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贫富分化成因:新自由主义的疯狂侵蚀
中国居民财产差距悬殊的基本成因与对策
【内容提要】近些年来,我国存在的深层次重大问题之一是居民财产差距相当悬殊。其基本成因是新自由主义的严重侵蚀特别是私有化思潮的兴风作浪,民族资产阶级的迅速崛起与极少数党政官员疯狂的权力寻租,我国体制改革进程中的某些严重问题和明显缺陷,以及上述因素导致的中国狭义所有制结构的巨大变化。合理缩小中国居民财产差距,应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深入批判新自由主义特别是私有化思潮;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深化财税、收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科学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1979年-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近10%,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迹;我国经济规模(按美元计算)已跃居世界第二位;我国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相当显著的提高,从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不断迈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均上了一个大台阶。然而毋庸讳言,我国仍存在某些不容忽视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居民财产差距相当悬殊【居民财产(即居民财富)与居民收人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认为,居民财产是某一时期归居民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货币净值(或称居民净财产),属于存量概念。居民收人则是指居民在某一时期获得的工资性收人、经营性净收人、财产性收人与转移性收人等,不包括出售财物收人和借贷收人,属于流量概念。居民收人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等之后,形成居民可支配收入。居民财产与居民收入互为因果,相互促进。一方面,居民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消费支出等之后的结余,逐渐形成全部或部分的居民财产;另一方面,居民财产能够提升居民收人,如居民凭银行存款或债券可以获得利息等。】。最新的调查数据表明:2012年,我国排名在25%以下的家庭财产总量仅占全国家庭财产总量的1.2%,排名在50%以下的家庭财产总量仅占全国家庭财产总量的7.3%;而排名在顶端25%的家庭拥有全国家庭财产总量的79%,排名在顶端10%的家庭拥有全国家庭财产总量的61.9%,排名在顶端1%的家庭拥有全国家庭财产总量的34.6%【谢宇等:《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0页。】。就当下1%的家庭财产占本国家庭财产总量的1/3以上而言,我国已与美国旗鼓相当。
我国家庭财产差距的基尼系数,1995年为0.45,2002年为0.55,2012年为0.73【谢宇等:《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2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居民财产差距的变化速度如此之快,变化幅度如此之大,这在世界各国中都是极为罕见的,从而逐渐引起我国各界人士的重视。我国学术界对此问题已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例如,李实等人撰写的《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李实等:《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谢宇等人撰写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参见谢宇等:《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人探讨我国居民财产差距急剧扩大的基本成因,提出合理缩小我国居民财产差距的对策建议,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蓬勃健康地向前发展。
一、中国居民财产差距悬殊的基本成因
中国居民财产差距悬殊的形成并非朝夕之事,其成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中国居民财产差距悬殊的基本成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新自由主义的严重侵蚀特别是私有化思潮的兴风作浪
新自由主义是在继承资产阶级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上,以反对和抵制凯恩斯主义为主要特征,适应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向国际垄断资本主义转变要求的理论思潮、思想体系和政策主张。其基本观点在经济理论上是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在政治理论上是否定公有制、社会主义和国家干预,在战略和政策上是主张并推行以超级大国为主导的全球一体化即全球资本主义化【中国社会科学院“新自由主义研究”课题组:《新自由主义及其本质》,载于何秉孟主编:《新自由主义评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5页。】。新自由主义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通过多种途径较大规模地传人我国,逐渐滋长蔓延并造成严重危害。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的核心——私有化及其政策主张,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下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形成了强烈冲击和尖锐挑战。
(1)混淆社会主义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界限,妄图将中国经济引向私有化的歧途。有人公然与我国《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唱反调,提出“社会主义不能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人提出所谓“新公有制理论”。在所谓“新公有制”企业中,也包括纯粹由私人持股的股份公司。这种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混同的观点,既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当代实际【参见项启源:《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
(2)给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罗织莫须有的罪名,妄图颠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人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进行推论,认为公有制经济没有效率,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有效率。有人罔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经济效率较髙的历史事实,利用我国国有企业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体制转型中遇到的困难,大肆散布国有经济“效率低下”等谬论。也有人反对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诬蔑国有经济实行“垄断”,鼓吹“私有化是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甚至公然叫嚣“人间正道私有化”。
(3)以反“左”为名或打着“改革”的旗号,试图将公有制特别是国企改革引向邪路。有人鼓吹在思想解放中要突破“公”与“私”的界限,在国企改革顺利推进的情况下提出应主要反“左”,而“左”的主要表现则在经济领域。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视为“左”的主要表现,应该根本改变。有人鼓吹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水火不容,只有私有制才是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石,从而否定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确方向。有人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在性质、功能、布局等方面混为一谈,鼓吹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应大幅降低,并应退出一切竞争性领域(即所谓“国退民进”)。有人鼓吹国企改革应“靓女先嫁”,甚至主张把国有企业卖光,将国有资产全部量化到个人,实行彻头彻尾的国有经济私有化即整个国民经济的资本主义化。有人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机,片面和绝对化地反对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企图否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及其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大规模地稀释国有企业股权,使国企改革堕人“私有化”陷阱【参见夏小林:《警惕反“国资一股独大”的陷阱》,《国企》2014年第9期。】。
