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忠桥:马克思正义观的三个根本性问题
在20世纪70—80年代,英美一些学者曾就马克思与正义问题展开过一场大讨论。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一些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提出一些不同于英美学者的新见解。本人认为,无论是英美学者的见解还是我国学者的见解,说到底都是围绕三个根本性问题展开的:正义在马克思的论著中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是正义的吗?本文将就这三个问题谈些看法。
一、“正义”在马克思的论著中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
在探讨马克思的正义观之前,必须先弄清正义在马克思论著中的含义。仔细研读一下马克思以及恩格斯的著作我们不难发现,他们有关正义的论述大多与分配方式相关,因而,我们对马克思正义观的探讨,应集中在他的分配正义观上。
人们在讨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配正义观时经常引用这样两段话: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
如果我们对现代劳动产品分配方式(它造成赤贫和豪富、饥饿和穷奢极欲的尖锐对立)的日益逼近的变革所抱的信心,只是基于一种意识,即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非正义的,而正义总有一天定要胜利,那就糟了,我们就得长久等待下去。
从这两段话不难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讲的与正义相关的分配,指的是对劳动产品的分配。那么他们讲的与分配相关的“正义”其含义不仅从这两段话,而且从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分配正义的所有论述都找不到明确答案,因为他们虽多次谈到与分配相关的“正义”,但却从未给它下过一个定义,也从未对它做过特别的说明。故此,我们只能做这样的推断,他们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很可能是沿袭了那时人们通常的用法,即用正义指称“给每个人以其应得”。这样说来,在这两段话中出现的“正义”(“公平”),其含义也就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
这里需要指出,虽然在日常用语中,与分配相关的“正义”其本身的含义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但由于人们对“每个人应得什么”往往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对立的理解,因此,任何一种分配正义主张都不会停留在“给每个人以其应得”这种抽象的要求上,而都会进一步表明它们要求“每个人应得什么”。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尽管每种分配正义都要求“给每个人以其应得”,但由于对“每个人应得什么”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它们的内容实际上是各不相同的。那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要求“每个人应得什么”?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没有明确的论述。不过,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剥削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论述中,我们还是可以推断出他的分配正义要求“每个人应得什么”。对此,我在本文的第二、三部分再展开论述。
如果说分配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的含义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那他们讲的分配正义就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也正因如此,他们在其著作中多次强调,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对一种分配制度是否正义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剥削阶级认为是正义的,被剥削阶级则认为是不正义的,反之亦然。对此,恩格斯有一段相关的论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我的上述理解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疑问,因为它与中央编译局翻译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的一段涉及正义的论述存在明显的不一致。这段译文是这样讲的:
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注释: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义的原则。)
就这段译文来看,马克思这里讲的正义只是一种事实判断,即“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但我认为,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存在误译的问题。根据我的研究,马克思的这段话应该这样翻译:
在这里,像吉尔巴特那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是荒谬的。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基于这一事实: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些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是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相符合,相适宜时;这个内容是非正义的,只是在它与生产方式相矛盾时。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注释: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证自明的天然正义的原则。)
我的译文与中央编译局的译文之间的不同,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是如何批判吉尔巴特说的“天然正义”的。我的译文表明,马克思这段话不是在讲自己对正义的看法,而只是指出并论证了,吉尔巴特说的“正义”是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的正义性,而这些交易只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因此,吉尔巴特说的“正义”根本不是什么“天然正义”。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则让人只能做这样的理解:马克思对吉尔巴特说的“天然正义”的批判,只体现在他提出了自己对正义的看法,即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我看来,中央编译局的译文不但存在误译的问题,而且还与马克思有关正义的其他论述相矛盾,因为除了中央编译局的这段译文以外,正义在马克思的论述中都只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难道马克思对正义概念本身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用法吗?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指出,这就是一些学者往往把马克思、恩格斯讲的正义等同于他们讲的“历史的正当性”。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对剥削的看法时讲过这样一段话:“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恩格斯这里讲的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其含义是剥削的历史必然性,即剥削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时期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还是推动这一时期历史发展的动力。这种“历史正当性”是一种事实判断,它显然不同于作为价值判断的“正义”。
