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以国家之名捍卫烈士的名誉
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新浪微博大V@作业本)、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终于等来结果,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该案引起网络舆论的极大关注。网民在普遍支持依法捍卫烈士名誉、严惩侵权行为的同时,也发出了强烈呼吁:烈士系由国家或军队依法认定批准,代表国家荣耀,其名誉受到不法侵害应由国家机关提起公诉,而非烈士亲属自诉。在历史虚无主义盛行、侮辱诋毁烈士随处可见的网络时代,呼吁以国家之名捍卫烈士名誉,无疑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侮辱烈士大行其道,已引起全民公愤。烈士是一个民族不屈的脊梁,烈士精神是一个国家的宝贵财富,激励着人们奋勇前行,在任何国家,英雄烈士都受到人们的敬仰和尊重。然而,近年来在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引领误导下,国内各种恶搞戏说、侮辱诋毁烈士之风愈刮愈烈,上演一幕幕“摧垮高尚、消灭英雄”的“狂欢”。网络大V@作业本 在微博上侮辱“邱少云在烈火中捐躯是半生不熟的烤肉”,北京教师袁腾飞在课堂上侮辱“毛岸英被打成壁炉烤鸭”,北大教授阿忆“考证”出“刘胡兰被乡亲们亲手铡死”,大V@老榕 公开质疑雷锋精神煽动远离雷锋,炎黄春秋刊文将狼牙山五壮士描述成欺压百姓的“土匪”,一些别有用心者广泛制传“黄继光堵枪眼不合理”、“董存瑞炸碉堡系虚构”、“刘胡兰是小三”等诸多抹黑英雄烈士的谣言,不仅歪曲历史侮辱烈士,而且严重扰乱舆论秩序和社会价值观,已引起全民公愤。
侮辱烈士的实质是虚无歪曲历史,现实危害巨大。据不完全统计,近现代以来,约有2000万名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由于战争年代条件有限,许多先烈没有留下姓名。目前,全国有名可考、并收入各级《烈士英名录》的不到200万人。正是这些烈士们,构成了中国革命和发展历史的一个个重要节点。侮辱诋毁烈士,表面看是针对烈士个人,实质是虚无革命史和发展史,根本目的是否定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当一些人编造谣言诋毁刘胡兰、狼牙山五壮士时,他们已经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史;当一些人公开侮辱邱少云、黄继光、毛岸英时,他们已经否定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正义性;当一些人公开质疑雷锋精神煽动远离雷锋时,他们已经否定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扳倒一个英雄烈士,就毁掉了一段历史根基。如果任由这些侮辱烈士、虚无历史的伎俩兴风作浪,整个社会思想将会被搞乱,民族精神将难以维序。
现行法律存在缺陷,难以担起捍卫烈士名誉重任。目前尚没有单独保护烈士名誉权的法律规定,能查到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作业本、加多宝“一般人格权纠纷”即符合此条规定;此前的2007年,董存瑞家人银不满对董存瑞炸碉堡事迹的歪曲报道,曾据此对《大众电影》杂志社提出名誉权诉讼。但人们不禁要问,如果烈士没有近亲属,是否应该任由他人侮辱诋毁?2011年8月1日实施的《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评定工作、遗属抚恤优待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进行规范,依然没有涉及到最重要的烈士精神、英雄形象等名誉权益保护问题。烈士是中华民族舍生取义、壮烈殉国伟大精神的承载者,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英雄主义的象征,对广受民众认可和敬仰的烈士,赋予其名誉权特别法律保护,符合法律是人民意志体现的本质,也是秉持正义人们的热切期望。
烈士是国家荣耀,理应以国家之名进行捍卫。烈士广义是指那些在人民革命斗争、保卫祖国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狭义是指为公牺牲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认定为烈士的人员。建国以来,中央政府先后颁布《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政策,赋予了烈士法律认可的身份。2014年国家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再次将敬仰烈士提升为国家战略。既然烈士是法定荣誉,也就是国家的烈士、全社会的烈士,捍卫烈士名誉之责理应由国家承担。从另一个层面看,烈士形象、英雄文化包含着国家价值、社会公共利益、民族文化魂魄,无论古今中外,革命功臣、英雄先烈的名誉作为社会对个人人格的评价,除了影响他人如何看待英雄之外,还对社会公共利益、民族认同具有重要价值,他们舍生取义和坚持真理的爱国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集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是一笔无价的国家精神财富,捍卫烈士名誉之责,也应由国家承担。
历史不容玷污,英烈精神永存!一个崇尚英雄的民族,才能英雄辈出。不尊重烈士,就难以再有义举。在道德规范难以守护英烈的时候,有必要下一剂猛药,出台专门的法律,以国家之名捍卫烈士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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