(4)从基本经济理论方面进行渗透和猖狂进攻,与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争夺在经济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改革开放以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资本主义国家变本加厉地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图谋与“和平演变”战略。新自由主义较为迅速地占据了我国髙校的经济学讲堂,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萨缪尔森和科斯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对许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影响超过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在我国许多高校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课程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教师处于逐渐被边缘化的境地。与此同时,在我国某些经济学权威期刊中,鼓吹新自由主义的文章大行其道;在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某些重要“智库”或“智囊”中,新自由主义的信徒大有人在;某些主张私有化、完全市场化的人及其论著不断地获得各种“大奖”【参见刘思华:《略论埋葬新自由主义经济意识形态》,《海派经济学》2011年第4期。】。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指出:“经济学界的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鼓吹私有化、自由化,已经形成一种社会势力……他们在政界、经济界、学界、理论界都有支持者,有同盟军。他们有话语权的制高点。”【刘国光:《经济学新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80-181页。】
必须指出,新自由主义特别是私有化思潮在我国遭到了坚决抵制和反击。党中央几届领导集体都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8页。】江泽民指出:“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国家经济的主体必然是公有制经济。”【《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50页。】胡锦涛指出:要“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光明日报》2012年11月18曰。】。习近平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78页。】刘国光、程恩富、卫兴华、吴易风等国内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家和一些中青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也对新自由主义的实质、危害及国内私有化思潮进行了深刻揭露和有力批驳。当然,在“西强东弱”的国际格局尚未基本改变、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处于低潮以及我国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所占比重“公降私升”的态势还在继续的历史背景下,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新自由主义特别是私有化思潮进行富有成效的坚决斗争,仍是我们长期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2.民族资产阶级的迅速崛起与极少数党政官员疯狂的权力寻租
民族资产阶级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并不强大,经过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截至1957年末,通过改造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有239.7万人,占原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99.5%;工业产值为206.3亿元,占原私营企业产值的99.8%;私营商业批发额、零售额则分别占社会商品批发总额、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0.1%和2.7%。民族资产阶级绝大部分都转化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宗寒:《两只眼看中国资产层》,北京:红旗出版社,2012年,第28-29页。】。1966年9月,我国对原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停止支付定息,民族资产阶级的残余经济成分在我国已经绝迹。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在我国从无到有,由小变大,民族资产阶级(即私营企业主)迅速崛起。我国私营企业就其财富积累方式或资本形成过程来说,大体可以概括为实业发展、科技进步、公有企业蜕变、投机致富和权力致富等五种类型【参见宗寒:《两只眼看中国资产层》,北京:红旗出版社,2012年,第67-92页。】。截至2014年底,我国私营企业共有1546.4万户,从业人员为14390.4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5》,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年,第120页。】。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供的数据,我国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额2004年为4.79万亿元,2012年则高达31.1万亿元【转引自裴长洪:《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估算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目前,我国私营经济不仅达到了相当的规模,而且其顶尖人物的净资产数量也早已跨人了世界级富豪的行列。在《福布斯2015华人富豪榜》中,万达董事长王健林以242亿美元的净资产位居第三(在《福布斯2015全球富豪榜》中位居第二十九),马云、李河君、马化腾、李彦宏则分别以净资产227亿美元、211亿美元、161亿美元和153亿美元位居第四、五、六、八【如果进行纵向对比,1947年-1948年,我国产业资本中的民族资本约有24.66亿元(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552页);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民族资本在最高峰时也不过70多亿元(以1936年币值计算)(沙健孙主编:《中国共产党和资本主义、资产阶级》,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1页)。由此看来,我国当下民族资产阶级顶尖人物的个人净资产,可能已超过或接近解放前我国民族资本的总和。】。不仅如此,在《福布斯2015全球富豪榜》中,中国内地的企业家有213人,连同中国香港、台湾等地的富豪,华人在全球亿万富豪总人数中的占比首次超过20%,继续高居世界第二位【必须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资产阶级发展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与其对雇工的剥削程度之高有密切关联。据有关材料披露,在许多私营企业中,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相当悬殊。雇工规模在10-30人的,收人差距在15-40倍;31-50人的,收人差距在40-70倍;51-100人的,收人差距约为65-130倍。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人分配课题组:《我国当前收人分配问题研究》,《管理世界》1997第2期。】。