二、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剩余产品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要求“每个人应得什么”,首先体现在他对资本主义剥削,即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谴责上。仔细研究一下马克思有关资本主义剥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剥削这一概念在他那里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其一是指资本家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对此,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讲过这样一段话:“假定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为100英镑。如果所创造出的剩余价值也是100英镑,那就表明这个人的工作日一半是无偿劳动,并且——如果我们用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价值去测量这个利润的话——我们就可以说,利润率等于100%,因为预付的价值为100,而所实现的价值则为200。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是只看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而是看全部预付的资本,即假定为500英镑,其中有400英镑代表原料、机器等等的价值,那么我们就看到,利润率只等于20%,因为这100英镑的利润只为全部预付资本的1/5。前一种表示利润率的方式,是表明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间的实在对比关系,即对劳动进行exploitation﹝剥削﹞(请允许我用这个法文字)的实在程度的唯一方式;后一种表示方式是通常习惯用的,并且它确实也适用于某几种目的,至少是非常便于掩盖资本家榨取工人无偿劳动的程度。”马克思的这段话表明,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就是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
其二是指资本家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是不正义的。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不难发现,他还常常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即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说成是对工人的“抢劫”和“盗窃”。例如,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他明确指出“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1卷中,他把剩余产品称作“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把逐年都在增长的剩余产品说成是“从英国工人那里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把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视为“从工人那里掠夺来的赃物”。对此,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GA柯亨教授曾做过这样的分析: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资本家对工人的“盗窃”,而“盗窃是不正当地拿了属于他者的东西,盗窃是做不正义的事情,而基于‘盗窃’的体系就是基于不正义”。他还进而指出,你能从某人那里盗窃的只能是完全属于那个人的东西,这样说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谴责就“暗示着工人是他自己的劳动时间的正当的所有者”。在我看来,柯亨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因此,剥削在马克思那里的第二种含义是资本家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是不正义的,而其之所以不正义,说到底是因为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剩余产品。
对于剥削的第二种含义却有不少人提出质疑,其中一种质疑讲的是:尽管马克思在一些地方确实把资本家对工人剥削说成是对工人的“抢劫”和“盗窃”,但由此却得不出他认为剥削不正义的结论,因为他从未明确讲过剥削是不正义的。我这里提出两个反对这种质疑的论据。
论据一: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分析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时明确指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马克思这里说的“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无疑是指当时工人对资本主义剥削的价值判断。从马克思对这一价值判断的高度评价——“了不起的觉悟”可以推断,马克思本人是认可这一价值判断的;而“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无疑含有这样的意思,即工人的劳动能力是属于工人自己的,因而劳动产品应归工人所有;资本家依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产品,因而是不正义。可以认为,这段话表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剩余产品。
论据二:恩格斯在1884年写的《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讲的一段话:“李嘉图理论的上述应用,——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直接引导到共产主义。但是,马克思在上述的地方也指出,这种应用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而已。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末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所以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我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他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但是,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却可以是正确的。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因而,在经济学的形式的谬误后面,可能隐藏着非常真实的经济内容。”恩格斯这里讲的“李嘉图理论的上述应用,——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直接引导到共产主义”,是指当时社会主义者的通常的做法。对此,恩格斯解释说:“现代社会主义,不论哪一派,只要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出发,几乎没有例外地都同李嘉图的价值理论相衔接。李嘉图在他的‘原理’中,一开头就提出两个原理:第一,任何商品的价值仅仅取决于生产这个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第二,全部社会论点的产品分配于土地所有者(地租)、资本家(利润)和工人(工资)这三个阶级之间。在英国,早在1821年,就已经从这两个原理中做出了社会主义的结论,并且有一部分提得这样尖锐和这样果断,使得那些现在几乎完全被忘记了的、很大一部分靠马克思才再次发现的文献,在‘资本论’出版以前,一直是不可超越的东西。”说得再具体一点就是,对于李嘉图的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原理,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提出了这样的非难:“如果一个产品的交换价值等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一个劳动日的交换价值就等于一个劳动日的产品。换句话说,工资应当等于劳动的产品。但是实际情形恰好相反。”这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李嘉图的这种非难,后来被社会主义者抓住了。他们假定这个公式在理论上是正确的,责备实际与理论相矛盾,要求资产阶级社会在实践中贯彻它的理论原则的臆想的结论。英国的社会主义者至少就是这样把李嘉图的交换价值公式倒转过来反对政治经济学”。
