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方:假如秋菊懂法
不是简单把“秋菊们”当成启蒙的对象,而是要把“秋菊们”也当成法治的主体,搞一种便于“秋菊们”参与、他们也乐于参与的法治。
电影《秋菊打官司》讲述的是一个虚构的故事,但它触及的问题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个问题大体上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倔强的村妇秋菊因为丈夫被村长踢伤了“要命的地方”而要讨个“说法”,但法律无法理解她对正义的界定,法律也不能提供她需要的正义的实现方式,反而让她陷入了困惑和尴尬,法律和普通百姓的思维之间出现了错位。
在当下,这个问题仍有现实意义。从法治的视角来看,秋菊这样的人是被定位为“法盲”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浩大工程必然要解决如何将“秋菊们”包纳进来的问题。根据推进法治建设的蓝图,“法盲”问题是要通过普法来解决的,即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达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的结果。
这个设想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现实未必如想象那般运行。我们不妨模仿鲁迅先生提出的“娜拉走后怎样”的命题,问一问,“秋菊懂法怎样”。学习了法律知识后,“秋菊们”就会“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吗?他们是否会给法治提出新的课题呢?
秋菊何在?
但凡一个成功的人物形象,总是捕捉到了一部分人甚至是大部分人的共性。秋菊就是这样一个形象,她是虚构的,却又非常真实,因为她的身上鲜明地反映出了中国底层民众的一种看待世界的独特方式。
这种看待世界的方式体现为自卑和自信的混合。
自卑表现为对自己“土”的一面的认知。秋菊进城后,立马被人骗了,于是她听从了一个城里好人的建议,买了件城里人的衣服穿上,以便让自己看起来不那么土—虽然实际效果可能是看起来更土。这种心态在底层中是非常普遍的,即承认自己的生活方式是落伍的,并努力向更高的标准靠拢。
自信则表现为对正义的界定、对何谓是非善恶的判断等重大问题上敢于坚持己见,不因为“城里人”、“公家人”的看法而有动摇,不会在更“洋气”的人面前丧失底气。秋菊没有因为法律无法理解她所讨要的“说法”就对自己讨说法的行为的正当性有怀疑,相反她还敢对法律“指手画脚”,当得知村长被拘留,她的反应是:“抓走了?我就是要个说法嘛,我就没让他抓人,他咋把人抓走了呢?”
在和秋菊一样的普通百姓的认识框架中,正义的实现主要靠的是“理”,也就是社会自发形成和传承的伦理规范。在知识的谱系中,这是民间的、非正式的知识。相对应的,法则是庙堂的、正式的知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前者通常与农业/前现代文明相关联,后者则是工业/现代文明的组成部分—现代化催生的陌生人社会才需要法治,熟人社会更多靠“礼治”,这个道理被费孝通及其后的学者们反复谈论过了。
对知识进行分类并不仅仅是为了分类,更是为了区分出高下优劣,建立权力等级结构。现代文明高于前现代文明,法治高于礼治,这都已经成了不言自明的常识了。朱苏力在解读秋菊的困惑时指出,现代法治观念以一种大写的普适真理的面目出现,并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和做法都臣服于它。也就是说,从法治的视角将不懂法的普通人规定为“法盲”,目的是为了建立法治话语的霸权,拓展法治话语的领地。
可是,如福柯所言,权力是一种相互的关系。权力关系若要成立,仅有支配者和被支配者的区分是不够的,还需要双方各自认同各自的位置,尤其是被支配者认同自己的被支配地位。所以,要真正确立法治的主导性意识形态地位,法律人将“秋菊们”定义为落后的、需要教育的“法盲”还不够,还需要“秋菊们”也接受这样的观念。但如前文刚刚谈到的,“秋菊们”对此并不认同,这就瓦解了法治话语的霸权。
电影中有一个情节,当秋菊的“讨说法”进入法律程序之后,第一个被诉的是公安局的严局长。秋菊对此大惑不解,因为她要告的是村长,不是严局长,而且严局长在她眼里是好人,她不能和好人打官司,于是拒绝进入法庭。这些都是典型的“法盲”的说法。律师和严局长本人都劝秋菊,终于让她走进了法庭。在法学家看来,劝的过程就是对“法盲”进行普法的过程。可如果这算普法,也是失败的普法,秋菊之所以走进法庭,不是因为她听懂了法的语言,而是严局长和律师的“思想工作”起了效果,他们告诉秋菊,好人也可以跟好人打官司,严局长就算输了官司,他本人也不会受到丝毫影响。
这里可以清晰地看到秋菊的逻辑:她并没有将法置于她认同的“理”之上,而是找到了法与“理”相容的空间;假如二者无法相容,她是不会放弃“理”而认同法的,相反她会更加彻底地质疑法。
秋菊是个法治观念不强的好人,秉承的是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如果我们将共享这样一种价值观念的人都称作“秋菊”的话,就会发现“秋菊”无处不在。
无处不在的“秋菊”都是传统的产儿。托克维尔说,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这是美国法治的社会基础。中国有自己的传统,各国传统不同,价值评判在传统面前理应慎重。法治观念、法律体系都可以移植,但作为法治的基础的传统无法移植。
“秋菊”遍地开是中国“国情”的一部分,“秋菊”与法治的共融就成了法治建设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
普法的逻辑
冯象曾被人问到,为什么号称“全美最佳学术书店”的哈佛书店里法学方面的书只占了一个书架,远少于其他学科的书。他思考后给出的解释是,法学在美国是一个高度职业化的学科,需要设置进入门槛,所以出版商会把法学方面的书通过专门渠道发行,避开综合性书店。
中国的书店就不同,不仅法律类的书籍多,而且购买者很多并不是以法律为职业者,而是在法律知识方面有直接需要的人。