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2014年末,我国有1880.2万城市居民纳人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贫困人口有7017万(按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014年为2800元脱贫标准计算),总计有8897.2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约占全国人口的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经济日报》2015年2月27日。】。如果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我国现有两亿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习近平:《在华盛顿州当地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联合欢迎宴会上的演讲》,《光明日报》2015年9月24日。】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广大的党政干部是较为清廉的。经过党组织的长期培养教育和解放初期的“三反”运动【在“三反”运动中,石家庄市委原副书记刘青山、原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因贪污巨额公款被处以死刑,极大地震慑和教育了全国干部,并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涌现出一批焦裕禄式的艰苦奋斗、勤政为民的好干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极少数党政干部在资本主义腐朽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的侵蚀面前败下阵来,信念丧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蜕变,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共和国大厦的蛀虫和贪得无厌的腐败分子。他们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资本,大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买官卖官、疯狂掠夺和聚敛国家与人民的财富并窃为己有。与某些位高权重的巨贪相比,我国“小官巨贪”现象亦不少见【例如,2014年5月,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正处级)魏鹏远家中,起获的现金竟髙达2亿多元。再如,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副局长(副科级)罗亚平,累计贪污受贿3000余万元人民币,另有2800余万元人民币和69万美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称为辽宁省“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女贪官。】。据不完全统计,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外逃的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和国家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高达16000-18000人,携带款项约为8000亿元人民币【课题组:《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与监测方法研究》,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6290713.html_2011-06-21。】。有学者估计,在我国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低价贱卖和隐匿转移,仅国有资产流失就至少在2万亿元以上【杨承训:《论国有经济数量底线与质量》,《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7期。】。2010年,笔者曾撰文指出:我国近些年来权力寻租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权力寻租者的范围越来越广,二是权力寻租者中官员的行政级别越来越高,三是权力寻租的租金规模越来越大,四是权力寻租的方式越来越隐蔽(其重要方式之一是间接寻租,主要表现为“曲线寻租”“裙带寻租”和“血缘寻租”)【参见郭飞、王飞:《中国个人收人分配改革:成就、问题与对策》,《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3期。】。随着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整风肃纪、铁腕反腐、“打虎拍蝇”工作的不断深人,还将有相当一批贪官污吏被严厉查处乃至绳之以法。
3.我国体制改革进程中的某些严重问题和明显缺陷
(1)较长时期内对国有企业的重税负和对非公企业的轻税负。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盈利几乎全部上交。改革开放以来的较长时期中,尽管国有企业在技术改造、减员增效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方面举步维艰,但我国继续对国有企业实行重税政策,而对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却实行轻税政策【“三资企业”指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严格考察,“三资企业”并非都属于非公有制企业,也包括一部分国有资本控股、外资参股的企业等。本文在此论及的“三资企业”,特指我国“三资企业”中的境内外资本主义经济。】。据原国家经贸委统计,1980年-1993年,国有企业平均税负为86%,大大高于国外企业30%-40%的税负水平【舒志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简述》,《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3期。】。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55%,私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5%,“三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只有15%,且享受3年-5年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待遇(即“两免三减半”)。1994年,我国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但对“三资企业”则仍实行原有“超国民待遇”的低税率。直至2008年初,我国才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笔者认为,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的短时期内,为鼓励引进外资对“三资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轻税政策或许是必要的;可是,在较长时期内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仍实行重税政策,而对非公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轻税政策,这不仅违背公平税负原则,也不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换言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较长时期内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外资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其在税收政策方面享受“超国民待遇”有密切关联。此外,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照章纳税方面普遍表现较好,而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在偷、漏、骗税方面较为突出,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2)低价出售乃至“零价赠送”国有企业问题较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党中央提出了“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大放小”的正确方针。所谓“放小”,先是指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后来扩展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党中央强调:“放小”应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不搞一个模式”【《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10页。】。然而,在国企改革实践中,某些党政官员、国企高管与一些非公企业老板相互勾结,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将私有化思潮转化为私有化暗流。