从恩格斯的这段话不难看出,他讲的“我们”,指的是马克思和他本人;“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指的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即前者无偿占有了后者生产的剩余产品;“我们”说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是基于“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这样一种道德意识,这种应用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而已;马克思(以及恩格斯)从来不把他们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由经济学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他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所以,“马克思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道德意识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在经济学的形式的谬误后面,可能隐藏着非常真实的经济内容”。从这段话可以推断: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当时的社会主义者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的做法,但他们并不反对后者的道德意识本身,并且认为这种道德意识是有意义的,进而言之,马克思恩格斯同当时的社会主义者一样,也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平的,其理由也是“产品应当属于真正的生产者”。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不谈剥削是不正义的以及为什么是不正义的问题,这首先是因为当时的社会主义者已多次谈过这一问题,而且他们认同这些人的看法,并认为共产主义的实现不是基于某种道德意识,而是基于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因而不能只停留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谴责上,而应超越这种道德谴责去深入研究揭示这种客观必然性的政治经济学。
三、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也存在不正义,因为它默认了因偶然的天赋和负担的不同所导致的人们实际所得的不平等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要求“每个人应得什么”,还体现在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弊病的论述上。让我们先来看看他有关“按劳分配”的几段论述:
(1)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2)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其他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
(3)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说来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4)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和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5)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时间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其中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
(6)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7)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
我认为,在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中隐含着一种新的、不同于剥削是不正义的分配正义要求。前边表明,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是因为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剩余产品,就此而言,按劳分配相对资本主义剥削是一种正义的分配原则,因为它使劳动者获得了他应得的与其劳动量相等的产品(当然是在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以后)。然而,马克思又紧接着提出,按劳分配作为平等权利原则还存在两种“弊病”,一是它默认了因劳动者个人天赋不同导致的所得不平等,二是它使劳动者个人因家庭负担不同而实际所得不平等。我们知道,“弊病”这一概念本身的含义是“缺点、欠缺或不足”,由此可以推断,马克思将它用在这里无疑含有这样的意思,即他认为上述两种情况都是“不应当”,即不正义的。那它们为什么是“不应当”的?对此,马克思没做进一步的明确说明。
不过,从他讲的第一个“弊病”,即“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我们可以推断,其原因只能是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即不是由他们自己选择的,因而从道德上讲是不应得的,因此,由其导致的劳动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应当的。那对第二个“弊病”又应如何理解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让我们再来看看马克思的原话:“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时间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其中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仔细分析一下这些话可以看出,马克思讲这些话无非是要表明,尽管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时间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但因其家庭负担不同,他们的实际所得是不平等的。具体说来就是,每个劳动者都要负担他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但每个劳动者家庭成员的状况往往不同,因而他们的负担也不相同,正是由于家庭负担不同,他们的实际所得是不平等的。将马克思这里举的两个例子展开来说就是: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没有结婚,那前者就要负担两个人的生活(马克思在这里假定妻子的生活是由丈夫负担的),而后者只需负责一个人的生活,因此,前者的实际所得只是后者的一半;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那前者要负担较多人的生活,后者则负担较少人的生活,因此,前者的实际所得要比后者少。如果再将这两个例子与马克思在讲完它们之后说的“如此等等”联系起来理解,那我们还可以进而做这样的推论:在马克思看来,除了上述两个例子讲的情况以外,造成劳动者不同负担的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那马克思为什么认为由不同家庭负担导致的劳动者实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从马克思的两个例子及其“如此等等”的用语来看,其原因也在于劳动者不同的家庭负担是由各种偶然因素造成的,即不是他们自己有意选择的,因而从道德上讲是都不应得的,因此,由其导致的劳动者实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应当的。
以上表明,在马克思有关按劳分配的弊病的论述中隐含着一种不同于剥削是不正义的分配正义要求,即由偶然的天赋和负担的不同所导致的,而由非选择的偶然因素所导致的人们实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
说到这里人们也许会问,这不等于说马克思有两种不同的分配正义要求,一种是针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正义要求,另一种是针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正义要求吗?我认为实际情况就是如此。在我看来,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要求也是因生产方式的不同而改变的,因为他明确讲过针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正义要求“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由此我们可以推论,他针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正义要求则是与他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相关的。对此也许有人会问,在这两种分配正义要求背后是否还存在一种终极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原则?我认为这样的东西在马克思那里是找不到的,因为他和恩格斯从来就不相信有什么“永恒的、不以时间和现实变化为转移的”终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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