法律类书籍的可获得性高,只是中国特有的普法实践的一个表征。改革开放后开始搞法治建设的同时,普法就被提升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不仅一直作为治国理念的组成部分,官方也花了大力气推动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单辟了一节部署普法及相关工作,题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有中国特色的普法实践中包含着两重逻辑。首先,如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个小标题所昭示的,普法所期许达到的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治意识,老百姓因懂法而守法,进而“真诚信仰”法,将法内化为价值观。根据这样的设计,普法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工程”,可以视为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
当然,这样的设想过于乐观了,因为懂法并不一定导向守法。律师群体是懂法的,但他们的工作是尽最大可能钻法律的空子(比如“合理避税”),维护其客户的利益。这并不违法,但毕竟与守法(比如“照章纳税”)有很大不同,而且是律师职业伦理所允许的。我们没有理由假定,不吃法律饭的普通百姓懂了法,会选择自觉守法的路向。无论如何,如果普法的这层目的能够实现,至少可以缓解“秋菊们”遭遇法律时的尴尬,使法治机制运行更顺畅一些。
其次,普法还有一重目标,在法治建设早期提得较多,典型说法如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丕显于1988年讲的:“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人民群众和干部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这重普法逻辑强调的不是老百姓要接受法之“治”,而是把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责任也交到了人民群众手上。从这一角度讲,也把中央精神的解释权直接交给群众,并号召群众和中央一起与扭曲中央精神(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也可以视为中央精神的体现)的行为进行斗争。依此设计,普法的目的是“上下夹攻”,确保中国这辆列车不跑偏。
在现实中,地方政府层面的确经常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企图阻止群众接触到相关的法条原文的情况也有发生。在各地出现的群众性抗议中,法治话语也是两种最重要的斗争语言之一—另一种是社会主义政治话语。
两种普法逻辑交织在一起,虽方向上有差异,但在一点上是共通的,即鼓励普通群众对法律的自主性理解。
如果秋菊学了法
朱苏力在分析了法律带给秋菊的尴尬后提出一个问题,下次再遇到类似纠纷,秋菊是否还会再诉求于正式法律?朱苏力对此是悲观的。
秋菊不再相信法,遇事不找法,是可能的;但这里我们不讨论这个方向,而是要问,以秋菊的思想状况和中国式普法的特点,秋菊学了法之后会怎么样。
学习,首要的意思是了解,是否认同所学内容,是另外一回事。现代法治的基础是权利。权利的观念产生于哲学家的头脑,而非经验。我们假定秋菊能够跨越知识的壁垒学会这个知识体系,但不能轻易假定秋菊搞懂之后就会服膺于它,以秋菊的认识基础,她很可能会认为这种知识太“形而上学”,是与生活脱节的,并质疑其意义。对于以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秋菊可能会更理直气壮地质问:法律为什么不讲理?“我就是要个说法嘛,我就没让他抓人,他咋把人抓走了呢?”
也就是说,作为“法盲”的“秋菊们”一旦“脱盲”,他们可能不是消极地被法所“治”,相反,他们会用学到的理论工具来对法治话语展开批判,在互动中改造法治。
这种情势要求一种新型的法理学和一种推进法治的新思维:不是简单把“秋菊们”当成启蒙的对象,而是要把“秋菊们”也当成法治的主体,搞一种便于“秋菊们”参与、他们也乐于参与的法治。
如果“秋菊们”走上法庭打官司,情况会怎么样呢?法学不是科学,法庭也不是自动运行的精密仪器,在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对法律适用和法律条文含义的理解永远有主观的成分。中国式普法的目的是力图将法律直接交给每一个惯于“讲理”的普通人掌握,这与以美国方式为代表的由法律工作者垄断法律知识有显著的不同,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一个困境:不以法律为业却也懂法的“秋菊们”不认为法官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是对的,而是固执地坚信自己的意见。也就是说,司法判决可能得不到他们的尊重。
推进法治,提升司法权威是题中之义。作为权力的一种,司法权威的维持首先靠国家强力,其次靠社会共识—在一个有序的社会,强力所起的作用小,共识所起的作用大。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尊重的司法判决也可以得到执行,但司法判决不能全部靠强力保障,否则既增加社会成本,也在本质上伤害司法的权威。
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不得不面对一个难题:如何在这种特殊的条件下提高司法权威。司法权并不天然地比其他权力更具道德优势,抵抗强拆的“钉子户”不会在乎强拆令是政府下达的还是法院下达的。认为在形式上进行一些改革就算法治建设取得了成绩的想法是十足的迷信。司法或者说法治的权威是在具体的社会政治环境中通过智慧创造出来的。
于是问题的答案似乎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在司法这个天然反民主的领域中,更加注重民主的因素,也就是必须有更高程度的司法民主。
这里的司法民主至少可以有两层含义。第一,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专业法律人要放下架子,要尊重“秋菊们”对法律的理解,在司法中引入“思想工作”的手法,以期判决获得更大的接受度和社会尊重;第二,将司法活动置于更深远的社会背景中看待,不能以法律专业主义的姿态挑战社会,要综合考虑社会习俗、民意、社会变迁的节奏、其他敏感议题等,将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置于这些问题构成的背景中考虑,使司法成为促进民主的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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