他们公然违反党中央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竭力鼓吹并试图将国有中小企业“一卖了之”,导致不少国有中小企业低价出售、“半卖半送”、“名卖实送”乃至“零价赠送”,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流失。根据2007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在465万家私营企业中,有64万家源于改制、收购原国有或集体企业。在后者中,12%由政府特定人购买,19.7%由原企业领导层购买,20.4%由原企业职工购买(但原企业经营者持大股),5.5%为先托管后购买,7.4%为“零收购”。在私营企业7万亿元的实收资本中,源自国有、集体的资产至少占1/3(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低估、漏估、错估或不估、零估的)。在山东省进人产权交易中心的307家企业(含国有企业265家和集体企业42家)中,整体出售转让的有251家,占82%。这些企业在评估前的总资产为47.4亿元,评估额为53.7亿元,出售收人则仅为3.5亿元,分别相当于前两者的6.5%和7.3%【参见宗寒:《两只眼看中国资产层》,北京:红旗出版社,2012年,第79-82页。】。“左手倒右手,公有变私有”。难以估算的巨量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改头换面成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某些腐败分子和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某些老板的“囊中之物”,急剧扩大了我国居民的财产差距。
(3)财产税很不健全,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出台。财产税是国际通行的税收制度,也是国家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长期以来,我国与调节居民贫富差距直接相关的财产税很不健全。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尽管我国早已设置了房地产税,但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则无论面积大小,均免征房产税【参见岳树民编著:《中国税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9-364页。】;第二,我国尚未设置世界上某些国家早已设置的以纳税人全部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般财产税(选择性一般财产税或财产净值税);第三,我国尚未设置市场经济国家普遍设置的赠与税和遗产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居民的财产差距较小,存在上述问题情有可原。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居民财产差距持续急剧扩大,社会上对健全财产税(特别是尽早建立针对居民非营业用住房的房产税以及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呼声日益强烈。在此情况下,我国相关税制仍踯躅不前或“千呼万唤不出来”。笔者认为,这不能简单归因于我国缺乏经验和相关评估制度尚不健全,其中必然存在不同阶级、不同群体之间反复激烈的利益博弈。这也是导致我国在20年左右的时间内个人收入差距和居民财产差距急剧拉大且这些差距在世界上名列前茅的一个重要因素。
(4)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主要弊端明显扩大了居民财产差距。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具有的某些积极作用不容否定。然而,我国当时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存在相当明显的弊端,其集中表现为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一是出售公有住房的受惠面较窄。实际上,真正具备出售公有住房条件的单位,一般仅包括党政机关、绝大多数国有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好或过去建有公有住房的部分国有企业;而城镇其他单位的职工则与购买公有住房无缘,甚至连国家规定的偿还职工住房历史欠账的住房补贴都拿不到。二是公有住房售价严重偏低。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从而具有一般消费品和投资性商品的双重属性。各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的过程中,普遍忽略了地理位置优劣、住房质量高低等商品价格形成的重要因素,本着“就低不就高”的潜规则千方百计地寻找政策空隙或擅作决定低价售房。有关数据表明,1995年,我国商品房售价与公有住房售价之比,在北京为7.99:1,在湖北竟高达22.2:1,11个样本省、市的平均比例为7.69:1【赵人伟等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542页。】。三是违规提高购房标准,重复购房、骗购房等乱象屡见不鲜。当今中国,房产已成为城镇居民财产构成中最主要的部分,城镇房产特别是大中城市房产的增值速度惊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向部分城镇职工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不仅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巨大流失,也显著扩大了城镇居民内部与城乡居民之间的财产差距与收入差距【参见郭飞、王飞:《中国个人收入分配改革:成就、问题与对策》,《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3期。】。
(5)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严峻,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尚未出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2014年10月,习近平在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时尖锐地指出:“各地普遍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窝案串案增多;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权权、权钱、权色交易频发;官商勾结和上下勾连交织,利益输送手段隐蔽、方式多样;有的公然对抗、妨碍组织审查,形成‘拦路虎’。”【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第24页。】反腐倡廉,从严治党,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笔者认为,多年来我国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有限,腐败现象在较长时期内愈演愈烈,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亮出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这把反腐利剑。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被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其宗旨是促使官员不想贪、不敢贪和不能贪,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早已实行。在我国现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尽管也包括了报告收人、房产、投资等内容,但其覆盖面仅限于领导干部,且报告不等于申报,更不等于公示,并不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和相对于广大群众而言的可监督性。此外,我国对经济犯罪案件处罚过轻。有研究表明,目前在中美两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美国给予的处罚是中国的100倍【《跨国公司在华行贿十条罪》,《人物周报》2009年9月10曰。】。我国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也是导致居民财产差距悬殊的重要原因。
4.中国狭义所有制结构的巨大变化
所有制结构亦称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一般是指某一社会中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占的比重、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本文中的所有制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广义所有制结构中的生产资料的资产表现形式包括通常所说的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净资产(尽管行政事业性净资产也有所有制问题,但一般认为它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当今世界,各国都有数量不等的国有或公有的行政事业性净资产,但其不能成为区分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依据);狭义所有制结构中的生产资料的资产表现形式则仅包括经营性净资产【参见郭飞:《深化中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非公有制经济从个体经济扩展到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其地位和作用从“必要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或所有制结构。
