常务书记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黄克诚郑重告诫:“丢掉毛泽东思想,造成党和人民的思想混乱,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可能变质,子孙后代就会受罪。不能不看到这个危险!”
有位理论家竟然在报纸上发表文章,为这种“取代论”制造“理论”根据。他认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原创性理论的邓小平理论, “突破了马恩科学社会主义观的……核心理念”,“成为科学社会主义观的新形态”。这里要突破哪些“核心理念”呢?他认为“列宁主义的诸多发展创新并没有改变马恩科学社会主义观关于社会主义是一种什么样形态的社会的核心理念。比如,对所有制问题、分配问题、经济运行体制问题等的看法,基本上是沿袭马恩的。…….列宁主义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运行机制这样最根本问题的认识,并没有突破马恩科学社会主义观的原生形态。”“在毛泽东那个时代,对所有制问题、分配问题、经济运行体制问题等核心理念的认识,则未能对马恩科学社会主义观的原生形态有根本性突破”。可见,他所要突破的“核心理念”,就是指列宁、毛泽东没有突破的“所有制问题、分配问题、经济运行体制问题等”。他在文中不仅要“突破”这些,还有其他。那就是他说的:“对于社会主义本质,过去讲的比较多的是,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等,……这些并不属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共性内容,许多是属于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特质的东西。…….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界定,既纠正了过去长期的偏颇认识,也改变了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特质内容。”由此可见,这位理论家所要“突破”的“核心理念”,所要“纠正”的“偏颇认识”,不仅包括“计划经济”,还包括“公有制”、“按劳分配”、“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所有这些,统统被斥之为“不属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共性内容”,而是过时的“属于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特质的东西”。这就完全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也完全否定了我们党所要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否定了四项基本原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然不可能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体系”,那就不可能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只能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假社会主义。这就充分表明,他们鼓吹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取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言行,就是为了在中国推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假社会主义。
因此,我们要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保证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首先必须保持马克思主义的完整性,全面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反对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用前者取代后者,否定后者。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永远坚持的政治原则。
二、必须坚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
马克思主义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本质和规律,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和规律,特别是揭示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它具有无可争议的真理性,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十分严整而彻底的世界观,是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科学表现和解放运动的指南,是全世界无产阶级的战斗旗帜。因此,只有马克思主义而没有别的什么主义,能够成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指导思想。
今天,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要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坚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同那些怀疑其真理性,鼓吹马克思主义“过时论”、“无用论”的言行作坚决的斗争。近十几年来,有些人在口头上和报刊上,言必称“马克思主义已经走过150多年”,言下之意是“过时”了、“无用”了。比如,有人认为《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五十多年来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生了重大变化,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还用几十年前甚至一百多年前的老观点来套现实社会的发展,是绝对行不通的。在这种所谓“老观点”“绝对行不通”的思想支配下,有些人就认为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剥削、阶级等概念,只是在马恩提出这些概念时具有“巨大的理论作用”和“历史作用”,而现在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套用马、恩、列研究当时资本主义社会而提出的概念。他们还认为马恩在世时,就不断深化和发展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认识,这从《共产党宣言》序言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了。他们的这些看法,无非是想说明一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它关于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等基本理论概念,早已过时了、无用了。这种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他们认为在马恩写的《共产党宣言》序言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马恩在世时,“就不断地深化和发展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认识”,也就是修改了自己的看法。这个说法是毫无根据的。马恩在《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这样说:“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某些地方本来可以作一些修改。”这就表明,马恩认为他们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是“完全正确的”,不会因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而某些地方“可以作一些修改”的,则是指《宣言》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具体的革命措施,并不是“一般原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都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怎么可以随便“修改”呢?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和通过剩余价值揭开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使空想“社会主义变成了科学”。我们知道,剩余价值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前提的。坚持劳动价值论,才有剩余价值理论,才能认清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和发展趋势,才有可能建立起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如果否定了劳动价值论,也就否定了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基石之一的剩余价值论,这就等于从根基上否定了马克思主义。
他们之所以要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特别是鼓吹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过时论”、“无用论”,就是为了否认我国私营企业主对工人有剥削关系,否认在中国形成了新的资产阶级。其实,这又是徒劳的。因为私营企业主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体现者,剩余价值的剥削者,同工人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这当然是资本家,应当属于资产阶级。对此,党中央的文献早有定论。党的十三大报告指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可见,私营企业主作为雇主剥削雇佣工人,以剩余价值为其主要收入,当然是资本家,属于资产阶级。对于党中央的这些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则的正确论断,我们过去应当坚持,现在和今后仍然应当坚持。谁否定这个论断,谁就站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对立面去了。
近若干年来,有些人不仅不承认私营企业主是剥削工人的资本家,而且主张吸收其中的所谓“优秀分子入党”。有位理论家公开表态,只要私营企业主“要加入共产党,我觉得没有理由拒绝”,“应该欢迎”。这真是怪事!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怎么可以公开“欢迎”剥削工人阶级的资本家入党呢?这里,还是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来回答这个问题。这个《通知》明明写着:“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除应模范地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外,还必须坚持党的理想和宗旨,严格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在企业的收入分配方面,领取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收入,而把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作生产发展基金,增加社会财富,发展公共事业;要平等对待工人,尊重工人的合法权益。做不到这些的,不能再当党员。”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作为剥削者的私营企业主是不能入党的,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除了模范地守法以外,还要做到三条,最根本的一条是要放弃剥削,只“领取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收入”,否则“不能再当党员”。可是,现在竟然有人公开鼓吹“欢迎”没有放弃剥削的私营企业主入党,不是公然背离马克思主义,对抗党中央的正确决策吗?同时,这也是违背党章的。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请问:私营企业主没有放弃剥削,怎么会成为“劳动人民”,而且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呢?如果他们放弃了剥削,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那就不成其为私营企业主,也就谈不上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问题了!
