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启示:黑恶势力横行,这个社会还有希望吗?
于欢案启示:黑恶势力横行,这个社会还有希望吗?
李光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对这一判决公正性的广泛质疑。
据判决书公布的内容,事情的过程是: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向杜志浩的雇佣者吴某某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最后17万欠款无力归还。
2016年4月14日,以欠款未还清为由,十余催款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随后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其中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网上舆论普遍认为,一是苏银霞所借吴某某135万元的月息高达10%,且已还款184万元加上一套价值70万元的住房,远远超过国家规定36%的年息,吴学占已属违法放贷。二是警方在接警后来到现场,仅仅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令当事人于欢感到绝望,警方是否不作为?三是催债人员长时间侮辱于欢母亲,并当着于欢的面对苏银霞露出下体进行侮辱,已超越人伦底线。四是催债人员违法控制苏银霞和于欢自由,已涉及非法拘禁。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杀人到底是属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在这里,有一点较少被大家关注,这种专门从事催款的人员、公司和团伙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到底属不属于黑恶势力团伙?前一段校园里发生的一系列“校园贷”事件,当某些学生还不起高利贷的时候,往往就会有这类带有黑恶社会性质的专事催款的人员或公司或团伙出面催款,这些人员、团伙、公司是高利贷行业能够生存和大行其道的社会基础,高利贷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而又辅之以这些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团伙、公司参与,到底说明了什么?催款本来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如果都这样通过“专业”公司、团伙进行催款显然是本末倒置,让整个社会陷入非法制的无序状态。
当一个社会变成吴某某这些高利贷者和杜志浩这些社会黑恶势力猖獗的天下,当一个社会需要依靠像杜志浩这种黑恶势力来管理的时候,这个社会到底是谁的天下?
新中国成立后,所有黄赌毒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全部被严厉打击而消灭了,可现在黄赌毒和黑社会不仅沉渣泛起而且禁而不绝,甚至某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团伙和人员还在社会管理中被利用,我们不知道这到底是出于什么需要?如果说我们的革命先烈牺牲生命就是要革掉这些社会渣滓的命,还人民一个清朗的社会的话,那现在我们有强大的政府为什么还要依靠这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团伙和组织呢?这些人员、组织和团伙,这些丑恶的社会现象为什么就打而不死禁而不绝呢?
现在我们再回到于欢案,当自己的母亲被侮辱的时候,如果一个儿子不能维护母亲的尊严,当一个社会不能对非法放贷、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侮辱他人人格和尊严的人、团伙和组织进行惩罚的时候,这还是一个有法制有良序的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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