改革开放伊始至21世纪初,我国所有制结构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内绝大多数人对此并无异议。然而,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近些年来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是否还占主体地位,社会上则是众说纷纭。从已发表的相关文献来看,学术界对此大体存在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以经营性资产(注册资本)来衡量,以55%_60%作为“公有资产占优势”的临界值,到2010年,在社会总资产中,公有资产所占比重已由2003年的57%下降为27%,非公有资产所占比重则由2003年的43%上升为73%,因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已经动摇或不复存在【赵华荃:《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分析和评价》,《当代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第二种观点认为,衡量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所占比重和地位的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来看,我国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量的绝对优势;从狭义来看,到2007年,我国公有经营性净资产在社会经营性净资产中仍具有一定的量的优势【郭飞《深化中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三种观点认为,经营性资产只是生产资料的一部分,把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结合起来看,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97.13%,从而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不可动摇的优势【郑志国:《怎样量化分析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当代经济研究》2012年第10期。】。第四种观点认为,以经营性资产来衡量,2012年我国公有资产占全社会总资产的比重为53%,从而公有制经济仍占主体地位【裴长洪:《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估算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1页。】对于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的资产概念,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并无明确的解释,学术界也无统一的口径。笔者认为,首先,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角度,社会总资产中的资产不应仅限于经营性资产。生产资料既包括已使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已存在但尚未使用(或消费)的生产资料。因此,生产资料的资产表现形式,不仅应包括经营性资产,也应包括资源性资产。其次,采用经营性资产来表述已使用并具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仍不够准确,应将其准确表述为经营性净资产。在会计学中,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则仅指所有者权益。有学者主张采用经营性资产概念,并认为负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核心资产——经营性净资产控制经济资源的能力。这固然不无道理,但负债毕竟不是经营性净资产,正如借别人的钱不能归己所有一样。再次,对经营性净资产与资源性资产不能等量齐观。经营性净资产是直接进人生产和流通过程并在创造和实现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的资产,是社会总资产中最现实、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而资源性资产则作为尚未使用(或消赛)的生产资料没有进人现实的生产和流通过程。尽管部分资源性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经营性净资产,但从现实来看,社会总资产的核心应为经营性净资产【近些年来我国围绕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是否仍占主体地位的争论,从资产角度实质上主要是围绕公有经营性净资产在社会经营性净资产中是否仍占主体地位的争论,这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笔者的上述观点。】。
由于我国有关部门尚未发布各种所有制经营性净资产的权威数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的《中国统计年鉴2015》中,并没有各种所有制经营性净资产的完整数据。就连该《年鉴》所列出的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也存在狭义理解和多种所有制相互交叉的情况。例如:将国有企业定义为仅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包含了相当数量的国有独资企业、公有控股企业或在非公企业参股的公有经济成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的《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中提供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资产衡量指标的“注册资本”,则又不等同于实收资本,更不等同于经营性净资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査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公布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二、三号)中,不仅没有各种所有制经营性净资产的相关数据,也没有各种所有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相关数据。在国务院国资委编的《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年鉴》中,虽然提供了国有经营性净资产的相关数据,但并不包括应列为经营性净资产的国有企业在城镇第二、三产业中经营所占用土地应折算的经营性净资产的相关数据。】,也由于国内官方或学术界对衡量不同所有制经营性净资产的质的标准尚无统一的口径,还由于几年前笔者的相关研究【参见郭飞:《深化中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以及近年来在我国狭义所有制结构中“公降私升”的态势仍在继续,据此,笔者目前的基本观点是:从资产角度考察,就广义所有制结构而言,我国公有制经济占有毋庸置疑的绝对优势和主体地位,这是我国仍是社会主义国家最基本的经济依据;而就狭义所有制结构而言,我国公有制经济则可能大体接近(即略高于或略低于)占优势(或主体地位)的临界值(即占社会经营性净资产的51%)。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公布我国公有经营性净资产及其在社会经营性净资产中所占比重的权威数据,以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相关的正确措施。
生产资料所有制既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也直接决定分配方式。近些年来我国狭义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导致我国分配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现行分配制度或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然而,我国现行分配方式中按劳分配是否仍占主体地位,社会上则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中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可以形成不同劳动者的收入差别与财产差别,但不会导致居民收入与居民财产的两极分化。而市场经济中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方式(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以及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分配方式(自劳自得),则必然导致居民收入与居民财产的两极分化。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只能调节市场经济中由非公有制经济导致的居民收人与居民财产两极分化的速度和规模,并不能改变其两极分化的趋势。我国近些年来狭义所有制结构的巨大变化,是导致我国居民财产差距悬殊的基础性原因。