有的人为了给私营企业主入党寻找“根据”,认为“吸收其他社会阶层的优秀分子入党”的这个“思想”,早在1935年中央政治局通过的瓦窑堡决议就“十分明确地提出了”。这是对瓦窑堡决议中讲“一切愿意为着共产党的主张而奋斗的人,不问他们的阶级出身如何,都可以加入共产党”这句话的歪曲。人们都知道,瓦窑堡决议中讲的“阶级出身”是指一个人的家庭成分,不是指本人的阶级成分。我们不允许剥削他人劳动的地主、富农和资本家入党,但是对于出身于这些家庭的子女,只要他们背叛自己的剥削阶级家庭,英勇地投身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树立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符合入党的条件,当然是可以申请加入共产党的。这就表明,有的人是妄图通过歪曲瓦窑堡决议,进行浑水摸鱼,把“阶级出身”偷换成“社会阶层”(即阶级成分),为资本家入党大开方便之门。这里还要指出一点,那就是党中央为了防止某些人在这个问题上钻空子,几个月之后,于1936年9月17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关于抗日救亡运动的新形势与民主共和国的决议》指出:“去年十二月决议中‘一切愿意为着共产党的主张而奋斗的人,不问他们的社会出身如何,都可以加入共产党’与‘党不怕某些投机分子侵入’的意见是不正确的。”这就更加清楚地表明,他们歪曲引证早已被党中央否定了的瓦窑堡决议中的“思想”,不仅帮不了忙,反而更加暴露其不良用心!
由上可见,怀疑甚至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鼓吹马克思主义“过时论”、“无用论”,进而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否定私营企业主对工人的剥削关系,否定新资产阶级的产生,以致完全抹煞阶级界限,力图吸收没有放弃剥削的私营企业主入党,把党的团结对象变成党组织的成员,从而把工人阶级先锋队演变成全民党,这是何等严重的政治原则问题啊!这就更加要求我们铭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的告诫:“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党的指导思想,决不允许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和政党理论来改造党”;要“反对那种否定马克思主义的‘过时论’和贬低马克思主义的‘学派论’等错误观点。”
三、必须落实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行动指南,具有鲜明的实践性。从根本上说,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制定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是否真正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仅要看嘴上讲的、纸上写的,更重要的还要看实际干的符合不符合宪法,也就是要看是否真正落实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
什么是我国当代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实践呢?那就是宪法规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毛泽东亲自起草的宪法,全面地、规范性地确立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和社会主义的原则,指明了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方向。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以毛泽东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基础,在1982年12月4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后又经过几次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的修改,但还保留着有关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毛泽东在1954年6月14日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指出:我们“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现行宪法序言最后讲:“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总纲第五条在讲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又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所有这些规定,充分显示了宪法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宪法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确立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在宪法第六条中,对我国的经济制度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第七条中还进一步强调:“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中这些关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规定,充分表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坚持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占主体地位吗?对于这个问题,在文件里还是这样写的,在媒体上也是这样讲的,但事实上已经有名无实了。2011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谈到“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时说:“在全国的固定资产投资当中,民间投资已经超过50%。在工业企业当中,无论从数量、产值、资产总量还是从业人数,都超过了国有企业,这是一个事实。”这就表明,仅就私营经济和国营经济相比,前者已经超过后者,如果加上外资经济,公有制更加丧失了主体地位。目前在我国国民经济的比重中,国有经济已下降到不足三分之一,私有经济和外资经济已上升到三分之二。2010年7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的文章称:改革以来“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已占我国GDP总量的55%以上,吸纳城镇就业的80%以上,现在已经形成‘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外资经济为辅助’的所有制结构。”他在《财经》2010年第10期刊登的专访文章,更加具体地说:“根据全国工商联统计,现在国有和国有控股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为30%到33%,外资和外资控股占12%到13%,其他55%左右是民营经济所创造的。不仅如此,而且民营经济占比还以每年1至2个百分点的速度在增加。”这就是说,目前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不仅已经占三分之二,而且还在迅速增加。他还说:“有人问我,做大民营经济,是不是违背了公有制为主体这一底线?”他答道:“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厘清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是说必须国有和集体才是公有,公有的概念应该扩展,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等都是公有制不同而有效的实现形式”。“在这方面理论上要有突破,这是党的十八大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不能把所有民营经济都说成是所谓‘非公经济’,它们已经是新的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应该承认这一点。”这就表明,这位领导人明知现在已经“违背了公有制为主体这一底线”,但为了避免触犯宪法,就想出一条“偷梁换柱”之计,企图打着理论上新“突破”的幌子,扩展所谓“公有的概念”,把私营经济说成是“新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实,这种“偷梁换柱”术是无法“掩人耳目”的,只能演成一场“掩耳盗铃”的丑剧!
