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庄及他的“公知”朋友们对么宁的围攻看他们追求的“正义”
从李庄及他的“公知”朋友们对么宁的围攻看他们追求的“正义”
坚 强
昨天,各大门户网站突然开始异口同声的声讨一个漂亮的女人,这个女人叫么宁,她是做什么的呢?她是一件臭名昭著的律师犯罪案的公诉人,这个案件就是八年前曾经的著名律师李庄教唆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做假口供案!
为什么以李庄为首的法律和非法律届的公知们突然对么宁发难呢,因为么宁在她自己的微信号上发了一篇短文,短文名叫《只须心如故》
就因为这样的一篇短文,李庄们以”犯错无反思则宽容无意义“为题,利用媒体,加上很多”大V“的声援,对么宁进行了铺天盖地的声讨,这些人中有李庄的同行何兵 陈有西 迟夙生,还有李庄的好朋友崔永元!
这些人站在”程序正义“的角度,对他们眼里违背了”程序正义“的么宁大肆声讨,我等草民,对这些律师嘴子里的”程序正义“不甚了解,但是,对于正义还是有一点自己的看法的!
回到这件事情的具体过程,就是李庄在被审判的过程中,突然大谈自己是一个”人品优秀“的人,并举例说明自己做了多少”好事“,刚好作为公诉人的么宁手里有一份由当时警察提供的证据参考,就是龚刚模的弟弟提供的李庄有嫖宿行为的证词,为了反驳李庄对自己”人品优秀“的褒扬,么宁违犯了”程序正义“对用李庄的嫖宿行为进行反诘,当场李庄就抓狂了,咆哮法庭。
按照法律界的人士来说,似乎当时的公诉人的反诘不合乎案件审理的规矩,因为这一份证据和李庄伪证案无关,因此在随后的几年内,么宁受到了很多来自法律界的压力,这是否最终导致她辞去检察院的职务也不得而知!
但是,作为一个围观者,看这件事情的过程,我却觉得这就是一个李庄们只看到人家黑没看到自己黑的过程,作为曾经的著名律师李庄,为了博取法官或者旁听者的同情,突然大煽其情,说出与案情全然无关的自己人品多么”优秀“,而公诉人受到这样的引导,对其反驳,这只是案件审判中一个无关大局的小插曲而已,但是这些人却因此多少年来揪住不放,这符合情理吗?这就是他们要求的”正义“
其实,他们对么宁的突然猛烈围攻,我看不在于此,而是在于么宁的博士后论文,
了解一些网络生态的人,都知道臭名昭著的”死磕律师“是一些什么货色,而且过去的几年内,从公开的宣判中我们得知,有很多”死磕律师“与境外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的行为就是有策划有预谋的在煽动中国社会的对立和分裂,如今么宁的论文直指这些人,李庄等跳出来了,呵呵,我看这是不打自招!
至于李庄们具有一个什么样的”正义“观,我倒是想和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说明,大约是在2013年,李庄的微博发布了这样的一条微博,微博中直言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替雇主消灾避祸,至于什么社会正义那不是律师需要关注的事情,律师所要做的就是为雇主减轻法律的惩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才能对得起雇主付出的金钱,即便是明知雇主有罪也要尽量的做无罪辩护,大概其就是这样一个意思,作为一个曾经大名鼎鼎的律师发出这么一条微博,一时哗然,微博上的网友纷纷前去围观,我也是其中之一!
当时我就诘问李庄,我说律师的社会使命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设的,如你这样的律师,却为了金钱可以不顾社会正义,通过你的言论,我算是明白了,有你们这样的所谓名律师,那法律就是用来给有钱人开罪给无钱人治罪的!有你们这样的律师,法律只会越来越远离法律的初衷,那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你们这些巧舌如簧的律师,所做的事情就是为了金钱可以光明正大理直气壮的践踏社会正义吗?几个回合下来,李大律师不再和我辩驳,而是违反了他们一贯自吹自擂的”程序正义“,粗暴的把我从他的微博上拉黑了!当然,随后不久,他自知自己的这番言论禁不住质问,把微博也删除了!
这就是李庄们的”正义“观,有了金钱,才有”正义“!
那么有了这样的一个”正义“观的人,是不是会是一个”人品优秀“的人呢,你打死我我也不信!
另外,我们看看这个律师的雷人言论
如果是这样的人以及他的朋友们来维护社会正义,你们信我们的社会正义还能保全吗!
至于他”优秀“的人品,微博上是有记忆的,
最后,不说他的”优秀人品“了,就说他们巧舌如簧,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手段吧!下面是李庄一次公开演讲的记录!
我真是怀疑此人是否是神经病了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这可是这些律师嘴子们一贯深恶痛绝的”人治“方式啊,可是我们的著名律师却又恬不知耻的推崇这样的治理方式,要知道,他们这一群人一贯是叫嚣着不要道德只要法律的啊!然后,他们批判重庆也好文革时期也罢。众口一词的都是说那是人治不是法治,可是面对重庆的治安良好,又说是”过渡法治“的结果,你说他们这些人那个嘴还叫个嘴吗?
发这篇文章,是为了让更多的人面对这些法律党们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他们从来不会去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而奔波,他们只是为了自己获取更多的金钱利益和享有更大的政治权利(所以这些人一致鼓吹司法独立)而上蹿下跳!
(本文只针对网络上约定俗成的”死磕律师“”法律党“群体,而不是针对那些真正有着正义感,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工作的法律人士,相反,要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他们的存在,对于今天来说,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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