二、合理缩小中国居民财产差距的对策建议
合理缩小中国居民的财产差距,关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乎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笔者认为,合理缩小中国居民的财产差距,确保社会主义的光辉旗帜在神州大地上髙高飘扬,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国至少应在以下四个重要方面采取卓有成效的战略举措。
1.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深入批判新自由主义特别是私有化思潮
新自由主义在我国的迅速蔓延以及私有化思潮在我国的猖狂表现,是导致我国近些年来居民财产差距悬殊的重要原因。对于新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我们应继续深人揭露和批判其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阐明其对发展中国家、体制转型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对于企图颠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将我国蜕变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化思潮,我们必须继续给予深刻有力的批判。为此,我国必须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和话语权。
(1)必须让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牢牢掌握我国意识形态重要阵地的领导权。在较长时期中,新自由主义和私有化思潮在我国较为猖獗,与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某些阵地被非马克思主义者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者所控制直接相关,这一沉痛教训我们应认真汲取。我国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政髙级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党报与行业大报、哲学社会科学权威或重要期刊、广播电视和出版单位以及社会科学院、党校、高校的领导干部,都应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于违背乃至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鼓吹或纵容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特别是私有化谬论的领导干部,应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进行严肃处理。
(2)必须大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高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课程建设。首先,应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习近平指出:“理想信念坚定,是好干部的第一位的标准,是不是好干部首先看这一条。如果理想信念不坚定,不相信马克思主义,不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上不合格,经不起风浪,这样的干部能耐再大也不是我们党需要的好干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413页。】他强调:“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这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也是领导干部必须普遍掌握的工作制胜的看家本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404页。】为此,我国应深人开展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和培训。在教育和培训中,应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深化其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增强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运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胜利提供坚强保障。
其次,应大力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课程建设。高校是意识形态斗争的前沿阵地。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和平演变”战略,集中表现为与中国共产党争夺青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课程建设经历了三次重大调整。尽管与时俱进地增加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课程,但原本作为高校学生公共必修课且独立开设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课程却在“05方案”中被撤并了,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课程中的小部分内容被分别插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两门课程。即使在作为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的若干所重点高校经济学专业本科学生的课程设置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课程的学分和课时也明显低于西方经济学【参见桑乃泉、王健:《政治经济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的中外比较研究》,《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而在许多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学生的课程设置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或者被砍掉,或者被列为选修课,或者将其学分和课时大大压缩。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的理论最深刻、最全面、最详尽的证明和运用”【《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28页。】。笔者认为,应认真贯彻习近平关于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指示精神,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课程恢复为高校学生的公共必修课,使广大学生真正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制度必然取代资本主义制度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不是成为“精致的个人主义者”,更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掘墓人。而在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学生的课程设置中,应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分和课时明显超过西方经济学。高校教师在讲授西方经济学的过程中,应将介绍、批判与借鉴结合起来,决不能将西方经济学奉为圭臬,更不能以西方经济学来贬低、诋毁甚至攻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应切实贯彻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的相关精神,要制定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哲学、历史学等相关专业类教学质量的国家标准,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专家编写的重点教材,增强高校学生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高校和社会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宣传阵地的管理,不给新自由主义和私有化等错误言论以传播渠道。