丧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也就成为空话,必然会导致贫富两极分化。人们都知道,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16,而现在基尼系数早已突破警戒线。《文汇报》2010年8月25日报道:“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在接受央视‘面对面’栏目采访时表示,我国基尼系数早在2006年就已达到0.49。实际上,从2000年开始,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的警戒线,并以每年0.1%速度递增。”“在有完整统计数据的150个国家中,基尼系数超过0.49的不超过10个,排名前十的除了中国外,就是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国家。”这个官方数据表明,中国的贫富差距竟然大到居于世界前十名,不仅大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大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这对于曾经是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的社会主义中国,完全是不可思议的。这种严重问题的造成,从根本上说,就是由于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现在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又是引发社会矛盾的热点。对于这个问题的严重后果,邓小平早在1990年12月24日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类似这样的话,邓小平讲过多次,对我们具有现实的警示意义。对于这种问题,仅仅就分配讲分配,在社会保障上做文章,虽可缓解一些社会矛盾,但只能治标,不可能治本。因此,我们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原则,坚持“两个主体”,消除两极分化,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变化,我国的政权性质也会受到影响。现在我国工人阶级,实际上已经变为雇佣劳动者,还能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吗?作为我国政体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应该同国体相适应的。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工农代表占54%,这同我国国体以及工农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相比,应该说是相适应的。可是,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工农代表只占19%,这就同国体很不适应了。至于现在召开的第十一届人大的工农代表究竟占多少百分比,一直没有见到正式数据。但是,本届人大代表中有多少亿万富豪,倒是有些信息。人民日报社主办的《环球时报》2011年3月5日第8版,在讲到“两会”问题时说:外电称“中国人大代表中亿万富豪超过美国议员”。中国人大代表中最富有的70位,财产总额为751亿美元。美国议员中最富有的70位,财产总额为48亿美元。这个材料如果确实的话,人们不禁要问:社会主义中国的人大代表中的亿万富豪,比大资产阶级专政的美国议员中的亿万富豪还要多还要富,是正常现象吗?这种情况如果不改变,作为中国人民民主政权的主要基础的工农失去了应有的代表权,只能被别人所代表,那是同我国的国体不相适应的,必将动摇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
这就表明,目前我国存在着违背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严重问题,这就动摇了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吴邦国在2011年3月10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动摇。动摇了,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失去,甚至国家可能陷入内乱的深渊。”因此,维护宪法,特别是维护宪法中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这些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问题,是我们党在实践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要求,必须坚定不移,毫不动摇!
综合以上各点,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只有“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才能保证我国沿着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现在的要害问题是,作为“老祖宗”的马、列、毛被丢掉了,“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也就要落空了,这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面对如此严峻的问题,在纪念建党90周年时,以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毛泽东命名的毛泽东思想,理所当然是我们党应该永远高举的伟大旗帜,要像纪念建国60周年时高举“毛泽东思想万岁”的标语一样,高呼并落实“毛泽东思想万岁”的口号。这并不是什么新的问题,而是践行近30多年来党中央主要领导人的誓言。邓小平1979年3月30日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说:“毛泽东思想过去是中国革命的旗帜,今后将永远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和反霸权主义事业的旗帜,我们将永远高举毛泽东思想的旗帜前进。”江泽民1993年12月26日《在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毛泽东思想永远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宝库和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永远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行动指南。”胡锦涛2003年《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始终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这些都是早已载入史册、全国人民熟知和铭记的“金口玉言”,当然是不可改变的。只要我国还是共产党领导,还要搞社会主义,就必须“永远”地“始终”地“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能如此,就是我们对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最好的也是最有意义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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