(3)必须认真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教学与研究人员的队伍建设。较长时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人员的队伍建设受到明显削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教师与研究人员流失严重。应高度重视并继续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应切实按照中央部署,认真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计划,重点建好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的创新基地及有示范性影响的马克思主义学院,培养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育家,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科研骨干的研修工作,不断吸收更好更多的信念坚定、学养深厚、能力较强的博士和硕士充实与壮大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队伍。
2.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合理缩小居民财产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固本强基。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原则和“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纠正某些领导干部“一手硬、一手软”的偏向。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狭义所有制结构持续显著变化,“公降私升”的发展态势长期没有改变。其中,既有顺应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也有前文论及的其他因素,还有我国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某些领导干部在思想和工作中的偏差因素。党中央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对于党中央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必须给予正确的理解和贯彻。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辅体。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既是迅速发展生产力、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石,也是全国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性保证。“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不可分割的。第一个“毫不动摇”和第二个“毫不动摇”,两者既不能等量齐观,也不能主辅颠倒,更不能以后者取代前者。然而,我国某些领导干部对于第一个“毫不动摇”,或者是不感兴趣,或者是口是心非,或者是心怀抵触,或者是畏葸不前;而对于第二个“毫不动摇”,则是正中下怀,全力以赴,甚至将“引导”二字也早已忘得一干二净。他们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种种违规违法行为不仅放任不管,而且大开“绿灯”。这种对“两个毫不动摇”方针“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往往同某些领导干部与非公企业老板实行官商勾结并从中牟利有关,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根本改变。
(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创新驱动、制造强国战略和科学管理,做大做优做强国有经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应在准确划分不同企业类别的基础上,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和董事会建设的力度,完善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形式。应稳妥发展国有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以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和提高竞争力。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外国资本垄断,防止非公资本单向参股控股,防止将混合所有制作为国企改革的唯一形式,防止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程恩富、谢长安:《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混合所有制》,《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1期。】。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强调:要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宜改则改、稳妥推进等四项基本原则。应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应在总结我国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积极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通常称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行之有效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应通过重新组合、创新发展、政策扶持等途径,特别是通过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创新驱动、制造强国战略和科学管理,真正使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控制地位【据报道,在中国28个主要行业中,外国直接投资占多数资产控制权的已达到21个,每个已经开放行业的前五名几乎都由外资控制。引自程恩富、谢长安:《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混合所有制》,《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1期。】,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同时,我国国有大型企业应以资本为纽带,实行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步伐,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3)积极扶持城乡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我国城乡集体经济逐渐萎缩。这种状况的出现,既有正常与合理的因素,也有不正常和不合理的因素。不可否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集体经济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弊端,应该也必须进行改革;然而,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所占比重显著下降就一定适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吗?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即集体经济尚占有一定的比重且具有活力【参见李琮:《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发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32页。】;在我国江苏华西村、北京韩村河村等地,经过改革开放洗礼后的集体经济红红火火,充满生机。笔者认为,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中国并非“日薄西山”,而是前景广阔。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我国应继续探索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城乡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扶持并不断壮大集体经济。我国应在尊重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业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积极鼓励农村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合作经济。
3.深化财税、收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居民财产差距
(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其一,全面推行房产税。我国当前居民财产差距悬殊,就不动产而言主要表现为居民拥有房产差距悬殊。2012年,房产占我国城镇和农村家庭财产比例的中位数分别在80%和60%左右【谢宇等:《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5页。】。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2.36%的房产,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仅拥有1.52%的房产,两者的比例为34.45:1【李实等主编:《中国居民收人分配研究I》,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65页。】。2011年我国开始在上海、重庆进行了对部分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工作。2015年3月,我国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国实行房产税制度。其二,尽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今后十年间工商税制改革总体设想》中,提出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设想。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冲破既得利益的藩篱,全面推出遗产税和赠与税。其三,探索并适时出台一般财产税。其四,继续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当然,无论是实施房产税、一般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还是完善个人所得税,都应建立个人收人和财产信息系统,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应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既要缩小贫富差距,也要促进经济发展,还要适应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其关键在于合理确定课税起征点和级别税率。此外,我国应顺乎世界上多数国家企业所得税下调的大趋势,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给企业不断增加职工工资提供较大空间;应对某些收入畸髙的垄断性行业开征特殊行业税,将其由非企业贡献因素获得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应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优惠政策。
(2)深化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其一,持续提髙最低工资标准和城乡辱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二,健全与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并完善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其三,深化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建立与国企高管选任方式相匹配、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合理缩小国企高管与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相当人员的收入差距。其四,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合理规范津贴补贴,定期(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对基本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其五,逐步实现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健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缩小各类同级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其六,健全农业补贴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农民收人持续较快增长。其七,助力农村脱贫攻坚工程,重点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缩小不同地区的收人差别。其八,加大国家对城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投入力度,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的有效方式,重点解决城乡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
4.科学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党委负主要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抓紧制定并实施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构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市区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巡视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健全反腐倡廉法律法规方面,除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法律法规外,我国仍需做许多工作。笔者认为,基于国际经验与我国实际,亟须尽早出台并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主要难点在于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重重阻力。为此,可借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先易后难”和“先増量改革、后存量改革”的成功经验,先从基层做起,从拟提拔的干部做起,逐步扩展到相关规定所涉及的全体官员。
(2)加重对经济犯罪的惩罚力度,依法强化税收征管。应认真借鉴我国过去的成功经验和外国的有益作法,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显著加重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惩治力度,大幅提高腐败官员和违法人员的犯罪成本。要重点查处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稀缺等领域的大案要案,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坚持“老虎”“苍绳”一起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应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强化对畸高收人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造假账、报假账、开假发票的相关人员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处。应严厉打击权钱交易、侵吞公有资产、非法经营、偷漏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公开和监督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实践证明,权力公开透明利于防止腐败,暗箱操作易于滋生腐败。应进一步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实行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同时,应加强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有效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作者简介:郭飞(195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副会长(北京100029)。)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2]《刘国光经济文选》,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年。
[3]程恩富:《经济理论与政策创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
[4]《卫兴华经济文选》,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年。
[5]郭飞:《深化中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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